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歌手签名售书请“皇上”,遭拒绝后报纸见,歌手、报社齐被诉,要求赔偿一百万
原告:张铁林
被告:周美凝、成都商报社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3年9月23日和9月27日
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性要求”一文后,不少媒体和网站争相转载、追踪报道,电影演员张铁林和女歌手周美凝(别名周旋),成为令人关注的焦点人物,随后,张铁林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状告周美凝和《成都商报》社,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美凝侵权成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成都商报》发表致歉声明,赔偿张铁林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那么,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请听2003年9月23日和9月27日开庭审理的录音剪辑。此案由审判员龙云彬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有审判员李军红、代理审判员郭嘉节,书记员刘苑薇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并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张铁林一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了“皇上提出性要求”一文,该文称,被告周旋在成都举行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爆出令人震惊的秘闻,周旋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榕当签售嘉宾时,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被周旋拒绝,该大腕是以演皇帝出名的,还详细记录了该报对周旋的采访过程。2003年7月4日,《成都商报》又刊登了“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该文称“周旋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
旁白: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周美凝关于张铁林以出席其签名售书活动为名提出性交易的说法根本不是事实,而且已经被全国众多媒体刊登和转载。《成都商报》社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以“皇上提出性要求”、“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为题,刊登了周美凝对原告的诽谤之词,且使用了以性作交易的词语,使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周美凝一方。
周的代理人:第一,被答辩人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不成立,并且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答辩人无论在《绝爱》的签售过程中还是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均未说过“性交易”这三个字。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了“皇上提出性要求”一文。纵观该篇文章,仅有一处提到性交易这三个字,并且是记者自己总结的,即性交易这三个字是记者使用的评论语。对该篇报道中记者的评论语,答辩人无需也无权负责。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该报道中的言语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应该向真正的侵权人提出主张,而不是向答辩人提出主张。
旁白:被告周美凝的代理律师认为,周美凝对媒体的所有陈述均为客观事实,她从未对媒体说过有损原告名誉的话。《成都商报》的两篇报道均被冠以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标题,“皇上提出性要求”、“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对读者有所误导,但是这种说法并不是出自周美凝之口,是记者在撰稿时添加的,周美凝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成都商报》社陈述答辩意见。
商报社:本报认为事实简单清楚,报道合法真实,履行了核实义务,进行了平衡报道,报道中没有诽谤内容,也没有污辱原告的言语,因此,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第一,本报报道客观真实,首先,周美凝在签售现场公开说出性交易事件,本报据此采访报道,消息来源真实,没有杜撰新闻。其次,本报6月29日刊登的“皇上提出性要求”,客观记述周美凝当天签名售书的情况,报道前,本报曾努力求证皇上是谁,但周始终没有透露,所以本报无法正面核实,更为重要的是,报道没有点名,也就没有特指原告,而名誉侵权都是针对特定人的,所以该报道不可能侵犯原告的权利。
旁白:被告《成都商报》社代理人认为,其报道遵循新闻规律,客观真实反映了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没有侵权意图,更没有违法行为,原告以没有核实为由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除以上对陈述事实和答辩事实的内容之外,是否要求对相关事实进行综述,原告一方?
原告:不要求。
审判长:被告?
周的代理人:我们要求进行综述,请周小姐把6月22日前后及当天发生的事情向法庭叙述一下。
审判长:希望能简明扼要。
周:6月22日下午16时,我一下飞机就给他去电话,并选择离他公司和家很近的名人国际大酒店,大概十点左右,他来到我开的811房,张翻着书不停地夸我,小小年纪不容易,出书到这份上,几次打量我,说照片照得挺性感的,我要求张老师28日作我的签售嘉宾,他不说去也不说不去,只是说,在娱乐圈发展是要懂规矩的,圈有圈规,行有行规,你真的不懂规矩吗?我反问他,规矩是什么?是谁订的?他也不回答我,闷头翻我的书,说你就是不懂规矩。问他是不是我出不起钱请你,又不能像某些女明星那样为了出名去出卖自己,你就不来支持我吗?如果我那样做,是违背我做人原则的,我不能那样做。他打断我的话题说,人家请我几十万我都没去,我是那种贪图钱财的人吗,你还不明白!他反复说我不懂规矩,当时我想起近半年他对我的支持,电话里对我的鼓励,我对他寄予的希望和出书的艰辛,当时我很难过,我就哭,哭得很伤心。我说,对不起,张老师,如果你真的不能去,我也不麻烦您了,不请您了。(www.xing528.com)
旁白:法庭调查分三个阶段进行,首先由两被告对原告张铁林一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方提交的几十份证据中,除金小山的证言外,均为媒体和网站的报道。金小山是张铁林的助手,他在回答原告律师的询问时否认张铁林对周美凝提出过性交易要求。被告周美凝的代理人对这一证言提出质疑。
周的代理人:我们认为金的证言完全是虚假的。金在6月22日当天,根本没有全程陪同张,并不是整个过程和他们二人在一起,只是在最后阶段应张的要求,经周的同意到了811房间。第二点,我们认为金与张有密切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这种证据的效力是大打折扣的。
旁白:法庭调查的第二阶段是由原告张铁林对第一被告周美凝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首先对6月28日的录音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第一,由录音的内容不能看出原告有任何性交易的暗示,相反,从录音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周美凝是在套原告的话。比如说,不能和您怎么样?电话里在问原告,而且从录音的公布时间看,在成都商报社6月29日登载了“皇上提出性要求”一文后,她不仅不及时出来澄清问题,反而拿出私自偷录的这盘磁带公之于众,其主观上具有诽谤原告的目的。第二点,从这个录音内容可以看出,原告所称周不懂规矩,指周未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就擅自对外宣称原告同意到成都作签售嘉宾。
审判长:周美凝一方对对方的质证有什么意见?
周:首先我证明那盒录音带不是我录的,是商报的记者周帅录的,也不是拿我的电话打的,因为当时好多媒体要我证实认识这个人,说出他是谁,我不想再提他是谁,那我要证实我认识他,可以拨一个座机的电话给他。
旁白:被告周美凝一方有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苏杰和黄立奇。6月28日,他们在成都参加了周美凝的签名售书仪式,证实周美凝在现场没有说过“性交易”这三个字或者类似的词。原告代理人认为这两个人都是周美凝的歌迷,双方有密切关系,对此证言不予认可。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03年6月29日和7月4日成都商报刊登的两篇涉案文章即《皇上提出性要求》、《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周美凝的言词是否属于诽谤,成都商报社对周美凝的言词予以刊登、报道,周美凝和成都商报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上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张铁林先生的委托,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张铁林诉周美凝、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件代理人,根据证据材料及本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通过上次的庭审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告从未以任何方式对周提出过性交易要求,对此事实,周当庭予以认可。在这一事实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所谓原告曾对周提出过性要求的说法显然是谎言,且该谎言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第二,周美凝实施了诽谤原告曾对其提出性交易要求的行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并应承担侵害原告名誉的责任。
审判长:下面由第一被告周美凝的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周的代理人:周的陈述全部是客观事实,没有进行捏造,没有指出原告的姓名,由此证明周美凝并不是要对谁进行人生攻击,否则周美凝当天就可以说出原告的姓名,周美凝对本案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成都商报提供的证据证明,上述报道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从新浪网、网易的调查及媒体的反映看,公众对原告的评价是正面的或者是中性的,而且原告在接受上海青年报等记者采访时,均明确表示自己的工作生活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因此,本案没在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
旁白:第一被告周美凝的代理人认为,周美凝只是被动的消息提供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根据这项规定,假如成都商报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在其报道该事件时完全尊重了周的原话,由于周美凝是被动接受采访,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在我国目前已有的名誉侵权判例中也没有将消息的提供者列为被告的先例。
审判长:第二被告成都商报社发表辩论意见。
商报社: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性交易事件究竟是谁说的。第一,根据本报提供的证据,均可证明性交易事件出自周旋之口,因此本报的报道消息来源真实,报道客观。首先,性交易只是一个词语,它表达的是一定的意思,使用这个词语是不是恰当,在于它是否如实概括了一种事实状态,如果周美凝说的话就是性交易的意思,用性交易来概括就是恰当的,如果不是,就是一种歪曲。根据本案案情,周美凝说的话就是性交易的意思,不可能有其他解释,因此,本报使用这个词是恰当的,本报的报道依据是充分的,来源是真实的。因此周美凝以没有提过性交易一词的责任推托到媒体身上根本站不住脚。
旁白:第二被告成都商报代理人认为,纵观本报整个报道,既没有捏造任何事实,也没有单单报道一方说法,而是客观报道了双方的说法,因此,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报报道客观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构成侵权。另外,作为名誉侵权四个要件中最为重要的损害后果,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外国人张铁林名誉侵权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张铁林指认周美凝在2003年6月29日、7月4日《成都商报》涉案文章中的说法侵害其名誉权,周美凝辩称其从未说过“以性作交易”、“‘皇上’提出性要求”的话。根据当日及事后其他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周美凝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所谈到的她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成都担当签售嘉宾一事与涉案文章所用的标题、行文的词语意思相当,内容相近。现周美凝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文章中的说法是真实的,而此说法直接影响到张铁林的社会评价,在此情形下,周美凝的行为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成都商报社对周美凝举行小说《绝爱》签售活动时“性交易事件”的报道,来源于周美凝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在不知道对方姓名的情况下没有核实的义务;对周美凝主动约见记者,公开当众明确指出其邀请来成都担当签售嘉宾的影视大腕——“皇阿玛”就是张铁林的报道,反映的内容亦基本真实,没有夸张、歪曲事实,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美凝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成都商报》发表致歉声明,赔偿张铁林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驳回张铁林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笔记
究竟何为“规矩”?张铁林没有明说,周小姐却认为是性交易,由此,引得媒体沸沸扬扬,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没有真凭实据,便在公开场合散布,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自己也要承受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还是三缄其口为好。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志海、郭鹏,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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