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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录像模糊,婚庆公司成为被告,结果宣判

更新时间:2025-01-2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结婚录像不清,留下终生遗憾婚庆公司担责能否双倍返还?2004年3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原告称,在举行婚礼前,他们与被告签订了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婚礼的部分车辆、会场布置、车彩花束、摄像、主持等服务事宜。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录像带不清楚,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婚庆服务费用9400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结婚录像不清,留下终生遗憾

婚庆公司担责能否双倍返还?

原告:张晖

被告:北京幸福美满庆典礼仪服务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2日

2003年9月6日,是北京青年张晖喜结良缘的日子,他委托北京幸福美满庆典礼仪服务公司负责安排婚礼一切事宜,没想到,结婚录像模糊不清,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便一纸诉状将婚庆公司告到法院。2004年3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书时约定服务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700元。婚礼当天,由被告负责原告从垡头至静安西里的婚礼全程摄像事宜。后原告看到婚礼的全程摄像没有声音,图像模糊。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而使原告遭受了事后无法弥补和计算的损失,并给原告造成了终生的遗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旁白:原告张晖委托妻子于燕秋作代理人,宣读了起诉状。原告称,在举行婚礼前,他们与被告签订了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婚礼的部分车辆、会场布置、车彩花束、摄像、主持等服务事宜。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录像带不清楚,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婚庆服务费用9400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审判长:下面被告就原告的陈述进行答辩。

被告:不管是什么原因,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我再次向二位表示道歉。原告的婚礼原定在2003年5月18日举行,因为非典,没有如期举行。非典过后,原告和我商量在9月6日举行。我们约定在9月6日为其提供婚庆服务。因为机器故障、技术问题我不清楚,没有摄像好。我和原告曾经进行过协商,我同意赔偿原告摄像的费用480元。

旁白:被告北京市幸福美满庆典礼仪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建佩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他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只是摄像出了问题。全额服务费共计4700元,其中摄像费用仅为480元,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和双倍返还全额服务费。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何具体意见?

被告:要求在480元的基础上双倍赔偿960元,其中480元当时对方要求退给他,不是我主动要求退给他。

审判长:其他请求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我们在合同上写得非常清楚,我不知道这9400元从何而来,不知精神损失费从何而来?

审判长:下面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向法庭举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证明目的。

原告:只有协议书,盘在他那儿。

审判长:被告方,是不是你们双方签订的?

被告:对,没有异议,认可。

审判长:对于原告提供的服务协议书,本庭予以确认。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没有,原告所述的事实就是事实,我们也不必回避。摄像的原带子,已经被摄像拿走。

审判长:对于事实部分,你没有异议,现在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在你们发现问题之后,和被告协商解决的过程中,被告是否给你们摄像费480元。

原告:已经给付了。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并不是摄像机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他们当初拿的是一个小机子,而被告承诺的是专业大机子,专业摄像师。我问过当时的摄像师,他说只是朋友帮忙,拿的是家用的小摄像机。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你说一下,大摄像机在合同里有体现吗?如果我签了,我没有给你提供算我违约。我们这种价位就是这种机型。我们婚庆公司都是这么做的。再一个说是人的问题是什么概念,我当时对你们的态度你们应该是清楚的。(www.xing528.com)

旁白:在法庭辩论中,原告认为被告承诺提供专业的摄像机和摄像人员,实际上使用的是家用的小录像机,摄像的也不是专业人员,但是又拿不出相关证据。被告则认为,他们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对使用什么样的摄像机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不构成违约。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就双方争议的服务协议内容,原告认为摄像有问题,双方有没有协商解决的意向和方法。

原告:没有。

被告:同意。

审判长:你的协商意见是什么?

被告:第一,赔礼道歉;第二,我们同意在480元基础上再赔偿480元。

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

原告:不同意。

旁白:因双方意见悬殊,法庭不再主持调解。下面由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婚姻是我的大事,是终身大事,而摄像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给新郎新娘一辈子的纪念品。而作为被告婚庆公司,是为新人提供方便的服务。而我却无法看到我的终身大事的场面,当时被告提供了专业摄像师,我就没有让我们家里人提供摄像。我当时还认为婚庆公司不错。被告给我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因为我是婚庆公司,我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约定签定合同,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性,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是人为不可抗拒的。我相信法庭自有公断。坚持我的意见。

旁白:由于双方坚持己见,法庭上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审判长宣布休庭。

庭外话筒

休庭后,记者采访了被告——北京市幸福美满庆典礼仪服务公司总经理刘建佩。

记者:你们以前遇到过这种纠纷吗?

被告:没有,做了几年,头一次。

记者:有什么教训可以汲取吗?

被告:当然有了。因为这件事给新人造成的损失,从个人良心上讲,我感觉非常不好意思,给他一些补偿,我觉得也不过分,但是,要提得合理。提得过分的要求,我确实无法接受。

刘经理认为他们公司在北京同行里口碑非常好,这次实属意外。他同意适当补偿。但是又指出,原告不是购买商品,而是接受服务,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被告:“合同上特意写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是消法,这是一个概念问题。”

记者:就这个问题,我电话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

邱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是受消法保护,接受服务也同样受消法调整的,保护的。

记者:当我们明确了消费者接受服务也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张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婚庆公司双倍赔偿全额服务费9400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再来听听邱律师是怎么说的。

邱律师: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一倍的赔偿,即双倍赔偿。前提是他要有欺诈,本案能不能适用49条主要看经营者有没有欺诈行为,如果有,判决增加一倍赔偿。

记者:另外,对原告提出的关于要求婚庆公司应当赔偿6000元精神损失费的问题,被告同样不予认可。我们再来听听邱律师的观点。

邱律师: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于被告的过错,使结婚录像永远不能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判决

让我们来关注一下判决结果。

旁白: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晖与幸福礼仪服务公司签订的婚庆服务协议书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幸福美满礼仪服务公司提供的各项婚庆服务中仅摄像服务存在瑕疵,因此,张晖要求幸福礼仪服务公司双倍返还全部婚庆服务费用94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幸福礼仪服务中心自愿退还张晖摄像费480元本院不持异议。幸福礼仪服务中心应当提供的婚礼摄像带属于特定物,具有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由于礼议中心提供的摄像服务有瑕疵,摄像带不能正常放映,给张晖精神上造成一定痛苦,礼仪中心应当适当赔偿张晖精神抚慰金,但是,张晖要求礼仪中心赔偿6000元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判决北京幸福美满礼仪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张晖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张晖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26元,由张晖负担50元,礼仪服务中心负担576元。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李力,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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