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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哲学名著导读》中的《正义论》(1971)

时间:2024-01-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这些影响和罗尔斯对它们的思考都反映在他的巨著《正义论》中。罗尔斯是在1962年即任哈佛大学教授时开始写作《正义论》的,在此之前,他已经写过一些与此相关的论文。2002年11月24日,罗尔斯因病逝世,享年81岁。■作品内容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大辩论。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20世纪哲学名著导读》中的《正义论》(1971)

罗尔斯:
正义论》(1971)

■ 本书精要

要了解当代哲学的思想和发展趋势,人们必然要理解政治哲学;要了解政治哲学,就必须了解自由主义的旗手、著名的哲学家罗尔斯的思想;要了解罗尔斯的思想,就必须研读《正义论》。

■ 作者简介

几百年来,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一直是自由主义。现代西方社会流行的政治观念是由自由主义价值观确定的,目前通行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按照自由主义理想建立起来的。对于许多西方思想家来说,自法国大革命起,社会的基本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就一劳永逸地确定了。

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的新自由主义在美国迅速崛起,继而传播到全世界。这种新自由主义在政治价值、理论体系和论证方法等方面对古典自由主义提出了挑战,并取代古典自由主义成为当前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特别是社群主义的猛烈批判,但这些批判反倒对新自由主义的传播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其更受世人瞩目。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就是这种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当代新自由主义的旗手。1921年2月21日,罗尔斯出生在巴尔的摩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美国一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母亲是一位热心的社会活动者,一度曾担任巴尔的摩选区妇女投票联盟的主席。1939年,罗尔斯进入普林斯顿大学学习哲学。在此期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罗尔斯完成本科学业,参加了1943年的军训并在太平洋战争中对日作战。很幸运,罗尔斯在战争中生还(曾遭遇日军伏击而差点殒命)。1946年,罗尔斯重返普林斯顿大学,攻读哲学硕士学位,并在1950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

1950到1952年,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大学担任讲师。在此期间,他熟读了大量的经济学著作。在访问牛津大学时,结识了当时有名的哲学家,如奥斯丁、赖尔、哈特、以赛亚·伯林以及黑尔等人。1953年,罗尔斯在康乃尔大学获得助理教授职位,之后获得副教授终身职位。1960年,任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开始其哲学系的创建工作。1962年,任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直至退休。

罗尔斯一生都在学校度过,但社会政治运动却给他的学术思想以极大影响。罗尔斯生活的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如火如荼,如校园学生运动、全国反战运动、反种族歧视、反贫穷运动。人们对政治权利的争取和维护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这些影响和罗尔斯对它们的思考都反映在他的巨著《正义论》中。罗尔斯是在1962年即任哈佛大学教授时开始写作《正义论》的,在此之前,他已经写过一些与此相关的论文。1971年,《正义论》出版。

《正义论》出版后,立即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而回应它的学术文献不计其数。《正义论》在当代的各种学术领域(如哲学、道德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中产生了无法估量的影响,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影响会越来越大。《正义论》确立了当代政治哲学的话语系统,所有政治哲学都是在此话语体系内表述,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罗尔斯。

罗尔斯本人是一位非常谦逊的学者。《正义论》出版后,罗尔斯一边回应学术界对他的批评,并在接受正确批评基础上一边继续完善自己的理论。这些理论都反映在后来的著作中,例如由诸多论文集结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1993)以及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正义理论之最后表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罗尔斯一生著作等身,除前面所说的著作外,还有1999年出版的《论文集》、《万民法》,2000年出版的《道德哲学讲演录》等。由于突出的思想贡献,罗尔斯在哈佛被评为“大学教授”,其著作多次获美国大奖。2002年11月24日,罗尔斯因病逝世,享年81岁。

■ 作品内容

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大辩论。这场辩论持续时间之长,影响面之广,以及所产生的学术文献之多,在西方政治哲学的整个历史中是极其罕见的,以至于政治哲学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兴盛。更为重要的是,《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发生了从“自由”到“正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变换。

罗尔斯之前,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由。罗尔斯的核心概念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the first virtue),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罗尔斯的正义是社会正义。正义问题关注的不是社会的枝节方面,而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2〕

正义成为政治哲学的主题,正义主要关心“社会的基本结构”,特别是社会用以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和利益的方式,这充分表明罗尔斯企图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强烈愿望。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3〕因此,《正义论》所体现的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到正义的变换,实质上是从自由到平等的变换。自启蒙时代以来,自由和平等一直被视为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一般认为,自由问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然而平等问题的解决却绝非易事。在罗尔斯看来,经过两个世纪的努力,当代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中自由问题已经得到了完满的解决,现在应该是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时候了。

《正义论》这部巨著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它阐述了罗尔斯的新契约论以及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二部分为“制度”,它将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社会制度,使之体现为社会的政治正义和分配正义,并探讨了服从正义的义务和对不正义的非暴力反抗等问题。第三部分为“目的”,它主要关注正义社会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这涉及正义感、道德心理学和善等问题。

第一部分:理论。对不平等的解决,罗尔斯是通过两个正义原则来实现的。罗尔斯将其一般的正义观念描述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4〕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念体现为两个正义原则。通过罗尔斯许多非常复杂的推论,这两个正义原则的最终表述是这样的: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

(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5〕

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它用以确保公民的平等的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它用以保证一种平等的分配,即平等地分配收入、财富和机会等等。两个正义原则都体现了平等理念。

罗尔斯认为“民主的平等”观念最能体现正义的两个原则。关于民主的平等,必须同“自然的自由”与“自由的平等”这另外两种平等观念对照理解。“自然的自由”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这种自由体系代表了一种形式的权利平等: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是,在这种体系中,个人的前途(收入、财富和机会等)总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的影响,如天赋能力的高低、家庭出身和社会环境的好坏等等。罗尔斯认为:“自然的自由体系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就是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偶然任意的因素的影响。”〔6〕

“自由的平等”力图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它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这是一种机会的平等。虽然“自由的平等”可能较好地消除社会和文化方面偶然因素的影响,却没有消除自然方面偶然因素的影响,“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所决定……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一结果是任意的”。〔7〕人们知道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和文化的;另一种是自然的。通常人们认为,产生不平等的社会文化因素经过努力是可以消除的,但自然的因素却无法消除。罗尔斯认为,仅仅消灭由社会文化因素产生的不平等是不够的。在他看来,由自然因素产生的不平等不仅是应该消除的,而且也是能够消除的。民主的平等,就是要消除自然的偶然性因素给人们所造成的不平等。

“民主的平等”就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即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一部分。罗尔斯认为,一个理想社会的分配方式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但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任何社会都无法做到完全平等,那么就应该争取达到相对而言最大的平等。什么是最大的平等?罗尔斯凭直觉感到,社会中最需要帮助的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财富和收入,社会不平等最强烈地体现在他们身上。这些人被罗尔斯称为“最少受惠阶层”。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这些“最少受惠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分配差距。这样,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8〕

罗尔斯实际上提出了三条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确保了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确保了“平等”,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差别原则)确保了“博爱”。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正义论”体现了这三种价值理想。但是,这些价值理想在许多情况下会相互冲突。罗尔斯以“辞典式序列”的方式来解决三者之间的优先性问题。第一个优先规则规定,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优先规则规定,第二个正义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而且,这些优先规则规定正义原则按照一种辞典式序列来排列,即只有首先满足了在先的原则,才能考虑后面的原则。〔9〕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的实质是政治自由对经济平等的优先。第二个优先规则确定了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其实质是正义(平等)对效率的优先。

罗尔斯在对正义原则的论证中使用了契约论的程序。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应用契约论方法得出来的,在这方面,他继承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古老传统。罗尔斯试图在综合近代以来那些最伟大的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的基础上,提炼出一种新契约论,并从中推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契约论是《正义论》给人印象最深的特性之一。

对于罗尔斯,契约论的优点是它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可以将正义原则看做具有理性的人们所选择的原则。就此而言,正义论是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也许是它最有意义的一部分。契约论的实质在于:如果我们能够进行选择,那么我们将选择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安排?在各种各样可行的社会政治安排中,我们将选择哪一种?罗尔斯认为,我们选择什么,取决于我们在什么处境中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处境就是“原初状态”。罗尔斯给“原初状态”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它是一种其间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会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其选择结果不受偶然因素和社会力量的相互平衡所影响的状态。”〔10〕“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的假设:“这种原初状态既不可以被设想为一种实际的历史事实,更不可以被设想为一种原始的文化状况;它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11〕“原初状态”为人们提供审慎推理的前提,契约的选择理念和一致同意理念也就体现在“原初状态”的规定中。

罗尔斯的新契约论是一种合理选择的理论。它包括选择主体、选择环境和选择动机等理论。选择主体是康德哲学意义上的道德主体。罗尔斯承袭了康德的人性观,主张“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12〕这说明,道德主体是自主的、自律的和自由的。罗尔斯更强调自由的选择。从契约论的观点看,这种选择自由对于道德主体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为道德主体“要以这种选择自由来表现他们作为理智王国之富有理性和平等的成员”〔13〕。选择自由在新自由主义的契约论中具有更深的含义。对于罗尔斯,不仅我们拥有选择的自由,而且我们选择什么充分地表达了“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够成为什么的愿望”。选择自由与人的形而上的本性是联结在一起的。罗尔斯效仿康德,将其契约论建立在“本体自我”(noumenal self)的最终基础之上,而原初状态不过是“这种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个观察点”。本体自我体现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根本原则:人是目的,而绝不能被当做手段。“人是目的”为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定了一种绝对的价值标准,社会基本制度的价值和人的行为的价值都完全取决于它们同这一绝对价值的关系。任何东西只要违反了“人是目的”这个原则,都将变得毫无价值。所以,在罗尔斯的“正义对善的优先”之前,应该还有一个本体论前提:人作为目的对正义的优先。这正是罗尔斯所谓“自我优先于目的”所隐隐约约表达的东西。〔14〕

选择环境就是“正义的环境”。罗尔斯将“正义的环境”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环境或自然条件,其中包括在一定范围的地理区域内存在着众多的个人,但罗尔斯强调的东西是“适度的匮乏”(moderate scarcity)。因为,如果客观条件非常优越,自然资源十分丰裕,人的生存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为相互合作达成契约了。相反,如果自然条件过于恶劣,那么就会导致人们合作的失败,从而也没有达成契约的必要。另一类是主观环境或心理条件,其中包括人们的利益、需要和生活计划等等,但罗尔斯强调的东西是“相互冷淡”(mutual disinterest),即每个人都对其他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利己主义,则不能达成契约;利他主义,则会使“正义的首要性”失去意义。

“适度的匮乏”和“相互冷淡”规定了“原初状态”的客观自然条件和主观心理条件。除此之外,还能够对选择正义原则产生影响的东西是人具有的知识和信息。罗尔斯认为,为了达到正义的原则,人们不应该知道有关他个人以及他存在于其中的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人们必须处于“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背后,以保证所有能影响人们进行公正选择的事实、知识和信息都被过滤出去。

选择动机意味着人们应该知道追求的目标是什么。罗尔斯将人们应该知道的东西称为“一般事实”,也称为人们都想望的“基本的社会的善”(the social primary goods)。“基本的社会的善”是指“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等。〔15〕这些善是“基本的”,因为它们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望的东西,而不论其具体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善也是“社会的”,因为它们受社会基本结构的制约,从而它们可以被人们平等地或不平等地分享。人们也追求其他一些基本善,如健康、精力和想象力等等,但这些东西都是自然赋予的,可遇而不可求。这也就是罗尔斯所谓的“善的弱理论”(thin theory of the good)。〔16〕

罗尔斯重视契约论的论证,在于契约论本身体现了“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观念。什么是“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我们从它与“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中来加以说明。罗尔斯曾举过一个“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例子:假如一小群人要分一块蛋糕,公平的分配是每个人都得到平等的一份。这样一种程序将保证分配的公平,即“让任何一个人来划分蛋糕,并且他拿最后的一份。”在这个例子中,判断分配结果是否公平的标准是“平等的一份”。但是在许多场合,我们不知道什么是判断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例如,在博彩中赌金如何分配是正义的?在没有正义标准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正义的程序一旦执行,它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采用契约论的方法,将正义原则视为理性选择的对象。他提出,如果人们能够排除偶然性和任意性,在理想的“原初状态”中进行选择,那么人们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将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而且,罗尔斯认为这种新契约论既超越了功利主义,也超越了康德的义务论。

第二部分:制度。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两个正义原则的实践必然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罗尔斯是想探索一个正义社会所应有的基本结构和主要机构,这就是“正义的制度”。“制度”包含三个问题:①政治正义;②经济正义;③义务和职责。(www.xing528.com)

政治正义是对自由优先的确认和对自由权利的保证。虽然罗尔斯力图解决的是社会经济不平等的问题,但他仍然将自由置于政治价值的首位,他仍然主张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充分说明新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在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上是完全一致的。自由是一个社会建立政治制度时所应遵循的价值原则。自由或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确立了政治正义,政治正义支配社会的政治制度或政治机构。尽管罗尔斯没有表明他的政治正义牵涉到什么样的制度背景,但显然它与目前西方国家通行的“立宪民主制度”相关。“立宪民主”是一种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政治制度,它意在建立一种法制的社会。从“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来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政治程序的产物。

罗尔斯提出,这种由正义原则所支配的政治程序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当事人共同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指导原则,为后面几个阶段的政治程序提供了标准。第二个阶段是立宪大会。当事人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之后,就倾向于召开一个立宪大会,而且作为会议代表,他们来设计政治制度和政治机构,并为此制定出一部宪法。第三个阶段是立法。在正义原则和宪法的指导下,立法者们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各个方面的法律,特别是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法律。第四个阶段是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官和行政官员将制定的法律应用于各种具体案件;另一方面,所有公民都普遍地遵循这些法律。〔17〕

通过上述四个阶段的序列,罗尔斯试图表明,按照正义原则所建立起来的各种政治制度和政治机构是正义的,因为这个渐进的序列可以证明,借助于“无知之幕”的限制,社会成员能够摆脱个人利益和偏见而选择正义的制度。在第一个阶段,人们处于完全的“无知之幕”背后,如罗尔斯先前论证的那样,他们必然会选择这两个正义原则。在第二个和第三个阶段,“无知之幕”被部分揭开了,虽然当事人仍然不知道关于自己个人的任何特殊事实,但被允许知道有关社会的一般事实(如自然环境、资源、政治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这样他们必然选择去制订一部符合正义原则的宪法,去制订各种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最后的阶段,“无知之幕”被完全取消了,当事人可以知道相关的一切知识和一切事实,并依据它们对具体事务进行判断。

经济正义是要保证平等的分配,特别是对“差别原则”的制度保障。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政府部门,一个是社会经济部门。在政治程序的“四阶段论”中,除去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第一阶段,以及最终实施法律的第四阶段,第二阶段“立宪大会”大体上对应于政府部门,第三阶段“立法”则大体上对应于社会经济部门。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主要在“立宪大会”阶段发挥作用并适用于政府部门,它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政治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而且政治过程总体上应该是一个正义的程序。第二个正义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主要在“立法”阶段发挥作用并适用于社会经济部门,它要求社会经济政策必须在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最少受惠者的长远期望。〔18〕

对于罗尔斯,经济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即社会经济制度的设计和选择,这种制度是社会用来分配机会、收入和财富的形式。罗尔斯主张经济制度的设计应体现如下三个要求:首先,社会经济制度的设计和选择基于长远的考虑,而不受现存欲望、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其次,社会经济制度的设计和选择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最后,社会经济制度的设计和选择是理想主义的。

为了完成经济正义的功能,罗尔斯提出政府可以分为四个负有不同职责的部门。“配给”(allocation)部门使价格体系保持有效的竞争性,并防止不合理的市场权力的形成。“稳定”(stabilization)部门保持合理的充分就业,使每个想劳动的人均能找到工作。“转让”(transfer)部门保证某种必要的福利水平,并高度重视需求的力量。“分配”(distribution)部门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大体上的公正。在上述四个政府经济部门中,前两个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共同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并使其具有较高的效率;后两个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社会的分配正义,确保某种“最低受惠值”,以贯彻差别原则。〔19〕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主要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力图建立起正义的政治程序和社会经济制度,以保证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同时,他认为,正义原则也涉及个人,而正义原则作为公平的原则就要求个人履行其“职责”(obligation)和“自然的义务”(natural duties)。“职责”是社会施加于人的要求。“自然的义务”是社会施加于人的绝对要求。当社会制度是正义的时候,人们应该按照“职责”和“义务”的要求服从社会,这毫无疑问。当社会制度是非正义的时候,人们则应该进行“非暴力反抗”。

第三部分:目的。《正义论》一书包含了两种关于正义原则的证明。一种是正义原则的“可欲性”(the desirable)的证明,它存在于第一部分关于契约论的讨论之中。另外一种是“可行性”(the feasible)的证明,它是该书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前者说明我们想望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被用来证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理想的和值得追求的;后者说明我们能够达到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被用来证明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是可以实现的和稳定的,而不是一种乌托邦。

如果说《正义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主要基于政治哲学的考虑,那么第三部分则主要基于道德哲学的考虑。罗尔斯试图从道德的观点表明,一个按照两个正义原则来安排的社会不仅是值得向往的,而且也是可行的。也就是说,正义的社会是一个善的社会,正义与善是统一的。这种关于“可行性”的证明包含三个问题:一是善的强理论;二是社会稳定和正义感;三是作为正义的善的个人统一和社会统一。

(1)善与目的相关,与人的生活追求相关。罗尔斯提出了两种善的理论:一种是“善的弱理论”,一种是“善的强理论”。从罗尔斯的整个理论体系看,正义原则依赖于“善的弱理论”。在“原初状态”中,人们知道的唯一东西就是社会的基本善,它们为人们达成契约提供了最低程度但又必不可少的动机,为确定“最少受惠者”提供了必要的参考坐标。因此,“我们需要我所称的善的弱理论来解释人们对于基本善的合理偏爱,来解释在原初状态下选择正义原则的合理性”〔20〕

当正义原则被选择之后,关系则颠倒过来,“善的强理论”又依赖于正义原则。按照罗尔斯的思想,只有在建立起两个正义原则之后,才能更充分地阐明关于善的一系列问题,如善的定义、人格善和行为善、善与道德价值、善与正义等等,这就是善的强理论。这种善的强理论的实质是用正义原则去规定善和其他道德概念,去说明人的整个道德生活。

(2)如果正义原则用以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理由仅仅在于“最初”人们选择了它们,那么如何能够指望人们在以后的实际社会生活中永远坚持它们呢?这就涉及了正义社会的稳定性或者正义原则的“可行性”证明的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社会的稳定性依赖于正义感,正义原则的有效性存在于社会成员的正义感之中。正义感能够支持正义原则,能够维护正义社会的制度。那么这种维持社会稳定的正义感从何而来?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他的道德情感理论。关于道德情感的形成和发展,西方道德哲学中存在着两种十分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经验主义的社会学习理论,它主张道德发展是一种经验的学习过程;另外一种是理性主义的道德理论,它认为道德情感是我们内在理性和情感能力按其自然倾向的一种发展。罗尔斯将这两种理论综合起来并倾向于后者,提出了道德发展三阶段论。

罗尔斯把道德发展的第一个阶段称为“权威的道德”。“权威的道德”是一种儿童的道德。儿童缺乏理解力和知识,其道德发展从最初就处于父母的合法权威之下。这种“权威的道德”所珍视的美德是“服从”、“谦卑”和“忠诚”,所反对的主要邪恶是“不顺从”、“反抗”和“轻率”。〔21〕道德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被罗尔斯称为“社团的道德”。这一阶段的道德发展同个人交往的范围相关,这种范围可以是小到学校大到国家。社团的道德主要表现于个人在不同社团中担当角色时所需的那些道德标准。社团道德的基本美德是“正义”、“公平”、“信任”、“正直”等等,所反对的主要邪恶是“贪婪”、“不公正”、“虚伪”、“欺骗”、“成见”、“偏袒”等等。罗尔斯的道德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原则的道德”。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人们逐渐认识到自己是这个正义制度的受益者,认识到这个制度所拥护的价值是值得拥护的,于是就会产生出一种正义感。这种正义感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第一,它引导人们接受正义的制度,使人们希望自己能够在维护这种正义制度中发挥作用;第二,正义感产生出一种为正义制度而工作的愿望,它使人们不仅追求个人的善,而且也追求共同体的善。〔22〕

(3)“正当优先于善”。如果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那么它就是“正当优先于善”。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都不能缺少作为欲求对象的善,同时也都遵循着某些正当的原则。但为什么“正当”应该优先于“善”呢?

善就是目的,就是欲求的对象。如果每个人都随意选择自己的目的,追求实现自己的欲望,那么人与人之间必然产生冲突。因此,人们选择和追求自己的目的时必须遵循某些作为“正当”的正义原则。由于这些正义原则是人们自己选择的,这种对正义原则的遵循也叫“自律”。正义原则在人类行为中保证了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所以,“正当优先于善”。另外,尽管罗尔斯从契约论出发,主张正义原则是人们的一种选择,但为了使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根据的,他又认为正义原则表达了人作为自由、平等和理性的存在物的本性,以此来建立正义原则的客观性。换言之,罗尔斯力图将正义和善统一起来。

这里涉及罗尔斯正义论的最根本问题:正义的善。在正义的善中,罗尔斯试图表达出个人的自我统一和社会统一,而这两者的统一就是正义与善的统一。个人的自我统一是道德人格的统一,而道德人格的统一表现在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统一。人具有善的观念和正义感,就保证了自我统一。同时,按照正义原则(主要是“差别原则”)建立起社会的各种政治经济制度,也就能保持社会的统一。

■ 简要评述

从罗尔斯的理论及其论证可以看出,《正义论》是构思严密、结构谨严、体系精密的著作。它是罗尔斯费尽十多年心血而成,真可谓“十年磨一剑”。虽然如此,《正义论》还是遭受了许多批评。许多人不同意他的正义理论,对于“左派”来说,其体现平等观念的“差别原则”仍然不够平等,而是有限的平等;对于右派来说,“差别原则”已经过头了,它侵犯了人们的权利。有学者同意其理论的实质思想,但不同意他的论证。更有一些学派试图完全反对他所有的理论建树,借以批判整个自由主义。我们也许能够发现罗尔斯理论的某些不足之处而予以批评,但我们最终不得不向罗尔斯的思想核心表示敬意:对社会底层人们的关心。

把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纳入到宏大的思想史中来考查,我们会得到进一步的客观评价。新自由主义的兴起是在回应启蒙哲学的危机中所产生的,是启蒙哲学的继承和发展。启蒙哲学的最终理想是要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全面解放就是人人实现自由和平等。启蒙思想家认为,可以通过政治的民主化保障人的权利而人人自由;通过技术革命的工业化消除贫困和奴役而人人平等。所以,在启蒙哲学的价值谱系中,自由和平等是第一位的,它成为后来所有政治哲学所遵循的政治价值。但是,启蒙最终陷于自身的危机之中。这一方面表现为古典自由主义自身只解决了自由问题,而对于平等问题则没有更多理论建树,同时反自由主义的批评者认为个人主义导致了现代性的危机。另一方面,后现代主义的兴起和批判对启蒙构成了深层次的危机,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要颠覆启蒙哲学的根基。新自由主义认为,启蒙是没有完成的事业,启蒙的理想仍值得人们追求,启蒙的政治叙事仍需要人们去实践。新自由主义力图通过对平等价值的理论解决来实现启蒙关于人的全面解放这一理想。所以,新自由主义以政治哲学的方式来完成对启蒙的重新谋划。《正义论》则是这一历史使命的理论表述。

(吉林大学:姚大志、王立)

注释

〔1〕〔2〕〔3〕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3, 7, 58.

〔4〕〔5〕〔6〕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303, 302, 72.

〔7〕〔8〕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73—74, 83.

〔9〕〔10〕〔11〕〔12〕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41、p63, 120, 12, 252.

〔13〕〔14〕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255, 560.

〔15〕〔16〕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62, 396.

〔17〕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196—199.

〔18〕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199.

〔19〕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275—277.

〔20〕〔2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397, 462—466.

〔22〕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71, p47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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