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不按期还贷,银行无奈告上法庭
原告:中国银行鲤城支行
被告:黄育建
审理法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6月4日
旁白:贷款买车、买房,近几年来成了越来越多的人所选择的消费方式,也就是超前消费。这种消费方式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是按时还贷。有人认为,没钱还贷款,大不了拿房子、车子抵了呗,听听今天的《现在开庭》节目,您就知道了,可不那么简单。
旁白:黄育建,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以承揽建筑工程为业,两年前从银行贷款买了一辆车,两年后却被发放贷款的中国银行鲤城支行告到了法院。2004年6月4日一早,记者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见到他的时候,他手里攥着卷成一卷的起诉状,坐在法庭里等待开庭,脸上始终带着笑,反复用当地方言对法官说:“我只是现在没钱……”坐在他对面的是银行委托代理人陈伟昆律师,陈律师打开文件夹查看文件,没有理会黄先生的表达。
现在开庭
审判长: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银行鲤城支行(下称鲤城中行)诉被告黄育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由代理审判员蔡海燕独任审判。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法庭调查
原告: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5月10日签定一份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用于购买汽车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67000元,贷款期限为3年,被告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本金为人民币1861.11元。
旁白:银行诉讼代理人指出,被告黄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黄先生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预期还款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利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都由黄先生承担。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同时签订了《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黄先生以他购买的汽车,就借款合同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事项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罚息、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
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现被告已累计拖欠14期未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
旁白:因为被告累计14期没付贷款本金和利息,所以原告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人民币51844.78元;补偿原告利息损失;偿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车辆具有优先受偿权。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贷款抵押是事实。
审判长:现在是因为什么情况没有还款?
被告:现在资金周转比较困难,请允许我分期还款。
旁白:被告黄先生承认原告所诉借款、抵押均是事实,拖欠贷款也属实。因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还款,希望能分期付款。
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第一,个人消费汽车贷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贷款合同关系。
旁白: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划拨授权书、个人消费贷款借据、预期还款情况统计表、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
原告:另外原告提供一份新证据,全称是泉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机动车登记书,证明该车可以作为抵押物。
旁白: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https://www.xing528.com)
被告:这些都属实。
法庭辩论
审判长: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没有疑义,本庭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8份证据都没有疑义,本庭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贷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我希望分期还款。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有请求法院进行调解的权利,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但要被告偿还一些欠款,或者所有欠款。
旁白:原告代理人提出调解方案是:被告先清偿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如果想继续贷款要提供担保人。法官询问被告是否同意这个方案。
被告:我现在真是没钱还。
旁白:被告仍然希望分期还款,但是原告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10分钟后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本院认为原告鲤城中行与被告黄育建签订的2002年汽字第267号《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原告鲤城中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而被告黄育建未依约按月归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尚欠的贷款、补偿提前还款的利息损失、支付律师费等,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被告黄育建以其闽C74278号汽车作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应确认为有效,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原告鲤城中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旁白: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还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这些规定及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长: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2002年汽字第267号《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二、被告黄育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鲤城支行借款人民币48388.9元(利息、罚息按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款日止);
三、被告黄育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利息损失193.9元;
四、被告黄育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五、原告对被告黄育建提供的抵押物闽C74278号车辆具有优先受偿权,享有对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以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受理费2065元,由被告黄育建负担。
庭外话筒
独任审判员蔡海燕说,从泉州市鲤城区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来看,因贷款买车引发的诉讼从去年开始呈上升趋势。
蔡海燕:我们是从去年9月开始有这类诉讼,到今年的5月份大概有200多起,今年1至5月的180多起已经占我们新收案件的60%左右。
数据显示,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来自人民银行的信息表明,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但车贷形成的不良贷款在一些地方已成为惊人的数字。车贷官司频频发生:贷车者将车辆用于经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或者将还车贷的钱挪作他用;更有甚者,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让人无可奈何。法官有什么建议呢?
蔡海燕:建议银行发放贷款的时候应落实审查的机制,比如贷款买车时车辆的用途应该有一个调查,看车主有没有能力按月足额偿还。再一个在社会建立一个个人信用档案。
法官建议金融机构建立信誉档案查询网络,另外买车人要知道没钱还贷的时候只抵押车辆不一定就能行,还要承担相关的费用,法官还提醒汽车销售商,不要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蔡宗谋、辜雅文,旁白卫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