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方法论问题
随同19世纪精神科学实际发展而出现的精神科学逻辑上的Ⅰ9自我思考完全受自然科学的模式所支配。这一点只要我们考察一下“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这一词的历史就很清楚,尽管这一词仅在它的复数形式下才获得我们所熟悉的意义。[4]同自然科学相比较,精神科学理解自身是这样明显,以致那种本存在于精神(Geist)概念和精神的科学(Die Wissenschaft des Geistes)概念里的唯心主义意蕴在此消失不见。“精神科学”这个词首先是通过约翰·斯图加特·穆勒[5]的《逻辑学》的[德文]翻译者而成为一个通用的词。穆勒在其著作里曾想附带地概述一下归纳逻辑有应用于“道德科学”(moral sciences)的可能性,而翻译者把这种科学称之为“精神科学”。[1]从穆勒的《逻辑学》的内容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问题根本不是要承认精神科学有某种自身的逻辑,而是相反地表明:作为一切经验科学基础的归纳方法在精神科学这个领域内也是唯一有效的方法。在这里穆勒是依据于一种英国式的传统,这个传统的最有成效的表述是休谟在其《人性论》导言中给出的。[2]道德科学也在于认识齐一性、规则性和规律性,从而有可能预期个别的现象和过程。然而,即使在自然现象领域内,这一目标也不是到处可以同样的方式达到的。其原因仅在于:用以认识齐一性的材料并不是到处可以充分获得的。所以,尽管气象学所使用的方法完全类似于物理学的方法,然而由于它的材料不充分,它的预报也是靠不住的。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道德现象和社会现象领域。在这两个领域内对归纳法的使用,也是摆脱了任何形而上学假设的,并且完全不依赖于我们如何思考我们所观察的现象产生过程的方式。我们并不寻找某种特定结果的原因,而是简单地确定规则性。所以我们是否相信意志自由,这完全无关紧要,——我们仍然可以在社会生活领域内作出预见。凭借规则性去推断所期待的现象,这丝毫不包含对这样一种联系方式的假定,即这种联系方式和规则性使得人们有可能去进行预测。 自由决定的加入——如果有这种决定的话——并不破坏合规则的过程,而是本身就属于那种可通过归纳法获得的普遍性和规则性。这就是我们在此纲领性地提出的某种关于社会的自然科学理想,这一理想在许多领域内已有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我们只要想一想大众心理学,就可以知道。
但是,这就构成了精神科学向思维提出的真正问题,即如果我们是以对于规律性不断深化的认识为标准去衡量精神科学,那么我们就不能正确地把握精神科学的本质。社会-历史的世界的经验是不能以自然科学的归纳程序而提升为科学的。无论这里所谓科学有什么意思,并且即使一切历史知识都包含普遍经验对个别研究对象的应用,历史认识也不力求把具体现象看成为某个普遍规则的实例。个别事件并不单纯是对那种可以在实践活动中作出预测的规律性进行证明。历史认识的理想其实是,在现象的一次性和历史性的具体关系中去理解现象本身。在这种理解活动中,无论有怎么多的普遍经验在起作用,其目的并不是证明和扩充这些普遍经验以达到规律性的认识,如人类、民族、国家一般是怎样发展的,而是去理解这个人、这个民族、这个国家是怎样的,它们现在成为什么——概括地说,它们是怎样成为今天这样的。
因为理解了某物是这样而来的,从而理解了某物是这样的,这究竟是怎样一种认识呢?这里“科学”指什么呢?尽管人们承认这种认识的理想是与自然科学的方式和目的根本不同的,人们仍然想以一种只是否定的方式把这种认识描述为“非精确科学”。甚至赫尔曼·赫尔姆霍茨[6]在他1862年著名讲演中对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所作的重要而公正的审察,虽然也是尽力强调精神科学的卓越的和人道的意义——但对精神科学的逻辑性质的描述仍然是一种基于自然科学方法论理想的消极的描述。[3]赫尔姆霍茨曾区分两种归纳法:逻辑的归纳法和艺术-本能的归纳法。但这意味着,他基本上不是在逻辑上、而是从心理学方面区分了两种处理方式。这两种处理方式都使用了归纳推论,但精神科学的推论方式是一种无意识的推断。因此精神科学的归纳程序就与独特的心理条件联在一起,它要求有一种机敏感(Taktgefühl),并且又需要其他一些精神能力,如丰富的记忆和对权威的承认,反之,自然科学家的自觉的推论则完全依赖于他自身的智力使用。——即使我们承认,这位伟大的自然研究家曾经反对那种想由自身的科学研究方式出发去制定一套普遍有效准则的企图,很显然,除了穆勒《逻辑学》告诉他的归纳概念外,他也并不掌握任何其他描述精神科学程序的逻辑可能性。近代力学及其在牛顿天体力学里的胜利对于18世纪科学所具有的那种实际的范例性,是赫尔姆霍茨视为理所当然的事,以致他根本未考虑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哪些哲学条件使得这门新科学能在17世纪得以产生。现在我们知道,巴黎的奥卡姆学派[7]对此曾有怎样大的影响。(www.xing528.com)
[4]对于赫尔姆霍茨来说,自然科学的方法论理想既不需要历史学的推导,也不需要认识论的制约,这就是他为什么不能把精神科学的研究方式理解为逻辑上不同于其他研究方式的原因。
这里有一项紧迫的任务,即把像“历史学派”那样的实际卓有成效的研究提升到逻辑的自我意识。早在1843年,J.G.德罗伊森[8]这位古希腊文化史的作者和揭示者就已经写道:“没有任何一个科学领域有如历史学那样无意于理论上的证明、限定和划界。”德罗伊.森曾经求助于康德,因为康德在历史的绝对命令中“曾指明那种生发出人类历史生命的活的源泉”。德罗伊森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成为重力中心的应是更深刻把握的历史概念,在这概念中,精神科学的动乱不定性将得到稳固并且能有继续发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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