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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野中的儒家文化:以善为审美经验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儒家学者看来,“善”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情感,“美”则是这种情感的适度表达。这便是所谓“君子比德”的思想。而以儒家为代表的“道德论”者,则千方百计地将自然看成是人类伦理道德的化身,不如此,便不足以说明自然的美学价值。

多维视野中的儒家文化:以善为审美经验

第三节 以“善”为内容的审美经验

儒家的生态观念是其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思想的具体表现,儒家的美学观念也是其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思想的具体表现。与这种生态观念相对应,儒家的审美观念显然有着重社会美、轻自然美的特点。《论语》中谈到“美”的次数只有14次,其中7次作“好,好的”讲,3次作“美好的事物”讲,4次作“漂亮,美丽”讲。[1]带有界定性语气的有两句:一句是孔子说的“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论语·里仁》);另一句是有子说的“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前者与“仁”有关,后者与“礼”有关。而根据我们的理解,“仁”是宗法血缘关系的精神内容,“礼”是宗法血缘关系的表现形式,它们显然都属于社会范畴而非自然领域。可见在孔子等人那里,“美”和“善”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

在儒家学者看来,“善”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情感,“美”则是这种情感的适度表达。如果这二者之间得到了很好的结合,就会达到“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论语·八佾》)的境界;如果后者的表达失去了前者的基础,就会出现“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论语·八佾》)的现象;如果后者的表达颠覆了前者的内容,就会出现“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的情况。如此说来,“善”是“美”的源泉,“美”是“善”的表征;“善”具有核心的价值,“美”只有从属的地位。“《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论语·阳货》)也好,“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也罢,“《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也好,“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家邦者”(《论语·阳货》)也罢,儒家的一切艺术标准和审美实践都是按照这套伦理优先的原则进行的。

问题在于,按照这套伦理优先的原则,儒家学者又怎样解释自然美的存在呢?这便是所谓“君子比德”的思想。孔子最早提出“知者乐水,仁者乐山”(《论语·雍也》)的主张,认为不同性格类型与道德素养的人对自然有着不同的爱好。这种将道德内涵与自然形态相比附的思想在《荀子》一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发,形成了“比德”一说:“夫玉者,君子比德焉。温润而泽,仁也;栗而理,知也;坚刚而不屈,义也;廉而不刿,行也;折而不挠,勇也;瑕适并见,情也;扣之,其声清扬而远闻,其止辍然,辞也。故虽有珉之雕雕,不若玉之章章。”(《荀子·法行》)由于时间的久远,我们无法确知这段文字是出自孔子言论的真实流传还是荀子伪托所致,但它确乎符合了儒家思想的内在逻辑。因为按照儒家的“仁学”思想和“美善统一”的原则,如果不通过此类“比附”的手法便不可能找到自然美的存在依据。正如在生态观念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由人与人的血缘关系“泛化”“拟化”而来的一样;在审美观念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只能由人与人的伦理关系“泛化”“拟化”所致。

不仅对自然美的解释如此,对于音乐等相对抽象并富有形式色彩的艺术美,儒家学者也常常采取牵强附会的比附手法。《乐记·乐本篇》曰:“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五者不乱,则无怗懘之音矣。宫乱则荒,其君骄;商乱则陂,其官坏;角乱则忧,其民怨;徵乱则哀,其事勤;羽乱则危,其财匮。五者皆乱,迭相陵,谓之慢。如此,则国之灭亡无日矣。”《史记·乐书》曰:“音乐者,所以动荡血脉、通流精神而和正心也。故宫动脾而和正圣,商动肺而和正义,角动肝而和正仁,徵动心而和正礼,羽动肾而和正智。”如此说来,自然界的音响在艺术家的操控之中便成为社会等级与人格精神的象征了。(www.xing528.com)

从伦理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儒家学者不仅习惯于将自然现象和艺术形式的审美价值统统归结于道德,而且无视人类自然情感的独立价值。因此,在对爱情作品的评价中,儒家学者常常采取“微言大义”式的解读方法,竭力捕捉和发现艺术文本中的道德内容,以至于出现了将《关雎》读解成“喻后妃之德”、将《蒹葭》读解成“刺襄公之未能用周礼”的现象(《毛诗序》)。正如在生态观念上否认自然本身的独立价值一样,儒家在审美观念上也否认自然美(包括自然形式和自然情感)的独立属性。

我们知道,人与自然的关系一向是美学研究的难点和要点所在。换言之,回答大自然何以使我们感动、自然现象何以让我们产生一种美的享受,要比回答人类行为何以使我们感动、艺术作品何以使我们产生一种美的享受等问题更为困难。“目的论”者将自然看成是为人类服务的附属存在,“进化论”者将自然看成是人类进化的史前阶段,“实践论”者将自然看成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历史成果。而以儒家为代表的“道德论”者,则千方百计地将自然看成是人类伦理道德的化身,不如此,便不足以说明自然的美学价值。当然了,这种理论也同样具有两面性:其优点是有助于防止形式主义的美学倾向,其缺点是容易导致功利主义的美学倾向。

正像儒家在生态观念上讲究中庸一样,儒家在审美观念上也讲究适度。生态观念上的中庸旨在维护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审美观念上的适度旨在实现理智与情感之间的和谐。说到底,理智是服从社会法则的思考与判断,情感是主观情绪的自然流露,因而理智与情感之间的和谐也还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庸》第一章)孔子主张“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认为乐而生淫、哀而伤身都是不好的,即所谓“过犹不及”(《论语·先进》)。人们欣赏社会美、自然美、艺术美的最终目的,既不是为了僵化人类的社会理智,也不是为了放纵个体的原始情感,而是要在二者之间达成一种妥协,使原始的情感在自然的流露中自觉地被纳入社会伦理的轨道,以达到“诗教”“乐教”的目的。因此,正像儒家在人与自然的生态平衡中将重点放在人的立场上一样,儒家在理智与情感的审美平衡中将重点放在理智的立场上。正像一枚铜币的两面花纹一样,人与自然的和谐、理智与感情的和谐共同实现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念,而儒家所倡导的“天人合一”,其要点显然不在“天”(自然)而在“人”(社会),这便是儒家的生态观与审美观通通统一于“仁学”思想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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