“人造美女”参加美女大赛顺利闯过两关,进入决赛后取消竞技资格合法吗
原告:杨媛
被告: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6月29日
2004年5月,“人造美女”杨媛报名参加了“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并顺利通过初赛、复赛,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但由于是人造美女,组委会后来取消了她参加总决赛的资格。杨媛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于是将主办单位告上法庭。
那么,人造美女算不算美女?“人造美女”的称谓是否构成侵权?请随我一同走进今天的《现在开庭》。
旁白:名噪京城的“人造美女”杨媛在被环球洲际小姐大赛组委会拒绝参赛后愤然撕毁了组委会事后发给她的恢复参赛通知书,并将主办单位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能容纳200多人的法庭旁听席,已经被前来旁听的区人大代表和一直关注本案进展的京城各媒体记者坐得满满当当,美女杨媛更是吸引住了在场许多人的目光。
现在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实……
旁白:上午9点,法庭审理正式开始。担任今天案件审理的合议庭人员是审判长韩毅冰,代理审判员赵世浩、敖文燕。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代理:案件的诉讼……
旁白:原告杨媛的代理人诉称,2004年5月5日,杨媛按被告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报名条件报名参加了其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当月12日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之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2004年5月21日,杨媛在备战决赛之时,却收到被告的一份通知,其内容为“鉴于有关证据表示,您是人造美女,故组委会决定取消您参加总决赛的资格,特此通知”,之后还要求原告收拾东西离开。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再加上此前原告为参赛还进行过面部整形手术,花费人民币11万余元,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的歧视,给原告的人格及名誉都造成极大损害,也使原告丧失了参加决赛并获得较好荣誉的机会。故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万元。
审判长:原告,解释一下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何时进行的美容或整容、整形手术?
原告:我是在2004年2月10日做的整容手术。做的项目有太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隆下颏、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线、麻醉等11项。
审判长:原告,如何理解“人造美女”这一词。
原告:人造美女和自然美女一样,她只是在手术上作了一些修饰,将自己变得更完美。不能有人造自然之区分,她的内心都是健康的。
旁白:原告代理人认为,不应有“人造美女”这一概念。与自然美女一样,杨媛只是经过了一定的整形。而“人造美女”这一词,会给社会带来误导,是带有歧视性的。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原告于2004年5月初报名参加了由我方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大赛,在进入决赛后我们得知,杨媛小姐系整形,我们为了保证大赛的公平性,本着对社会的高度责任,取消了其参赛的资格。
旁白: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意见有两点:
被告代理:第一点,被告取消原告的参赛资格,不是对原告的歧视,仅仅是为了确保大赛的客观公正性。第二点,被告取消原告参赛资格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审判长:下面先由原告举证。
旁白:原告杨媛的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有:被告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消杨媛参赛资格的通知、杨媛在北京双华医院整容时的《住院收费登记卡》、被告组织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的宣传材料,以及有关媒体的报道等,证明原告杨媛为参加比赛,花费了11万多元人民币的整容费用,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被告则对原告11万的花费没有发票表示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举证。(www.xing528.com)
旁白:被告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伟媒有限公司的证据有:取消杨媛参赛的通知、恢复杨媛参赛的通知、报名表、杨媛现身说法所做的整形广告、参赛选手公约,以及两位证人的当庭证言,证明大赛要求,参赛选手必须遵守公约规定,如实报告自己的情况。而杨媛隐瞒自己是人造美女的事实,违反了参赛公约,因此,组委会有权取消原告杨媛的参赛资格。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第一点,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经过精心准备,满腔热情地参加了本次比赛,由于其出色的表现进入了决赛。被告使用了“人造美女”这种带有歧视性的语言,取消了原告的参赛资格,并在媒体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旁白:原告杨媛的代理人认为,被告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当初并没有限制经过整形的人参加本次比赛。被告也举办过类似的比赛,应当说很有经验。在比赛规则公开以后,应该由评委们对参赛选手进行评价而不是被告。被告擅自取消杨媛的参赛资格,是对杨媛一般人格权的损害,已经构成侵权。
审判长:原告及另一位代理人有无补充?
旁白:原告杨媛的另一位代理人史三八补充说:
史三八:我觉得人造就是一种修饰,个人形象不好,通过整形达到自己的目的,让内在和外在接合起来,让人有一种冲击力和亲和力,有什么不好?……
旁白:原告代理人史三八认为,整形只是一种修饰。杨媛想通过比赛来展现自己的风采,被告应该给予鼓励才是。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造美女”这个概念是约定俗成的。现在从网上可以搜索到很多关于“人造美女”的消息。我们作为主办方,此次比赛是商业比赛,不同于招工。标准都是我们制定的。而这些标准,并不存在对原告的歧视。判定原告名誉是否被损害,不应以原告的自我感觉,而应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
旁白:被告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被告取消杨媛的参赛资格,与带来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没有侵权,也没有给杨媛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无须道歉。
原、被告双方在最后陈述中,都坚持自己的诉讼意见。
法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庭外话筒
旁白:休庭后,记者采访了本案原告杨媛。
记者:参赛当时是一种什么感觉?
杨媛:一路走到决赛,我当时是非常珍惜这次机会。我没有想过要拿什么奖,我只是觉得重在参与,积累一定经验。但我没有想到,在21日那天忽然给我这样一个通知。
旁白:谈到在庭上的感觉,杨媛说:
杨媛:其实庭上都是一些法律问题,我也说不了太多。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和一个公正的结果。
法院判决
旁白:2004年7月20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再次开庭并对杨媛诉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天九伟业公司对此次比赛参赛选手是否可以整形,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致使原告杨媛做整形手术报名参赛又被取消资格,使杨媛认为受到损害,是导致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天九伟业公司应承担组织工作失误、并引起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
但是,法院同时指出,人格尊严是对个人价值做出评价、并能获得他人尊重的权利,是主、客观评价的结合。被告取消原告参赛,并没有对原告做整形手术的行为提出非议,不能由此推断被告有侵犯原告人格权的主观故意。
至于其在通知书中所使用的“人造美女”一词,是对经过整形后女性形象的特定称谓,该称谓已为社会普遍接受,并在各类媒体上广泛使用,不足以认定其中带有歧视、侮辱的内容。并且,杨媛曾为整形医院做广告宣传,对公众并不隐讳其做过整形手术的事实,故被告天九伟业公司取消原告参赛资格的行为,不会导致公众对杨媛个人价值客观评价的降低。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杨媛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另据记者了解,首届“人造美女大赛”将于11月1日在北京开赛,11月27日举行决赛。主办者说,这一特别的比赛,是为了声援今年5月在选美比赛中受到歧视的“人造美女”杨媛。大赛组委会负责人称,人造美女大赛将在常规选美的过程中,融入健康的美容与整形理念,让社会能够欣赏人造美女的美,使人造美女与自然美女一起成为社会上一道多彩的风景。
这次人造美女大赛对参赛选手的国籍没有严格限制。据透露,目前美国、韩国、日本、马来西亚等都有人造美女表示要参赛。据悉,此次大赛期间,还将推出“人造美女多方论坛”、“人造美女与自然美女辩论赛”、“首届中国美容与整形成就展”等活动。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常亮,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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