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关于文书首部
1.关于法院名称问题。裁判文书首部的法院名称原则上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一致,但印章上法院名称无省名的,应冠以省名。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还应当冠以国名。
2.关于案号的问题。应当一案一号,同一案件需制作同种类裁判文书或其他文书的,仍用原案号,如果同种类文书名称完全相同,应当在原案号后依次编注分号。
3.关于公诉机关名称问题。对于公诉机关的名称是不是需要加省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样式中没有作明确要求。为统一起见,加省名更为适当。
4.关于被告人姓名问题。被告人有曾用名、别名的,应当写上。被告人有绰号、化名,而且绰号、化名跟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系的,绰号、化名也必须写上。刑事被告人同时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直接写被告人,不需要用括号加注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
5.关于被告人年龄问题。应该写出生时间并精确到年月日,根据证据材料确实无法精确到月日的,也应当写到年份或者月份。被告人系未满18周岁或者刚刚超过18周岁的,一定要精确写到年月日。
6.关于被告人出生地问题。被告人的出生地不明确的,不写“出生于某某地方”,写明籍贯,表述为“某某省某某市(县)人”。
7.关于被告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裁判文书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地点后,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码……”。
8.关于被告人职业问题。一般表述农民、工人、个体工商户等。农业家庭户口的被告人在工厂、工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打工的写农民工,在城市没有找到工作的写农民;非农业家庭户口的被告人没有工作的写无业,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劳务的写劳务人员;不论农业家庭户口还是非农业家庭户口,从事个体经营并有营业执照的写个体工商户,没有执照的写商贩,在歌厅、舞厅、餐厅从事陪唱、陪舞、陪吃工作的写歌厅(舞厅、餐厅)服务员。
9.关于被告人住址问题。被告人住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住所地与户籍地均要写清楚,表述为“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临时入住不满3个月的,“住所地”变更为“暂住地”。有多处住所的,写犯罪时的住所地。居无定所的,可以不写住所地,但要在事实部分说明被告人为什么会在案发地。
10.关于被告人受过刑事处罚问题。应当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因犯某罪被判处某某刑罚,某年某月某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数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写各罪的刑罚,只写决定执行的刑罚,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因犯某某罪、某某罪被判处某某刑罚”。被告人曾受过劳动教养处罚的,写明被劳动教养情况,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因某某被劳动教养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的,写明缓刑考验期满的时间,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写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11.关于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如果不是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应当将审限变更的情况写清楚。
(二)事实表述部分
这部分共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三是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其证据。
1.关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能照搬照抄,要进行概括、提炼,否则使得整个文书内容重复。如果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事实出入比较大,在这个部分对有出入的事实要进行详细叙述。对于控方证据的概述,普遍的做法是罗列证据的种类,有的还加上证人的姓名、书证的具体名称等使罗列的证据与特定案件相联系。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扼要概括指控的证据,表述为“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对于死刑等重大案件,不适宜采取这种高度概括的方法。
2.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应当根据庭审笔录和辩护词,进行概述。概述既要全面、准确,又不宜啰嗦。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要全面客观的反映。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的,并要叙述清楚证据的种类、主要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3.关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其证据
这部分内容是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依据,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础,必须写得详细、全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庭审查明的事实;二是经举证、质证的定案证据及其来源。
(1)关于多罪名、多事实案件事实证据的叙述。案件多罪名的,叙述事实时应当分为若干部分或者自然段落,并在叙述每个罪名的事实时加小标题。在叙述完一个罪名的事实后,另起一段,叙述相应的证据。如果一个罪名下,有多起事实,也可以在每一起事实后面,列写相应的证据。对于多罪名、多事实案件的综合证据,可以在叙述完全部事实后,单独用一个段落作综合叙述,不宜只在某一个事实后面叙述,也不宜在每一起事实后面都叙述。
多罪名、多事实案件在叙述事实的顺序上,主罪事实在前,次罪事实在后。不分主罪、次罪的,一般按照时间顺序叙述。
(2)关于证据的顺序和证据的归类。证据的顺序是多个证据中的前后顺序问题。证据的归类是按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将案件中的证据分门别类地归入某个种类。对证据表述较好的方法有:一是按照证据的类别、主次列举,根据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把证据分门别类,在叙述一类证据前先列出小标题,然后在小标题下分项叙述具体的证据内容。通过这种方法,把同类别的证据集中在一起列举,被告人的供述一般放在最后。这种叙述方法的优点是层次比较清楚,但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二是以案件破获,案情发展;先客观性证据,后主观性证据;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后被告人供述的原则排列。首次使用的证据,有其他种类证据作为辅助证据的,同时列举,如物证,该物证的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等。被告人的供述一般也是安排在最后。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条理清楚,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性强,能够较为清楚地反映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三是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对证据进行分组叙述,在叙述每一组证据前先列出小标题,然后在小标题下分项叙述具体的证据内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证据叙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证据的指向性十分突出。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叙述一个证据或者一组证据,都应当说明这一个证据或者一组证据的证明内容,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把证据跟待证事实联系起来。在全部证据叙述结束后,一般还应当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强化证据间的逻辑关系,增强文书的说服力。
(3)关于证据内容的叙述方法。一是引述或者原文转述的方式。就是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中,和认定的事实有关的内容,按照原文进行叙述。这种叙述一般用第三人称,也要进行适当的提炼、归纳,不要用第一人称,不要完全照抄原文。只有对关键内容,如果确实必要,才用第一人称直接引述原话,加“ ”。对直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法;二是概括的方式。要对证据内容进行适当归纳、精简。简要地叙述证据与案件相关的主要内容。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只证明案件某一个片段、某一个情节的证据;三是用一句话进行高度概括。如表述“被告人某某某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这种表述,通常用在证据的最后部分。
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对证据的具体内容不需要进行系统论证,只要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www.xing528.com)
(4)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问题:一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异议,必须要有回应,不能不闻不问;二是放在回应的位置问题。比较好的做法应该是放在事实证据部分,在叙述完证据之后,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的时候,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能否成立进行分析,作出结论;三是怎样回应的问题。因案而异,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问题较多,可以采用“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相关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关于某某问题;(2)关于某某问题……”的方法展开论述。
(5)关于辩方提供的证据问题。如果采信的,在叙述证据前的过渡语中加入“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交”的内容,并将相关证据在文书列举的证据部分予以叙述;如果不采信的,要在证据综合分析认证部分作出交代。
对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被审查的证据最终是不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可以在裁判文书的综合分析认证部分交代。
(三)裁判理由部分
裁判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这一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案件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构成理论,详细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能不能成立,辩护方所辩解和辩护的理由符不符合案件事实,最终得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的结论性判决结果。
1.表述要有法律或者法理依据
表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哪个罪名、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等,如果《刑法》条文规定得很具体,就按《刑法》条文来表述。《刑法》条文规定得过于简单的时候,要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按司法解释的规定表述。《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规定得都不具体的时候,要查找法理依据,按照刑法理论来表述。
2.多罪名、多被告人案件的理由论述
(1)罪名的认定。一案多罪名的,认定罪名顺序的正确写法是:一人犯数罪的,先写重罪,后写轻罪。共同犯罪的,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写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罪名。对于多罪名的共同犯罪案件,对各被告人所犯罪名的认定,有两种写法:一是根据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的高低大小,将触犯相同罪名的被告人放在一起表述;二是以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的高低大小为顺序,依次写明每一个被告人分别构成的所有犯罪,写完一个被告人的所有罪名后,再写下一个被告人触犯的所有罪名,以此类推。选择哪一种方法,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
(2)量刑情节的表述。一名被告人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先写从严情节,后写从宽情节,先写法定情节,后写酌定情节,最后表明是对其从宽处罚还是从严处罚。多被告人、数罪名的案件,适宜采用认定罪名的第二种写法,依次对各被告人具有的一种或数种情节,分别予以认定,写完一个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并表明对其从宽还是从严处罚的态度后,再写下一个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3.关于法律条文的引用
(1)关于条文的顺序。一个案件,最主要的是定罪量刑。所以,应该先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定罪量刑的条文;两个罪名以上的,应先引用主罪条文,后引用次罪条文。引用了分则条文后,再引用总则条文。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先引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条文,后引用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条文。
(2)关于多被告人案件的条文引用。多被告人案件,适用的《刑法》条文不一致的,要将不一致的条文分别对应到每个被告人。
(3)关于《刑法修正案》条文的引用。《刑法修正案》采用的是对《刑法》原条文进行修改和在原条文后面增加新条文的方法,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因此,《刑法》条文修正后,修正的内容就是《刑法》条文的内容,引用也直接引用《刑法》条文,不引用《刑法修正案》。
4.注意应当避免的两种表述
(1)对控辩双方意见评判不到位。主要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采纳的,仅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来驳回。
(2)把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认定。在判决书理由部分表述“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在大量证据面前仍拒不认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内容。
(四)裁判结果部分
1.多名当事人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多被告人案件,应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犯罪及造成的后果,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宜只判决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的总额,不表述各被告人应承担的具体数额;多个原告人案件,属于某一个原告人专享的赔偿项目应当判决给该原告人。
2.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问题。如果共同犯罪中的各被告人分别到案,对于先后到案的被告人的民事部分,一般情况下,应判决先到案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的总额,后到案的被告人对先行判决的总额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文书尾部
1.关于上诉权利保护问题。被告人在宣判时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提交上诉状,有的法院作为被告人提出上诉,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处理;有的法院没有作为上诉案件移送二审法院。规范做法应当是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到看守所征求一下被告人的意见,如被告人仍表示上诉的,作为上诉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如被告人表示不上诉的,不作为上诉案件处理。如果被告人在宣判时表示上诉,上诉期内没有重新征求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虽未提交上诉状,也要作为上诉案件处理。
2.关于合议庭成员署名问题。要注意避免审判职务、姓名错误。一定要从头到尾全文仔细校对无误。
(六)关于用语规范
1.关于数字的使用。一是裁判文书中判处的刑罚,包含主刑和附加刑,都应当用汉字;二是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四五月份、七八十种。
2.关于语言的规范。应当注意避免口语化,有些文书叙述事实口语化严重,如将“斗殴”写成“打仗”、赌博案件中出现“捉金”等俗语;有些判决结果写成“有期徒刑某某年又某某月”;有些判决书不注意语法,表述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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