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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抗诉案件审查问题与规范要求详解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关于庭审小结不做庭审小结是目前庭审中存在的通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已进行完毕的庭审活动的效果,故应进行如下规范:庭审小结应重点突出。

庭审抗诉案件审查问题与规范要求详解

(一)关于庭前阅卷工作

通过庭审评查发现,目前在庭前阅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阅卷方式单一,重浏览性略读,轻有侧重点的精读;(2)所阅卷宗材料的范围不全面,重抗诉书、原审裁判文书等基础性诉讼材料的阅读,轻对其他卷宗材料的阅读;(3)对阅卷的功能认识片面,重案情了解,轻厘清法律关系和案件要点;(4)对阅卷重视程度不够,重口头阅卷,不制作阅卷笔录和列庭审提纲。

对阅卷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养成制作阅卷笔录或绘制图表的习惯,了解基本案情,厘清法律关系;(2)采用略读和精读相结合的方式,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通过精读起诉状、原审笔录等内容丰富对案件重点细节的掌握;(3)通过审前询问当事人、与检察机关沟通等方式深入了解案件背景、检察机关抗诉情况,若是一审生效案件,还应询问当事人未上诉的原因,并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审前调解工作;(4)重视所阅卷宗材料的全面性,尤其要重视对抗诉意见中所涉及的证据以及影响案件事实变化的证据的审查;(5)在全面掌握案情及背景的前提下,立案件要点,列庭审提纲。

(二)争议焦点的归纳

目前争议焦点归纳的通病是精确度不高,具体程度不够,客观性不足。这与承办法官对庭审功能的认识不足有关,与其对案情掌握的全面程度不足有关,也与其自身理解、概括、归纳、分析等能力不足有关。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应注意以下几点:(1)忌概括,宜具体。应该将检察机关的观点与原审裁判的观点中决定分歧产生的具体的“点”一一列为争议焦点,而不应仅仅将观点本身的差别作为争议焦点,若申诉人认为申诉意见与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不一致并提出异议的,应向其进行法律释明;(2)忌宽泛,宜明确。应使用无歧义的词语,并应使用中性词而尽量避免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字词;(3)忌笼统,宜准确。应客观归纳双方的观点,并且不应忽视或省略“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的询问程序。(www.xing528.com)

(三)关于证据的分析

应当注意:(1)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由检察机关出庭人员向法庭出示,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除此之外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举证。(2)对于证据的分析,不仅要分析证据的变化情况,还应重视对证据变化与事实变化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事实变化与法律关系变化之间的逻辑联系的分析。(3)检察机关对一方当事人所作的调查材料,法庭可以根据情况在庭审中宣读并充分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4)对原审已经质证的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应在庭审中组织当事人充分阐述对争议证据的观点,并允许当事人在原有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增加或补充,这是因为生效裁判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原审中的有些证据进行过认定,这也给再审中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理由阐述提供了空间,因此,不仅不应弱化当事人对该类证据的质证作用,反而应得到加强。

(四)关于庭审小结

不做庭审小结是目前庭审中存在的通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已进行完毕的庭审活动的效果,故应进行如下规范:(1)庭审小结应重点突出。由于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主要针对抗诉机关的意见进行审理,因此庭审小结也不必回答案件中所有问题或进行全案阐述,而是应针对抗诉意见的核心内容和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重点总结,能够当庭认定的事实应该当庭认定,并可灵活针对庭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一并进行法律释明;(2)庭审小结的层次结构应与抗诉意见的层次结构相一致,以保证小结内容更清晰,更有针对性;(3)庭审小结当简则简。庭审小结不必详细分析或反复阐述,而是只要列出观点或意见即可;(4)庭审小结的次数不限。通常情况下,应当在法庭调查前由审判长对原审裁判情况、检察机关抗诉情况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一次归纳总结,在法庭调查结束时再进行一次庭审小结,对庭审调查和询问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并提示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时要有针对性的陈述辩论意见。若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分歧较大,也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多次庭审小结;若案情较为简单或对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则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庭审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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