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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突发情形常见处置对策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经常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影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已有明确的处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审判长在开庭前要对这些相关规定掌握、熟悉,避免不知所措。

刑事庭审突发情形常见处置对策

刑事案件庭审理中经常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影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这些突发情况具有突然性、复杂性、紧迫性,能否正确处置,反映了审判长驾驭庭审的水平。徐州中院刑二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经验,将这些常见的突发情形进行了归纳、梳理,并就如何正确处置做了有益地总结。

(一)处置突发事件应当注意把握的原则

1.坚持依法处理原则。法庭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法庭规则等刑事法律规范进行,同时应当平稳有序进行,措施有力让当事人信服。

2.坚持情理法理结合原则。处理时应当合乎人情,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照顾突发事件提起者的合理诉求。

3.坚持果断适度原则。根据突发情形的内容、情节和对庭审活动的影响程度,法庭应当及时选择适当的处置措施,作出裁决,驾驭好庭审。

(二)刑事庭审十种常见突发情形和建议

1.出现违反法庭秩序情形

庭审中,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他们参加旁听庭审的亲友等经常出现哭闹、喊冤、大声喧哗甚至相互厮打等情形,破坏、影响庭审有序进行。

建议:一是要提前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前向旁听人员宣读法庭纪律,并告知处罚措施,审判长可以进一步加以强调;二是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训诫。对于明显违反法庭秩序的言行,审判长必须予以严厉制止,控制局面;三要体现居中、居平、居高形象。对于控辩双方违反法庭秩序的同等程度的言行,审判长应当给予同等程度的训诫,不能有所偏袒;四要果断处置。对于当庭不听劝阻、制止、训诫的,导致庭审难以进行,审判长应当及时宣布休庭,请值庭法警将相关人员带出法庭,进行庭外教育、训诫,直至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五要适时予以评价。主要是指对于能够遵守法庭秩序的一方或双方,审判长要利用庭审不同转换阶段,适时适度予以表扬肯定,并提出希望继续遵守庭审秩序,以利于整个庭审的顺利进行。

2.出现被告人不配合庭审情形

主要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被告人在开庭时往往不能遵守法庭程序和规则,不愿意回答公诉人、审判长的问题,或者答非所问,有的甚至和公诉人吵闹,消极、对抗情绪严重,导致庭审不能正常开展。

建议:审判长应当及时告知被告人“一定要珍惜法庭庭审机会,要依法行使自己在庭审中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告知被告人“如果不积极参与庭审,则不利于本庭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不利于对你依法处理”等,注意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做好释明、疏导工作。对于拒不回答问题的被告人,书记员应当记录在案。

3.出现当事人申请回避情形

庭审开始后,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时突然会提出要求公诉人或者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况,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

建议: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对此情形,合议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处理。《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已有明确的处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审判长在开庭前要对这些相关规定掌握、熟悉,避免不知所措。注意一定要当庭询问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具体理由是什么。如申请回避的理由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由,则应当宣布休庭,将回避申请提交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或者机构作出决定,待作出决定后恢复庭审。对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当庭予以驳回,如申请回避人又提出申请复议,应当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4.出现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形

刑事庭审中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出现,尤其是被告人翻供或者不认罪的案件。

建议:合议庭应当先停止案件的继续审理,针对请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一要当庭查明申请内容及理由。如要求提供证人的准确姓名、联系方式、证据存放的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具体理由;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相关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将证人名单交与检察机关,重新开庭前通知证人开庭时间及地点。如何判别具体情况,要围绕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罪名是否成立进行;如果不同意相关申请,应当当庭说明驳回申请的具体理由,并宣布继续开庭审理。

5.出现被告人拒绝辩护情形(www.xing528.com)

庭审中,时常发生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而当庭要求指定辩护人或者委托辩护人后当庭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定辩护人或另行委托辩护人等等情形,导致庭审不能顺利进行。

建议:辩护权是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的另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于此种情形的处理,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有条件委托或者符合指定辩护条件,法庭应当休庭,并宣布延期审理。如无条件委托辩护或者不符合指定辩护条件,应当告知法庭不予准许,其可以自行辩护。如果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庭要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自行辩护;(2)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开庭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准许。

6.出现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情形

庭审时当事人突然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

建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庭庭审以公开开庭为原则,不公开开庭为例外,并列明了不公开开庭的类别。审判长应该询问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具体原因、理由。如果确有疑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决定后再宣布是否公开开庭以及理由。同时,对于公开开庭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的供述、陈述或有关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时,法庭应当及时将该部分转为不公开审理。

7.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情形

被告人当庭推翻原有罪供述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影响庭审正常进行。

建议:被告人供述即是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的、直接的证据,同时具有易变性。被告人翻供的常见理由是犯罪构成要件不足和取证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对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合议庭应当在庭前会议进行集中解决,充分利用该项制度解决被告人对证据合法性问题的辩解,以此提升庭审的效率。如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当庭提出刑讯逼供,合议庭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引导公诉人对此进行充分举证。

8.出现证据突袭情形

证据是案件的基石,程序中心主义反对证据突袭,而在法庭庭审中却经常存在这种情况。

建议:法庭应确定该证据是否应当出示,如果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如果对方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作必要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如果申请方需要就证据进行准备,法庭应当给予其必要准备的时间,期满后应当及时开庭。

9.出现控方提出延期审理情形

庭审中,公诉机关根据庭审情况,时常会提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建议: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案件可能存在指控事实不清、被告人辩解影响性质认定、出现新的罪行或存在漏罪、漏诉需要追诉、补充侦查等情况。对此,法庭依法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10.出现申请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情形

刑事庭审时,辩护人有时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或者重新做精神病鉴定。

建议:对是否同意辩护人申请,当庭难以把握的,可以宣布休庭。对于不同意做精神病鉴定的,应当告知具体理由,如表述“被告人及其直系亲属均无精神病史,被告人在庭审中应答切题,陈述符合逻辑,有自我保护能力,辩护人的申请依据不足,法庭不予准许”。

综上,作为刑事法官开庭审理时应当处变不惊,以变应变,培养坚持原则、果断处置的组织指挥能力。做到庭前认真准备,庭上灵活机动,既表现在意料之中,又表现在临场发挥上。通过不断提高业务素养,努力树立刑事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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