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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庭审及文书制作规范-解决少年案件审判中的问题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审判中,一些法官把庭审教育仅仅当做开庭的一个程序,只对被告人讲解法律,彰显法律的威严,却未体现法理之外法官的人文关怀和温情教育。在法庭教育中,法官除了其严肃的一面,还应体现出其温情的一面,可以一同和被告人回忆从前美好的生活,快乐的事情,也可以一同和被告人畅想美好的未来,将来的前途,使被告人感觉到人间的温情,社会的温暖,促使其真心忏悔。

人民法院庭审及文书制作规范-解决少年案件审判中的问题

(一)庭前准备阶段

问题:有些案件开庭时,书记员坐着宣布法庭纪律,显得很不严肃;向法官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法官,而是扭头向法官报告;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或详细;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

规范做法:书记员必须在庭审开始20分钟前进入法庭进行准备工作,认真检查电脑、庭审录音录像设备等,避免延误庭审;当事人到庭后,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完善相关文书材料;宣读法庭纪律要使用普通话,表达清晰、语速适中、庄严洪亮;禁止和当事人及律师进行和庭审无关、容易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的言谈举止。

(二)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

问题:

1.当事人在陈述起诉意见和答辩意见时,有些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陈述,法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无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

规范做法: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明确庭审思路。开庭前,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审阅案件全部材料,不放过任何疑点,对部分疑难复杂案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讨论,做好开庭提纲,熟悉和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2.一些案件法庭质证中,不能很好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

规范做法:对于部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法官应予以引导并及时纠正;个别案件举证时,应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的质辨;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定时,要充分说明理由,对不作当庭认定的,要给予合理说明。

3.法庭对当事人的询问,在有些情况下是对当事人已经陈述的事实的重复,没有必要。

规范做法:庭审中法官要集中精力注意听审,层次清晰,避免重复拖沓,对无争议的内容可加快节奏,对争议大的内容应放慢节奏,利于查清事实,便于书记员记录,对无争议的事实和一些证据法官应及时予以认定。

4.庭审用语多呈现通俗化、民间化、口语、方言多于术语,口气上亦如同聊天、拉家常。

规范做法:要讲究司法礼仪、注重司法形象,着装规范、举止得体、用语规范严谨、文明流畅,语速要不快不慢,准确运用普通话,娴熟运用法律术语驾驭庭审,不得对当事人使用不文明或带有个人情绪言语,避免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5.在庭审艺术方面,法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还不够强,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有当事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当事人未经法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

规范做法:法槌的使用要符合《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要及时制止违反庭审秩序的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保证庭审质量和效果。

6.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对于需要辩论的焦点归纳得不精确、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规范做法: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法律释明,及时确定争议焦点,便于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www.xing528.com)

7.个别案件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语言;辩论中审判长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还不能很好地制止。

规范做法: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庭审程序组织庭审,完整、准确交待权利义务,不能随意简化庭审程序。庭审中要在保证当事人同等的举证、质证、陈述、辩论权利,并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的同时,保护各方当事人文明进行诉讼,及时制止不良语言和举动,保证良好的庭审氛围。

8.一些案件法官没能正确引导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个别案件存在法庭调解在先,最后陈述在后等顺序混乱的情况。

规范做法: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但不能以此破坏庭审规则,所有庭审都必须严格遵守庭审规则进行。

(三)庭审教育阶段

问题:

1.庭审教育没有针对性。实践中存在用一成不变的教育方法和内容去对待不同的教育对象,教育结果不理想。

规范做法:法庭教育要因案施教,因人施教。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观原因、心理因素、成长环境各不相同,对于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被告人在庭审教育中,应因案施教,因人施教,根据不同的特点进行针对性教育。对于盗窃犯罪,将道德教育和通过自身奋斗改变人生价值观作为教育重点;对于抢劫犯罪,应将法制教育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作为教育重点;对于主观恶性大的,要把犯罪应受惩罚性作为教育重点,对于主观恶性小的,要以情感化。只有根据不同的对象制定出符合每个人的教育方法,才能使被告人真正认识自我、改邪归正、走向新生。

2.庭审教育缺乏“温情”。在审判中,一些法官把庭审教育仅仅当做开庭的一个程序,只对被告人讲解法律,彰显法律的威严,却未体现法理之外法官的人文关怀和温情教育。

规范做法:法庭教育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在法庭教育中,法官除了其严肃的一面,还应体现出其温情的一面,可以一同和被告人回忆从前美好的生活,快乐的事情,也可以一同和被告人畅想美好的未来,将来的前途,使被告人感觉到人间的温情,社会的温暖,促使其真心忏悔。

3.个别法官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特殊保护、关爱有加,却忽略了对同为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的妥善呵护。

规范做法:相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或民事诉讼中的受侵权人,其权利和心理更应受到关注和法律呵护,在实体裁量中必须得到充分考虑。

4.有时对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或侵权人及其监护人谴责态度不明显,当然这也可能和当前环境相关。

规范做法:在当事人主观认知中,正义之诉往往让位于利益之诉,要求得不到满足常常会引发无止休的信访,导致法官在法庭上对应谴责方的批评力度不明显。在诉讼中,法官主持是非,应有伸张正义的勇气,对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或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过错要态度鲜明地给予批评,彰显法律的威严。

5.在庭审过程中,参与庭审的各方对法庭教育内容分工不明显。

规范做法:法庭教育一般有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合议庭成员参加,教育的内容应避免雷同,根据教育者的身份应该各有侧重,法庭应侧重被告人的心理、成长历程,悔过教育,让未成年人心灵受到震撼,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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