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表述公诉人出庭
部分文书在表述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直接表述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和被告人、辩护人地位不同、参加诉讼性质不同,不能如此并列表述,应有所区分。应表述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规范表述强制措施
现在的绝大部分判决书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表述为:“被告人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为了更清晰反映被告人到案的原因,应统一表述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3.做到事实叙述清晰,层次分明
部分判决文书,事实概括过于简要,或者缺乏层次,对关键事实阐述不够详细,对案件事实叙述不清,导致说理和定罪量刑都没有支撑。
在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查明事实和检察院起诉事实一致时,也不能照搬检察院起诉事实,而应该对起诉事实进行归纳概括,如果查明事实和起诉事实出入较大,应该要对有出入的事实进行详细的叙述。
4.强化说理,做到说理透彻易懂
部分文书对于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和量刑以及驳回控辩双方意见等说理过于简单,不够充分和透彻,很难得到认同。
说理要有针对性,特别是驳回控辩双方意见时,应该针对其意见进行辩驳,做到有理有据,不能简单表述为“经查,该意见与事实不符,遂不予采信”等,要将不符之处点明,将不予采信的理由表述充分,这样才能取得共鸣。
5.规范表述被害人谅解情节
发现部分重婚案件、强奸案件和强制猥亵妇女案件不当使用了谅解情节。(www.xing528.com)
一般的伤害案件中可以将被害人谅解情节在判决书中表述出来,但是在上述几类案件中以及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认定谅解情节颇为勉强,不宜认定并在文书中予以表述。
文书漏引法律条文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是漏引坦白条款、剥夺政治权利条款等,个别情况下存在错引法律条文的情况。
要避免漏引、错引法律条文,不仅要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熟悉案件涉及法律条文情况,同时还要做好文书把关工作,如果有漏引、错引法律条文情况,要追究撰写、审核、签发文书者的责任。
7.准确表述刑期,避免刑期出错
文书中刑期出错的情况比较多见,这种错误的存在不仅影响判决的严肃性,在很多情况下还会徒增工作量,导致要重新更正文书、下发补正裁定,还要多次到看守所办理被告人的投牢手续。
要避免刑期错误,首先需要认真撰写文书,同时要求审核人、签发人严把质量关,如果有刑期错误情况,同样要追究撰写、审核、签发文书者的责任。
8.规范表述附加刑执行方式
个别文书将附加刑的执行方式表述如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这样表述,因为括号较多,看起来比较混乱,为了文书看起来简洁、工整,应修改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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