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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庭审和文书制作规范及技巧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部分文书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也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如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的问题却未能列为争议焦点。因此,主审法官应当重视文书首部部分,避免文书首部的问题引发恶评。2.事实查明与裁判理由部分事实查明和裁判理由陈述是整个文书的核心所在,也是文书质量高下的重要标志。

人民法院庭审和文书制作规范及技巧

此次文书评查中,徐州中院民四庭共评查裁判文书389份。其中民四庭自查裁判文书268份,专项评查基层法院建设工程案件裁判文书121份。现将此次评查的相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首部部分

问题1:首部部分排版格式不规范。如江苏省徐州市某某(县)民事判决书与案号的距离过大,且案号与文书主文之间的距离过大。

问题2:当事人基本信息表述不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写在出生年月之后,但部分文书却将顺序倒置;二是部分文书住所地后面加了冒号,而规范性表述根本无需加冒号;三是住所地表述不一致。同一个文书中会出现如下表述:“徐州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与“某县某路某号”。而规范表述应为:徐州市以外的应当以省开头,且为“省+县”的表述模式;徐州市以内的则以市开头,且为“市+区”的表述模式;四是由于原告起诉状对被告基本信息不详,文书中被告的信息也不详;五是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被易位、身份证号码后面的字母用小写的情况。

问题3: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的表述不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出现两个委托代理人时,部分文书将二者合并表述。规范表述应将二者分开写。二是部分文书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也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问题4:是对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交代不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对案件的受理时间、开庭时间等交待不明确、不完整;二是缺席审理的案件,对未到庭当事人的传唤、公告情况介绍不全面;三是对经过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文书交代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

原因分析:一是主审法官未能注重细节把握,致使文书首部部分出现瑕疵;二是立案庭把关不严,致使一些被告信息不详的案件得以立案审理;三是合议庭把关不严,审判长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首部均为细节性问题,亦为格式性问题,此类问题只要稍加注意完全可以避免。

2.事实查明与裁判理由部分

问题1:争议焦点归纳。具体表现为:一是不归纳争议焦点或者遗漏争议焦点。如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的问题却未能列为争议焦点。有些文书中甚至根本没有争议焦点;二是争议焦点归纳不具体、不清晰,如“原告的某某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将不属于争议焦点的问题错误列为争议焦点。如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仍然被列为争议焦点。

问题2:证据采信。具体表现为:一是对证据来源和内容及证明目的未作表述;二是证据认证说理不透彻。评查发现,基层法院的部分裁判文书普遍存在证据罗列、但对相关争议事实的认定却未详细阐述,造成说理部分不清晰、不透彻的情形;三是对证据的认定缺乏足够的依据。部分文书并未完全按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进行证据认定,造成证据认定没有说服力。

问题3:法律适用。具体表现为:一是漏引法律条文或者引用过于简单。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引用法律条文错误。如一些文书中,对并不能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予以引用;三是直接引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作为裁判依据。而这类文件系内部文件,不能直接引用为裁判依据。

原因分析:一是主审法官未能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致使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不清晰、不规范、不准确;二是主审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认真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综合考虑,造成证据认证出现偏差,有些甚至成了被发回重审、改判的理由;三是合议庭和审判长未能有效把关,致使文书出现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3.判决主文和尾部存在的问题

问题1:主文部分遗漏或者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具体表现为:一是裁判文书虽在说理部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了回应,但在主文部分却将其遗漏;二是裁判结果超过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问题2:判决主文含糊不清,极易导致裁判文书难以执行。由于文书主文表述含糊,致使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很难得到支持。这也是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www.xing528.com)

问题3:数字、称谓一致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文书在主文中用4万元,在其他地方却用40000元。而规范表述中,二者应当一致,整个文书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者文字表达;二是文书中对公司的简称、全称并用,还有些文书对当事人的简称过于简单。

问题4:主文部分表述过于简单。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很多,部分文书仅表述为“支持某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而规范表述应具体列明:支持某诉讼请求、驳回某诉讼请求。

原因分析:一是主审法官平时疏于对文书规范化的学习;二是文书习惯问题。主审法官多年来形成了一些不好的文书写作习惯,再加上平时疏于学习,导致一些不好的文书写作习惯较难改变;三是主审法官办案压力较大,忽视了一些关键性细节问题,导致瑕疵文书的出现。

(二)规范意见

针对裁判文书存在的上述瑕疵,我庭出于裁判文书规范化的考虑,特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1.首部部分

首部部分是文书规范化的重要标志,首部不规范极易影响对文书的整体评价。因此,主审法官应当重视文书首部部分,避免文书首部的问题引发恶评。

规范意见:(1)立案庭应严格把关,防止当事人信息不全的案件得以立案;(2)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应当强化责任心,注重裁判文书细节,深刻理解瑕疵文书给法院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竭力避免瑕疵文书的出现;(3)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可以考虑出具统一的文书格式,避免出现首部不规范的低级错误;(4)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和业务庭应当加大对裁判文书的抽查力度,定期奖励优秀文书并通报瑕疵文书。

2.事实查明与裁判理由部分

事实查明和裁判理由陈述是整个文书的核心所在,也是文书质量高下的重要标志。故承办法官务必高度重视本部分。

规范意见:(1)主审法官务必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应制作相应的阅卷笔录,并将阅卷笔录作为卷宗材料的组成部分归入副卷。阅卷笔录中应当包括案件争议焦点、证据的采信、审判思路、调解预案等;(2)裁判文书应当加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考察,并在文书中详细阐述证据采信理由;(3)合议庭和审判长应当发挥在庭审中的应有作用,及时有效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根据案件情况对争议焦点进行相应修改,以确保争议焦点的准确性;(4)一旦出现庭审小结对先前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变动的情形,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避免出现文书中的争议焦点与庭审笔录中的争议焦点不一致的情形。

3.判决主文和尾部存在的问题

判决主文是裁判文书的总结概括,也是执行的依据。一旦判决主文有瑕疵,不仅仅影响文书的质量,更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直接威胁。故主审法官务必要高度重视判决主文的撰写。

规范意见:(1)主审法官、审判长和分管庭长应对裁判文书进行层层把关,认真核对裁判主文,避免出现主文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2)主审法官应养成良好的文书习惯,将裁判文书的主文予以规范化,要详细表述,不能过于笼统。如对当事人的多项诉讼请求,文书主文应当一一阐释,不能一概论之;(3)主审法官还应注意细节问题,避免出现数字、称谓不一致和文书主文过于简单的情形;(4)各业务庭应当定期组织裁判文书竞赛活动,并集中对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裁判文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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