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评查发现的薄弱环节
通过评查,发现多数庭审要素完备,能够实现庭审目的,合议庭成员司法礼仪规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庭审节奏控制较好,为当事人服判息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年轻法官对庭审的驾驭能力还存在不足。如:在法庭调查环节存在不能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争议焦点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开展法庭调查,不能客观全面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主导庭审、控制庭审节奏和走势的能力不强,对庭审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措施不足。
2.庭审质证、认证流于形式,规范性不足。一是法庭举证中,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个别案件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且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个别法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专职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能视其接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说,使当事人的举证次序混乱,导致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再次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二是庭审质证中,没有依法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证据的“真实性”论辩;个别案件质证时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及时组织对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或及时就争议问题进行调查了解;三是法庭认证的针对性不强。认证应是法官对庭审诉辩的最精彩的总结,应是庭审的高潮部分或点睛之处,但经评查的庭审,法庭的认证多数显得概括或抽象,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甚至出现不作当庭认证的情形。
3.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争议焦点的争议主体认识模糊,将当事人无争议而法院认为应作为调查重点的内容归纳为争议焦点;(2)法官对当事人争执内容认识不清,归纳争议焦点大而化之;(3)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遗漏当事人争点;(4)法官在庭审活动中过于消极僵化,对当事人争议焦点发生变化的事实不做总结,未及时根据庭审变化而及时梳理、归纳争议焦点。
4.庭审小结不及时、全面,尤其是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不能及时将已经查明的事实在庭审小结中予以确认,并对下次开庭需要举证的证据、查明的事实进行明确。
5.审判言辞不够准确,虽基本能够做到通俗易懂,但有时口语化色彩较重,仍然存在使用地方方言、土语、俚语的情形。
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存在着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有:部分法官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司法环境对审判人员的要求高导致法官精神压力过大。客观原因有:多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审判人员疲于应付;业务骨干少;法院承担的社会活动以及法院自身内部开展的审判外的活动太多,审判人员用于案件审判的时间不能保证。
(二)提升庭审规范化水平的具体要求
1.关于庭审举证、质证
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应为商事审判庭审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程序能否顺利开展,直接关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方式
由于商事案件类型的多样性,以及当事人所举证据的多样性,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相应特点,选择适当的举证、质证方式。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为“一证一质”方式;第二种为“统一出示、统一质证、补充发问”方式,上述两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事实较少的案件;第三种为“一事一质”方式,一般适用于审理的案件存在多个争议事实,证据较多,且案情复杂的案件;第四种为“一组一质”方式,一般适用于审理的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证据较多,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2)庭审举证、质证的内容
按照程序要求,法官主持庭审举证、质证,应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将各自的证据材料予以出示,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据内容、证明目的等,再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依次明确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核实询问,甚至某种情形下,法官还可以让当事人围绕某些重点证据,相互发表观点。
2.关于庭审小结
庭审小结是法官主导庭审活动的中心,也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规范庭审小结对于提升庭审的规范化水平十分必要。可以通过让法官掌握庭审小结的方法,使法官的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实践经验、社会阅历、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思维方式,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的理念在庭审小结中一一展现。
(1)规范庭审小结的主要内容
①当事人诉辩事实陈述后的小结。该小结一般有三点:一是明确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归纳当事人的诉辩要点;二是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缩短庭审时间;三是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进行指导。这三方面的小结,均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当事人和法官形成共识。
②举证、质证期间的小结。法官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时加以引导,防止当事人举证、质证偏离焦点,有时焦点既是难点也是重点,一些当事人各方均未涉及到的事实,法官认为必须要查明的,要进行必要的询问。明确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所举的证据及质证的意见要点,对当事人需要完成的举证责任重点分配,明确告知有义务方需要举证的内容,要求其为下次庭审做好准备。对案情不复杂,当事人各方质证争议意见不大,或法官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应在当事人各方质证后及时认证,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经过质证后仍难以认定的证据,一般在法庭辩论后进行认证较为适宜。
③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前的小结。这一阶段小结的重点:一是明确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二是总结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观点及相应的证据,引导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论,以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功能。
④法庭辩论结束后的小结。对于一个诉讼请求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法庭辩论主要是围绕案件的性质和适用法律进行,归纳当事人辩论意见对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官可依据法庭辩论情况作简要总结,阐明该案是否存在调解可能,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考虑引导当事人参加调解。
⑤综合性小结。综合性庭审小结是法官庭审艺术的画龙点睛之笔。综合性小结具有全面性,是法庭审理的中心、重点。通过综合小结分清是非,让当事人心中有数,从而作出于己有利的选择。
(2)规范庭审小结的要求
一个既有说服力又充分显示法官水平的庭审小结,应当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①客观性。不论是当事人的诉辩事实、阐述证据的证明对象、质证意见、当事人相互间的发问及回答、当事人回答法官的询问、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回答,法官一定不能违背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小结事实部分,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认,二要根据认定的证据;辩论中适用的具体法律,一定要明确无误。每个阶段的归纳和小结,均要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可能地使当事人对庭审小结形成共识。(www.xing528.com)
②准确性。庭审小结的准确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归纳当事人诉辩要点要准确;二是确认无争议的事实要准确;三是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要具体且准确;四是归纳举证、质证意见要准确;五是归纳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回答的内容要准确;六是归纳当事人相互发问及回答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回答法官询问的内容要准确;七是归纳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要准确。另外使用的语言要规范,简洁精练,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感觉到小结的内容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③完整性。庭审小结的完整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纠纷在诉讼前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二是纠纷在诉讼中的现状;三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过程中的活动和态度。这三个方面既有实体的,也有程序的,二者应当并重。
④及时性。庭审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归纳、小结,如相对方的自认,对证据无异议,对案件的事实争议不大等,应及时小结,便于对案件事实的确认。
(3)庭审小结的方法
①庭前准备是做好庭审小结的基础
第一,阅卷归纳。阅卷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起点,是法官做好庭审小结的必经路径,阅卷准备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庭审小结是否客观、全面,这对于提高庭审效率至关重要。
A.审查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弄清楚请求人有几个请求,请求的内容、范围;理清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与原告、反诉人的请求是什么关系,请求是属于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还是确认之诉等。
B.认真阅读诉状、反诉状,明白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对于较复杂的案件的诉状,要结合提交的证据,归纳要点。
C.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对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求其填写有当事人姓名、提交的时间、证据名称、来源、份数、证据资料内容、是复印件还是原件等内容的《证据清单表》,并对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分清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公证的是证据形式,还是证据的内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是否是有权部门出具的,是当事人单方委托还是共同委托的,是什么时间出具的等。
D.厘清法律关系。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阅读其提交的诉状、答辩状、反诉状。虽然这些文书是一方当事人精心准备的,但当事人各方已提交的证据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以此初步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准确确定案由,根据已掌握的法律关系,查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E.审查主体是否适格。从诉讼请求出发,结合诉状和证据看当事人与该案是否有法律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法律关系。是否还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对于自然人,要审查是否提交了身份证,住址是否有变化;是农村的,是否外出打工、在何处打工;是城镇的,在何处工作。对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提交了营业执照,还要审查是否按规定年检。
F.立要点。通过阅卷,初步列出当事人可能产生争议的焦点、重点、难点。围绕焦点分清当事人已经举了哪些证据,对庭审中需要通过询问查清的事实拟出提纲,以便庭审中查清。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应先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可先查阅相关资料及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以作为参考。
G.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对可能遇到的难点、重点,进行必要的研讨,以理清审理思路。
第二,证据交换。对于诉讼请求多,证据多,新类型的案件,应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充分利用证据交换,对于做好庭审小结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诉状、答辩状是当事人经过充分准备的,字里行间显示着对己方有利,提交的证据也是经过选择的,通过证据交换,一是使当事人各方都提交证据资料;二是掌握了当事人的证据资料形式、内容的真实程度,所要证明的目的;三是初步了解到纠纷中所争议的问题;四是便于围绕争议的问题指导,指出当事人各方还需要提交哪些证据;五是初步了解了案情,为庭审小结的准确、全面,也为缩短庭审时间打下了基础。
第三,庭前和解或交换意见。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并不需要证据交换,但法官可以通知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或交换意见。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用传票通知的情况下,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当事人各方知道法官主持的是和解,不是开庭,所陈述的内容不作笔录,对开庭审理不具有拘束力,因而态度比较诚恳,说话也比较放开,陈述的案件事实比较真实,即便和解不成功,但法官提前了解到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便于庭前准备对应的方案,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举证、质证与庭前和解、交换意见中的情况更加接近,再加上向当事人各方有目的询问,达到庭审小结更进一步的接近客观事实,从而促成当事人各方在庭审中调解。
②庭审询问是做好庭审小结的关键
庭审小结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等。庭前阅卷着重于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已提交证据的审查归纳,此时法官只是形成感性认识。开庭审理虽是法官主导下的当事人证据展开和陈述对弈,但是当事人一方并非全面、客观地回复案件事实。庭审中当事人间的相互发问,当事人、法官分别向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员、审计人员等的询问和法官向当事人的询问,绝大多数不知道相对方的内容。因此,庭审中的询问就很有必要,对查明案件事实常常起到补充作用,有时甚至起到关键作用。
当事人发问与法官询问也有区别。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发问,须经法庭允许后才能发问,当事人具有被动性,况且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发问,显然总是针对相对方的不足,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向对方发问;法官向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询问,具有主动性,处于中立地位,法官的询问不仅要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还要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如前所述,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在庭前已有充分的准备,即使发表的质证意见,大多数也是有备而来,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在出庭前对申请方的询问,基本上是心中有数,但对相对方和法官是否询问,询问什么,则是意想不到。另外,一方当事人对相对方和法官突如其来的询问,往往是措手不及,此时被询问人回答的情况,一般是比较真实的或拒绝回答,从而使法官对当事人各方所举的证据产生心证,对案件的事实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庭审的小结亦更能客观、全面。所以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除了争议的焦点外,对案件的重点、难点,庭审中要引导当事人各方相互发问,必要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询问当事人,特别是当事人未涉及的又是案件的重点、难点,促使其不由自主地陈述案件真实的案情。
(4)庭审小结应注意的问题
①庭审小结是判决书的基础不是模版。判决书既要以庭审小结为基础,又应忠实于庭审小结,庭审小结的内容应多于判决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的认证和说理部分,因为庭审小结中的举证质证和法庭的认证需要具体,说理部分需要充分、全面、透彻,目的是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听明白。判决书则有其自身的结构要求,碍于表述上的限制,具有概括性。判决书上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除语言结构的调整,不能与庭审小结相矛盾,但又不能照抄庭审小结。
②庭审小结不能流于形式,为小结而小结。当简则简,突出重点,以查明案件事实说明道理为目的,谨防节外生枝。对于简单的案件不必要分诉辩小结、举证质证小结、辩论小结,作一个综合小结即可,总之应因案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③庭审小结应层次清楚,用语简洁,应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用中性词,最好用当事人使用过的语言,以防产生歧义,口音要清楚,语调要适当,以便能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感到亲切、客观、公正,听得明白,同时也便于书记员的记录准确、全面。
3.关于法官言辞
法官的庭审言辞要求包括合法、准确、合乎逻辑、通俗易懂等方面。其中审判人员的言辞合法,应着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而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法律审理完毕时的言辞;也不能在法庭调查阶段,就要求诉讼双方去辩论;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2)审判人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或带有对当事人不尊重、人格否定性评价的内容。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不能说“把证人带上来”、“闭嘴”、“×××非常孬”之类的话。(3)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