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
《交往行为理论》(1981)
■ 本书精要
哈贝马斯交往活动理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语言理论,也被称为“普遍语用学”或“形式语用学”,其目的是建立交往活动的普遍前提条件。第二个部分是活动理论,它阐述了交往活动及其有效性要求(真理性、正确性和真诚性),以及交往活动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关系。第三个部分是社会理论,它关心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合理化和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 作者简介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 1929—)在当代西方哲学界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不仅是一位高产的思想家,几十年来出版了极为丰富的著述,而且研究领域也极其广博,涉及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和道德哲学。哈贝马斯不仅善于博采众长,以史带论,综合各家主张的优点,集当代思想之大成,而且他的理论独树一帜,论证深刻,具有理论的建构创新的精神。
哈贝马斯出生于德国贝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一个小市镇——古玛斯巴赫的一个中产阶级的家庭。
1949年,哈贝马斯进入哥廷根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德国文学和经济学。1953年,马丁·海德格尔只字未改地发表了他1935年在弗莱堡大学任教时所作的报告《形而上学引论》。海德格尔这一举动使他开始认识到:哲学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除非哲学对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多种政治事件置之不理。
1953年,哈贝马斯由苏黎世大学转入波恩大学。大学毕业后,哈贝马斯并未在大学很快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从1954年起,哈贝马斯作了两年自由撰稿的记者,主要从人们所提供的大量材料中选择一些问题加以研究。
1955年,他到法兰克福,进入霍克海默和阿多诺领导的“社会研究所”。1961年,他的教授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马堡大学沃尔夫冈·阿本特欧特教授那里获得了通过。从这一年起一直到1964年,哈贝马斯作为副教授执教于海德堡大学,同年下半年,他来到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直到1971年。在这段时间里,哈贝马斯的思想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他批判性地研究了英美的实证主义哲学以及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等思想,总结了一套具有个人鲜明特色的理论体系。此阶段的代表作有:《大学生与政治》、《理论与实践》、《认识与兴趣》和《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
1971—1983年,哈贝马斯担任斯坦伯格的马克斯·普朗克科技世界生存条件研究所所长。在此时期,哈贝马斯广泛地吸收了英美语言分析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结构功能论、道德发展理论的思想,在深入反省马克思主义和批判分析现代西方社会的基础上完成了他的新型批判理论——交往行为理论,实现了批判理论的转向。这一时期的代表作有:《晚期资本主义中的合法性问题》(1973)、《论重建历史唯物主义》(1976)、《交往行动理论》(两卷本,1981)等等。
1983年,他重新回到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直至1994年退休。从这一时期直到退休以后,哈贝马斯拓展了他的交往理论,陆续地写了《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1983)、《现代哲学对话》(1985)、《一种清算灾难的形式》(1987)、《后形而上学思维》(1988)、《追补的革命》(1990)、《作为未来的过去》(1991)、《事实与价值》(1992)、《对话伦理学解说》(1992)、《包容他人》(1996)等。哈贝马斯在其交往理论的基础上,与西方思想界的著名哲学家进行了思想理论的交锋,其中包括:尼采、海德格尔、霍克海默、阿多诺、德里达、福柯和利奥塔等人。近几年,哈贝马斯又与约翰·罗尔斯围绕正义与真理及合理性的关系、政治自由主义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哈贝马斯的大半生从事理论研究工作,他的学术思想正在而且将愈来愈受到世人的关注,他在人文社会科学诸领域的影响也将随着这种关注的加深而不断扩大。
■ 作品内容
哈贝马斯的著作特征是善于旁征博引,在介绍和批判别人的理论同时引出自己的观点。他繁琐的语言风格不免使人们对他的观点的梳理产生困难。《交往行动理论》一书亦是如此,但是在对哈贝马斯整个理论体系有所了解之后,我们可以在他繁杂理论体系背后梳理出一个线索。这个线索就是“合理性”的观念。
哈贝马斯的理论继承了启蒙的精神,启蒙崇尚理性。哈贝马斯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理性”;〔1〕“哲学所使用的原理必须到理性中去寻找,而无须与彼岸世界的上帝打交道,甚至也不用对茫茫宇宙的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刨根问底”。〔2〕理性在哲学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自我反思,即哲学自我批判的意识。与传统的理性主义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把对理性的研究过渡到“合理性”的问题上,即以理性发生的情境与条件作为对理性分析的重点。传统的理性主义直接探索逻辑与科学知识,理性既是哲学的根据又是理论的标准。哈贝马斯认为理论的进步是在对人的认知和行为所遵循的理性的前提和条件的批判中来完成。“合理性”很少涉及知识的内容,而主要涉及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如何获得知识运用知识。哈贝马斯认为不论是对世界本原进行追问的本体论哲学还是对人的内部意识结构进行先验重建的意识哲学都未获得成功,其原因在于他们都站在知识论的立场上,对哲学进行纯逻辑的、非历史的追问,缺乏对理性的形式和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对于人的认知—工具理性、道德—实践理性以及审美—实践理性所作的语境的历史的解释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哈贝马斯引用了“合理性”的概念作为其哲学理论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合理性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交往行为理论之中。
在《交往行动理论》这篇鸿篇巨制中,哈贝马斯从三个层面论证合理性问题。它们是:言语的合理性、行为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其中前两个部分在第一卷中体现出来。
(一)普遍语用学(言语的合理性)
哈贝马斯指出,“每当我们运用‘合理性’这个词时,我们总是认为合理性与知识有密切关系的。我们的知识是有命题结构的,就是说,我们的意见要通过论断的形式陈述出来。”〔3〕所以,“我们可以确定必须根据语言理解的指导线索来分析交往的合理性问题”。〔4〕当哈贝马斯从论断的形式来阐述合理性时,他建构了普遍语用学的理论。
普遍语用学是关于旨在达到以理解为目的的言语行为的理论。理解的概念表明了参与者之间通过合理动员后所获得的意见一致,而这种意见一致的程度则是根据有争议的运用要求加以衡量。哈贝马斯认为一个陈述是正确的或正当的根据在于该陈述能够被相关的参与者批驳和辩护。
交往活动趋向于理解,人类的理解必须借助于语言(确切地说是言语)。交往活动理论与语言理论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这也就是所谓的哈贝马斯的“语言学转向”。奥斯丁与塞尔都从晚期维特根斯坦的理论出发,研究了语言是如何与生活方式中的互动实践联系起来的,强调从语言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的视角来研究语言理论。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或“规范语用学理论”区别于传统的经验语用学理论。
哈贝马斯把“语言”和“言语”进行了区分,其中,言语是人们日常的对话和交谈,是使用语言的行为;而语言则是言语中的一般结构,是通过逻辑分析和结构分析抽象出来的,是表达的规则系统。由于语言和言语的不同,因而他们对言谈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作用。哈贝马斯把“言语”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它是交往行为的最小单位。
在哈贝马斯的语用学理论中企图真正实现由真值语义学向规范语用学的跨越。在他看来,不论是奥斯丁还是塞尔都没有真正摆脱“语言与世界的客观关系问题”,即“言语行为”的有效性(正确和错误)始终是陈述命题与事实相符合。哈贝马斯认为:言语的有效性应在交往行为当中进行检验。存在一种语用学的规则,语用学的规则适用于交谈中的话语。话语的要素单位——言语的有效性,可以像语义学中的句子一样进行科学性、逻辑性的分析。
哈贝马斯按照语言的应用,将对象领域在形式上划分为几个不同的世界,这些不同的世界同时又是语言的本体论前提。第三人称的语言以观察者的态度区分出一个外在自然的客观世界,第二人称的语言从参与者的态度区分出一个以你—我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世界,第一人称的语言以主体性态度区分出一个内在自然的主观世界。因此,每一种构成完好的言语行为都具有三重关系,“这样一种关系往往存在于表达与(1)客观世界(作为真实论断可能涉及的所有实在总体);(2)社会世界(作为一切合法调解人际关系的总体);(3)主观世界(作为发言者特有经历的总体)”。〔5〕它们可以分别概括为:话语与作为现存事物总体的外部世界的关系;话语与作为所有由规范调整的人际关系之总体的社会世界的关系;话语与作为主体意向性经验之总体的内在世界的关系。
相对于三重世界以及它们与话语的三重关系,哈贝马斯提出,任何语言都可以以三种方式来加以运用,即认知的、交互活动的和表达的方式,并从而发挥着三种不同的语用学功能。在语言之认知的使用方式中,话语的语用学功能是呈现某种关于外部客观世界的事实;在语言之交互活动的使用方式中,话语的语用学功能是建立某种合法的人际关系;而在其表达的使用方式中,话语的语用学功能是表达某种言说者的主观意图。
交往性资质的三种能力为交往活动确立了前提条件,这三种能力在语言实践中以三种不同的方式揭示了作为自然事物的外部现实、作为合法人际关系的规范现实和作为主体意向的内在现实,这也就是语言分别发挥了三种不同的语用学功能。但是,一种言语行为根据什么可以被认为是正当地发挥了其功能?如何判断语言在不同的运用中适当地表现了话语与三重世界的关系?简言之,话语有效性的普遍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涉及了话语的“有效性要求”。“如果这种分析是正确的,那么,论证理论就负有一种重要的论证职责;就是说,论证理论必须能提出一种运用要求的体系”。〔6〕
哈贝马斯认为,从语用学的角度看,语言的普遍的有效性要求是话语的“可理解性”。一般而言,话语只要能够符合某种语言的语法规则,它就是可理解的。除此之外,对应于语言的三种语用学功能,还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就语言的呈示事实之功能来说,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是陈述的“真实性”,一个陈述外部世界事实的话语必须被认为是真实的;就语言的建立合法人际关系之功能而言,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是规范的“正确性”,一个产生出共同认可的价值规范的话语必须被认为是正确的;就语言的表达主体内心意向之功能而言,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是“真诚性”,一个表达出说话者意图的话语必须被认为是真诚的。
哈贝马斯认为,所有语言都具有呈示事实、建立合法人际关系和表达意图的功能,因此,“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是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即它们是所有言语行为都应该加以满足的。从原则上讲,任何一个语句都可以具有三种语用学功能,从而对任何一个语句都可以提出三种有效性要求。但在人们实际的话语实践中,一个具体的语句往往只能履行一种语用学功能,从而它必须满足的有效性要求通常只有一个:一个陈述性语句应该是“真实的”,一个规范性语句应该是“正确的”,一个表达性语句应该是“真诚的”。那么如何使语言的全部有效性要求适用于每一具体的话语呢?这个问题涉及哈贝马斯的“主题化”概念。
哈贝马斯提出,在日常的语言实践中,在具体的语境中,人们或者以“认知的”或者以“交互活动的”或者以“表达的”方式来使用语言。在“认知的”语言运用方式中,话语所陈述的内容被主题化了,被突显出来了,从而“真实性”成为必须被满足的有效性要求,其他两种有效性要求则退居其后。在“交互活动的”语言运用方式中,话语所建立的合法人际关系被主题化了,被突出了,从而规范的“正确性”成为必须被满足的有效性要求,另外两种有效性要求则处于隐蔽的状态。在“表达的”语言运用方式中,话语所代表的主体意图被主题化了,被强调了,从而“真诚性”成为必须被满足的有效性要求,“真实性”和“正确性”则回归背后。通过这种“主题化”,每一言语行为以实际上只满足一种有效性要求的方式而潜在地满足了全部三种有效性要求。
哈贝马斯坚持这些有效性要求是普遍的,是所有语言交往的前提条件和必须遵守的规则。但是,当一个言说者进行一种标准的语言活动时,那么他凭借什么使听众相信他的言说是真实的,他的言说所体现的价值规范是正确的,以及他的言说的意图是真诚的?简言之,话语的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将话语影响力建立在主体间性的基础之上,即话语实践的参与者对有效性要求的相互承认是话语之“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保证。具体地说,言说者在陈述的言语行为中有提供“根据”的义务(“根据”依存于与之对应的经验),在规范的言语行为中有提供“正当性”的义务(“正当性”依存于与现存的规范体系相一致),在表达的言语行为中有提供“可信性”的义务(“可信性”依存于行为的结果)。言说者的言语行为设定了提供这些义务的承诺,而听者则承诺了相信言说者的义务。
(二)四种行为模式
交往活动理论既表现为一种语言分析,也表现为一种行为分析。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是对当代行为理论和语言哲学的一种综合。哈贝马斯为了更清楚地证明交往活动模式的优越性,首先提出了社会理论中的其他三种活动模式,以与他自己的交往活动模式相比较。
(1)目的论的活动模式。哈贝马斯指出,这种活动模式以活动者与事态世界的关系为前提,集中体现了行为中主客体的典型关系,显示了各种主体旨在达到其行为目的而建立、创造和实现有利的行为环境的努力,也同时表现了他们在为此目的而选择各种适应的手段的过程中认识能力的演进。这样,活动者针对世界的活动的合理化的标准或者依照“真理性”或者依照“成功性”,“真理性”标准体现了在目的论的意义上认知活动的合理性,而“成功性”标准体现了目的论的意义上实践活动的合理性。目的性行为旨在影响一个客体,从而具有“工具的合理性”,就是工具性行为;或者目的性行为旨在影响一个主体,从而具有“策略的合理性”,就是策略性行为。对于社会活动,所谓“客观的世界”不仅包括作为事态的自然事物,也包括作为事态的人的意图、策略和决定等等。活动者对各种事态的干预和操纵,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
(2)规范调节的活动模式。在这种活动模式中,活动者主要不是与客观世界相关,而是与社会世界相关。是一个社会集团的成员以共同的价值观为取向的行为。社会世界由规范关系构成,这些规范关系确定了对于人际关系总体而言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如果活动者们共同拥有这些规范关系,他们也就共同拥有这个社会世界,这种活动不能发生于孤立的存在的个人,或与其他成员的偶然相遇。只有活动者们共同承认这些规范关系的有效性,那么这些规范关系才能作为社会世界而存在具有规范调节的意义。在哈贝马斯看来,活动与社会世界的关系可以按照规范的“正确性”和“合法”来加以评价,换言之,规范的“正确”和“合法性”为规范调节的活动模式提供了合理性标准。
(3)表演的活动模式。哈贝马斯认为,与目的论活动和规范调节的活动相比,表演的活动模式在社会科学中的表述是非常不清楚的。所谓表演活动是指活动者之旨在揭示其主体性的活动。表演行为的每一个行为角色可以通过其行为向观众提供关于角色自身的某些形象,或多或少地表现其“主观性”。这个主观世界被定义为“主观体验的总体”,其中包括意愿、情感和需要等等。衡量活动者与主观世界之间关系的合理性的标准,在于行为者主体关于自己所说的东西与他的后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也就是说,他是否在表达自己的真实体验。因此,就其与他人的关系而言,评价表演活动之合理性的标准是“真诚性”;就其与自己体验的关系而言,评价表演活动之合理性的标准是“真确性”。前者关联到欺骗他人的问题,后者关联到欺骗自己的问题。(www.xing528.com)
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模式与上述三种活动有关,但又与它们完全不同。在上述三种活动模式中,涉及三个不同的世界和三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目的论模式与客观世界相关,其对应的有效性要求是“真理性”和“成功性”。规范调节的活动模式与社会世界相关,其对应的有效性要求是“正确性”和“合法性”。表演的活动模式与主观世界相关,其对应的有效性要求是“真诚性”和“真确性”。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三种活动模式都是片面的。“这三种不同语言构思的片面性表现为……第一种,把交往看成仅仅为了实现自己目的的人的间接理解;第二种,把交往看成仅仅为了体现已经存在的规范性的认可的争取意见一致的行动;第三种,把交往看成吸引观众的自我表演”。〔7〕交往行为者不直接涉及客观的、社会的、主观的世界中的某些东西,而是基于他们所解释的“生活世界”,即基于他们所理解的、用他们的语言表达的“经历过的经验”,各自同时地在“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中,反思同有关的事物发生关系,以便在对所处的环境的共同认识中取得协调性的一致意见。由于语言成为交往活动所必需的工具,所以,交往活动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之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的,而是反思的。活动者借助语言将这三个世界整合为一个体系,并将这个体系当做达到理解的前提条件,当做解释的共同的框架。
(三)社会合理性
哈贝马斯论述社会合理性的问题主要通过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问题的批判中来完成。这构成《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的大部分内容。为了构造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除了阐述有效性要求理论之外另一个理论准备就是生活世界理论。关于生活世界的概念,在第一卷中就有所介绍。在第一卷中的论述中,生活世界的概念具有符号化的意义。“生活世界储存了先辈们以前所做的解释成就”;〔8〕“进行交往的主体始终是在生活世界范围内相互理解的。他们的生活世界是由或多或少分散的、但总是固定的确实的背景构成。这种生活世界的背景是用来作为状况规定的源泉,而这些状况规定是由参与者作为固定的规定首先设置的”。〔9〕哈贝马斯把交往活动定义为达到理解的活动。交往活动是通过语言的媒介而与三个世界打交道的,但是,进行交往的主体始终是在生活世界的视阈里相互理解的,也就是说,交往活动于三个世界的关系是间接的。交往活动的参与者直接参与的仅仅是一个符号世界,一个语言和文化的世界,因此,语言和文化是生活世界的基本因素。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的结构和语言世界的结构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交往行为的主体通过言语相互理解,一种语言为交互主体所共有,他们通过话语而建构生活世界。而在关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理解中,语言传统和文化传统具有某种超验的地位。在这种意义上,“生活世界”构成了理解的结构、背景或前提。
交往活动的参与者总是在“生活世界”的界域内活动,他们永远不能不出其界域之外。这样,“生活世界”确定了使理解成为可能的主体间性,而交往活动的参与者通过这种共同的“生活世界”来理解和表达存在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中的事物。
哈贝马斯进一步阐述道:“交往行为者总是在他们的生活世界的视野内运动;他们不能脱离这种视野。作为解释者,他们本身与他们的语言行动同属于生活世界”。〔10〕在他看来,生活世界类似演说者和听众在其中相遇的先验场所,它的界限是模糊、流动的,行为参与者以此作为现实的活动的背景,彼此相互提出要求以便使他们的表达与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相适应,并且可以批判和证实这些有效性要求,排除意见不一致,取得彼此的认同。正是在这种可信赖的、熟悉的背景中,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才是可能的,正是这种相互理解在维系着社会行为或交往行为。
生活世界是一个结构,这种结构分化为三种构成因素,即文化、社会和人格。哈贝马斯将文化理解为交往活动的参与者借以向自己提供解释的知识总体,将“社会”理解为参与者借以调整其社会群体成员资格并从而确保社会团结的合法性秩序,将“人格”理解为释义为主体在理解活动中能够演说和行动并从而确认其同一性的资质。
生活世界又是变化的,在现代化过程中经历着合理化。“生活世界”的合理化就是哈贝马斯所谓的“生活世界的再生产”。与生活世界的三种构成因素相对应,生活世界的再生产也分化为: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和人格社会化。
哈贝马斯揭示了:(1)文化的再生产保证了传统的连续性及其更新;(2)社会的整合促使社会群体秩序和团结的形成;(3)人格社会化为更高阶段的自我认同提供了前提条件。哈贝马斯还认为,对生活世界的结构区分是相对的,生活世界三个结构要素的相互连接,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意义关系网,并通过交际语言的共同中介,它们之间相互交叠在一起。其中,每一再生产过程都为其他两个结构要素的再生产做出了贡献。
对此,哈贝马斯做出了如下解释:(1)从文化层面上,如果文化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知识并能够满足相互理解的需要,文化再生产关系到传统的连续性、社会系统合法化得到解释以及个人日常知识的形成;(2)从社会层面上,如果社会整合的程度满足生活世界的和谐性要求,那么,这个整合过程就能保证不同个人的社会属性的合理调整,另一方面促成文化知识储库中道德规范形成;(3)从个人社会化层面上,如果个性体系发展到足够成熟的统一性水平,那么,“他们能够符合实际地控制他们生活世界中出现的状况”。〔11〕与之相联系的相反情况是,如果这些再生产过程破坏、被打乱或失调,在文化领域则表现为意义的丧失,在社会领域将产生不合理现象,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则造成连锁反应。
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在交往活动发挥其功能的情况下,“生活世界”的这种再生产才能够顺利实现。就文化而言,交往活动显示为一种解释活动,它直接推动了知识总体的形成和传播;就社会而言,交往活动不仅使参与者们达到相互理解,而且还要达成共识,使行为协调一致和相互合作;就人格而言,主体在交往活动中证实、发展和提高了自己,增加了其自我认同。这样,在相互理解方面,交往活动发挥了一种传播和更新文化知识的功能;在协调行为方面,交往活动服务于社会整合和巩固团结;最后,在社会化方面,交往活动有助于个人同一性的形成。
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和人格社会化构成了广义的“生活世界”的文化再生产。与“生活世界”文化再生产相对的物质再生产总体被哈贝马斯称为系统。从社会进化论的观点看,哈贝马斯认为社会体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独立化,从而导致了“生活世界”与“系统”的分化。
为了说明“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化,哈贝马斯引入了“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两个概念来说明现代社会生活世界殖民化。
哈贝马斯指出:“社会整合确定活动方向系统整合则沿着这些活动方向正确地前进。在社会整合情况下,活动体系是通过交往共识获得统一的,这种共识通过规范来保证,或者由交往达到;在系统整合的情况下,活动体系是通过对个人决策的控制获得统一,不是通过主体间的协调一致”。〔12〕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分化为不同的次体系。其中,“市场是一种摆脱规范调节合作化联系的最重要范例”。〔13〕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组织和政治机构分离了,“系统”与“生活世界”的是相互独立的,从而导致了二者的脱节。作为其结果,“系统”的力量迅速扩张,货币和权力这两种媒介开始取代交往活动成为社会行为核心。这样“独立自主的系统从外部侵入生活世界就像殖民的主人进入部落一样”。这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病症——“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 简要评述
《交往行动理论》是一部当代颇受关注的哲学理论著作。哈贝马斯的这一著作问世之后,引起了热烈的争论。持批判态度的观点认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带有乌托邦的色彩。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是一种话语的沟通,意在达到理解与共识。他提出了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途径——“选择恰当语言进行对话”,但他的语言是一种先验的、抽象化的、符号化的语言,撇开了语言与人类实际生活的内在联系。语用学的对话不能还原为现实的生活。对话中的理想环境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原型。即话语实践永远取代不了真正的生活实践。他过分强调了社会文化因素,避而不谈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固有矛盾,企图在不触及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化”交往行为的实现来完成社会的救赎,回避了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弊病的深刻根源。他所提供的理想社会的美好图景,实际上是空洞和缺乏实践意义的。“如同我们时代中许多有创造性的思想家一样,哈贝马斯并没有提供太多的、像他有时叫做生活方式的语法那种现成的解决问题的方案”。〔14〕因此,有人认为哈贝马斯通过对话达到沟通的交往理论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
另有观点认为,交往行为理论的哲学本身包含的自明的哲学前提。这个自明的前提是康德的自然法则。哈贝马斯的交往活动理论所导向的实践是群体的合作,由理解所达成的共识将使人们能够团结合作。那么是什么迫使我们参与对话,而最终实现共识。这是一种规范的力量,社会共同体生活的规范的力量。在这个假设中,“每个人都把其他参与者作为平等而公平的个体来对待”。〔15〕这与康德把“作为合理而理性的自由平等的人的观念是建构基础”〔16〕的道德哲学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关于“乌托邦”的问题,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乌托邦不同于幻想,乌托邦具有积极属性的,正是乌托邦的精神,体现了一个与现实完全不同的未来,为开辟未来提供了精神动力。所以关于乌托邦的说法并不能让哈贝马斯在理论立场上退却。启蒙理性的历史成就说明了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性,而每次社会进步总是乌托邦力量释放的结果。乌托邦的本质在于超越,人类文明进步就是不断超越自身的结果。
从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自明的前提上看,交往理性具有浓厚的规范性的色彩。哈贝马斯后期提出的商谈伦理学可视做交往行为理论的升华。商谈伦理学中程序主义的对话原则正是交往行为理论的自我完善。
原则包括客观知识的原则和指导人们行为的原则,对自然的和规律的知识得到承认就不会发生混乱和冲突,人们可以去共享。社会生活中的的原则体现为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建立起来,需要得到普遍的承认和认可。
商谈不同于康德的道德法则,商谈把意识上升至言语,言语是一种活动,商谈本身是一种活动,并且是语言的活动。言语的活动又是一种论辩的活动,根据哈贝马斯的语用学原理,语言的论辩活动可以通过有效性要求的机制在主体间的交流实现理论意义上的沟通。商谈本身并不是单纯的言语活动。更应该是符合规则的活动。
程序由自愿原则和赞同原则构成。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最终落实到规范的制定与遵守中来。康德认为,理性就是一种原则的能力。哈贝马斯与康德不同的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是规范的制定停留于先验的直观之中。哈贝马斯把原则规则发展到程序的高度,使规范如何在现实中社会化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在传统理性主义的超越与进步。
(辽宁大学:高玉平)
注释
〔1〕〔2〕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4页。
〔3〕〔4〕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07页。
〔5〕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6〕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60页。
〔7〕〔8〕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101页。
〔9〕〔10〕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74页。
〔11〕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页。
〔12〕〔13〕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203页。
〔14〕 〔英〕威廉姆·奥斯维特:《哈贝马斯》,沈亚生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15〕 Rüdiger Bubner: Modern german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78.
〔16〕 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张国清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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