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这一生存方式的本质根源于私有制的本质。在这种生存方式中,重要的是我获得财产以及保存已经获得的财产的无限权利。这一生存方式是排他的,就我个人方面而言,它不需要我做任何进一步的努力来维护我的财产或创造性地使用它。佛教把这种行为模式称为贪欲,犹太教和基督教称此为贪婪。它使每个人和每一件东西成为无生命的物,并使之从属于另一种力量。
“我有某物”这一句型表达了主体“我”(或者他、我们、你们、他们)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它意味着主体和客体的某种永久性。但是,这种永久性真的存在于主体或客体中吗?我会死亡,我会失去那保证我占有某物的社会地位。客体同样也不是永久的:它可能被毁坏、丢失,或者失去其自身的价值。以为我们能永久地占有某物的基础是幻想有某种永恒不灭的实体存在。从表面上看我似乎什么都有,实际上我什么也没有,因为我对客体的拥有、占有和支配在生活过程中不过是昙花一现罢了。
总之,“我(主体)有某物(客体)”这一陈述是通过我对客体的占有来定义“我”这个主体。主体并不是我自身,主体是我所拥有的东西。
我的财产构成了我自己和我的同一性。“我就是我”这一陈述的言下之意是,“由于我拥有X,所以我才成为我”——X相当于一切自然物和与我有关的人,我通过我的权力来控制它(他)们,并使之成为我的永久占有物。
在“占有”这一生存方式中,我与我所拥有的物之间不存在有生命的关系。它和我都成了物,我拥有它,因为我具备占有它的力量。但是,这种关系也可以倒过来讲:它拥有我,因为我对自身的认识,即对心智健全的认识是建立在我占有它(以及尽可能多的东西)的基础之上。“占有”这一生存方式并不是通过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有生命力的、创造性的过程建立起来的,它使客体和主体都成为物。两者之间是一种僵死的关系,而不是有生命力的关系。
按照其自然本性成长,是所有生物的共同趋向。因此,我们对想阻碍我们按自己的结构去成长的任何企图都加以反抗。为了粉碎这种反抗(这种反抗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无意识的),需要有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暴力。无生命的物体在不同程度上抵抗对其物理构成的改变,这种改变是由其原子或分子结构内在的能量造成的。但是,如果有人使用它们,它们则不会反抗。运用这种暴力于有生命之物(即给我们施加压力,以便使我们走上违反我们的结构和有损我们成长的道路)则会引起多种反抗,公开的、有效的、直接的、积极的反抗,或间接的、无效的和往往是无意识的反抗。
婴儿、儿童、青年和成年人都无法自由地、自发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他们对于知识和真理的渴求、对爱情的期冀都受到了限制。正在成长着的人被迫放弃其大部分自主的、真正的愿望和兴趣,以及自己的意志,去接受并非他自己的而是由社会的思想、感情模式强加给他的某种意志、某些愿望和情感。社会和家庭作为其心理上的媒介,有一件难办的事要解决,即我怎样破坏一个人的意志而又不使他察觉?通过一种复杂的灌输过程,借助一个奖罚系统和相应的意识形态,这项工作大体上得到圆满完成,以致大多数人都以为自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在行事,而没有意识到这一意志是有条件的,是被操纵的。(www.xing528.com)
想要在性欲上压抑人的意志是最困难的一件事。因为性欲是一种强烈的本能活动,不像其他意愿那样更易被人控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性欲遭到的禁锢比人其他任何要求所遭到的禁锢都要激烈。对性行为的诋毁形形色色,不需详加说明。性要求不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性欲本身就是恶),而且还以健康为理由被认为是不好的(手淫有害健康)。教会之所以反对节制生育并不是出于维护生命的神圣性而产生的担忧(这种担忧也会导致反对死刑和反对战争),而是为了诋毁性生活。教会认为,如果性生活的目的不是为了繁衍后代,就是不正当的。
如果说压制人的性欲的种种努力都只是针对性欲本身的,是令人费解的。问题并不在于此,毁灭人的意志,这才是人的性欲受到激烈谴责的根本原因。许多所谓的原始社会,对性生活并没有禁令。因为那里既无剥削,又无压迫,所以也无须个人的意志。在那里,性欲不被视为不好的东西而受到谴责,人可以没有任何罪恶感地从性关系中获得享受。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社会中,性自由并没有导致无节制的性生活,男女双方在短期的性交之后便结为一对,没有更换对象的要求;然而,爱情一旦消失,他们又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分手。在这些不是以“占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里,从性生活中所获得的快乐不是占有欲带来的,而是存在的表现。这并不是说我们应该回到这种原始社会的生活方式中去。即使我们想回去也回不去,原因很简单,因为文明所带来的个性化、个人分化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使我们所说的“爱”与原始社会中所说的“爱”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我们只能进一步发展,而不能退化回去。我们说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诸种不带任何占有色彩的新生存方式将会把性占有欲扫除干净,而这种性占有欲则是所有以占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所特有的。
突破性关系上的禁区本身并不会带来更大的自由。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造反会被性满足的海洋淹没,随之而来的只是罪恶感。只有内心达到一种独立的境界,才会打开通向自由的大门,才能不一味地去追求那种局限在性领域的、不会有任何结果的造反。对于所有其他的意欲重新获得自由的尝试来说也是这样,不能以为做了被禁止的事就万事大吉了。禁令会引起性狂热和性反常行为,但是,性狂热和性反常行为不会带来自由。
孩子的反抗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无视爱干净的训诫,吃得过多或过少,攻击性、虐待心理和自我毁灭的行为,等等。最常见的反抗形式是一种总体上的“消极怠工式罢工”——对外界不感兴趣、懒惰和消极以及种种病态的慢性自我毁灭行为[关于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权力斗争所带来的后果,可参阅谢克特《幼儿发展》(Infant Development,David E.Schecter)一文]。所有迹象都表明,不自主地介入孩子和成人的成长过程是造成精神错乱,特别是破坏性行为的最根本原因。
应该清楚一点,即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为所欲为。与其他物种一样,人也有其特殊的结构,只有在与这一结构相协调的情况下他才能发育成长。我认为,自由不是说要摆脱一切指导原则,而是按照人类存在的结构发育成长(自律约束)。这就是说,要服从那些能够保证人最优发展的法则。凡是能促进人达到这一目标的权威都是“合理的权威”,所谓的促进就是:发挥孩子的积极性、提高批判思维的能力和加强他对生活的信念。如果只是为了维护权威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而把他律(heteronomous)的规范强加给孩子,那这种权威就是“不合理的”。
重占有的生存方式和以财富、利润为目标的价值取向必然会产生对强力的需求,即对强力的依附性。为了控制某一生物,粉碎它的反抗,必须运用暴力。财产私有制要求某种强力的存在,以防备有人想要夺走我们的财产,因为他们和我们一样,在拿取方面从来没有够的时候。想要拥有私人财产的欲望会唤起我们使用暴力,公开或悄悄地掠夺他人的欲望。在重占有的生存方式中,对于一个人来说,幸福就在于他能胜过别人,在于他的强力意识以及他能够侵占、掠夺和杀害他人。而在重存在的生存方式中,幸福就是爱、分享和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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