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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庭审问题与规范要求分析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人员准时到庭是法官遵循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三)庭审秩序问题从案件评查和工作实践来看,个别案件庭审中,法庭纪律的宣读没有按照规范要求,仅由审判长口头强调几点要求。在个别案件中,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不明确的现象未能及时引导、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请和理由。有的案件庭审中,合议庭成员间缺乏配合,甚至出现整个庭审由主审法官一人进行。

行政审判庭审问题与规范要求分析

(一)证据交换问题

从全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践来看,许多较为复杂的行政案件采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从评查情况来看,部分复杂案件未作庭前证据交换,导致当事人举证不清晰,对方质证出现盲目,以及法官审理思路模糊的现象。

在证据交换这个过程中应注意:(1)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证据数量,合理选择确定案件是否进行证据交换。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我们倡导实施庭前证据交换程序;(2)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应当尽可能地将其全部证据进行展示并由对方质证;(3)证据交换要求当事人在能够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应当提供原件。在一些案件的证据交换程序中,由于当事人不能及时提供原件,使证据交换的功能受到影响;(4)在证据交换程序中,应指导当事人及时整理、编排证据,做到证据与证明目的相明晰、对应。主审法官要能够精心准备开庭提纲,熟记庭审主要环节,并做好紧急情况下的预案处置等相应工作。

(二)准时开庭问题

一是审判人员因故开庭迟到的现象还不能完全杜绝。审判人员准时到庭是法官遵循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无论何种理由审判人员开庭迟到都容易给当事人留下工作不到位的印象并可能招致当事人的不满;二是当事人不能及时到庭现象时常出现。部分当事人,特别是律师开庭迟到的现象较为多见。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在住址变更后并不主动通知审判人员,致使传票不能及时送达,也使得当事人不能及时到庭,影响庭审进行。

保证及时到庭应做好以下工作:(1)审判人员应事先妥善安排工作,避免耽误及时到庭;(2)确因特殊工作需要而不能及时到庭时,应事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在事后到庭时对当事人作出一个较为客观的解释,以体现工作严谨和对当事人的尊重;(3)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及时到庭参加庭审,审判人员在通知开庭时应注意相关人员是否留有电话等并及时联系,避免当事人因故未接到传票而不到庭的现象;(4)在一方当事人未能准时到庭时,审判人员应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征得同意后,予以等待,并在另一方到庭后,询问迟到原因;(5)对于无充分理由迟到的,应提出告诫批评,做到既严肃法庭纪律,又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

(三)庭审秩序问题

从案件评查和工作实践来看,个别案件庭审中,法庭纪律的宣读没有按照规范要求,仅由审判长口头强调几点要求。由于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固有的反感倾向,当事人时常出现情绪诉讼,如随意走动、发言、指责他人、拍桌子等。有的案件中存在当事人事前指导甚至是教唆证人如何作证的情况。

规范庭审秩序应注意:(1)从宣布法庭纪律开始,当庭告知各方当事人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征求是否请求合议庭人员回避,对请求证人当庭作证的,严格履行证人作证规定要求,确保居中审理裁判的宗旨;(2)出现当事人随意发言、指责他人、拍桌子等情绪诉讼时,法官要及时制止,并在以情以理进行说服的基础上进行训诫;(3)考虑到一些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宣泄不满,法官要慎重、合理地引导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引发法官与当事人的争执和冲突;(4)在出现当事人可能事前指导甚至是教唆证人作证等情况时,法官可以在对方当事人质证、质疑的基础上,通过询问事实细节和比对陈述等途径,准确甄别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并通过伪证后果告知,消减虚假证言的干扰。

(四)诉讼请求问题

从本次案件评查和既往工作实践来看,由于许多当事人缺乏诉讼能力,致使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与被诉行政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现象较为多见。在个别案件中,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不明确的现象未能及时引导、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请和理由。

厘清诉请理由应注意:(1)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不明确时,法官能够及时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和理由;(2)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与相应法律关系不一致,应及时引导当事人调整诉讼请求,对于经释明、引导后,当事人仍不愿调整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并且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立案条件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被裁定驳回其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的风险;(3)在当事人起诉被告不适格时,应依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依法告知其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五)争议焦点问题(www.xing528.com)

行政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不同于民事案件。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规范法律文书的统一要求,争议焦点通常可归纳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这种争议焦点归纳模式较为简单、笼统,有时不能全面反映行政争议的具体事项和重点。一些案件中,审判人员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过于简单,不能体现案件争议重点的现象较为多见。在当事人陈述、辩论偏离争议焦点时未能及时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引导的情况仍有发生。

归纳焦点明确重点应注意:(1)为了明晰案件争议的重点事项,审判人员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案件审理的重点问题;(2)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的重点问题组织举证、质证、法庭询问与陈述等法庭调查,继而展开辩论。对于部分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庭审经验而偏离争议焦点去作陈述、辩论时,引导、释明应耐心,避免粗暴的制止,以免使当事人产生“不让其说话”的反感;(3)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建议审判人员采用就主要争议问题逐一展开,分别进行质证、辩论的审理模式,这有助于促使审判人员庭审思路清晰,庭审层次分明,庭审重点突出、庭审效果更为良好,同时也展示了法官较强的驾驭庭审的能力。

(六)合议庭功能发挥问题

在部分案件庭审中,审判人员注意力不够集中或者合议庭成员中有忙于其他事务的情形出现。有的案件庭审中,合议庭成员间缺乏配合,甚至出现整个庭审由主审法官一人进行。有的案件中,审判人员的语言表达还不能达到条理清晰,有的地方略显啰嗦。

密切配合专注庭审应注意:(1)认真听取诉辩双方观点、理由。这不仅是审判人员准确了解案件争议的重要途径,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2)合议庭成员互相配合,准确把握当事人的陈述、观点,及时发现案件疑难和需要澄清的问题;(3)对于主审人可能忽略的问题,适时地予以提醒或补充;(4)做到庭前阅卷,理清案情;庭审中发言要慎重、沉稳,避免随意。

(七)庭审小结问题

做好法庭调查庭审小结有助于明确、固定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的争议重点;法庭辩论小结有助于明确当事人的辩论要点,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也使当事人明了其观点的可信性,并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协调方案或裁判。在部分案件中,审判人员未能及时地就法庭调查、证据的质证等情况予以小结;有的庭审小结不及时、不准确恰当。

做好庭审小结应注意:(1)通过庭前细致阅卷、庭审全面把握案情是做好庭审小结的基础;(2)庭审小结要尽量做到及时、准确、全面;(3)对于当事人无争议以及对能够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通过庭审小结予以确定;对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可通过庭审小结明确双方观点,待庭后合议确定。

(八)庭审礼仪问题

司法礼仪是独立于实体法程序法之外的通过裁判思维、活动、仪式等表现出来的一种司法程式性要求,旨在强化法律的神圣性和公众的虔诚情感,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法官不按规定着装,言行不文明、态度粗暴等都可能影响老百姓心目中的公正,难免影响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法官礼仪言行得体应注意:(1)按规定穿法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避免混装。法袍上面的“风紧扣”应扣紧;(2)法官应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其他所有人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庄严;(3)使用规范、文明、准确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当的言辞;(4)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5)充分尊重当事人有序发表意见,并在当事人不适当发言时及时予以释明和制止;(6)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态度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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