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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儿童命归西,影壁倒塌引纠纷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平安,院门之外垒影壁;出意外,两岁儿童命归西;影壁主人有无过,儿童家长负何责?原告:原告方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告钱淑霞于2003年9月9日带领两岁的儿子宋奥到位于被告房宅西侧自家的菜地摘菜,当行至地边时,被告家的影壁墙忽然倒塌,将原告的儿子宋奥砸倒,宋奥当时两耳出血,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县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只能证明宋奥死亡,同样不能证明是影壁墙倒塌所致。

两岁儿童命归西,影壁倒塌引纠纷

平安,院门之外垒影壁;出意外,两岁儿童命归西;影壁主人有无过,儿童家长负何责?

原告:宋怀生、钱淑霞

被告:邢建国、高秀丽

审理法院:密云县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5月27日

旁白:今天是全国儿童欢乐的节日,可是从不久前开始,农民宋怀生和钱淑霞夫妇却再也看不到他们的儿子。事情要从一堵影壁墙说起。在我国北方广大的农村地区,传统上人们喜欢坐北朝南的方向,如果自家的院门朝西开,许多人就要想办法弥补,比如在院门外砌一堵影壁墙,表达的是企求幸福的心愿。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邢建国、高秀丽家院门外就砌有一堵3米多长、2米多高的影壁墙,两个砖泥砌成的墙垛中间码放着砖瓦——应该说这是一堵简易的影壁墙。用以企求幸福的影壁墙不但没给这家人带来任何幸福,而且刚才提到的宋怀生和钱淑霞的儿子宋奥就死在影壁墙下。让我们一同到法庭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此案审判长是密云县法院审判员郭建明。

现在开庭

审判长: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在太师屯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宋怀生、钱淑霞与被告邢建国、高秀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旁白:审判长郭建明首先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双方都表示已听清楚。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旁白:原告宋怀生、钱淑霞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

原告:原告方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告钱淑霞于2003年9月9日带领两岁的儿子宋奥到位于被告房宅西侧自家的菜地摘菜,当行至地边时,被告家的影壁墙忽然倒塌,将原告的儿子宋奥砸倒,宋奥当时两耳出血,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在原告痛失爱子之后,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9条、第36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29986元;二、赔偿原告丧葬费695元;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旁白:被告邢建国、高秀丽的意见与原告针锋相对,代理人说:

被告:原告称带着孩子来这边让影壁墙砸死,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家的影壁墙砸死,被告认为宋奥之死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你有什么证据?

旁白:原告方共向法庭出示7组证据:1.太师屯派出所出具的宋奥户口注销证明;2.密云医院出具的宋奥死亡证明;3.太师屯派出所和宋奥生前所在永安居委会共同出具的死亡证明;4.永安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宋奥死因为被告影壁墙倒塌所致;5.现场照片;6.居民户口簿,证明宋奥为宋怀生、钱淑霞之子;7.密云县殡仪馆收费收据。这些证据大部分遭到被告代理人的质疑,她说:

被告:首先对居委会出具的宋奥之死证明表示疑义,我们认为没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当时没有一个干部在现场,并且原告也没有向村委会报告此事,所以这个证据不能证明宋奥是在影壁墙砸死的,派出所根据村委会开出的证明只能证明宋奥死了,但同样不能证明是影壁墙砸死的。县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只能证明宋奥死亡,同样不能证明是影壁墙倒塌所致。

审判长:被告方对自己的主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旁白:被告的调查材料大意为2003年9月9日,钱淑霞带宋奥在影壁墙旁的菜地摘菜,几分钟后,钱淑霞抱着宋奥跑到路上,宋奥两耳出血。还特别提到:宋怀生事后说这事不怨邢建国。

审判长:你提供的调查笔录要证明什么?

被告:证明原告自己也认为孩子的死被告没有责任,墙倒塌是一种外力形成,说明原告是扒着墙摘丝瓜墙壁倒塌造成的。

旁白:基本事实清楚后,庭审逐渐进入认定事故责任的阶段。审判长首先询问原告钱淑霞。

审判长:你的丝瓜有没有爬到影壁墙上?

原告:没有。

旁白:询问被告则围绕影壁墙的牢固度和合法性进行。

审判长:影壁墙是什么时候建的?

被告:在盖完房后,我把剩下的瓦和砖都堆在那儿。

审判长:用没用水泥?

被告:没有。

审判长:影壁墙在没在你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www.xing528.com)

被告:没有。

审判长:在垒影壁墙时有没有意识到它会倒塌?

被告: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围绕本案的焦点:二原告之子宋奥之死是否与邢建国、高秀丽垒建的影壁墙有因果关系,邢建国、高秀丽是否对宋奥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第一,案件涉及的倒塌的影壁墙是被告所有,通过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可以认定宋奥之死是由被告所有的影壁墙引起的。第二,根据《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被告要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旁白:被告代理人认为宋奥之死与被告影壁墙倒塌没有关系。她发表3点意见:1.当时现场无人证明,建议案件先进行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查明原因,然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影壁墙倒塌原因不明,有可能是由于原告摘丝瓜时攀爬用力造成,原告应负刑事责任;2.原告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应减轻或免除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第三,我们认为原告摘丝瓜,由于外力的原因才导致影壁墙倒塌,这就说明这完全是由原告自己的行为所致,与被告的墙体没有因果关系,责任和过错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旁白:被告代理人还说,宋奥死于去年9月,原告几个月来都没有找被告要求赔偿,单等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进行诉讼,这是人为扩大损失。听得出来被告对这一点感到很气愤。原告钱淑霞表示完全是为给被告一点考虑的时间。

审判长: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旁白:双方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且态度十分坚决。审判长宣布休庭进行合议。趁此机会我采访了双方当事人,首先对话的是原告钱淑霞,话题从为什么孩子死后没有马上要求赔偿开始,据我所知,如果钱淑霞在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前诉讼,那么赔偿金额只有现在的一半,钱淑霞说:

我是想给被告一些时间,我不是为了钱,我只是想给死去的孩子一个说法。

旁白:尽管钱淑霞一直表示不是为了钱,但听众朋友从她的语气和措辞中还是可以明显感觉得出她说的法律公平应该含有道义和物质两方面。

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心里有一种十分悲凉的感觉,对簿公堂的两对夫妻,都是憨厚朴实的农民,两家相距只有一百来米,男主人宋怀生和邢建国还是同学,时间可以消磨失去孩子的悲伤,但官司给两个家庭造成的隔阂恐怕是短期内无法弥补的。可是宋怀生的话似乎让我看到一线希望:

我觉得我们还能像以往一样相处,现在只是心态有点不同,随着时间长了,孩子的事情淡忘了,大家也就无所谓了,活着的人总还是要长见面的,但别人有什么想法我就不知道了。

旁白:也许宋怀生的想法是一厢情愿。他刚才最后一句话是“但是别人有什么想法就不知道了”,正像他说的那样,被告邢建国接受我采访时,一直把手放在额头前,以尽量不与对面的原告目光对视,说他怎么也接受不了宋怀生夫妇的要求。

旁白:再次开庭出现了戏剧性转折。

法庭调查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原告:接受。

被告:接受。

原告:最少七万。

旁白:钱淑霞提出的数额不是没有道理的,基本上是诉讼标的及费用的一半。但是被告一口回绝。审判长建议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分别与原被告双方单独协商,我想这大概也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经验做法,果然,十分钟后结果出来了:

审判长:合议庭分别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双方达成了死亡赔偿金数额为4万元。

旁白: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由剑拔弩张针锋相对,经过调解,双方接近心平气和,事后我问审判长郭建明调解时法庭向双方说了些什么,郭建明诚恳地说:农村审判坚持两点:一是动之以情,告知双方珍惜同村而住的情义;二是晓之以理,钱淑霞的7万元虽然有理,她是根据北京市人均年收入6000元算出的,但是我们这里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元,法院可以按6000判,但这极可能又是一个执行难的案子,对双方都没有好处。现在的结果无论对两家的心理、经济承受能力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都是较好的结果。

一桩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划上了句号,但是一个两岁的小生命却不能去而复回,少年儿童的安全保护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审判长郭建明说,一个两岁的儿童本该茁壮成长但却夭折了,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全国的小朋友及家长和所有的人能对危险的行为提高警惕。儿童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编辑卫东,特邀编辑北京密云县人民法院李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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