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问题1:争议焦点归纳不清晰、不准确。这是此次庭审评查中出现最多的问题。
具体表现:一是主审法官归纳的焦点为“当事人的某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主审法官将当事人已无异议的事项又归纳为争议焦点;三是主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不具体、不明确等。
原因分析:一是主审法官庭前准备不足,对案情把握不够。二是主审法官未结合庭审情况及时调整已经确定的争议焦点,而在庭审小结阶段也没有及时对争议焦点进行调整。
问题2:庭审小结不准确,且位置不一致。这也是此次庭审评查出现较多的问题。
具体表现:一是庭审小结应当放在哪个阶段为宜;二是庭审小结不够准确。
原因分析:一是主审法官对庭审小结的意义理解不足;二是主审法官未能及时根据庭审情况进行总结;三是庭审小结不准确。部分主审法官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未对有争议的证据保留意见,而在庭审小结中却变相对争议的证据进行了认定,造成了庭审小结不准确。
问题3:对调解的把握不足。主审法官均较为注意调解问题,但对调解的把握略显不足。
具体表现:一是主审法官在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法律释明,而仅是简单讯问后即草草结束调解程序;二是主审法官在当事人对调解内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适时提出调解方案,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原因分析:一是主审法官在证据认证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证据采信,使得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合理预期,因而拒绝调解;二是主审法官庭前准备略显不足,没有较为明确的调解方案,使得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明确调解方案的情况下陷入被动,致使调解无法顺利进行。
问题4:合议庭配合问题。
具体表现:一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合议庭成员沟通不及时。尤其是在证据采信方面,主审法官很少与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当庭沟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合议庭的应有价值。
原因分析:一是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情况不熟悉;二是合议庭成员认为虽对案件有着不同的审判思路和看法,但这些意见不应在庭审现场提出,以免影响庭审的正常推进。
其他问题:一是庭审程序阶段转换问题。如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这种情况给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造成了困惑,还容易造成当事人误认为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剥夺的假象;二是庭审礼仪问题。庭审礼仪存在些许瑕疵,如书记员未能佩戴红色领带、庭审中当事人自行传递证据等;三是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问题。部分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更多地埋头看卷,对双方当事人的发言关注较少,有待改进;四是法律释明问题。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适时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和相关注意事项,尤其是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释明,以便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合理预期,也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原因分析: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主审法官未形成良好的庭审习惯。虽然仅是细节问题,但很可能给当事人造成误解。故主审法官仍应当予以关注,在以后的庭审中加以改进。
(二)规范意见(www.xing528.com)
针对庭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民事审判条线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1.庭审礼仪问题。庭审礼仪的设置是为了表明法庭审理的严肃性与庄重性,也表明法律的权威,故法庭审理中应当注重庭审礼仪的规范化与程序化。
规范意见:(1)法庭审理中,当事人不得自行传递证据,应有法警进行传递,一方面防止恶意当事人乘机销毁对方证据,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法庭秩序;(2)审判员和书记员应当注重着装,尤其是人民陪审员也应注重着装。人民陪审员作为临时法官,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遵守法庭礼仪,切实维护法院形象和法律尊严。同时,书记员也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着装,避免出现未佩戴红领带、未佩戴法徽等影响庭审礼仪的行为。
2.庭审阶段转换问题。庭审阶段的设置是为了整个庭审的流畅进行。在每个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均有所不同,因此,主审法官应当向当事人提示庭审阶段转化,一方面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
规范意见:(1)庭审中,主审法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提示庭审阶段转化,如“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2)庭审中,主审法官对于没有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还应当积极进行法律释明。
3.争议焦点问题。争议焦点的设置是为了厘清案件争议的重点,为进一步审理案件奠定基础。因此,庭审中争议焦点的准确清晰归纳十分重要。
规范意见:(1)主审法官应做好庭前阅卷工作,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时固定案件事实。对于争议部分及时归纳出争议焦点;(2)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前应进行沟通,统一审判思路,明确争议焦点,并因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争议焦点。
4.庭审小结问题。庭审小结既是对案件查明事实的总结,也是对争议焦点的确认,直接决定着庭审方向,可以说庭审小结承上启下。因此,主审法官应当高度重视庭审小结问题。
规范意见:(1)鉴于庭审小结是对查明案件事实的总结,故建议将庭审小结放置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2)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证据采信,准确认定已经查明的事实,避免因为证据未能明确采信而使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有不合理预期。
5.调解问题。调解是当前审判工作的重点,在整个质效指标中占有突出位置。因此,主审法官应当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根据庭审情况适时进行调解,以期调解结案。
规范意见:(1)主审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应认真阅卷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适时进行法律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同意调解;(2)庭审过程中要及时进行证据认证,确认案件事实,防止当事人对判决产生不合理预期从而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要求过高;(3)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应提前备好调解方案,避免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具体调解方案而使调解无果而终。
6.合议庭配合问题。合议庭的设置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在庭审中应当突出合议庭和审判长的作用。
规范意见:(1)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交流,统一审判思路,确定争议焦点。(2)强化审判长职责。审判长是整个庭审的主持者,应当突出审判长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3)在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应当积极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事实查明部分,避免陪而不审的尴尬。(4)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尤其是在证据认证方面应当及时加强评议,力争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7.法律释明问题。法律释明是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向当事人提示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配合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故主审法官应当高度重视法律释明。
规范意见:(1)庭审中,合议庭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适时进行法律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配合审判工作。(2)在当事人诉讼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合议庭应加强法律释明,适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忽视的情形。(3)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合议庭主动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当事人证据采信与否的原因。(4)调解阶段,主审法官也应当主动进行法律释明,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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