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托老所,不料走失三年多
儿女起诉索赔偿,被告是否有过错?
原告:耿国堂兄妹4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
开庭时间:2004年3月19日
旁白:2001年1月15日,正当大家为喜迎新春忙碌的时候,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耿国堂,却接到一个让他震惊的电话,他的父亲从托老所走失了。从那天开始,为了寻找父亲,他们4兄妹走遍北京的大街小巷,并支付了高额的寻亲费用,历时3年,始终没有父亲的消息。无奈之下,2003年底,他们将朝阳区劲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告上法庭。2004年3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据说,这是全国第一起因老人在托老所走失而提起的诉讼。
现在开庭
法官:现在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坊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耿国堂、耿国福、耿国生、耿秀兰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人身权利纠纷一案。此案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晓东独任审判,书记员马文嘉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
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项:第一项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寻找耿廷山所花费的交通费、广告费、复印费等共计人民币6611.5元;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耿廷山失踪的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62元;第三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第四项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下面由原告陈述事实及理由。
原告:4原告之父,耿廷山,1932年4月16日出生。2000年12月18日耿廷山在被告开办的托老所入托,因该托老所未尽管理和看护职责,致使耿廷山在入托后的第28天……
旁白:原告代理人诉称,因托老所严重失职,未尽看护义务,导致原告的父亲耿廷山在入托后的第28天走失。4名原告为寻找父亲,在《北京日报》、《北京晨报》等媒体上多次刊发寻人启事,至今没有下落,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2003年10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告耿廷山失踪。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托老所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8万元。
法官:原告,你认为托老所有什么失职行为?
原告:托老所作为专门为老人养护、康复的专门机构,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法官:被告,你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进行答辩。
被告:下面我针对四原告做如下答辩。第一,关于诉讼请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交通费方面,我们已经报销了。
法官:报销了多少钱?
被告:具体数额我们没有掌握。关于广告费的问题和复印费的问题,我们没有看到广告,广告的内容我也不太清楚,所以我们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广告内容。关于申请失踪的有关费用,我也不能承担。第三项,关于精神损害费,我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计算的方式,不承担。下面作如下答辩,第一我们认为目前本案还不具备审理人身伤害的条件……
旁白:被告代理人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当事人死亡或者遭受伤害,他的近亲属才有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仅宣告耿廷山失踪,是否死亡尚不清楚,因此,不具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件。
法官:被告刚才说,他认为你们主张的是生命权。我现在问一下,你认为,托老所侵犯了你们什么权?
原告:我们认为被告侵犯的是四个原告的人身权。那么在人身权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就是公民享有正常的家庭关系、家属关系、亲子关系的权利,是人身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由于他的不尽职责,导致老人走失,使得原告的家庭关系受到侵害。
法官:耿廷山入托的时候,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没有?
原告:没有。
法官:被告。
被告:签订了。
法官:双方对托老所的义务有什么约定?原告。
原告: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所以对托老所没有一个约定的义务,但托老所有法定的义务,它对耿廷山的义务,根据法律应该有看管、托养的义务。
法官:问一下被告代理人,你认为托老所对耿廷山应该有什么样的义务?
被告代理人:首先,第一个我们有一个协议……
旁白:被告代理人辩称,2000年12月,原告为耿廷山办理入托手续时,曾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入托老人在入住期间,未经工作人员许可,不得私自外出;入托老人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突然死亡或走失,都由本人负责。”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托老所只有看护的义务,不可能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对耿廷山的走失,托老所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问原告,耿廷山入托前身体上有什么疾病没有?
原告:没有,就是记忆力减退。
法官:第一个调查重点是双方有没有协议,对托老所的义务是怎么约定的。被告,提供证据。那你提交什么证据?
被告:提交的是一个协议。
法官:提交协议书?是原件吗?(www.xing528.com)
被告:是原件。
法官:谁签的?
被告:入托人是耿廷山,监护人是耿国堂。
法官:就是耿廷山和耿国堂签订的一个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什么?
被告:就是在入托的时候耿国堂和耿廷山应该遵守的制度、公约以及一些生活上的规定,并且特别明确地提出了,如果老人出现意外,托老所可以免责。
原告:原告认为,这份所谓的协议书毫无证据效力。首先从形式上看,这里面只有耿廷山和耿国堂的签字,而没有被告的签字,所以这不是一份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一份协议。第二,这份协议书第一页没有耿国堂和耿廷山的签字。它只是这么一张白纸,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它在形式上的真实性。再来看一下协议书的内容,这份协议书都是对入托人和送养人的限制。那么至于被告提到的协议书的第5和第7条,我们认为被告排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加重了原告的义务,所以该条款无效。
旁白: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被告代理人认为,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利认定合同无效,况且,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托老所作为公益机构,每天只收取20元入托费,资金极为有限,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老人走失的后果。由于老人走失时,是在托老所的看护期间,法官要求被告方对老人走失没有责任进行举证。
被告:我们从劲松派出所找到的丢失人口登记中,在人口特征中有一句话是“老年痴呆症”。
法官:你要证明什么?
被告:证明他有老年痴呆症。另外是他没有告诉我,所以他走失,我确实无法控制。
法官:拿这个证明他可能有老年痴呆?
被告:不,他说他有。
法官:谁说他有?
被告:至少不是我说的。
法官:谁说的?
被告:应该是原告说的。
法官:还有别的证据吗?
被告:是一个入托老人登记表。
法官:这要证明什么?
被告:他们当时告诉我,老人记忆力明显减退,他说向我说过,我说没有,因为他在登记表里没有写。
旁白:原告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原告代理人称,在老人入托时,耿廷山的子女已经告知托老所,老人的记忆力有明显减弱的现象。他们在公安机关报案时说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是口误,所填写的失踪人口登记表,不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官当庭宣读了北京市九仙桥医院出具的耿廷山老人的病史。
法官:患者老年男性,近一年来,患者记忆力明显减退。第二个呢,针对这个病历,法官进行了询问,下面宣读一下询问记录,法官:我们是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来了解一下耿廷山的住院治疗记录。答:耿廷山多次在我院治疗,大约来住院治疗过十五六次,他患有胃癌、支气管感染、白内障、脑动脉硬化等疾病,最后一次在医院治疗脑动脉硬化是在1998年,虽明确地诊断是脑动脉硬化,记忆力减退,但是否有老年痴呆,无法确定,老年痴呆有严格的界限。从我院的病历看耿廷山没有做过这方面的检查,不能确认耿廷山有老年痴呆。记忆力减退很多人都有。记忆力减退就是痴呆,是错误的,不经过严格的检查是不能确定的。
法庭辩论
法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本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点:被告下属的托老所疏于管理,造成了老人走失……
旁白:原告代理人认为:首先,托老所作为社会养老机构,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但被告却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托老所的大门也没有专人看守,才造成了耿廷山老人走失的严重后果。其次,由于老人的走失,使得原告的家庭权、亲子权受到侵害,并使他们支付了大量的寻亲费用。而被告关于只有老人死亡或者受到伤害,才能提起诉讼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第三,被告提供的《入托协议》,免除了托老所的主要责任,加重了入托人的责任,免除了入托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第四,依据《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托老所不收住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的老人,而被告却自行规定不收留患有痴呆症的老人,于法无据。
法官:被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我的代理意见呢……
旁白:被告代理人坚持认为:第一,托老所在管理和服务方面都已经达到法定的标准,并经过北京市民政局验收合格。第二,被告只收住身体状况良好、可以自理的老人。原告在为耿廷山办理入托手续的过程中,隐瞒了老人的病史,使被告不能依据老人身体的实际状况,进行管理。第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所提8万元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庭调解
旁白:法庭辩论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一次性付给4名原告寻人费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案件受理费各承担50%。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记者笔记
庭审结束后,尽管原、被告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但4兄妹的表情依然十分严肃。老人的长子耿国堂告诉记者,在这3年之中,为了寻找父亲,他的头发过早花白,牙齿也脱落了5颗。但是他们不会放弃任何一线希望,还将继续寻找父亲的下落。
根据有关组织提供的数据,我国于1999年10月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6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为解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托老所孕育而生。像本案中,老人在托老所走失的情况,确实非常少见。但是,它提醒我们,子女在将老人送入托老所的时候,要如实告知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托老所也应该切实履行看护和管理职责,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编辑徐锦华,特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编辑李思,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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