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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发心者成功转身遇见佛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是弘一大师1926年8月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开示记录,后刊于1927年4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之《林刊》。弘一大师在这次开示中阐明了对于佛教初发心之人在日常生活当中,应该注意的一些比较重要的细节问题。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1],应续受五戒[2]。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

初发心者成功转身遇见佛

本文是弘一大师1926年8月(丙寅年七月前后)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开示记录,后刊于1927年4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之《林刊》。弘一大师在这次开示中阐明了对于佛教初发心之人在日常生活当中,应该注意的一些比较重要的细节问题。这些细节处的注意,对于每个人在人格上的自我修养同样大有助益。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1],应续受五戒[2]。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巧犯。

惟有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

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

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译文(www.xing528.com)

凡是刚开始发心学佛法的人,就会受皈依,接受五戒,如果不能接受全部,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一二戒都可以。在家修行的居士知道佛法的要求,就会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胆大妄为,像杀生、邪淫、虚妄之言、饮酒四戒都是不可以犯的。

在社会上办事的人,要做到不偷盗是最不容易的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与人合伙做生意,报税纳捐的时候,难免有少报税的人。因为与人合伙做事,想实话实说,别人就会认为他愚蠢,或者会遭到股东反对。不知道而犯错和明明知道而故意触犯法律的事,如同信函中夹寄钞票或是把手写函件当作印刷物寄出,都属于逃避纳税罪。

不是自己该得到的而拿走,法律不容许而擅自取用的事情,都有盗取的思想或盗取的行为,属于盗取罪。

不单是有关银钱的入账出账应当心地干净,小到一草一木、一寸纸一尺线的花销,都必须先向物主清楚明白地提出请求,得到他的允许,而后才可以使用;不等到容许就擅自取用的,不曾问明就擅自动用的,都有盗窃的嫌疑,属于盗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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