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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观道长胜诉珠宝公司赔偿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旁白:2003年12月9日下午,白云观道士马诚仁与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由审判员侯军独任开庭审理。旁白:原告马诚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41000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出具白云观对马诚仁的处理意见。

白云观道长胜诉珠宝公司赔偿

珠宝公司为赚钱称佛像已开光,谁料宣传惹官司,道长说用我的名字和照片做宣传是侵权

原告:马诚仁

被告: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3年12月9日

在一些名山古刹,庵堂道观附近,总有摊贩叫卖,“限量销售开光佛像、开光法器”,或者在推销商品的时候说明,两个看上去完全一样的手钏,为什么一个比另一个价格高出数倍,因为前者被开了光。人们对此已经司空见惯了。可是前不久,北京的一家珠宝公司,因为在商场销售开光的银质佛像,并把为佛像开光的白云观道士的照片印在广告上做宣传,而被马道士告上了法庭。据说这是全国首例神职人员肖像权案。如果说马道士没为佛像开光,却有照片为证;如果说马道士为佛像开了光,他为什么还要提起诉讼呢?到底怎么回事?您不妨走入《现在开庭》,现场旁听庭审实况。

旁白:2003年12月9日下午,白云观道士马诚仁与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由审判员侯军独任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几位身着道袍的白云观道士,格外引人注目。原告马诚仁与他的两位代理律师张晓鸣、车向前神态从容,和光公司两位熟悉事件经过的职员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系中国道教协会所属北京白云观的高功、法师,主持大小道场、上表迎驾一切法事,为全观经师首领。2001年12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市长安商场销售银制财神像,在广告中公然使用原告姓名,称原告为180尊神像开光,并附有原告为神像开光时的照片一幅,被告每尊神像售价3580元,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均无故推诿至今。

旁白:原告马诚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41000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一下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用白云观马道士的肖像,和光公司的的确确存在这个情况。但是有一点提醒法官注意,我们在用马道士的照片时曾经给了他钱,这是在白云观开光的时候。如果因为肖像的问题说的41000元,还可以单说,如果因为肖像引起的白云观对马道士间接的处理,诸如此类其他的事情,和光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马道士跟白云观之间的问题与本案是没有关系的。

审判长:另一位代理人有补充吗?

被告:不是推诿这件事,不是不给马道士补偿,因为在补偿的数量上我们产生很大分歧。

旁白:被告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代理人答辩称,原告曾经提出补偿10万元,被告根据公司的经济状况和使用原告肖像产生的影响,没有同意。因此问题没有解决。

审判长:针对被告方答辩的意见和陈述的事实,原告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告:被告方谈到原告为被告开光,拿过钱的问题,被告表述不清楚。原告为被告一尊佛像开过光,被告交了200元功德钱,不是交给原告个人的开光费。而且被告回避了数额,我指出是200元。

旁白: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首先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证据。

原告第一份证据是被告的开光证书,这份证书的具体内容是:兹证明纯银财神像采用传统工艺制成,限量制作180尊,神像重150克,编号发行,纯银财神像材质成分为白银925成色,神像已由北京白云观马诚仁大法师统一开光,纯银财神像由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精制而成。

审判长:证明什么?

原告: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姓名权,同时未经原告许可。

审判长:被告方对这份证书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原告:第二份、第三份证据是2张照片及广告宣传语,证明原告肖像权被侵犯。

旁白:被告没异议。原告说是2001年12月24日在长安商场拍摄,被告承认确实在那段时间摆了照片,法庭确认证据效力。原告出具白云观对马诚仁的处理意见。

原告马诚仁向法庭提交了北京白云观管理委员会的2份书面证明。一份证明中提到“马诚仁道长与某公司发生了肖像权、姓名权纠纷。由于马道长系出家人,须严格遵守教规戒律,一切事情均需观内领导同意,对于该起侵权事件,为澄清事实,保护道教圣洁免受不法玷污,经我观研究决定,同意马道长现在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另一份证明中提到“2001年12月,有人反映在北京长安商场有马道长开光的财神像出售。由于我观从未对该批神像开过光,可能是马道长私自开光,如果当真,马道长就严重违反了教内规定。由于难以查明真相,我观决定自2002年1月开始,停止马道长高功、法师的工作,不再参加道场至今。从马道长停职至今的约两年时间内,我观共举行道场205次,如不发生上述事件,每场马道长应得200元,共计经济损失41000元。”

旁白:被告方质证时表示,和光公司确实用了原告的照片,是原告为佛像开光时拍摄的,至于白云观对原告的处理,与被告没有关系。

被告:马道长开了光、收了钱,反过来提出诸如此类的要求,我们不解。(www.xing528.com)

审判长:被告方有证据吗?

被告:当初交钱是给了马道长。

旁白:被告方没有证据提供,只是强调把钱给了马诚仁,让他为一批佛像开光,并说明神像开光后的用途。被告认为,原告是在接私活儿被同观道士发现后,不得不起诉以显示自己的清白。对此,原告马诚仁坚决否认。

原告:是为一尊佛像开光,当时穿高功开光是收了200元钱,这是白云观的收费标准。

旁白:经法庭进一步询问,认定事实为——和光公司的人员到北京白云观,由马诚仁为一尊银制财神像进行开光,和光公司拍了照片,交付人民币200元。2001年12月,和光公司在北京市长安商场销售银制财神像,每尊神像售价3580元,并在柜台悬挂印有马诚仁为神像开光照片的广告宣传画,注明“北京白云观马诚仁大法师为此批神像开光”字样,同时,和光公司的银质财神像证书中明确写明神像限量制作180尊,已经由马诚仁统一开光。

审判长:这个神像一共制作了180尊是吗?

被告:是宣传、计划,连80尊都没生产。长安商场一尊也没卖。

审判长:其他商场也没有销售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还有销售吗?对方除了在长安商场销售外,其他地方还有销售吗?

被告:没有。

旁白:原告回答审判员提问,解释“高功”是道教中特殊的行业,原告是白云观三个高功之一,地位无法替代。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

原告:关键是被告是否经过原告的同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使用了原告的姓名,以赢利为目的。

旁白:原告代理人指出,法律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

被告:由于马道士作为神职人员,接私活受处理,影响收入,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肖像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可以承担。

旁白:原告代理人反驳被告的辩论意见,指出没有证据而说原告马诚仁接私活儿,是对原告的诋毁。

原告:现在的社会进入了一个法治社会,神职人员的名誉权、肖像权也要受到保护。我的当事人如果是不澄清,不说明自己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件事情,他在事业上、在人格上要受到很大的损害。今天在法庭上,道士上法庭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上法庭就要摆证据。

旁白:被告方强调,第一,当时请原告为佛像开光的时候,原告没有说明收取的费用要上交白云观管理委员会。第二,如果白云观停止了马诚仁的工作,使原告的收入受到损失,原告应该尽快起诉。为什么近两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起诉?损失的扩大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法院当庭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没有成功。半小时休庭之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审判长:本案双方诉争的焦点是和光公司使用马诚仁的姓名和肖像用于促销商品是否得到了马诚仁同意。对此,和光公司没有提交证据。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和光公司为了达到促销商品的营利目的,在未得到原告明示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姓名及肖像,侵犯了马诚仁本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造成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对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提到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提出的停止侵害一节,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状态中,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经济损失一节,原告提交的北京白云观管理委员会的证明能够证实原告两年时间里因被停职,受到经济损失41000元,该项损失应属马诚仁的预期收入损失。原告主张此项损失合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在2001年12月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选择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寻求法律的保护。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原告没有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以减少其损失的发生,对此,也有一定责任,对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据此,本院酌定和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应该是2万元。致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旁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马诚仁书面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马诚仁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原告马诚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笔记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道士与珠宝公司的官司有了一审的判决结果,珠宝公司因为未经道士允许,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人家的照片、姓名,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最终要赔偿道士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3万元,还要写出书面道歉。看来马道士的这场官司,不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商家,诚信为先。明明是为一尊佛像开了光,偏说是为一批开光,明明生产了50尊,却说限量销售180尊。听众朋友,您再遇到有人向您推销开了光的佛像、法器等等,要在心里多问几个“是这样的吗?”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司,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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