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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零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审判实践经验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杨俊洁零售业与百姓生活紧密相联,大型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亦将面临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我院受理的原告黄河诉被告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就是大型零售企业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典型案例。该案虽最终以当事人私下协商,原告撤诉结案,但该纠纷的出现无疑对大型零售企业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大型零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审判实践经验

杨俊洁

零售业与百姓生活紧密相联,大型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亦将面临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往往基于取证及诉讼时确认管辖法院、胜诉后执行等考虑将商场或超市列为案件被告,商场、超市成为权利人的主要起诉目标。在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天虹商场、茂业百货、太阳百货、沃尔玛超市、新一佳超市等大型知名商场、超市就均被不同权利人起诉过。自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国家各职能部门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致力于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随着近年知识产权宣传的加强,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也得到普遍提高。在现今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作为担任着城市乃至国家经济发展重要角色的大型零售企业,如何在着力于增强竞争优势、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及企业形象,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妥善应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既是各大型零售企业也是位于矛盾核心的法院应该审慎思虑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特点

1.大型零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众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无处不在

商品的流通过程是:供应商—商场—消费者,要经三类不同的主体,零售企业进货时面对的是众多的供应商,销售时面对的是众多而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同时,与内部员工、与其他企业也会产生众多的法律关系,在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中无形中也就蕴涵着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可以说,风险无处不在。

2.大型零售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众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涉及的行业就多

从服装鞋帽、金银首饰、百货家电到食品等,每一种类的商品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种类不同,标准也不同,大型零售企业的商场、超市作为该众多商品的集中经营场所,需熟悉每一种商品的特点,接受不同行业的不同标准的规制,每一类商品的特点的不同,所给商场带来的经营风险也各不相同。同时,由于经营的商品种类众多,致使企业对商品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的审查难度加大,面临的侵权风险增加。

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在著作权方面,主要侵权形式为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均会在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上做广告宣传,或是自行委托设计制作宣传资料对外散发、赠阅,以宣传企业形象、经营项目、促销活动等,做广告宣传资料时所使用的广告设计方案,必定包含图片、文字、文字与图片的组合,这些图片、文字就极有可能是在未确定作者、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被擅自使用,即使广告宣传资料是委托第三方设计,但因企业为广告宣传的最终受益者,其应就使用的广告宣传资料的合法性承担合理注意义务,而企业怠于履行该义务,从而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即使委托设计合同中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约定,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效力仅在合同订立者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仍应依法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我院受理的原告黄河诉被告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就是大型零售企业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被告太阳百货未经原告许可,在商场外墙上悬挂的巨幅广告中擅自使用了原告创作的美术作品“虎图”,从而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侵犯,法院据此依法判定太阳百货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2.在商标权方面,主要侵权形式为以下两种:

(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大型零售企业中往往经营销售着各种品牌的海量商品。实践中,要求企业对所有的海量商品进行商标侵权与否的鉴别并不符合实际,法律亦未对作为销售方的企业规定如此严苛的注意义务,仅要求企业对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严格把关。但仍有大型零售企业怠于审查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未尽到基本的管理注意义务,或是在明知或应知所售商品的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此时,自是构成商标权侵权无疑,须依法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不在少数,如原告章国鸣、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红宝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多是原、被告私下协商赔偿数额后被告径付原告,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

(2)以出租的方式为承租人销售侵权产品提供场所便利。零售企业与销售者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零售企业往往认为自己并非直接实施销售行为的侵权人而忽视法律对其作为出租方的管理义务的要求。在明知或应知承租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仍不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此时,企业虽不是直接侵权人,却因故意提供便利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须依法与承租人一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我院受理的原告章国鸣、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翠竹分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好又多超市红宝店即是将其一楼的铺位出租给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而该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产品被原告指控侵权。该案虽最终以当事人私下协商,原告撤诉结案,但该纠纷的出现无疑对大型零售企业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www.xing528.com)

3.在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侵权形式为以下两种:

(1)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购买者混淆误认。这里的商品,还包括服务。大型零售企业不仅销售商品,同时还会为消费者提供各类服务。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中,服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大多致力于打造特殊的服务标识,即由各种服务标记、风格和理念构成的整体形象,以区别于其他服务经营者。服务的“包装”,特别是“装潢”,是由诸如营业场所、营业人员、营业工具等装饰、服饰、店面风格等元素形成的独特标识。这种标识是各项具体标识组合而成,实际上构成了服务的综合形象,这种综合形象具有服务的显著性,也即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有大型零售企业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式样和营业人员的服饰等独特风格所构成的整体形象而造成混淆的行为,企业的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须为此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2)对其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零售企业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而向市场提供的关于该商品、服务的宣传性信息,如果内容不真实,一般足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内容真实,但由于不准确或不全面的原因,足以导致该商品的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误解该商品具有本不存在的品质特征或其他特点,企业由此得到利益或竞争优势,也会被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只是部分内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其他知识产权法有规定的,其他规定优先适用。因此,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类案件所占比例较小。但是,这类案件往往所涉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标的也相比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标的较大,该类侵权风险不容忽视。

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以上是大型零售企业经营过程中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为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建立良性向上的发展轨道,大型零售企业必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及管理体系,使风险防范及管理成为一种长效机制、作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

1.在著作权方面,广告宣传时,企业应遵循尽量使用原创的文字、美术或摄影作品的原则,从源头上解决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大型零售企业作为零售业的龙头企业,掌握着资金、人力及技术等整合优势,企业完全可以有效利用资源优势,派专人或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企业商业用途的各类作品的创作、运用及管理。即使委托第三方设计制作广告宣传方案,除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侵权责任的承担,还应就其设计方案中涉及的图片、文字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例如询问图片、文字的来源,作者为何人,是否有向作者支付报酬等,并要求其提供初步证据予以备案。日后即使牵涉著作权侵权诉讼,上述书证均可作为企业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力证据。

2.在商标权方面,当企业作为商场、超市的经营者直接销售经营场所内的商品时,虽无法对海量的商品商标的合法性一一审核,但可以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予以严格把关。企业应制定统一的格式供货合同,于合同中载明供应商应向企业提供的各种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使用合同等,载明供应商对所提供的商品在包装、商标使用等方面的合法性所作的保证,载明如因商品被控侵权供应商赔偿责任的承担及企业享有停止支付货款或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格式合同、企业向其支付的货款凭证等备案。当企业作为出租方为销售者提供经营场所时,亦应制定统一的格式租赁合同,合同中载明的内容亦应参照上述格式供货合同中的内容。此外,企业还应确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如要求承租人经营时按照要求制作及展示店铺名称,于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指令管理人员定期巡查,由各承租人独立收银并开具发票等。如有商标权利人于起诉前向企业主张权利的,企业应主动向供应商或承租人核实情况,确有侵权情节的,企业可依据合同的约定停止销售、停止支付货款、单方解除合同等,既规避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又向供应商、承租人施加了一定压力,有利于促进案件的诉前、审前调解。

3.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企业应首先于企业文化中加大宣传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的经营理念,让商业道德深入人心,从思想上扼杀通过攀附他人声望、窃取他人劳动成果、贬低竞争对手、虚假浮夸宣传等不正当手段盈利的错误观念。其次,企业在自身的经营过程中应以创新、优质、可持续发展为己任,做出自有风格、打造自有品牌、保证商品质量、赢取大众口碑。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效益日益显现,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也逐步提高。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改善和净化的社会背景下,我们法院作为法律的践行者,从审判实践的视角总结大型零售企业经营中经常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以期将可预见的矛盾化解在诉前,同时促进大型零售企业从观念上更加重视企业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管理,从制度上更加完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发展与保护,法院与企业一道,为企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秩序的规范、诚信社会的建立携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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