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文学的边界位置
我们所提出的本体论观点是否也涉及到文学(Literatur)的存在方式,现在似乎成了一个需要认真检验的问题。从表面上看,这里似乎不再存在一种能要求其自身存在价值的表现。阅读(Lektüre)是一种纯粹内在性的事件。在阅读中,似乎完全脱离一切境遇和偶然性,而这些境遇和偶然性在公开的朗诵或演出中是存在的。文学所依据的唯一条件就是它的语言传承物以及通过阅读理解这些东西。审美意识用来使自己独立于作品的那种审美区分难道不是通过阅读着的意识的自主性来确认自身的吗?文学似乎是脱离了其本体论价值的散文诗。书本是为一切人而不是为一人的,这是针对每一本书——并不仅仅是针对某本著名的书[1]——而说的。
[但这是对于文学的正确看法吗?或者说,这种看法最终是来源于一种出自疏异了的教化意识的逆向投影(Rückprojektion)吗?毫无疑问,文学作为阅读的对象乃是一种后来出现的现象。但是,文学这词不是指阅读,而是指书写,这决不是没有理由的。最新的研究(如帕里和其他人)——这种研究使得我需要对我以前所写的这段文字进行改写——已经更改了浪漫派关于荷马以前的叙事诗是口诵的看法,因为我们知道了阿尔巴尼亚的叙事诗有着长期口诵的历史。凡有文字的地方,文字固定史诗的工作也出现了。“文学”产生于行吟诗人的工作,当然这不是指作为阅读材料的文学,而是指作为朗诵材料的文学。无论如何,当我们看到阅读对于朗诵的优先性时(如我们以后所观察的),这并不是什么根本新的东西(我们或许想到了亚里士多德对剧院的忽视)。]
只要阅读是一种有声朗读,这一点便是直接明显的。但是,显然并不存在与无声阅读区别的严格界限;所有理解性的阅读始终是一种再创造和解释。重音、节奏以及诸如此类东西也属于全无声的阅读。意义性事物以及对它们的理解是如此紧密地与语言的实际物理性能相联,以致理解总包含一种内在的言语活动。
如果情况是这样,我们就根本不能回避这一结论:文学——例如,文学自身独特的艺术形式即小说——在阅读中就具有一种同样原始的存在,有如被行吟诗人朗读的史诗,或被观赏者观看的绘画一样。据此,书本的阅读仍是一种使阅读的内容进入表现的事件。的确,文学以及在阅读中对它的接受表现了一种最大程度的自由性和灵活性。[2]这一点可以通过下面这一事实来证明,即我们并不需要一口气地读完一本书,以致重新接受的真正任务就在于继续读。这种情况与倾听音乐或观看绘画完全不同。但是,这却表明“阅读”是与文本的统一相适应的。
只有从艺术作品的本体论出发——而不是从阅读过程中出现的审美体验出发——文学的艺术特征才能被把握。阅读正如朗诵或演出一样,乃是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的一部分。阅读、朗诵或演出,所有这些东西都是我们一般称之为再创造的东西的阶段性部分,但这种再创造的东西实际上表现了一切流动性艺术(alle transitorische künste)的原始存在方式,并且对于一般艺术存在方式的规定提供了典范证明。
但是,这可以推出一个进一层的结论。文学概念决不可能脱离接受者而存在。文学的此在并不是某种已疏异了的存在的死气沉沉的延续,好像这种存在可以作为同时发生的东西提供给后代体验实在的。文学其实是一种精神性保持和流传的功能,并且因此把它的隐匿的历史带进了每一个现时之中。从亚历山大语文学家所创立的古代文学构造法则开始,“古典作品”的复制和保持的整个结果,乃是一种富有生气的文化传统,这种传统不只是保存现存的东西,而且承认这种东西为典范,把它们作为范例流传下来。在所有的趣味变迁中,我们称之为“古典文学”的整个范围一直作为一切后来人(直至古代和现代莫须有之争的时代以及其后的时代)的永恒范例而存在。
正是历史意识的发展,才使得世界文学这一富有生气的统一体从其规范性统一要求的直接性中转变成为文学史的历史探究。但是,这是一个未结束的、或许从不可完结的过程。众所周知,歌德用德语第一次提出了世界文学(Weltliteratur)这个概念,[3]但是对于歌德来说,这一概念的规范性意义还是理所当然的。这一意义即使在今天也还没有消失,因为今天我们还对一部具有永恒意义的作品说它属于世界文学。
属世界文学的作品,在所有人的意识中都具有其位置。它属于“世界”。这样一个把一部属世界文学的作品归于自身的世界可以通过最遥远的间距脱离生育这部作品的原始世界。毫无疑问,这不再是同一个“世界”。但是即使这样,世界文学这一概念所包含的规范意义仍然意味着:属于世界文学的作品,尽管它们所讲述的世界完全是另一个陌生的世界,它依然还是意味深长的。同样,一部文学译著的存在也证明,在这部作品里所表现的东西始终是而且对于一切人都有真理性和有效性。因此世界文学绝不是那种按作品原本规定构造该作品存在方式的东西的一种疏异了的形式。其实正是文学的历史存在方式才有可能使某种东西属于世界文学。
以作品归属于世界文学来给出的规范性标志,现在把文学现象带到了一个新的视点中。因为,如果只有那种以其自身价值可以列入文学创作或语言艺术作品行列中的文学作品才可以被承认属于世界文学,那么从另一方面看,文学概念就远远比文学艺术作品概念来得宽广。所有语言传承物都参与了文学的存在方式——这不仅指宗教的、法律的、经济的、官方的和私人的各种文本,而且也指这些传承下来的文本被科学地加以整理和解释的著作,也就是说,整个精神科学。的确,只要科学探究与语言有本质的联系,那么所有科学探究都具有文学的形式。正是一切语言性东西的可书写性(Schriftfähigkeit),才使得文学具有最宽广的意义范围。(www.xing528.com)
现在我们可以探究,我们关于艺术存在方式所获知的东西,是否还根本地适用于文学的这种宽广意义。我们是否必须把我们上面提出的文学的规范性意义保留给那些可被认为是艺术作品的文学作品呢?我们是否只可以对这些文学作品说它们分享艺术的存在价值呢?是否所有其他的文著作品存在形式都不分享艺术的存在价值呢?
或者说,在这里并不存在一个如此明确的界限吗?实际上有这样的科学著作存在,这些科学著作凭借其文字的优美使自己实现了那种可被视为文学艺术作品和可属于世界文学之列的要求。这一点从审美意识角度来看是明显的,因为审美意识在艺术作品中并不把其内容意义、而只把其造型质量认为是决定性的。但是,自从我们对审美意识的批判从根本上限制了这种观点的有效范围之后,这种关于文学艺术和文著作品之间的区别原则对于我们来说就有问题了。我们已经看到,审美意识并不是一下子把握一部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性真理的。文学艺术作品其实与所有文著作品文本有共同之点,即它是用它的内容意义向我们述说的。我们的理解并不特别关注于作品作为艺术作品应具有的形式成就,而是关注于作品究竟向我们述说了些什么。
就此而言,文学艺术作品和任何其他文著作品文本之间的差别就不是一种如此根本性的区别。的确,在诗歌语言和散文语言之间存在差别,而且在文学性的散文语言和“科学性的”语言之间也存在差别。毫无疑问,我们可以从著作塑造(literarische Formung)观点来观察这些差别。但是,这些不同的“语言”之间的本质区别显然存在于别处,即存在于这些语言所提出的真理要求的差异之中。只要语言塑造使得应当被陈述的内容意义得以发挥作用,所有文著作品之间都存在一种深层的共同性。所以,对文本的理解,例如历史学家所进行的理解,与艺术经验根本不是全然不同的。如果在文学概念中不仅包括了文学艺术作品,而且一般也包括一切文字传承物,那么这绝不是一种纯粹的偶然。
无论如何,艺术和科学相互渗透的情况绝不是偶然地存在于文著作品现象中的。文著作品存在方式具有某种唯一性的不可比较的东西。文著作品存在方式提出了一种转为理解(Umsetzung in Verstehen)的特殊任务。没有什么东西有如文字这样生疏而同时需要理解。甚至与操陌生语言的人的接触,也不能与这样一种生疏性和陌生性相比较,因为不论表情语言还是发音语言总包含直接理解的元素。文字以及分享文字的东西即文著作品,就是转移到最生疏事物中去的精神理解性。没有什么东西像文字这样是纯粹的精神踪迹,但也没有什么东西像文字这样指向理解的精神。在对文字的理解和解释中产生了一种奇迹:某种陌生的僵死的东西转变成了绝对亲近的和熟悉的东西。没有一种我们往日所获得的传承物能在这方面与文字相媲美。往日生活的残留物,残存的建筑物、工具、墓穴内的供品,所有这些都由于受到时间潮水的冲刷而饱受损害——反之,文字传承物,当它们被理解和阅读时,却如此明显地是纯粹的精神,以致它们就像是现在对我们陈述着一样。因此阅读的能力,即善于理解文字东西的能力,就像一种隐秘的艺术,甚至就像一种消解和吸引我们的魔术一样。在阅读过程中,时间和空间仿佛都被抛弃了。谁能够阅读流传下来的文字东西,谁就证实并实现了过去的纯粹现时性。
因此,尽管所有审美上的界限划分,最宽广的文学概念在我们所确定的关系中仍是有效的。正如我们能够指明的,艺术作品的存在就是那种需要被观赏者接受才能完成的游戏。所以对于所有文本来说,只有在理解过程中才能实现由无生气的意义痕迹向有生气的意义转换。因此我们必须探讨这样的问题,即被证实为艺术经验的东西是否也整个适用于对文本的理解,是否也适用于对那些不是艺术作品的东西的理解。我们已看到,艺术作品是在其所获得的表现中才完成的,并且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所有文学艺术作品都是在阅读过程中才可能完成。这一点是否也适用于对所有文本的理解呢?所有文本的意义是随着理解者的接受才完成的吗?换句话说,是否像倾听属于音乐的意义事件那样,理解也是属于文本的意义事件?如果我们像再创造性艺术家对待他的原型那样极端灵活地对待文本的意义,这还能叫做理解吗?
【注释】
[1]弗里德里希·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为一切人而不是为一人的书》。
[2]R.英加登在他的《文学艺术作品》(1931年)中对于文学艺术作品语言层次以及文学词汇视觉效应的灵活性作了卓越的分析。但也可参见本书第124页注释。[目前我已经发表了一系列的研究论文。参见“在现象学和辩证法之间——一种自我批判的尝试”,载我的著作集第2卷,但首先是该卷印出的论文“文本和解释”以及我的著作 集第8卷将收集的一些论文。]
[3]歌德:《艺术和古代社会》,纪念版,第38卷,第97页;以及1827年1月31日与爱克曼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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