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受重伤谁担责?是非曲直待辨明。
原告:杜会
被告: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1月4日
旁白:在大马路上,我们常常能见到各种各样的井盖,对这些井盖,咱们应该是司空见惯了,但是对于今天这起案件的原告杜会来说,一个小小的井盖是他噩梦的开始。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杜会诉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记者看到了原告杜会,在父亲和妻子的陪同下,他拄着拐杖,走上位于三楼的法庭。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有三点: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为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19643.65元。2.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继续治疗费,两项的具体数额有待具体鉴定后再确定。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鉴定费。
2003年8月6日的晚上,杜会乘坐公交汽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站下车,在平坦的马路上行走时,突然脚下一空掉入了一口没有井盖的燃气井里,随即,杜会感到左腿剧痛,没有办法动弹,好心的路人发现,并打电话给110报警,直到民警赶到杜会才被从井里救出,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抢救中心,医院进行了检查。
原告:经医院诊断。伤情如下:第一是左肋骨远端前源骨折?,第二是左侧(三棵?)粉碎骨折,第三是右上臂软组织损伤,第四是左膝部皮擦伤。
事发之后,杜会转急诊抢救中心实施了手术,从2003年12月到2004年5月份,他先后两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直到现在,原告依然按照医生的嘱咐在家中休养,伤脚的情况还需要继续观察。自打掉进井里,杜会已经陆陆续续地支付了近3万元的医疗和交通等费用,同时也多次和燃气井的法定管理者,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但对方却拖延时间,声称要一次性解决。在杜会因病请假的10个月的时间里,妻子因为护理他上不了班,两人的工资损失近9万元。在咨询医生后,原告又得知自己的脚极有可能要换人造关节,不但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而且伤病带来的残疾会给生活和经济造成巨大的麻烦,原告认为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井的法定管理者,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第一点,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因为自己已经对燃气井尽了维护的责任,燃气井盖的被盗才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而且即使原告要求赔偿,赔偿也必须在法定的赔偿项目中,并且一次性给付,同时,残疾赔偿金和继续治疗费要在鉴定下来之后才能确定,在这之前的鉴定费用依然由原告先行支付。
审判长: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
原:第一个证据是关于损害事实方面的;第二个证据是关于原告受伤后误工费的单位证明。
原告提出了7个证据,包括公安局对原告落入燃气井的证明,误工费、医疗及诊治等费用的票据和费用明细表,但是被告方对误工费和护理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要求原告出示工资纳税证明,被告还表示和原告杜会早先口头达成协议:转院治疗必须先由医院同意,在经过被告方允许后,由燃气公司派车接送,而原告在去中国解放军总医院治疗之前没有通知被告,也没有让被告派车接送,原告也不能证明他出示的打车票据是为了去医院治疗或是进行相关取证时开出的,所以拒绝为原告支付打车费用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治疗的费用。随后,被告出示了自己的证据。
被告:第一是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气输配分公司一个技术标准、设备的维护及相应的管理标准,我们也是严格按这个标准进行管理的。我们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管理职责,我们对原告所受的损伤不存在过错。
审判长:被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被告:8月5日按照公司的检查记录,井盖没有丢失。2003年6月16日有一个报案记录,证明这个井盖是经常被盗的。
被告方拿出了自己公司的技术标准,坚持说自己已经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了,即使是在事发的头一天,燃气井的检查记录也是合格的,井盖没有丢失,而且,在事发地点——北京市恩济庄,井盖经常被盗,并出示了事发两个月前的一次井盖丢失的报案纪录,但是被告的举证遭到了原告的否定。原告律师说:杜会不幸掉入井中是一个不可否定的事实,而且燃气公司拿自己的公司纪录做证据不能让人信服,再说报案时间和事发相隔两个月之久,根本就没有因果关系,至于原告是否转院应该是以原告治疗的需要为前提,而不是被告的同意。最后,原告指责被告的态度,因为事发之后,燃气公司只是在杜会去医院复查、要求转院的时候派车接送过,随后不论原告怎么打电话,燃气公司都既不派车也不出钱,就连公司的单位主体名称和地址等基本资料也没有透露给对方。(www.xing528.com)
原被告双方在派车和转院问题上各执一词,但因为当时只是口头协定,因此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下。
审判长:有几个问题向你们双方核实一下。原告,在这个损害事实发生后,被告方有没有向你们支付过医疗费用或其他相关的费用?
原告:没有。
审判长:在事情发生后你们找被告方协商过吗?
原告:找过。
审判长:关于住院治疗的问题双方有过书面协议吗?
原告:没有。但电话里说过,被告是同意的。
审判长:被告方,本案涉及到的燃气井是由你们公司负责管理吗?
被告:是。
审判长:你们有证据证明井盖是被盗了?
被告:原来出现过丢失的现象,我们也曾向派出所报过案。
审判长:对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证据,杜会需要继续举证,提交纳税证明,原告的伤残鉴定由法院指定单位进行,而被告关于井盖被盗的举证不充分,也需要继续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有明显的过错,对原告赔偿是理所当然的,赔偿的金额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时间则要算到评定残疾等级的那一天,再确定数额;同时,如果原告单位不予以配合,拿不到纳税依据,按照法律可以按照当地职工在岗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至于交通费和伙食费的赔偿金额不高,都是合理的要求。被告的证据都是单方面的行为,真实性没有办法确定,而被告声称的,原告转院要经过被告同意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重申了他们的观点,认为燃气公司已经尽了维护的义务,即使原告坚持索赔,也首先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并且在法定的范围内一次性赔付。
由于依然需要双方举证,这个案件并没有最终判决,我们将会继续关注。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杜会因掉入恩济庄附近一口燃气井内受伤,被告作为该燃气井的管理单位未对其所辖燃气井实行有效的管理,负有过错,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治疗而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应出被告赔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还应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对原告上述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原工作单位开具证明称已停发其工资2个月,但原告在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后未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且庭审中其称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故其误工损失可以北京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之妻张某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称张某截止至2004年6月期间的工资被停发,并未明确为扣除其工资,且原告亦未提供其妻收入数额之相应的纳税证明,故本院认为其妻护理费亦应比照北京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因原告内固家物尚未取出,庭审中,原告表示今后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被告辩称原告在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同时不应再要求精神抚慰金,该答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杜会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83105.01元。
二、驳回原告杜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68元(含鉴定费500元)由原告杜会负担1400元,由被告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68元。
记者笔记
井盖被盗,路人被摔伤致残的事屡屡发生,这既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治安问题,又涉及到燃气井管理者是否尽到管护责任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打击偷盗犯罪的力度,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燃气井的管理单位如果能够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措施,此类事件也许就可以不发生或者少发生。
(特邀编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江涛,实习编辑蔡宗琦,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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