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提高全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质量,提升司法裁判品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民事裁判文书的一般要求〗
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做到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谨、说理充分、用语准确、文字简练。
第二条〖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性〗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的要求制作,包含裁判文书的必备要素,禁止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
裁判文书应当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语义结构遣词造句,避免采用描写、抒情等文体和比喻、夸张等修辞手法。
第三条〖民事裁判文书的形式〗
民事裁判文书的形式,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民事部分,以下简称92样式)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试行)》(2004年5月,苏高法审委〔2004〕7号)。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类、劳务合同纠纷等十四种裁判文书的格式,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裁判文书格式样本(试行)》(2009年7月,苏高法审委〔2009〕23号)。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透彻性,重点围绕当事人诉讼的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进行阐释,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第五条〖裁判文书用语力求通俗易懂〗
民事裁判文书的用语,应当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得明白;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
第六条〖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性〗
除简化的裁判文书外,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应当全面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民事裁判文书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繁简区分原则〗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争议情况、审理程序、结案方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区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写细写透;对案情简单、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以及调解结案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第八条〖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全市两级法院民一庭、人民法庭应当结合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加强学习培训,积极引导民事法官自觉学习、熟练掌握各类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第九条〖强化责任意识〗
全市民事法官要从践行司法为民、彰显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加强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不合乎规范要求和错字、漏字、错引、漏引法律条文等错误。
二、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
第十条〖民事裁判文书的要素〗
民事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构成、争议焦点、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和尾部六个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首部〗
首部内容包括制作法院全称、裁判文书名称、案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由来。
(一)法院名称应是法院正式的全称,如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二)裁判文书名称统一。如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
(三)案号的编制,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编制和适用各类案件案号的规定》(苏高法审委〔2009〕48号)和本《指南》第12条的规定。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表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92样式的要求,做到准确、完整,不得缺项。
先写明当事人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原审被告)等,然后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住址应写明其住所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非法人组织或者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和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法律工作者),只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裁判文书首部和主文对当事人的称谓应当使用全称,其他部分可以使用简称。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在首部交代基本情况后第一次提及的全称后括注简称。简称应当规范,能够准确反映原有的名称或者行业特点。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代表人诉讼的,在裁判文书首部可以只列明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附件形式列明全体当事人名单。
(五)案件由来。案件由来应当概括反映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审理活动,包括:
1.涉及审限的信息,如案件受理时间、诉讼中止、终结、管辖权异议等。
2.审级程序转换信息,如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上级法院指定审理、提审等。
3.庭前准备信息,如证据交换、诉前及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变更及追加诉讼主体等。
4.开庭审理信息,如案由、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及时间和次数、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出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理由等。经过审委会研究决定的应当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审案件裁判文书还应当明确原审法院裁判日期、案号,是否开庭审理,发回重审再次上诉的案件应写明原一、二审的裁判日期、案号等。
各类案件的案由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案号编制〗
案号是人民法院对决定立案审理(执行)或在立案阶段处理的案件所作的编号。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审判程序代字和案件顺序号五要素依次组成。如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度立案的由民一庭审理的第8号一审民事案件,表述为:“(2010)徐民初字第0008号”。
人民法庭所立案件以及基层法院立案后移交法庭审理的案件,应在案号中的制作法院代字后加上法庭代字,并且单独排序。
一案需要制发数份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同一案号的基础上编制数个分号。如市中级法院在审理“(2010)徐民初字第0008号”案件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制作裁定书的案号用“(2010)徐民初字第0008—1号”来表示。
民事案件案号的编制包括以下情形:
(一)民事一审案件:民初字
说明:普通民事案件一审案号一律使用“民初字”表示。
例样:市中级法院2010年度立案并移送民一庭审理的第8号民事一审案件,案号为(2010)徐民初字第0008号。
(二)民事二审案件:民终字
例样:市中级法院2010年度立案并移送民一庭审理的第8号民事二审案件,案号为(2010)徐民终字第0008号。
(三)特别程序案件:民特字
说明:特别程序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例样:铜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度立案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的第8号案件,案号为(2010)铜民特字第0008号。
(四)督促(支付令)案件:民督字
例样:铜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度立案受理的自然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第8号案件,案号为(2010)铜民督字第0008号。
(五)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诉前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民调确字
说明:诉前调解协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例样:铜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度立案并审理的当事人申请对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第8号民事案件,案号为(2010)铜民调确字第0008号。
(六)诉前调解后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民调初字
例样:铜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度立案并审理的当事人申请对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的第8号民事案件,案号为(2010)铜民调初字第0008号。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编制和适用各类案件案号的规定》,上述规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未结的案件,仍然使用原案号。
第十三条〖事实构成〗
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构成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各方的诉辩主张;
(二)当事人争议事实的焦点;
(三)当事人争议事实的主要证据;
(四)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第十四条〖诉讼请求〗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予以明确,并在裁判文书事实构成部分予以反映。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在事实构成部分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争议焦点〗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在全面反映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基础上,准确概括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概括争议焦点的基本要求是:
(一)客观、完整、明确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庭审过程,不得偏离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二)准确,能够揭示出当事人争议的实质问题。
(三)具体,不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也不过于繁琐。
(四)符合逻辑顺序。
第十六条〖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构成部分〗
(一)被告明确表示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者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和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裁判文书可以在叙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后,写明被告的意见,无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再行论证。
(二)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或者明确表示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对部分情节或者部分事实有异议的,裁判文书可以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直接叙述并予以确认,无须进行分析论理;对于有异议的部分逐项列举进行分析、论证。具体写作时,可以采用“关于……问题”,再写原被告各自的主张以及用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然后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认定。
(三)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存在较大异议的,可在叙述原被告各自的诉辩主张后,根据案件事实的发展阶段或者事件的类别,将事实分成若干部分,逐项叙述,依次写明双方争议焦点、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以及诉讼主张,再写明法院对此所作的分析和认证,最后对案件的整个事实进行归纳。但在列举和分析证据时,应当避免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标注符号,做流水账式的记载。
第十七条〖二审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构成部分〗
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载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叙述、论证,但应避免一、二审叙述事实的重复。
二审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构成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以下五种表述方法:
(一)一审裁判文书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或者责任分担有异议的,二审裁判文书无须再叙述二审认定的事实,可以采用“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表述。
(二)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有异议,但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的,二审裁判文书可以不再叙述二审查明的事实,但须就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问题,结合原有证据或者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证,最后以“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进行归纳。
(三)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经二审审理查明确实存在错误的,二审裁判文书可以对当事人认可的部分不再进行分析和论理,表述为“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除……有异议外,对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然后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以“关于……问题”的形式逐一进行分析和论证,最后阐明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四)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文书查明的基本事实有异议,经二审审理查明确实存在错误的,二审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认可的部分,可以在叙述当事人各自的诉辩主张后,将案件事实分成若干部分,逐项叙述,写明双方争议焦点、所举证据及质证意见,再写明法院对此所作的认证、分析和论证,并指出一审认定的错误所在,最后阐明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五)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或者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但对部分事实有遗漏的,二审裁判文书可以先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然后采用“本院另查明”的方式进行叙述,最后阐明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审判人员应当以采信的证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在裁判文书事实构成部分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裁判理由部分针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说明对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和理由。
裁判理由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的分析论证;(www.xing528.com)
(二)对责任性质、责任形式、责任分担的分析论证;
(三)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由的论证;
(四)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的评判;
(五)援引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等。
裁判理由部分的说理起始句应当表述为“本院认为”,不得表述为“本庭认为”、“本合议庭认为”或者“本法官认为”。
第二十条〖二审民事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
二审民事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应当围绕原审裁判是否正确、当事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原审裁判正确,当事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二审裁判文书应当说明对上诉不予支持的理由。
(二)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当事人上诉理由成立的,二审裁判文书应对该错误予以纠正,并说明二审改判的理由。
(三)原审裁判存在部分错误,当事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的,二审裁判文书应对该错误予以纠正,说明二审部分改判的理由,并对原审裁判的其他内容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引用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全面、适当,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引用法律条文的范围。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二)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三)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四)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裁判主文〗
裁判主文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后确认,应当与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并应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同诉讼请求正确表述;
(二)主文表述合法,语言规范,逻辑严密;
(三)主文内容简洁精炼,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便于执行;
(四)裁判主文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
裁判主文对当事人的称谓必须准确,使用全称。称谓应与其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民政登记、行政批文、印章、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名称或者姓名相一致,避免判决内容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明确。
案件当事人不多,或者给付内容不复杂的,裁判主文的条款不宜过多,可以按照给付主体或者给付义务性质等标准进行适当归纳和合并,力求简明扼要;案件当事人较多或者给付内容较多的可以略写,详情另附清单,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涉及多个赔偿项目计算明细的,可以在裁判主文中写明各赔偿项目的数额和总和,计算方法另附清单,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裁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或者原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从程序上对原告起诉作出的否定性书面处理意见。
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援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条款,裁定主文应当表述为“驳回×××的起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或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诉请无相应法律依据,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认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不能成立,从实体上对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张作出的否定性书面处理意见。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援引的法律依据是相关的民事实体法条文,判决主文应当酌情表述为“驳回×××的诉讼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得表述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第二十四条〖一审裁判文书的尾部〗
一审裁判文书尾部依次包括下列内容:
(一)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的义务方当事人逾期履行的后果;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提供上诉状副本的份数、上诉法院的名称、交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间和逾期交纳的后果;
(四)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和人民法院院印;
(五)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用的负担〗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负担、退还及上诉费用交纳表述方式的规定》(苏高法〔2007〕301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负担、退还和上诉费用交纳的表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审案件判决书中表述方式
1.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合计×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
2.原告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表述为: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合计×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
3.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用的,表述为: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合计×元,原告应负担×元,但因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承担诉讼费×+Y元,由原告负担×+Y元,被告负担×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中的剩余部分费×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二审案件判决书中表述方式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
2.原告上诉被改判的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元,被上诉人负担×元,上诉人在一审案件中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一审法院退还,被上诉人应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元,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元,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本院退还,被上诉人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3.被告上诉被改判的二审案件判决书表述为:
(1)二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合计×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本院退还,被上诉人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2)二审判决上诉人部分胜诉的: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元,被上诉人负担×元,被上诉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一审法院退还,上诉人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元,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元。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二审法院退还,被上诉人应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第二十六条〖审判人员的署名〗
民事裁判文书的尾部署名应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的,署人民陪审员;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的,署代理审判员;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署审判长。
三、民事裁判文书的简化
第二十七条〖民事裁判文书的简化〗
人民法院制作下列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一)调解结案的;
(二)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
(三)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一方承认对方主要事实主张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八条〖裁判文书简化的范围及其限制〗
民事裁判文书的简化,仅限于对事实构成、争议焦点和裁判理由部分进行简化,对首部、文书主文和尾部不得简化。
第二十九条〖案件事实无争议时一审裁判文书的简化〗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仅对法律适用或者责任承担有异议的一审民事案件,一审裁判文书在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被告自认、对法律适用或者责任承担的意见后,可以不陈述案件事实,直接写明裁判的理由、引用的法律条文和裁判结果。
第三十条〖案件事实无争议时二审裁判文书的简化〗
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或者责任承担不服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二审裁判文书写明当事人对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可以直接写明裁判理由、引用的法律条文和裁判结果。
四、民事裁判文书的校对和补正
第三十一条〖强化拟稿人和书记员的责任〗
裁判文书由案件具体承办法官负责拟稿。
案件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负全面、主要责任,书记员对裁判文书的文字校对、格式、排版等问题负主要责任,通过责任落实到人,努力减少裁判文书的一般差错,坚决杜绝写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错误归纳诉讼请求、写错或者遗漏裁判内容、搞错责任承担主体、忘记加盖院印等严重差错。
第三十二条〖强化裁判文书的校对程序〗
裁判文书在送达当事人之前,应当经过以下校对程序:
(一)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进行初次校对;
(二)书记员独立完成第二次校对;
(三)法官之间交替进行第三次校对,或者由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第三次校对;
(四)裁判文书报经院庭长签发的,院庭长在签发之前进行认真核稿;
(五)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在裁判文书签发后进行认真校对,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承办法官应当在邮寄前进行认真校对;直接送达裁判文书的,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裁判文书的重点核查内容〗
裁判文书容易被忽略、容易出差错,需要重点核查的关键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案号,主要针对不同的案件原被告相同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查当事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核对。
(三)查适用程序,即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是否存在延期审理情况。
(四)查保全手续,即是否存在保全程序,保全费用的承担是否明确。
(五)查诉讼请求,即确定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有无发生变更。
(六)查裁判文书正文中证据认证、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对应关系,确保证据认定完整、本院认为中的论述所基于的事实在审理查明中得到确认。
(七)查法条引用,即法律条文引用是否完整准确。
(八)查裁判主文,即看诉讼请求是否进行了全面的认定,裁判内容是否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裁判主文表述是否规范,裁判所述义务的履行期限是否明确,金额是否准确。
(九)查落款,即明确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和书记员名字及裁判时间。
(十)查格式及错别字,确保格式规范,不出现错别字。
第三十四条〖裁判文书的送达〗
裁判文书在签发后应当及时印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送达。
第三十五条〖民事判决书的补正〗
民事判决书中存在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形式予以补正。
第三十六条〖民事调解书的补正〗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