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作为动态审判活动的静态记录,凝集了审判过程中大量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它记录着审判权的运用过程,并且是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了解审判活动和评判司法公正的一个窗口,是诉讼功能的最终体现。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在判决结果上体现司法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明白并且接受裁判结果。因此,良好的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流程终端的优质产品,其作用是巨大的,诚如农民收获的颗粒饱满的麦子。
(一)格式规范问题
部分法律文书未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制作要求,首部、事实证据、裁判理由、主文、尾部等存在着内容不全面,不具体的问题。如,当事人尤其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地址未标明,当事人自然状况表述欠缺;案由确定不准确;有些案件缺少证据列举;有的案件虽有证据列举但无认证内容;在个别案件中,未能标明案件争议焦点和辩论观点等。
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应做到:(1)严格按照立案审批内容确定案号,避免裁判文书案号与立案案号在数字位数等方面不一致。现行文书格式要求文书文号应以四位数编排,有的文书尚使用三位数编排,甚至是二位数编排;(2)细致、准确列明当事人自然状况。重点应注意记载当事人实际住址,避免文书邮递错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恰当准确地确定行政案件的案由;(4)全面准确列明案件事实,及诉辩双方的质证观点及法院认证过程;(5)恰当列明案件争议焦点并准确总结当事人的辩论意见;(6)针对各方提交证据,逐一进行分析、判断,充分再现行政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通过当事人的质证来认定证据,体现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公正形象;(7)为适应审判方式的改革,继续倡导行政裁判文书正文部分的叙写采取叙事,评判和说理,判决结果的三段式叙写模式,并且将评判和说理作为重点。叙事就是要求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即写明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被告辩称的事实,并将原告、被告之间争执的焦点写清。评判就是要求写明原、被告双方围绕争执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以及人民法院认证的过程,通过对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的客观叙述与评判,阐明案件事实。说理就是说明判决的道理,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决,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既要从情理上说理,也要从法理上说理,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口服心服。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别于刑事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从文书评查及实践来看,许多法律文书未能充分体现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恰当分配举证责任要求:(1)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行政裁判文书应首先体现对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具体包括,原告、被告是否为适格主体,原告起诉是否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等;(2)行政裁判文书应体现被告举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3)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裁判文书应体现原告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此类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的前提,没有申请行为,行政机关拒绝、拖延等不作为行为当然无从谈起。当然,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并不一定会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产生败诉的结果;(4)对举证、质证,认证内容的叙述,应当以被告行政机关所举的证据为主线,进行重点剖析。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将当事人所举证据一一列明,不论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有效,都不应遗漏,以避偏袒之嫌。行政诉讼的质证,体现为原告对被告行政机关所举证据的鉴别和表态。举证与质证是行政审判文书不可或缺的部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的叙写并不复杂,关键是写明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各项证据的态度。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1)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反证的,反证的内容应当在当事人举证中列出;(2)庭审过程中只有举证、没有质证的,例如,被告未出庭,原告当庭举证,以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裁判文书中应当予以说明,以表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来源于原告。认证是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就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明力的强弱作出的认定。认证可以逐一进行,也可以分类进行,对当事人提供的每一份证据都应当进行认定。叙写这部分内容应当注意:(1)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应当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重点剖析;(2)应当通过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认证;(3)行政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写明经过认证的证据内容,还应写明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法官认证反映在裁判文书上,不仅要说明哪些证据证明了案件事实,还应当说明,当事人所举的其他证据为什么不能采信,或者为什么证明力不强。特别是对当事人认为非常重要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论法官是否接受,都应评价和说明,这往往是当事人能否真正信服法院判决结果的关键所在。
(三)事实认定问题
法律文书评查显示,部分行政裁判文书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一些行政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叙写过于简略;有的裁判文书甚至省略了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个别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无事实认定,甚至无被告辩称,以致无法让人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状况。
查证案件事实应当做到:(1)在行政裁判文书中的诉辩之前简明扼要介绍引发争议的事实,对于诉辩程序的展开提供方向,也为证据的论证确立了基本框架。(2)案件事实的查证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对于当事人偏离案件争议焦点阐述、论争的事实,法官可在裁判文书中,简述其不属本案审查范围。(3)对于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基础的事实,应尽可能详尽表述;对于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关联性较小的事实,可以简述。要做到详略得当。(4)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待证事实,在审理查明部分不做认定,而在本院认为说理中予以论证确定。(5)行政裁判文书案件事实的审查包括:①引起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③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事实。(www.xing528.com)
(四)裁判说理问题
有些行政裁判文书仅仅是简单地叙写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结论,而并未写明如何认定以及认定的依据,使事实的认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让人难以接受法院认定的这个事实具有客观性;有的法律文书观点不明确,论证推理不周延。
法律文书恰当充分的裁判说理要求:(1)应按照行政审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叙述双方当事人争议后,应在证据认定的基础上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2)要依事论理,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阐明道理。依事论理是制作文书阐明理由的最基本要求,通常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证。可以通过分析事实和证据,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认证,依据事实,论证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何种法律关系;二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证。主要应当依据事实、证据,阐明纠纷的过错在哪一方当事人,分清责任,辨明是非,为人民法院作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这部分内容的说理既要客观、全面,又要条理清晰,做到层次分明,详略得当,论理准确,合情合理。(3)要依法论理。依法论理应当引用与案情最相关的法律条款,将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依据有机结合起来,使当事人清楚地知道,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依据哪些法律规定作出的。叙写这部分内容应当注意,依法论理不能随心所欲,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主题,结合案情,对法律规定作出准确的解释,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4)要依法理论理。即从法学基础理论方面阐明道理,分析法律根源,从学理上和法律的公正、公平上阐明道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这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根本区别。法官应在法律精神的指导下,对各种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加以阐释,利用严密的法律推理,最后以判决书的形式,对法律加以发展。具体到行政判决书来说,就是要求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角度阐明道理。此外,裁判文书的说理还应当注意,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意见和主张,不管法官认为是否正确,都应当有所回应。法官认为正确的,应当支持并采纳;法官认为不正确的,应当依据事实、法律和法理予以否定,指明错在何处,使当事人胜诉胜得明白,败诉也败得心悦诚服。从而使行政裁判文书更好地反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5)要做到论点鲜明、论据周延。要针对诉辩观点,通过有理有据的辨析,充分阐述对双方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从而评判出案件的是非曲直,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结论。
(五)适用法律问题
一些案件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导致错判或者误解,如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乙法,或者该适用某部法律的甲条款,却适用了乙条款等;有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款不明确,依据不清,如仅仅表述根据某部法律,但不明确适用该法的第几条第几款等。有的法律文书引用了已废止的法律等。
裁判文书准确适用法律要求:(1)在引用法律时,要做到法律准确,条款欠当。在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对法律和法规的引用。在引证的时候,要有针对性地引用最为适合本案的法律条款;要在引用中确保法律含义的准确性。(2)要按照法律的位阶及其适用顺序予以适用,避免出现法律空缺、法律不准、法律残缺、法律倒置和法律无效等问题的发生。
(六)语言表述问题
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实叙述啰嗦冗长,语言不规范严肃,不能遵循“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详略得当”的制作基本原则。
法律文书语言表述准确恰当要求:(1)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要做到严肃认真、精确无误,语句结构完整、言简意赅,避免重复;(2)要正确地运用法律专业术语,避免华丽辞藻和方言土语;(3)对于当事人的诉辩观点主张,可在尊重并保留其语义观点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并用规范的语言进行叙述,以增进文书语言表述的准确性、逻辑性和科学性,并富有文采;(4)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述及逻辑推理应符合法律本意,符合社会普遍价值取向,并应杜绝违背社会普遍认同和主流价值取向的论证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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