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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社会的政治腐败与寻租现象

时间:2024-0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1715年9月路易十四去世时,他的国家已彻底破产。法国国王为打造中央国家,持续一个多世纪,与地方有权有势者达成异常复杂的交易,后者以现金换取各式特权与豁免。前者是巴黎附近地区,构成国家的核心。此外,宗教改革又造成宗派分裂。第一条,法国国家愈益集权,从属单元的政治权利愈益缩小。实际上,它给寻租和腐败披上了合法化和制度化的外衣,允许代理人在履行公职时谋取私利。

法国社会的政治腐败与寻租现象

法国的财政危机导致家族政府的兴起;总督和中央政府的成长;法国精英把自由当作特权,遂无法付诸集体行动;法国政府的致命弱点,既无法控制自己的精英,也无法向其征税

法兰西王国呈现极端矛盾的形象,既强大,又充满潜在的虚弱。参观过巴黎郊外凡尔赛宫的人都会明白,路易十四时代的欧洲人为何如此敬畏法国君主政体。相比之下,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在波茨坦的无忧宫(Sanssouci)似乎只是小木屋。17世纪晚期,路易十四的英国和荷兰对手,把法国看作幅员辽阔、富有、强大、野心勃勃的陆地强权,时时在威胁整个欧洲的自由,有点像冷战期间美国人眼中的苏联。法国君主政体是欧洲国家建设进程中的急先锋,为建立现代中央行政国家打下基础。托克维尔在19世纪40年代写道,与他同代的法国人相信,他们的国家只是伴随法国大革命而出现的。如他所证明的,其基础却在两个世纪之前就打下了,法兰西王国的国王“越过大革命的深渊,与现代法国握手”。

同时,法国的国家大厦建造于腐烂和倾圮的地基。当1715年9月路易十四去世时,他的国家已彻底破产。皇家债务几达20亿里弗(livre),这还不包括6亿里弗的政府短期债券。法国的债权人已拥有直到1721年的未来税收,光是按期偿付连本带利的债务,便已超过可预期的未来税收。[1]这般险恶的财政并非新鲜事,路易十四的激进外交只是使之急剧恶化。法国国王为打造中央国家,持续一个多世纪,与地方有权有势者达成异常复杂的交易,后者以现金换取各式特权与豁免。国家逐渐蚕食所有百姓的自由,并以无法持久的方式将未来抵押给腐败的公职人员。它无法达到专制主义的更高阶段,像中国在数世纪之前所实现的。最后出于规范,它必须尊重它尝试掌控的社会阶层的利益,还必须尊重承继下来的法律。等到那些社会阶层被大革命的浪潮卷走,真正的现代国家才得以浮现。

在很多方面,法国君主政体的处境与当代发展中国家很相似,它们都把法治当作抵达目标路上的讨厌障碍。政府非常挥霍,将大笔资金投入战争,不愿花在补助金或社会福利上。由此而生的预算赤字必须找到资金,君主政体为此而四下寻觅。只要有逃之夭夭的可能,它都会牵强附会、扭曲、违反有关法律。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最终,它还是要回到同一群债权人那里,去寻求新的资金。这种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君主政体征用精英的财产,那也是大革命最终付诸实现的。但这超越了旧制度的想象力或能力,它因此发现自己陷入了永久的经济危机。

同时,政府寻求资金的对象,即法国社会,也无法反过来坚持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原因在于,不同经济阶层之间缺乏社会团结,或社会资本。贵族、资产阶级和农民,在更早历史时期曾有过团结,但现在彼此不抱同情。跟英国的情形不同,他们不相信自己是单一国家的一部分。这三个阶层内部又分化成自尊的等级,每一等级非常在乎自己的特权,以及相对于下一等级的优越地位,并不在乎政府掌控自己的阶层或国家。自由被当作特权,如托克维尔所说,在大革命的前夕,法国社会中“愿意为共同目标而一起奋斗的尚不满十人”。

在争夺主导地位的斗争中,中央国家和抵抗团体如果组织得不够严密,便出现弱的专制主义。法国的结局偏向于专制主义,但它非常脆弱,招架不住以人权为合法性基础的启蒙思想。

第一任波旁国王亨利四世在1594年加冕,其时,法国离统一国家或现代国家还很遥远。早期的法国国王以巴黎附近地区为权力基础,聚集数个公国,分别是勃艮第(Burgundy)、诺曼底(Normandy)、布列塔尼(Brittany)、纳瓦拉(Navarre)、朗格多克(Languedoc)。但在语言和习俗上,各区域之间仍有很大差异。王国一分为二,分别叫作财政区省(pays d’élections)和三级会议省(pays d’états)。前者是巴黎附近地区,构成国家的核心。后者是新近扩张的,处于疆土的边缘,使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此外,宗教改革又造成宗派分裂。天主教同盟和胡格诺派之间的宗教内战,要到原是新教徒的亨利四世皈依天主教,方告结束。他在1598年颁布南特敕令(Edict of Nantes),把天主教当作国教,但授予新教徒同等权利。

波旁王朝到1789年大革命,法国的国家建设追随两条平行途径。第一条,法国国家愈益集权,从属单元的政治权利愈益缩小。这些从属单元早在封建时期便已存在,包括所有的公国,曾是地方政府的独立贵族,以及愈益纳入国家的保护和控制的市政厅、行会、教会乃至独立的私营商业组织。

第二条涉及集权的方式。不像早期的中国国家,也不像18世纪在勃兰登堡—普鲁士涌现的德国,法国的中央国家,并未建立在非人格化的任人唯贤的官僚机构基础上,因此也谈不上官僚职能专业化和教育。恰恰相反,它变成彻底的家族化。国家经常缺乏现金,急需收入,便把官位卖给最高投标者,从军事将领到财政部、征税官的公职,都可以拿钱来换。换言之,政府的私有化直达它的核心功能,公职都变成世袭的私人财产。[2]

如果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来理解廉政,代理人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必须得到鼓励。那么,法国政府所创造的制度绝对是一场梦魇。实际上,它给寻租和腐败披上了合法化和制度化的外衣,允许代理人在履行公职时谋取私利。事实上,租金一词(rente)就源自法国政府出售公职的实践,例如,出售征收特定税赋的权利,让买主获得长年累月的收入。[3]如果现代公共管理是公私分明,那么,法兰西王国代表了彻头彻尾的前现代制度。所以,法国国家只是现代和家族元素奇特而又不稳定的混合物。

中央行政国家和家族化公职的发展相互纠结,无法分开追踪它们的发展。法兰西王国的财政制度高度复杂,反映出它零敲碎打的发展过程。各种税项中最重要的是土地税(taille),直接征于农产品,由农民负担。还有人头税和一系列间接税,征于国内运输的酒和商品。国家垄断制造的食盐也须缴税(gabelle)。[4]后续的国王还征收其他税赋,包括人头税(人均税)和所得税(vingtième)。

直接财产税很难评估,因为没有制度来维持最新的人口普查,以及居民和资产的登记,像中国、奥斯曼和英国所做的那样。[5]富有家庭自然不愿诚实公开自己的资产,不然,他们的税赋就会上涨。[6]间接税的征收也很难,考虑到法国辽阔的疆土(如与英国相比)和分散的数千市场。17世纪的法国经济尚未完全货币化,用来缴付现金税的硬币总是短缺。在这段时期,法国仍然是农业社会,那些在技术上容易收集的,如进口关税,尚没能提供实质性的收入。[7]

税赋制度的真正复杂性在于各种免税和特权。封建法国在中世纪晚期开发了两层会议的制度,一层是全国三级会议,另一层是一系列的地方或省级会议——又称为高等法院(sovereign courts, or parlements)——国王需要与之交换意见,以获得征收新税的许可。[8]为了鼓励各省加入法国的疆域,他授予省级会议特别的恩惠,承认地方精英的习俗和特权。税制因地区而有所不同,尤其是在财政区省和三级会议区省之间。贵族利用软弱的国王来为自己赢得各种豁免,从直接税到自产货物的消费税。这些免税和特权,开始自贵族向外扩散,抵达城市富有平民、皇家官员和各级地方官员等。赢不到免税的就是非精英者,即构成国家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和工匠[9]

公开出售公职的做法(venality,即捐官制或卖官鬻爵制)始于16世纪。法国为控制意大利,发动了与西班牙的持久战争,因此承担急需国家收入的压力。其时的国王光凭自己的收入尚不够支付战争费用,所以开始向意大利、瑞士、日耳曼南部新兴的金融中心举债。法国的信用从来不高,在1557年拒绝还债给“大借款”的银行家联盟后,更遭受极大的损害。它也拖欠为其打仗的外国雇佣军如瑞士人的薪金。在1602年,法国欠下3 600万里弗,债主是瑞士的州和市,以及指挥其军队的瑞士上校和上尉。法国政府一旦违约,瑞士雇佣军就停止参战。[10]

为了解决信用问题,国家的对策是通过一种租赁机制出售公职给私人。与普通放贷相比,租主享有该公职所控制的特定长期收入。他们至少在财政区省负责征收土地税和其他税项。由于税赋经过自己的手,他们得到取回本利的较大保障。内部财政(inside finance)的制度由此而生,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不再是私人银行家,而是已属国家机器一部分的富人。后者因自己的投资,而与国家沆瀣一气。

到头来,这些租金的信用也靠不住。政府很快将矛头指向租主,要求重新谈判相关条款。在亨利四世和财政部长叙利(Sully)治下,国家在16世纪早期想出一个新花样官职税(paulette):租主如果愿意付费,可将自己的公职转变成世袭财产,以传给后裔。[11]家族制的复辟可以从早期天主教会的改革中找到根源,那时教会为现代行政管理树立了一个先例,将圣俸从圣职中区分开来(参看第18章)。前者享有经济租金,它的传袭因神职人士的独身而受到限制;后者是功能性职位,并接受官僚等级制度的约束。但是,一旦非神职的平民进入国家官僚机构,因为没有圣俸或封建领地的许诺,便想方设法保住工作和照顾子女。法国政府也看到,让平民融入国家,变成了削弱古老贵族影响的有效措施。追求公职的最大客源是第三等级的资产阶级成员,他们希望购买公职来提高自己的身份。所以,全面家族化渗进了法国公共行政的核心。

官职税的采用并没终止国家筹款的诡计。国家将征收间接税的权利出售给包税商。后者在保证国家获得固定税金之后,得以保留额外的税收。国家也出售征收新税种附加税(droits aliénés)的权利,很快使传统土地税相形见绌。此外,国家增加出售公职的数量,以压抑现有公职的价格,从而稀释持有人的产权。对公职的如饥似渴,甚至令该制度的创建者感到惊讶。路易十四问他的财务总监蓬查特兰(Pontchartrain),他是如何找到购买公职的新人的。蓬查特兰回答:“陛下……国王一旦设定一份公职,上帝就会创造一名购买它的傻瓜。”[12]

该制度造成的低效和腐败非常可怕。财政部公职颇受欢迎,通常为私人金融家所购买,因为可以提前知道国家可能的招标,从而占据对付竞争对手的优势。财政部长定期主持汇票和其他财政记录的烧毁,以防秋后算账。[13]英国在发展公共财政优化征税的高级理论,如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而法国的征税却日益投机取巧、严重失调。[14]例如,法国各地的盐税高低不平,创造了人为的“盐税边界”,从而鼓励自低税地区朝高税地区的走私。[15]最重要的,法国财政制度特地鼓励寻租。富人不愿投资于私人经济中的产业,宁可购买不会创造财富只会重新分配的世袭公职。与其致力于技术革新,他们宁可挖空心思来与国家和税务制度斗智。这削弱了私人企业家的活力,使新兴的私人经济领域愈益依赖国家的援助。同时,英吉利海峡对面的私人市场却在蓬勃发展。

17世纪晚期开发的法国财政制度相当落后,让穷人纳税,以支持有钱有势者。几乎每一个精英群体,从高级贵族、行会成员到资产阶级市镇,都为自己争取免税,把最沉重的税赋负担留给农民,这自然激起了一系列农民起义和反抗。为支持路易十四的战争而实施的增税,在1661、1662、1663、1664、1665、1670、1673、1675年都激起反抗。最后一次即是著名的法国红便帽起义。[16]它们一一遭受残酷的镇压。例如,1662年的反税起义中,政府军带走五百八十四名俘虏,年过七十岁和不满二十岁的获得赦免,其余的都上了苦役船。[17]征税是为了支付军饷,但为了用武力执行征税任务,军队又必须自边境撤回,这不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它凸显了税收政策的根本教训:征税成本与百姓眼中征税当局的合法性,正好成反比。

17世纪下半叶,在路易十三和首相黎塞留(Richelieu)、路易十四和马扎然(Mazarin)治下,法国财政危机以总督这一新建制为中央集权铺平道路。他们通常是年轻官员,前程全靠自己。如托克维尔所说,他们“并不是靠选举权、出身或买卖官职才获得手中权力”。重要的是,他们与地方精英或管理财政的鬻官等级制度全无瓜葛。总督通常是新近封爵的人,其直接下属即是平民。他们不像寻租者,巴黎的政府部门可随意予以辞退。中国为郡县配备官员,土耳其派人管理外省,现在法国发明了相同的制度。托克维尔继续说道:

然而,这些强势的官员在残余的古老封建贵族面前仍然黯然失色,仿佛消失于贵族所尚存的光芒之中……在政府内,贵族簇拥着国王,充实宫廷;他们统率舰队,指挥陆军。总而言之,贵族不仅是那个时代最令人瞩目的人物,连后代的眼光也常常停留在他们身上。若是有人提议任命大领主为总督,那便是对他的侮辱。最贫困潦倒的贵族,通常也会拒绝这样的职位。[18]

17世纪中期之前,总督的派遣没有全盘计划,只是中央政府为应付特定麻烦而派出的。[19]渐渐地,他们愈益牵涉征税,尤其是传统上由地方官员监督的土地税。他们的篡权就是该世纪中期宪法危机的背景。

中央政府和地方参与者分享权力的斗争,主要涉及高等法院所发挥的作用。如前所述,法国有传统的两层会议制度。一层是省级会议,每省一个(其中最重要的是巴黎高等法院),另一层是全国三级会议。在中世纪晚期,法国国王定期召开全国三级会议来批准税赋,像英国议会一样。但没有它们,国王自己也能单独统治,这被视作专制权力的标志。从玛丽·德·美第奇摄政王的1614年,到大革命前夕的1789年,竟没召开过一次全国三级会议。代议制度在英国获得发展,在法国却没有。要弄清其中原委,必须了解高等法院为何在一国发展成为强大机构,在另外一国却没有。

代表地方精英利益的省级高等法院基本上是司法机构。跟全国三级会议不同,它们经常开会,可以成为对国王权力的制衡。国王如想颁布一项新税,就要来高等法院注册。高等法院通常举行公众讨论,遇上税务事项,会变得相当激烈。然后,高等法院可注册原封不动的法令,可修改,也可拒绝。不受欢迎的法令会在法庭上接受地方官员口头或书面的抗议。高等法院的权力很有限,因为国王可召开所谓的御前会议(lit de justice),将高等法院所拒绝的法令强行注册。[20]高等法院的抗议仅仅让国王蒙羞而已。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之后,该制度面临严重危机。其时,三十年战争的累计债款促使法国政府试图在和平时期继续战时的征税水平。巴黎高等法院的拒绝,最初导致马扎然打退堂鼓,从大多数的外省撤回总督。但高等法院领袖随后被捕,激起了所谓投石党(Fronde)的普遍叛乱。[21]从1648年到1653年,投石党运动分成两个阶段,代表了传统地方精英和贵族,对君主实施最终制裁,即武装叛乱。双方都有可能赢得内战,但到最后,政府政策激怒的各式社会参与者不能团结一致以取得军事胜利。

高等法院和贵族的失败,为法国政治制度的彻底集权铺平道路。17世纪下半叶,路易十四和财务总监柯尔贝尔(Jean-Baptiste Colbert),故意将总督转化成国家工具,让皇家会议(Royal Council)赋予他们在全法国的统一权力。[22]他们被安插到每个省份,权力大为增加。他们开始招募和监督地方民兵,接管公共建设,负责公共秩序。救济穷人的义务,早已被封建贵族放弃,也变成由总督经手的中央政府的功能。[23]

国家建设过程中湮灭的自由,还包括城镇和市政的自治权。直到17世纪晚期,法国的城镇居民一直行使权利,以民主方式选出地方法官。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经常还获得国王的支持,作为削弱地方贵族的手段。[24]但到1692年,第一次废除选举,地方法官改成中央指派的总督。托克维尔对此作出评论:

值得历史大加蔑视的是,这场伟大的革命在并无任何政治目的的情况下完成了。路易十一之所以限制城市自由,是因为它的民主性质使他感到恐惧;路易十四之所以摧毁城市自由并非出于恐惧,真实情况是他把城市自由出售给所有能赎买的城市。其实他并不想废除城市自由,而是想以此为交易,即使他实际上废除了城市自由,那也绝非本意,而仅仅是基于财政目的的权宜之计。奇怪的是,这套把戏一成不变,竟然持续了八十年。[25]

托克维尔有一条非常有趣的评论。他所钦佩的新英格兰城镇是美国民主的基础,与中世纪的法国城镇一样,都源自相同的封建地方机构。到18世纪,两者却分道扬镳,原因在于法国中央政府的收买。[26]法国城镇政府开始受到寡头的控制,他们愈益通过买卖官职来获得公职,让自己出名。社区团结因而遭受破坏,除了掌控公职的精英,其他民众陷入冷漠。

政治集权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建立了我们今天所知的更为划一的国家。1685年撤销南特敕令,让天主教独霸一方,导致很多企业家和巧匠的新教徒移民到欧洲他处,甚至远赴北美和南非。中央政府现有更大权力,可以宣布新税,不用担心已被慑服的高等法院的反对,全国各地的税赋差异得以降低。投石党叛乱失败之后,贵族失去了其在农村的权力基础,反被召到宫廷。他们在那里直接为自己的补助金和免税进行游说,为觐见国王而忍受操纵。古老贵族争相出席路易十四的晨服仪式(levée),就是其中一例。贵族以真正的政治权力和财富作为代价,得以保留自己的社会地位。[27]仍然剩下的权力只是他们继续控制的领主法庭。我们在第17章中看到,此类法庭在英国逐渐纳入皇家的控制。所以,法国只在错误的地方获得统一:丧失地方上的政治自治,以致不能在社区问题上做出决定;保留了地方贵族掌控的不平等司法制度,以致人们更加不相信既有产权的公平。

18世纪早期,法国国家日益增强的权力践踏了个人权利,首当其冲的是产权。但它的做法,却是典型的欧洲方式,即通过操纵法律制度,而不是罔顾法律、纯用强力。要废除惯例的权利和约束,必须经过漫长的辩论,并依照封建法律秩序的规定,在政治上争个明白。因此,剥夺高等法院的权力,足足花费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法国国王对反抗的农民非常残忍,对精英参与者却有不寻常的尊敬。在投石党叛乱遭受失败之后,两名带头造反的贵族蒂雷纳(Turenne)和孔代(Condé),要求并获得了路易十四的饶恕。如果这些人是中国贵族,他们和所有家人都会被处死。

路易十四死于1715年,身后的君主政体债台高筑。为了减少负债,国家诉诸类似保护费诈骗的伎俩。它掌控名叫司法堂(chambre de justice)的特别法庭,然后威胁要调查债权人的私人财务。几乎所有债权人或多或少都涉及腐败,便同意降低政府的欠债,以交换调查的取消。[28]用选择性的反腐调查来筹集收入,或胁迫政治对手,这种策略时至今日仍然流行。

新财政部长约翰·劳(John Law)上任后,法国尝试另一套应付债权人的办法。它创建国家银行,订出硬币换成钞票的固定比率,然后强迫百姓统统以硬币兑换钞票,如有不从,则以起诉、抄家、充公来威胁。过后,银行又毁约,让钞票在硬币的基础上一再贬值,实际上只想少付债务利息。约翰·劳宣称,个人手中的财产,只有用于国王认可的正当用途,方才真正属于个人,导致孟德斯鸠(Montesquieu)称他为“欧洲史上促进专制的最伟大人物之一”。但约翰·劳的制度最终证明无法实施,随后很快破产。[29]像近代的很多专政政体,法国君主政体发现,政治法令既不能建立投资者的信心,也无法取消经济的基本原理。

18世纪时期,法国各式的社会和政治参与者,相互均势发生了重要改变。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日益增长,提高了生产效率,导致物质财富和法国资产阶级的剧增。就重要性而言,这些经济变化却比不上同时发生的思想运动。关于人权和平等的启蒙思想,在欧洲迅速扩散,获得突如其来的胜利。18世纪80年代重开三级会议,开会原因完全不同于先前:三级会议限制国王权力的权利,不再基于封建习俗的古老起源,而基于它们能代表享有平等权利的广泛公众。一般认为,法兰西王国的财政制度已变得非常可怕,既复杂又不公平。早先数代财政部长,使用各式花样来赖债和搜刮债权人,现在取而代之的是新见解:征税应该统一和公平,合法性来自法国人民推选的代表。

法国大革命和民主莅临的故事,大家都很熟悉,我不想在本书详尽叙述。我之所以提起,只是为了一个不同目的。18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法国政治家,接受新思想的影响,尝试以和平改革的方式改造旧制度,但由于既得利益团体紧紧抓住政治权力不放,而屡屡受挫。

这样的努力有过两次。第一次始于路易十五和首相莫普(Maupeou)治下的1771年。莫普发起与高等法院的冲突,禁止他们彼此联系和举行罢工。对方拒绝听命后,莫普重组整个司法系统,并取消巴黎高等法院的大部分司法权。最重要的是,他废除司法等公职的出售,让由国王直接付薪的新法官取代寻租者。更为公平的新所得税也变成永久性的,所依据的是对资产更为严格和诚实的评估。政府由此向卖官鬻爵的整个制度发动正面进攻,所威胁的不但是捐官者的职位,而且是其家庭储蓄的投资。[30]

该行动引起极大反抗,反抗者既有捐官者的既得利益团体,也有新兴的民主公众,后者奋起支持寡头反抗专制权力的扩展。传统的家族精英,把自己对改革的反抗描绘成对独裁的抵制。颇不受欢迎的路易十五突然死于1774年,他的继承者路易十六(大革命期间被送上了断头台),最终被迫恢复高等法院所有的权利和特权。[31]

第二次是在杜尔哥(Anne-Robert-Jacques Turgot)担任财务总监的18世纪70年代。他是重农主义者,对政治改革不感兴趣,但深受自由经济思想的影响,希望使法国经济更趋合理化。在这点上,他很像现代发展中国家的财政部长。那些部长自己是技术专家,信奉新自由主义,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和90年代脱颖而出。杜尔哥废除了谷物的出口限制,以及旨在稳定面包价格的其他复杂规定。他进一步颁布法令,废除享有特权的行会,将劳役转换成地主的新税。所有这些,都可被视为现代化和理性的经济改革,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必需的。但它们遇上狂暴的抗议,不仅来自面临面包价格上涨的城镇穷人,还来自行会和其他依赖国家租金的既得利益团体。杜尔哥倒台,第二次努力终告结束。[32]

法兰西王国的政治制度无法自我革新。广大的寻租联合体获得权利,并在传统和法律中寻求保护,这就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他们的产权体现在公职中,但这是非理性和紊乱的,且多数又属不义之财。等到寻租者被非人格化和任人唯才的官僚所替代,现代法国方能涌现。如果政府正面攻击这些权利,就会使自己权力所依赖的法律制度变得非法。作为现代政治制度重要组件的法治,很早就在法国获得发展,远在负责制政治机构和资本主义之前。所以,它所保护的不是现代政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而是传统的社会特权和国家掌控的低效经济。即使等级制度高层,在思想上接受旧制度的破产和根本改革,他们也没有力量打破寻租联合体所建立的平衡。需要更为强大的力量,即制度外非精英团体的愤怒,借用革命来将之彻底摧毁。

如果说专制主义没在法国取得完全胜利,那么抵制它的社会团体,也没能向国家强加某种形式的政治负责制。事实上,后者的失败显然更为重要,源于他们未能团结一致、采取行动(参看图2)。反抗场所应该是省级的高等法院和国家级的三级会议。这些法庭作出抗议、埋怨、辩论和抵抗,多次迫使法国君主政体撤回它们所反对的建议。但在革命前夕的三级会议之前,高等法院从没迫使君主政体接受自己高于行政机构的宪政原则。自然有人会问:这些封建时代遗留下的传统政治会议,为何没能参照英国的方式组织集体行动?这个问题并不局限于高等法院。在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城市也组织成自治的政治机构。为何前者最终发展成新英格兰城镇,后者却沦作被动的行政单位?

图2. 法国

未以比较方式检视其他国家之前,我们尚不能回答这些问题。但我们可建议大致的分类,以缩小对有关原因的搜索。第一种解释,要在法国社会结构中寻找答案,如果不是更早,也要追溯到封建时代。政治学家托马斯·埃特曼认为,家族专制主义在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南部诺曼王国的兴起,肯定与罗马帝国崩溃之后那里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有关。卡洛林帝国之外的欧洲——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和部分东欧地区——平民和贵族之间存在更多的社会团结,并发展出了强大的基层政治机构,幸存至早期现代。在拉丁语的欧洲,这些地方机构的软弱,再加上中世纪以来的频繁战争,解释了应付专制主义的集体行动的缺席。日耳曼是卡洛林帝国的一部分,发展了非家族的专制主义。它不像西班牙和法国,没有那么早就陷入地理政治的激烈竞争。等到它真正面对军事威胁,可避免他人的错误,建立更为现代的官僚机构。[33]

托克维尔赞成的第二种解释,将法国失败归罪于并不遥远的近代。特别是他认为,法国贵族和平民之间缺少社会团结,是君主政体的故意挑拨所致。托克维尔解释说,欧洲各地的封建制度并没有特别悬殊的差异,庄园、城市、农庄都有类似的法律和社会团结。他的第二本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在第9章和第10章中提供了很多案例。地方上的法国领主和其平民属臣,每隔两星期出席领主法庭来裁判案件,就像英国的百户法庭。14世纪的资产阶级在省级会议和三级会议中,都扮演积极的角色,只因遭到社会差别的排斥,才在后续世纪变得消极。“无代表即不纳税”的原则,在中世纪便已得到确立,不管是法国还是英国。[34]

对托克维尔来说,专制主义之下的法国社会不和,植根于家族制实践本身,并不植根于古代传统。“在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之间制造差别的所有方法,其中流毒最甚、最容易在不平等之上再添加孤立的,就是征税不公平。”麻烦始于14世纪下半叶:(www.xing528.com)

我敢断言,自国王约翰被俘、查理六世疯癫而造成长期混乱、国民疲敝不堪之日起,国王便可以不经国民合作便确定普遍税则,而贵族只要自己享有免税权,就卑鄙地听凭国王向第三等级征税;从那一天起便种下了几乎全部弊病和祸害的根苗,它们折磨旧制度的余生,并最终导致它的暴毙。[35]

免税在所有特权中最受憎恨,随着税赋在16世纪和17世纪的稳定上涨而愈演愈烈。再加上卖官鬻爵,免税不只是某个社会阶层的特权,也变成个别家庭的特权。购买公职的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安全,宁愿让同胞的权利受损。在英国,穷人享受免税特权。在法国,富人享受免税特权。

不平等的征税使人堕落,不管是贵族还是资产阶级。前者丧失他们的统治权,作为补偿,愈加死守世袭的社会地位。考虑到有那么多新近买爵的平民,旧贵族规定,很多公职需要候选人显示“四名祖先”(即四名祖父母)的贵族出身。暴发户自己挤入行列后,又尝试对后来者关上大门。资产阶级通过搬到城市和谋求公职,试图将自己与农民分开。他们原可投入企业活动的精力和雄心,现在转向公共权威所推崇的地位和安全。[36]

这还不是解释的终止。捐官和特权也存在于英国,但英国君主政体从没像法国那么有效地破坏议会团体的团结。托克维尔自己也承认,英国贵族从一开始起,与其说是世袭的种姓制度,倒不如说是真正的执政贵族(最佳者的统治)。才华超众的英国平民加入贵族阶层,比在其他欧洲社会更为容易,原因源自历史早期,现已模糊不清。我们再一次回到支撑龟的问题。很有可能,公职家族化本身也有赖一系列先在的社会条件,甚至被有意的政府政策所鼓励。

法兰西王国就是今天所谓寻租社会的早期原型。在这样的社会中,精英花费所有时间来攫取公职,以保证自己的租金收入——在法国的例子中,那就是可以私用的长期固定收入的法律权利。

寻租联合体稳定吗?它持续几乎两个世纪,为法国作为主要大陆政权的崛起提供了政治基础。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冠冕堂皇的法国宫廷掩盖着严重的虚弱。最重要的是联合体之外的人们,都感受到愤怒和不公,这种感觉鲜明而强烈,最终在大革命中爆发出来。甚至联合体内的人,也不相信它的原则。如能彻底废除卖官鬻爵,君主政体会很高兴,曾在王国末期作出尝试。寻租者只顾自己,对他人存有很少同情。他们自己已深深陷入这个制度,所以无法容忍改革的想法。这是完美的集体行动难题:废除该制度,社会整体会受益匪浅;但制度参与者出于个人利益,便会阻止合作和变更。关于政治发展中法治的作用,法国的例子提供了教训。现代国家存在之前,法治便已出现于中世纪。它约束暴政,但也约束现代国家的建设。为了引进真正的现代社会,必须废除它所护卫的旧社会阶层和习俗。早期现代时期,对抗君主政体以捍卫自由,实际上是在保护传统的封建秩序和世袭的封建产权。而这封建产权,恰恰又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水火不容。政府觉得,它必须尊重传统精英的产权,既然不能直接征用,只好诉诸借贷和愈益离奇的财政花招。于是,家族统治如鱼得水。国家对法治的尊敬,反而帮助建立了高度不平等的社会,虽然尝试染指寡头精英的财富,但终告失败。所以,它只能在穷人和政治弱者身上筹集收入,从而加剧不平等,并为自己的灭亡铺平道路。

法国古老的家族制在革命中死去。不过,西班牙旧政权却创建了类似的制度,在18世纪躲过革命和改革,并将之输往拉丁美洲,后者不得不与这份遗产长期共处。

[1] Philip T. Hoffman,《早期现代的法国,1450—1700年》,276页。

[2] 有关概述,参见 Koenraad W. Swart,《17世纪的公职出售》。

[3] Thomas Ertman,《利维坦的诞生》,98—99页。

[4] Philip T. Hoffman,《早期现代的法国,1450—1700年》,230页;Richard Bonney,《国王的债务:法国的财政和政治(1589—1661年)》(The Kings Debts: Finance and Politics in France 1589-1661)(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1年),15—16页。

[5] 14世纪举行了大型人口普查“L’état des paroisses et des feux de 1328”(1328年国家的教区和炊爨)。

[6] Richard Bonney,《收入》(Revenue),载Philip T. Hoffman和Kathryn Norberg编,《财政危机、自由与代议政府》,434页。这个问题在当代发展中国家中是相当普遍的,参见哥伦比亚政府在土地清查和财产评估上的努力,Albert O. Hirschman,《迈向进步的旅程:拉丁美洲经济决策研究》(Journeys Toward Progress: Studies of Economic Policy-Making in Latin America)(纽约:20世纪基金会,1963年),95—158页。

[7] Philip T. Hoffman,《早期现代的法国,1450—1700年》,231—232页。

[8] Thomas Ertman,《利维坦的诞生》,72—73页。

[9] Philip T. Hoffman,《早期现代的法国,1450—1700年》,229页。

[10] Richard Bonney,《国王的债务》,55页。

[11] 旧法律规定,如果官员将公职转给他人,自己又在四十天内去世,该公职必须回归国王。Charles Paulet所想出的新法律规定,他们只要缴纳一笔小额年费,就可得到豁免,该年费便被称为官职税(Paulette)。Philip T. Hoffman,《早期现代的法国,1450—1700年》,243—244页。

[12] Koenraad W.Swart,《17世纪的公职出售》,15页。

[13] Richard Bonney,《国王的债务》,7页,12页。

[14] 参见Richard Bonney,《收入》,载Richard Bonney编,《经济制度和国家财政》,424—425页;Richard Bonney,《国王的债务》,14页。

[15] Richard Bonney,《国王的债务》,14—15页。

[16] Richard Bonney,《黎塞留和马扎然治下的法国政治变化,1624—1661年》(Political Change in France Under Richelieu and Mazarin, 1624-1661)(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8年),434页。

[17] Richard Bonney,《收入》,载Richard Bonney编,《经济制度与国家财政》,436页。

[18]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120—121页。

[19] Richard Bonney,《黎塞留和马扎然治下的法国政治变化,1624—1661年》,32—33页。

[20] Philip T. Hoffman,《早期现代的法国,1450—1700年》,228页和280页; Richard Bonney,《黎塞留和马扎然治下的法国政治变化,1624—1661年》,239—240页。

[21] Richard Bonney,《黎塞留和马扎然治下的法国政治变化,1624—1661年》,52—56页。

[22] François Furet,《革命的法国,1770—1880年》(Revolutionary France, 1770-1880)(马萨诸塞州摩顿市: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92年),6页。

[23] Richard Bonney,《黎塞留和马扎然治下的法国政治变化,1624—1661年》,71—74页;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122—124页。

[24] Hilton Root,《勃艮第的农民与国王:法国专制主义的农业基础》,49页。

[25]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124—125页。

[26]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129页。

[27] Richard Bonney,《黎塞留和马扎然治下的法国政治变化,1624—1661年》,441—442页。

[28] Kathryn Norberg,《法国1788年的财政危机与1789年大革命的财政起源》(The French Fiscal Crisis of 1788 and the Financial Origins of the Revolution of 1789),载Philip T. Hoffman和 Kathryn Norberg编,《财政危机、自由与代议政府》,277页。

[29] Kathryn Norberg,《法国1788年的财政危机与1789年大革命的财政起源》(The French Fiscal Crisis of 1788 and the Financial Origins of the Revolution of 1789),载Philip T. Hoffman和 Kathryn Norberg编,《财政危机、自由与代议政府》,277—279页。

[30] François Furet,《革命的法国,1770—1880年》,17—18页。

[31] Thomas Ertman,《利维坦的诞生》,143—144页。

[32] François Furet,《革命的法国,1770—1880年》,25—26页。

[33] Thomas Ertman,《利维坦的诞生》,224页,237—238页。

[34]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154—155页。

[35]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157页,164页。

[36]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158—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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