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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申请执行顾某相邻关系案解析-执行义务及费用负担

时间:2024-01-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判决生效后,被告顾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原告蔡某于2004年10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产生对立情绪,认为既然是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的,质量必然是合格的,故无须再增加检测这一环节,从而加重被执行人在金钱上的负担。因此而产生的质量检测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顾某负担。

蔡某申请执行顾某相邻关系案解析-执行义务及费用负担

■案情■

申请执行人蔡某

被执行人顾某

蔡某、顾某系邻居,顾某为将其所有的房屋分租给更多的承租人以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将其房屋内多处承重墙拆除,给相邻的蔡某房屋安全带来隐患,故而涉讼。2004年8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顾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拆除其房屋内的分隔墙,并按该房屋原建筑结构重建被其拆除的承重墙(即客厅与卫生间之间的承重墙、客厅与西首房间之间的承重墙、西首房间与阳台之间的承重墙)。

判决生效后,被告顾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原告蔡某于2004年10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焦点问题及其处理■

在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内,相邻方因为承重墙遭破坏而引起的诉讼日益增多。重建承重墙应由谁来实施以及如何确保承重墙的质量往往成为此类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

(一)重建承重墙的实施

重建承重墙作为行为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可替代行为。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仅规定可替代行为可由他人代为履行并由被执行人支付代为履行的费用,而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重建承重墙之类的相邻关系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切身的安全利益,故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宜加大执行力度,尽量缩短执行期限。由于被执行人顾某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曾露面,无法找到其下落,故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委托有施工资质上海某建筑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为履行,由被执行人支付代为履行的费用。

(二)重建承重墙鉴定

在此类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一般仅是判令被告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恢复承重结构,而对于结构恢复后是否应委托权威部门予以检测认定,以及检测费用的负担等问题都没有涉及。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产生对立情绪,认为既然是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的,质量必然是合格的,故无须再增加检测这一环节,从而加重被执行人在金钱上的负担。而申请执行人则认为,任何一项工程施工,完工后都理应验收检测,更何况承重结构的施工质量与相邻申请执行人的安全利益息息相关,只有经过权威部门检测认定后方能认可恢复承重墙的申请事项执行完毕。(www.xing528.com)

对此,执行法院认为:由于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性,如何认定相邻纠纷案件中承重墙结构恢复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必须由权威部门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执行法官尚不具备对该方面作出判断的专业知识,无从认定恢复的承重墙是否切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实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判旨意。据此,在受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承重墙之后,执行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予以检测,以确定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确保承重墙恢复后能够安全正常地使用。因此而产生的质量检测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顾某负担。

■点评■

关于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主要表现在:

其一,执行措施的缺乏。行为请求权与金钱债权或交付特定物的请求权相比,由于其依赖于被执行人自身的行为方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而执行法院强制其履行一定的行为则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

其二,认定标准的不确定。对于金钱或特定物而言,执行法院在认定执行人是否履行完毕上较为清晰,而就行为而言,其是否履行完毕、是否符合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当事人对之多存在争执,执行法官有时亦无从认定。

就本案而言,鉴于重建被拆除的承重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被执行人未自觉主动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果断决定由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代为重建,重建所产生的费用则由被执行人负担,从而将行为请求权的执行转化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既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又使得被执行人为其不履行义务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较好地解决了行为请求权执行中执行措施缺乏的问题。就第二个问题而言,由于重建承重墙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切身的安全利益,且工程技术方面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执行法官无从认定重建承重墙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切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直至建筑公司也都无从或无权加以认定。有鉴于此,执行法院决定委托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确保重建符合质量要求,确保承重墙恢复后能够安全正常地使用,从而较好发解决了行为请求权执行中认定标准不确定的问题。

综合本案的执行过程,执行法院及时果断地采用代履行、委托鉴定等间接执行措施,既满足了重建行为在时间上和质量上的双重要求,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果断地执结了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在此类案件中,一方往往为装修自己房屋的便利而破坏自身房屋的承重墙结构,不仅给自己带来不安全因素,同时也造成相邻方房屋的安全隐患。

案例提供: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写人:薛美芳

点评人: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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