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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基金监管体系:基金风险管理的框架思考

时间:2024-01-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以介绍UCITS的风险管理规范为主,主要针对如下11个方面。要保证定期将关于UCITS风险敞口的信息上报给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使其能够对这些风险的监控工作进行评价。为满足这一要求,基金公司必须具备一个能够按照UCITS III标准来实行监控、履行合规职能的有效的组织结构。再者,如果基金公司委派第三方完成风险管理的任务,则必须要求其提供第三方对UCITS风险管理流程以及监测与控制的细节。

欧盟基金监管体系:基金风险管理的框架思考

本节以介绍UCITS的风险管理规范为主,主要针对如下11个方面。

一、有效地对董事会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控

为了对职责进行强调,要求基金公司风险管理战略与政策首先获得董事会批准。并且,要保证基金公司采取必要的步骤与措施来监控这些风险。要保证定期将关于UCITS风险敞口的信息上报给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使其能够对这些风险的监控工作进行评价。

董事会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它有可能因没有最好地为UCITS的利益采取适当的措施而承担责任。例如,首先,由于缺乏所必备的知识,董事会没有对管理资产的风险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次,如果董事会批准了某种衍生工具的头寸,而这些衍生工具的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董事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董事会也有可能犯人员使用的错误

要想达到UCITS III的合规标准要求,基金公司必须能够证明,它在有效地、积极地行使其监督的职能。为满足这一要求,基金公司必须具备一个能够按照UCITS III标准来实行监控、履行合规职能的有效的组织结构。

承担风险管理责任的任务始终保留在董事会或管理层的级别上。在此前提下,风险管理的职能可以由第三方来完成。但是,我们在这里仍旧要区分风险管理的下面三种职能:测量、控制与监测。

(1)风险测量:是指对风险测度进行计算。该项职能允许被外包或者由第三方指导来完成。

(2)风险控制:是指对于风险测度的控制,制订风险管理报告。

(3)风险监测:它涵盖的是普遍性的监督与风险管理职能的监查。我们的观点是该项职能不应当被外包出去。

FOA[3]为基金公司在行使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监控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指出,基金公司:

(1)必须保证,对于实际使用的衍生品要由独立的专门人员定期进行监控与审查。该专门人员的职责要独立于管理衍生品的具体人员。并且,所有这些行为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2)必须能够证明,对此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以便保证他们有能力识别、管理由于使用衍生品所带来的风险,并且不需要额外专家提供帮助。

(3)必须保证,那些控制风险、行政上管理交易的人员,要独立于初始从事交易的人员。并且,控制风险的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技能与经验,保证他们在交易面临风险的时候,能够有效地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4)在适当的时候,听取外部专家的建议,从而为更好地进行独立评估提供必要的投入。

(5)必须明确外部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及其为完成规定工作所需具备的条件。

(6)必须保证流程被适当地备案。

(7)应该建立持续的更换执行人员的计划。它包含定期对从事核心风险管理职能的人员进行阶段性的更替。

内部控制需要经由有效的内部与外部审计来获得补充。这样董事会才能够独立地评估这些控制措施,对影响UCITS投资主体业务的关键风险进行识别,并进行信用评级。审计人员要求拥有适当的技能与经验,或者经由具备相关技能与经验的其他途径,来对基金衍生品风险进行审计。

二、流程与控制

基金公司必须保证,UCITS的风险被有效地管理,公司具备合适的政策与流程来控制与限制这些风险,并且具备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价与控制的资源。

资本投资公司需要明确定义负责风险管理的个人与委员会,用以保证明确区分风险管理流程中关键因素的职责,从而避免潜在的利益风险。资本管理公司还要对风险测量、监测与控制职能的责任进行明确定义。上述这些职能要有效地独立于UCITS的交易部门。风险部门对于风险敞口的报告要直接上交公司的董事会。对于更大规模或者更复杂的UCITS,应当拥有独立的部门,专门设计、管理其风险测量、监测与控制职能。

风险职能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为:

(1)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或者改进)与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

(2)草拟、发展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

(3)进行事后(ex-post)关于UCITS业务以及业绩的独立报告;

(4)识别、测量新交易与/或新的市场条件下的风险,在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中对此风险进行表述;

(5)测量、监测、控制以及报告资产风险,设立有利于投资者的风险阈值

(6)为含有金融风险的头寸定价,并且进行有利于投资者的绩效监控;

(7)针对市场风险做压力测试;

(8)发展为市场风险进行测量的必要系统,与信息技术部门合作,对风险进行报告;

(9)向董事会汇报对投资者的实际与预期的价值损失,原因在于,这些风险可能影响基金公司的声誉。

三、新产品与业务

基金公司面临的另一项工作是,在新产品推向市场之前,或者新业务开始实施之前,要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些新产品与业务在可靠的流程与控制下被管理。主要的对冲与风险管理都要事先获得董事会或者是相应主管委员会的批准。

此外,新产品或者是投资策略必须要与UCITS的宣传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四、风险管理系统

还有一点很关键,那就是UCITS要具备一套能够捕捉到所有风险来源的风险测量系统。该系统要能够评估因业务变化而带来的风险。风险经理与投资经理要能够明确理解系统的假设条件。

在这里,风险管理系统涵盖的范围很广。它既包含作为风险测量工具的软件,又包含与其配套的风险管理流程与政策。

在该体系中,对衍生品风险的测量要可信、准确。此外,UCITS还面临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缺陷所带来的预料之外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的产生通常缘于不合适的流程与控制、人员错误、系统错误等。金融监管机构认为,风险管理流程是否详尽,是否具备持续性,也很重要。在这个意义上,认真总结风险管理核心系统基本因素也是很有帮助的,例如:(www.xing528.com)

(1)稳定的、易被理解的风险测量方法;

(2)详尽的阈值结构、准则与其他用来管理风险的参数;

(3)稳定的、用来进行风险控制、监测与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

如果风险管理的职能属于董事会以外的其他部门,那么就要求董事会负责风险的管理人员有义务提供过程中所采用方法的细节。

再者,如果基金公司委派第三方完成风险管理的任务,则必须要求其提供第三方对UCITS风险管理流程以及监测与控制的细节。要保持此项工作的持续性,其中包含,在违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存在向上级汇报的机制。

五、阈值制度监管

必须建立并强制执行、运行敞口水平的阈值制度。

六、情景产生

风险部门应当测量,如果市场发生大波动的情况即不同假设情景下有可能产生的损失。建立、审查公司政策与风险阈值时,兼顾考虑到这里的结果。

七、内部报告

基金必须拥有一套合适的,用来对风险敞口进行测量、监测、控制与报告的信息系统。生成的报告要及时地上交给公司董事会负责人。在合适情况下,也报告给相关单个业务线经理。

在内部报告中,要定期审查每只基金的业绩与其相对应的风险水平,并进行业务分析与评估。内部报告要为基金经理提供业绩与风险水平的信息,并且要识别投资阈值的偏差。

八、处理金融衍生品

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要使基金经理能够持续控制、评估衍生品头寸风险,并了解这些衍生品头寸对基金组合整体风险特征的影响。此项工作需要使用独立于柜台交易衍生品价格的准确定价方法。

要对衍生品定价的方法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含:

(1)定价方法,包含选择模型的合理性、假设条件与选择的参数。

(2)选用该模型的目的,市场环境条件。

(3)选用的数据。特别要注意数据来源的独立性,要能将原始数据以合适的形式处理成定价模型可以使用的数据(例如,生成收益率曲线,进行波动率平滑等)。

(4)模型的验证。

九、内部控制审查

基金要具备对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内部控制的系统。内部控制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

(1)对系统的有效性进行定期审查与评估;

(2)在必要的时候,对内部控制进行审核与升级。

此类审查的结果要能够让监管机构看到。

十、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监管机构要能够获得关于评估基金风险水平的有效、及时的报告。报告信息包含期限、采用的货币,以及表外部分等其他相关的因素。

十一、总结

通常,在监管机构评价基金在险价值方法的时候,还应当考虑到如下方面:

(1)采用在险价值模型种类的描述,例如,为什么该模型适用于此类业务,该模型是否是内部研发的;

(2)第三方(例如,审计机构、其他监管机构)的验证细节;

(3)模型参数(例如,置信区间、持有期、历史观测期)的设定;

(4)采用的风险管理标准,包括设计的压力测试与回溯测试流程;

(5)对流程及其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的控制;

(6)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概况以及专业水平等;

(7)所采用软件的概况,以及对软件稳定性的验证工作。

在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的时候,也要对风险管理流程中使用的标准以及上报的机制进行详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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