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庭前准备工作
1.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7日内审查完毕,并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2.庭前准备
(1)换押及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2)通知开庭。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应当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3)交叉阅卷。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其他合议庭成员应当交叉阅卷,必要时制作《交叉阅卷笔录》。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庭前评议。
(4)随机确定人民陪审员。在开庭7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二)刑事庭审常见问题处理规范
1.检查旁听人员。对于公开开庭的案件,书记员到庭后应当配合值庭法警认真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尤其是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对于有记者到庭采访的,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报告。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打开被告人戒具。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一般情况下应当让值庭法警打开被告人戴的手铐、脚镣等戒具,以体现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彰显法官居中、居平裁判地位。
3.对不公开审理申请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明确规定,法庭庭审以公开开庭为原则,不公开开庭为例外,并列明了不公开开庭的类别。庭审中,对当事人突然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审判长应该询问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具体原因、理由。如果确有疑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决定后再宣布是否公开开庭以及理由。同时,对于公开开庭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的供述、陈述或有关证据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时,法庭应当及时将该部分转为不公开审理。
4.对回避申请的处理。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对此情形,合议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处理。《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已有明确的处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审判长在开庭前要对这些相关规定掌握、熟悉,避免不知所措。注意一定要当庭询问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具体理由是什么。如申请回避的理由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由,则应当宣布休庭,将回避申请提交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或者机构作出决定,待作出决定后恢复庭审。对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当庭予以驳回,如申请回避人又提出申请复议,应当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5.对违反法庭秩序情形的处理。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参加旁听的亲友等经常出现哭闹、喊冤、大声喧哗甚至相互厮打等情形,破坏、影响庭审有序进行。对此,一要提前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前向旁听人员宣读法庭纪律,并告知处罚措施,审判长可以进一步加以强调;二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训诫。对于明显违反法庭秩序的言行,审判长必须予以严厉制止,控制局面;三要体现居中、居平、居高形象。对于控辩双方违反法庭秩序的同等程度的言行,审判长应当给予同等程度的训诫,不能有所偏袒;四要果断处置。对于当庭不听劝阻、制止、训诫的,导致庭审难以进行,审判长应当及时宣布休庭,请值庭法警将相关人员带出法庭,进行庭外教育、训诫,直至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五要适时予以评价。主要是指对于能够遵守法庭秩序的一方或双方,审判长要利用庭审不同转换阶段,适时、适度予以肯定,并提出希望继续遵守庭审秩序,以利于整个庭审的顺利进行。
6.对被告人不配合庭审情形的处理。被告人不愿意回答公诉人、审判长的问题,或者答非所问,消极对抗情绪严重,导致庭审不能正常开展。对此,审判长应当及时告知被告人“一定要珍惜法庭庭审机会,要依法行使自己在庭审中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告知被告人“如果不积极参与庭审,则不利于本庭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不利于对你依法处理”等,注意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善意的角度做好释明、规劝、疏导工作。对于拒不回答问题的被告人,书记员应当记录在案。
7.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形的处理。刑事庭审中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出现,尤其是被告人翻供或者不认罪的案件。对此,合议庭应当先停止案件的继续审理,针对请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一要当庭查明申请内容及理由。如要求提供证人的准确姓名、联系方式、证据存放的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具体理由;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相关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将证人名单交与检察机关,重新开庭前通知证人开庭时间及地点。如何判别具体情况,要围绕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罪名是否成立进行;如果不同意相关申请,应当当庭说明驳回申请的具体理由,并宣布继续开庭审理。
8.对被告人拒绝辩护情形的处理。庭审中时常发生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而当庭要求指定辩护人或者委托辩护人后当庭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定辩护人等情形。对此情形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2012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有条件委托或者符合指定辩护条件,法庭应当休庭,并宣布延期审理。如无条件委托辩护或者不符合指定辩护条件,应当告知法庭不予准许,其可以自行辩护。如果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庭要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自行辩护;(2)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开庭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准许。
9.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情形的处理。被告人供述既是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的、直接的证据,同时又具有易变性。被告人翻供的常见理由是犯罪构成要件不足和取证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主要解决证据不对称、关键证人或者鉴定人是否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合议庭应当在庭前会议进行集中解决,充分利用该项制度解决被告人对证据合法性问题的辩解,以此提升庭审的效率。如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当庭提出刑讯逼供,合议庭应当首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引导公诉人对此进行充分举证。
10.对证据突袭情形的处理。法庭应确定该证据是否应当出示,如果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如果对方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作必要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如果申请方需要就证据进行准备,法庭应当给予其必要准备的时间,期满后应当及时开庭。
11.对控方提出延期审理申请的处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根据庭审情况,时常会提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案件可能存在指控事实不清、被告人辩解影响性质认定、出现新的罪行或存在漏罪、漏诉需要追诉、补充侦查等情况。对此,法庭依法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12.对申请对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情形的处理。庭审时辩护人有时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或者重新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对是否同意辩护人申请,当庭难以把握的,可以宣布休庭。对于不同意做精神病鉴定的,应当告知具体理由,如表述“被告人及其直系亲属均无精神病史,被告人在庭审中应答切题,陈述符合逻辑,有自我保护能力,辩护人的申请依据不足,法庭不予准许”。
13.关于当庭质证问题。当庭举证质证一般以“一证一质”或“一组一质”等方式进行,应当因案而异。质证的程序一般为:(1)质证方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认可或者承认,则对该证据的质证活动结束;如不认可,应说明具体的反驳理由。(2)在质证方提出反驳理由的基础上,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辩。审判长宣布:请……(举证方)说明。举证方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说明之后,审判长宣布:请……(质证方)辩驳。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多轮质辩的,可以组织多轮质辩。(3)质证方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的,法庭可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公诉机关的控访证据举证质证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举证,交由控告方质证。(www.xing528.com)
14.关于当庭认证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庭不对当庭质证的证据当庭作出认证。但如果合议庭经评议能够当庭作出认证结论或者能够作出部分认证结论的,也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论。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确认证据足以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15.关于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内容主要是总结归纳自己的诉讼意见,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一般要求内容简明扼要,言简意赅。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整个庭审活动都在法庭主导下进行,被告人的陈述发言以及其他诉讼活动均受到法庭的约束,不能够自由、充分地发言。因此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其一次自由、充分的发言机会,不宜打断或制止其发言。如果被告人陈述过于冗长,或陈述的内容多次重复的,法庭方可适时给予提醒和劝阻。
(三)庭审小结行为规范
1.在开始法庭调查前,审判长可以简要归纳表述: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今天庭审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查明事实,查清证据,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以及罪重还是罪轻等等。”这一段庭审表述可以反映出法院的居中裁判地位,贯彻无罪推定、依法审判理念。
(2)“今天的整个庭审过程主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重点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主要由控辩双方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向被告人发问,并向法庭提供各自的证据,当庭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主要由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分别发表各自的意见和理由。”这一段庭审表述可以反映庭审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让参加庭审的旁听群众明白。
2.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被告人讯问、发问环节完毕后,审判长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的情形,可分别归纳表述:
(1)如果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予以供认不翻供,可表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本案的相关证据以支持指控。”
(2)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不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可表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定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本案的相关证据的支持指控。”
上述两段不同庭审小结表述,可以充分反映法院审理案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3.在公诉人当庭举证宣读被告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后,审判长可以表述:“被告人×××,你对你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所做有罪供述以及供述内容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有无不同意见,可以发表你的质证意见。”这一庭审小结表述重在当庭审查被告人对其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所做有罪供述的态度。
4.在质证环节,控辩双方往往对证人证言中的有些言行表示异议,认为不客观,不真实,与其他证言、证据有矛盾。审判长可以归纳表述:“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易变性、倾向性,证人受其智力水平、案发时所处的位置、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因素影响,所作证言不一定全面、不一定客观、不一定真实,故对每一位证人证言的内容应与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合议庭会认真考虑、分析。”这一段庭审小结表述有利于避免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过多地纠缠于言词证据中的细枝末节。
5.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审判长应当进行一下庭审小结,其内容一般情况下可以表述:“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本案事实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是、二是、三是……(归纳讲一下)。控辩双方还有无补充发问或补充举证。”这一段庭审小结表明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方面的焦点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并记录在案。
6.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开始前,审判长可以做如下引导:“法庭辩论应当结合法庭调查,紧紧围绕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构成何罪、如何处刑等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应当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同时提醒控辩各方“对于与本案无关、重复意见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本庭将予以制止。”这一段庭审表述有利于使法庭辩论按照相关规则顺利进行,同时为及时制止控辩双方的不当发言打下伏笔。
7.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当及时进行小结,将控辩双方对本案事实、证据、定性、量刑情节等各个方面的对定罪量刑起主要、次要作用的意见、观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并经控辩双方进一步确认,最后可以表述:“对于本案,控辩各方都做了充分的出庭准备,也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理由,书记员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在评议时会认真考虑。”
8.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可以短暂休庭,合议庭简单评议后,再开庭进行最终的庭审小结,由审判长进行口头总结,一般情况下可以表述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今天的庭审活动暂告一段落。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物证等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基本无异议。对于本案的定性,控辩双方的意见分别是……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是……合议庭在庭后将对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以查明事实。对双方争议的问题将认真评议,依法做到不枉不纵、公平公正。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和具体理由将在判决书中予以详细阐述。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另行择日宣判。”
(四)庭后相关工作行为规范
1.关于开庭笔录审阅问题
书记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2.关于合议庭评议问题
对于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三到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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