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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哲学:系统语法的续完

时间:2024-0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系统语法——(续完)句法 普遍语法?语言之间的差异 范畴的确定 句法范畴 句法和逻辑 意念范畴句法我们已经说过,语法的第二大部分论述的现象与第一大部分相同,但角度不同,即从内部或意义的角度(I→O)去研究。在“格”的一章,除了其他内容之外,我们要考察“属格”以及与其同义的“of短语”:Queen Victoria’s death=the death of Queen Victoria。这些例子足以揭示对语言现象进行句法处理的本质了。

语法哲学:系统语法的续完

第三章 系统语法(Systematic Grammar)——(续完)

句法 普遍语法? 语言之间的差异 范畴的确定 句法范畴 句法和逻辑 意念范畴

句法(Syntax)

我们已经说过,语法的第二大部分论述的现象与第一大部分相同,但角度不同,即从内部或意义的角度(I→O)去研究。我们把这叫做“句法”。这部分内容将根据语法的范畴进行分类,我们要说明语法范畴在说话过程中的作用和运用。

句法中有一章要考察“数”。首先列举构成复数的若干种方式(dogs〔狗〕,oxen〔牛〕,feet〔脚〕,we〔我们〕,those〔那些〕,等等);最简单的、最一般的方法就是参照词法中研究各种词尾和其他构词手段的有关部分。接着论述所有单数形式和复数形式(不管它们是如何构成的)的特点,例如在词组a thousand and one nights(一千零一夜)中使用复数(在丹麦语德语中,由于用了“一”,名词则用单数),在more than one man(=more men than one〔不止一人〕)中用单数,形态同化情况,单复数表示类别的“泛指”用法(a cat is a four-footed animal,cats are four-footed animals〔猫是四足动物〕)以及其他许多不能归于词法部分的内容。

在“格”的一章,除了其他内容之外,我们要考察“属格”以及与其同义的“of短语”(of短语常被误称为“属格”):Queen Victoria’s death=the death of Queen Victoria(维多利亚女王之死)。必须区分两者不可互换使用的情况(如I bought it at the butcher’s〔我在肉铺买的〕和the date of her death〔她去世的日子〕)。在“比较级”一章,要对sweetest(最甜的),best(最好的),most evident(最明显的)这类形式进行比较;在词法里,这三种形式属于不同部分的考察对象。我们还要论及谈话对象为两人或两物时比较级和最高级的用法。还有一章专门论述表达“将来”(futurity)的各种方式(I start to-morrow〔我明天动身〕;I shall start to-morrow〔同前〕;he will start to-morrow〔他明天动身〕;I am to start to-morrow〔我明天动身〕;I may start to-morrow〔我也许明天动身〕;I am going to start to-morrow〔我明天动身〕)。这些例子足以揭示对语言现象进行句法处理的本质了。句法从另一个角度论述在词法部分已经谈过的内容,我们在这里面临的是一些具有更加广泛性质的新问题。采用这种双重研究方法,我们能够比那些用老方法的人更加看清像英语这样一种语言的复杂的语法系统。为了看起来一目了然,我们尝试把这语法系统中的一部分所呈现的形式和功能的多重交叉现象列表如下:

例:1a sheep(羊)—1c can(能够)—1d put(放)—1e hand(手)—2a cats(猫)—2b John’s(约翰的)—2c eats(吃)—3a oxen(牛)—3d eaten(吃了)—3e frighten(使……害怕)— 4a feet(脚)— 4e feed(喂)。

如果将语法中的这两个部分加以比较,并回顾一下上面谈到的词典中的两个部分,我们就会发现,这两种角度实际上就是听话人和说话人的角度。听话人在对话时,遇到某些声音和形式,他必须弄清它们的意义——他由外部形式到达内部(O→I);反过来,说话人从他所要传达的思想出发,对他来说意义是已知的,他必须找到表达的方式:他由内到外(I→O)。

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

在我们的语法系统的句法部分中应确立哪些范畴之前,首先必须提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些范畴纯粹是逻辑学范畴,还是语言学范畴?如果是逻辑学范畴,那么它们显然具有普遍性,即为各种语言所共有;如果是语言学范畴,那么这些范畴或者至少其中的某些范畴是为一种语言或几种语言所特有的。因此,我们的问题还是那个老问题:能否有一种普遍(或一般的)语法?

语法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在不同的时期有着相当大的变化。几个世纪以前,人们普遍认为语法只是一种应用逻辑学,因此可以找到现存语言的各种语法的基本原则;于是,他们便试图从一种语言中排除任何不合逻辑规则的东西,用他们所谓的一般语法形式或哲学语法规则检验一切语言现象。不幸的是,他们常常错误地认为拉丁语法是体现逻辑一致性的最完善的典范。因此,他们千方百计地在各种语言中寻求拉丁语法所具有的特点。根据先验的推测以及纯逻辑的观念,他们常常在一种语言中找到那些因为他们从学童时代起受拉丁语法的影响而想象出来的东西。这种把逻辑学与拉丁语法混同起来的做法,即用强求一致的方法对待所有的语言,及其所导致的后果是造成语法领域中种种错误的根本原因。很久以前,塞斯在第九版《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语法”条目中写道:“在英语语法中试图寻求拉丁语法的特点只能导致荒唐的错误以及对英语惯用法完全错误的理解。”这番话如今仍值得回味,任何一位语法学家,不论他研究的是什么语言,都应当牢记不忘。

19世纪,随着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兴起以及人们对各种外国语言兴趣的不断增长,眼界扩大了,人们不再赞成早期创立一种哲学语法的设想。像下述斯图尔特·米尔这样的见解已经很少见到了:

“想一想语法是什么?它是逻辑学最基本的部分。它是分析思维过程的开端。语法原则及其规则乃是使语言形式与思维的普遍形式相一致的手段。各种词之间的区别,名词的各种格之间的区别,动词的各种语气和时态之间的区别以及小品词的各种功能之间的区别,这些区别不仅仅是词语的区别,而是思维的区别……每个句子结构乃是逻辑学的课题。”(圣安德鲁斯大学的校长致词,1867)

这种观点很少出于语言学家之口。我最近见到的一个例子是在巴利的著作中(《法语文体论》,156页):“语法只是逻辑学在语言中的运用。”

如今更常见的是下面这类观点:“普遍语法是不可能有的,亦如政体或宗教的普遍形式,或动植物的普遍形式,都是不可能有的;因此,我们所要做的唯一事情就是:注意实际存在的语言为我们提供的是什么范畴,而不是从一种现成的范畴体系出发。”(施泰因塔尔,《特征》,104f.)本费也说,在现代语言学取得成果之后,普遍语法以及哲学语法突然销声匿迹了,它们的方法与观点只有在那些没有受到真正科学影响的书中才能看到(《语言学史》,306页)。根据马德维格(1856,20页。《小写文字》,121页)的观点,语法范畴同事物本身的实际关系毫不相干。

尽管大多数现代语言学家反对通过演绎过程归纳出一种适用于所有语言的语法的主张,但在语言学著作中仍不时出现具有普遍性质的语法概念或语法范畴的观点。例如C.阿方索·史密斯在他颇有意义的《英语句法研究》一书(10页)中说:在各种语言过程中有一种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表现在个别的词、语音或屈折变化中,而表现在词与词的关系,即句法之中。“例如,波利尼西亚语(Polynesian)的词与我们的词不同,但波利尼西亚人有他们的虚拟语气,他们的被动语态,以及各种时态和格。这是因为句法原则具有心理性,所以是普遍的。”他又说:“人们渐渐趋于相信句法标准(norms)是颠扑不破的,这些标准在预想不到的地方持续不断地反复出现。”(20页)

我想,这里说的关于波利尼西亚人的事恐怕不是通过对他们的语言进行全面的研究之后所得到的结果,而是根据某种先验的推测,认为谁也不能避免所提到的那些语法手段。正如丹麦哲学家克罗曼在以逻辑为基础创立了九种时态的体系之后所说的:“每一个有思想的民族的语言理所当然地具有表达所有这些时态的方式。”通过对实际存在的语言的调查,我们就会看到,在一些语言中时态的表达方式比我们预料的少得多,而在另一些语言中又多得多;在一种语言的每个句子中极其精确表达的概念,在另一种语言中却不予表达,仿佛这些概念无关紧要。“虚拟语气”尤其如此——具有单独表示虚拟语气形式的那些语言并不把它用于同一目的。因此,尽管在英语、德语、丹麦语、法语和拉丁语中,这种语气的名称相同,但严格地说,它们指的并不是同一件事。根本不可能给这些语言的虚拟语气下一个有助于我们决定何时使用虚拟语气,何时使用陈述语气的定义,更不可能同时下一个囊括虚拟语气在所有上述提及的语言中全部用法的定义。因此,难怪不管虚拟语气的含义如何延伸,在许许多多的语言中却没有可以称之为虚拟语气的东西。事实上,英语和丹麦语的历史都表明曾经兴旺一时的虚拟语气是如何日益衰退的,如今只能把它比之于那些用途不大或非常次要的、发育不全的生物器官了。

语言之间的差异(Differences of Languages)

在比较词汇学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词所表示的事物由于不同语言的不同习性而以不同的方式分类,在一种语言中融为一体的东西在另一种语言中却被区别开来:英语区别clock(钟)和watch(表);法语区别horloge(钟),pendule(挂钟)和montre(表);然而德语只有一个词uhr(钟、表)(但是德语可通过复合词来表达更多的细微差别以弥补其不足:turmuhr〔塔楼钟〕,schlaguhr〔自鸣钟〕,wanduhr〔挂钟〕,stubenuhr〔室内用钟〕,standuhr〔立式钟〕,stutzuhr〔台钟〕,taschenuhr〔怀表〕);英语中有prince(王子、公爵);而德语却区别prinz(王子)和fürst(公爵);法语的café意为英语的coffee(咖啡)和café(咖啡馆);法语的temps与英语的time(时间)和weather(天气)意思相同,英语的time与法语的temps(时间)和fois(次数)意思相同——这里举的只是几个明显的例子。语法上也是如此,任何两种语言之间的分类及区别都是不同的。因此,在研究一种具体语言的语法时,重要的是要尽可能仔细地了解该语言中实际存在的区别,而不是建立一个未经该集团或该民族的语感认可的、实际语言事实不能表现的范畴。不管逻辑学家怎样坚持认为“最高级”是每个有思想的民族一定能用其语言表达的必要范畴,但是,法语就无最高级形式。因为尽管le plus pur,le plus fin,le meilleur可以译做英语的真正最高级the purest(最纯的),the finest(最精细的),the best(最好的),但这些形式不过是加上冠词变成限定的比较级;我们甚至不能说法语具有一种由比较级加前置冠词所构成的最高级,因为比较级前可以不用冠词,而用另一具有相同作用的限定词:mon meilleur ami(我最好的朋友),等等。

另一方面,法语有一种真正的将来时态(je donnerai〔我将给〕),但是如果要在英语的时态体系中也单独列出一个将来时态,那就错了。在英语中“将来”很少或是根本不表现在动词上(I start tomorrow at six〔我明天六点钟动身〕,再请比较if he comes〔如果他来〕),或是借助于一些不仅仅表示“将来”,还可表示其他内容的词组表达;will含有“意愿”的因素(he will start at six〔他要在六点钟动身〕),am to含有“预定”的因素(the congress is to be held next year〔大会定于明年举行〕),may含有“不定”的因素(he may come yet〔他也许会来〕),shall含有“义务”的因素(I shall write to him tomorrow〔我明天该给他写信〕)。诚然,它们的原意往往几乎丧失,不过还未达到像法语将来形式的不定式+ai(=have to〔不得不〕)那样原意完全丧失的程度。动词shall原意的丧失尤其明显,如在I shall be glad if you can come(如果你能来,我会高兴的)中,shall丝毫没有“义务”的含义。shall现在几乎已不再用于它原来的意义(比较《圣经》中的thou shalt not kill〔你不得杀生〕与现代的you mustn’t walk there〔你不可走到那里〕)。在英语中,shall是最接近于一个表示将来的真正助词。假如shall可用于各种人称,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说英语具有将来时态。其次,假如我们承认he will come(他要来)是将来时,那么我们也应承认he may come(他也许来),he is coming(他就要来),he is going to come(他就要来)以及其他类似句子也是将来时。因此,反对把will看做是将来时的理由不是因为will是单独的一个“词”,也不是因为在确定一种“时态”时,动词形式必须总是一种由词核加词尾所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单位;如果一种语言具有一个可以真正用来表示将来时间的助词(动词或副词),我们就能够毫不犹豫地说该语言具有将来时态。不过,这应归于考察词的词法部分,即本书所认为的句法部分,而不应像法语的将来时那样,归于考察词素的那个部分。这样做在本质上没有差别。

范畴的确定(What Categories to Recognize)

这里提出的原则是:在任何语言的句法部分,我们只应该承认那些在该语言中具有一定形式的范畴,但是要切记,这里所说的“形式”含义很广,包括虚词和词序。然而,在把形式作为首要标准的同时,我们必须警惕一种似乎是上述原则导致的自然结果的错误观念。我们说:one sheep(一只羊),many sheep(许多羊);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由于这两个sheep的形式相同,第一个词组中的sheep不是单数,第二个词组中的sheep不是复数,而最好把这种形式称做“通数” (common number),或“虚数”(no-number),或其他类似的名称呢?也许会说I cut my finger every day(我每天都把自己的手指划破)中的cut不是现在时,I cut my finger yesterday(我昨天把自己的手指划破了)中的cut不是过去时,理由是两句中的cut形式相同。此外,如果我们比较一下our king’s love for his subjects(我们国王对自己臣民的爱)与our kings love their subjects(我们的国王爱自己的臣民),就会发现这两种形式相同(除了书面语中用“’”表示的纯属常规的区别之外,在口语中没有区别),因此严格的形

式主义者对于kings的格和数是讲不出什么道理的。那么love又怎样呢?其形式无法表明它在一个词组中是一单数名词,在另一词组中是一复数动词,我们应该为由此产生的这种奇特范畴创造一个专门的名称。在我看来,从这些例子中可以汲取的真正教益是:把每一个语言现象看做与其他现象无关,这样的孤立研究是错误的;我们应该把语言看做是一个整体。many sheep中的sheep是复数,因为在many lambs(许多羊羔)以及其他许许多多类似的例子中,英语名词有复数形式;cut在一个句子中是现在时,在另一句中是过去时,因为如果用he代替I(he cuts 〔他割破——现在时〕,he cut〔他割破——过去时〕),或用另一个动词代替cut(I tear〔我撕碎——现在时〕,I tore〔我撕碎——过去时〕),立刻就会产生一种差异;kings在一个例子中是单数属格,在另一例子中是主格复数,正如:the man’s love for his subjects(此人对自己臣民的爱),the men love their subjects(这些人爱自己的臣民)。love在不同场合分别为名词和动词从下列词的组合形式也证明了这一点,如our king’s admiration for his subjects(我们的国王对自己臣民的赞赏),our kings admire their subjects(我们的国王们赞赏自己的臣民们)。换言之,我们一方面应该从一门语言的语法中排除其他语言所具有但在该语言中没有表现形式的差异或范畴;另一方面,我们至少要避免犯另外一个错误,即仅由于在一定的具体场合偶然没有外部的特征,就不承认该语言具有表现差异的形式。一种语言的各类词语总共或至少应分出多少语法范畴和什么样的语法范畴的问题,必须通过考虑有哪些表现语法功能的形式才能得以解决,即使这些语法功能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其表现形式的。这样建立起来的范畴便可运用于没有外部形式标志的无论怎样例外的情况。例如在英语中,我们必须确认名词、代词和动词有复数,但是形容词和副词没有复数;而丹麦语中名词、形容词、代词有复数,动词却没有复数。当我们考虑确定英语中究竟存在着多少种格的时候,就更应该牢记这条原则。

不少语法著作往往违反上述原则,许多作者宁愿谈英语中名词可以变成动词,动词可以变成名词的灵活性——尽管英语把同一种形式有时用作名词,有时用作动词,但是从来没有混淆过这两种词类:a finger(一个指头)和a find(一件发现物)是名词,但在you finger this and find that(你触到这个,发现了那个)中,无论从形式变化,语法功能或其他各个方面来看,finger和find都是动词。在《哈姆雷特》中,有一处把鬼魂的行走描写为slow and stately(慢慢地、庄重地走),一位注释者在对slow进行解释时说:“形容词常常用作副词”——他错了,slow本身就是一个副词。正如he stayed long(他待得久)中的long一样,其本身就是一个副词。尽管它与a long stay(一次长时间的停留)中的形容词long形式一样。five snipe(五只沙锥),a few antelope(几头羚羊)以及twenty sail(二十条船)中的名词常被看做单数(有时看做“集合单数”〔collective singular〕),尽管它和five sheep中的sheep一样都不是单数:这种形式总被看做是复数,这大概是因为语法学家们知道这个词在古英语时期就有一种不变化的复数形式。不过历史与我们所谈的问题毫无关系。如今,snipe是该词的一种复数形式(不变化的复数),虽然这个词还有另一个复数形式snipes,但是这不应当使我们忽视snipe这个形式的真正价值。

句法范畴(Syntactic Categories)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能否有普遍语法这个问题上来了。从来没有产生过关于普遍词法问题,因为很显然,所有实际存在的构词成分及其功能和意义在不同的语言中是不相同的,所有属于不同语言的现象都必须在所属具体语言的语法中说明。也许句子重音和语调具有一些普遍通用的原则,属于例外情况。正是在句法方面,人们一直倾向于认为在人类的所有语言中一定存在着共同点,这种共同点直接建立在人类思维本质的基础,即逻辑上。因此它超越在这种或那种具体语言中偶然发现的表达形式。我们已经看到这种逻辑基础包括的范围毕竟不如实际句法的整个领域广泛,因为许多语言根本就没有什么虚拟语气或与格,某些语言中的名词甚至没有复数。那么,这个逻辑基础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其意义到底是什么?

在上面所述的语法体系中,我们发现每一单独的形式都含有表示其句法价值或功能的相应标志。例如英语的词尾-s,一方面表示名词的复数,另一方面表示动词现在时第三人称单数。每一种标志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分组成,其中一个是关于“词类”的,一个表示单数或复数,一个表示第三人称,最后一个成分表示现在时。相对而言,在英语中,这些标志所含的成分较少。但在拉丁语中,情况往往复杂得多:bonarum(被覆盖)的词尾形式表示复数、阴性和属格,而tegerentur的词尾形式表示复数、第三人称、未完成过去时、虚拟语气以及被动语态;其他形式亦如此。现已清楚,虽然不可能或不总是可能从形式的角度把这些成分单独划出来(在animalium中,复数和属格的标志是什么?在feci中,人称、完成时、陈述语气和主动语态的标志又是什么?如此等等),但是从句法的角度出发,把这些成分单独划出来,把所有的名词、所有的动词、所有的单数形式、所有的属格形式、所有的虚拟语气形式、所有的第一人称形式等等分别归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自然的。这样,我们便得到一系列孤立的句法概念。但是我们还应该再深入一步,因为某些孤立的句法概念在许多情况下自然地结为一体,形成更高级的组合或更加广泛的句法类别。

这样,名词、动词、代词等等一起构成了词类的系统。

单数和复数(包括双数)构成了数的范畴。(www.xing528.com)

主格、宾格、与格、属格和其他格构成了格的范畴。

现在时、过去时(未完成过去时,完成过去时)、将来时和其他时构成了时态的范畴。

陈述、虚拟、祈愿、祈使等构成了语气的范畴。

主动语态、被动语态和中性语态(middle voice/medium)构成了语态范畴。

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构成了人称范畴。

阳性、阴性和中性构成了性的范畴。

句法和逻辑(Syntax and Logic)

我们无须越出语法领域半步便可以建立所有这些句法概念和句法范畴,然而一旦我们问到它们代表什么这一问题时,我们立刻就从语言领域走到了外部世界 [1] ,或走到了思维的领域。上文所列出的有些范畴同物质世界的某些东西有着明显的联系。例如:数的语法范畴同外部世界中“一个”与“多个”之间的区别便有着明显的对应关系;在解释各种语法时态,如现在时、未完成时等时态时,必须把它们与外部世界的“时间”联系起来;语法中三种人称之间的区别与说话人、听话人和两者之外的某物间的自然区别相对应。其他一些范畴与语言外部世界之间的对应联系并不十分明显。这也许是因为那些想要建立这种对应关系的作者有着一种根本的误解,如他们认为在名词与形容词之间的语法区别同外界的实体和性质之间的区别相对应,他们还想建立一种格或语气的“逻辑”体系。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将在下面几章中讨论,我们会看到它们涉及一些相当复杂的问题。

反映在人头脑里的外部世界是极为复杂的,因此不可能指望人们总能找到最简单、最精确的方法来表达那些错综复杂的现象以及它们之间需要联系的那些多重关系。因此,外部世界与语法范畴间永远不会有完全的对应关系,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看到一些十分有趣而意想不到的跨类和交叉现象。这里,我从一个似乎比较简单的范畴着手,举一个在我看来是相当典型的、实际语言中有时可能缺乏逻辑性但却能理解的具体例子。以一个普通的真理和莎士比亚带有哲理的一句话为例:

(1)Man is mortal.人固有一死。

(2)Men were deceivers ever.男人从来都是骗子。

如果对这两句进行语法分析,我们发现(除表语不同外)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一句是单数,另一句是复数;一句是现在时,另一句是过去时。但是,这两句谈的都是整个一类情况,只是类别不同而已:第一句中的类别是不分性别的人类;第二句中的类别只是人类中的男性部分。这样,语法上数的区别就暗示着性的区别。虽然两句时态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时间上的真正区别。因为第一句中的真理并不只限于现在,第二句也不指过去的某个时刻。在说话人的心目中,两句都是一种不考虑现在与过去区别的陈述,一种适用于任何时间的事实。逻辑学家也许更喜欢这样一种语言结构,在此结构中,两个句子都为普遍的数(布雷亚尔称之为“omnial”)、普遍的时态,但是前句的主语为通性,后句的主语为阳性,这样其意义就不会被误解了:all human beings have been,are,and always will be mortal(所有的人过去、现在、将来总有一死)以及all male human beings have been,are,and always will be deceitful(所有的男人过去、现在、将来总是骗子)。但事实上,这样说不合英语习惯,语法必须陈述事实,而不是愿望。

意念范畴(Notional Categories)

这样,我们逐渐认识到,在以各种实际语言结构为基础的句法范畴之外,或在它之上,或在它之后存在着某些超语言范畴。这些范畴和现存语言中或多或少偶然的事实无关;就它们能适用于所有语言而言,它们是带有普遍性的,虽然很少以明确无误的方式表现出来。其中一些范畴与诸如性这样的外部世界的事实有关,还有的与心理状态或逻辑有关。由于找不到一个更好的通俗名字来称这些超语言范畴,因此我姑且用形容词notional(意念的)和名词notion(意念)。语法学家的任务是,研究各种情况下意念范畴与句法范畴之间的关系。

然而,这绝非易事。阻碍我们圆满地完成这一任务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缺少适当的术语。因为相同的词语常常用于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内容,而这两个领域正是我们想要加以区分的。举一个例子便可说明一套单独的术语对于理解一个困难的课题能起到何等便利的作用。在这则例子中我们扼要地提示一下本书以后部分的内容。在拉丁语、法语、德语这类语言中,“性”(gender)是一个句法范畴,与之对应的自然或意念范畴是“性别”(sex):性别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但并不总表现在语言中,甚至在像拉丁语、法语、德语这样在许多方面具有与性别的自然差异相吻合的语法性体系的语言中,性别也并不总有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区分:

让我举一些法语和德语的例子。der soldat(士兵),le soldat(士兵):现实世界中的雄性,语法中的阴性;die tochter(女儿),la fille(女儿):现实世界中的雌性,语法中的阳性;der sperling(麻雀),le cheval(马):现实世界中的雌性、雄性,语法中的阳性;die maus(老鼠),la souris(老鼠):现实世界中的雌性、雄性,语法中的阴性;das pferd(马):现实世界中的雌性、雄性,语法中的中性;die schildwache(哨兵),la sentinelle(哨兵):现实世界中的雄性,语法中的阴性;das weib(女人):现实世界中的雌性,语法中的无性;der tisch(桌子),le fruit(水果):现实世界中的无性,语法中的阴性;die frucht(水果),la table(桌子):现实世界中的无性,语法中的阴性;das buch(书):现实世界中的无性,语法中的中性。 [2] 在其他地方不可能像这里这样列出两套术语:一套用于现实世界或普遍逻辑范畴,一套用于语法范畴。不过,我们应该时刻努力将这两种范畴区别开来。

以上举的性与性别的例子清楚地表明,句法范畴与意念范畴之间常常具有类似于形式范畴与句法范畴之间的那种网络关系。这样,我们实际上得到了一种三重划分法,即对同一现象进行语法研究的三个阶段,或是说考察语法事实的三个角度,它们可简要地描述为(A)形式,(B)功能,(C)意念。我们以功能这一类为例,看看它与形式和意念的关系。英语的过去时虽然是一个特定的句法范畴,但有多种构成方式,从下面的图表可以看出,其逻辑意义并不总是同一的:

由此可见,句法范畴像两面神一样,一面朝着形式,一面朝着意念,句法范畴位于中间,构成语音世界和意念世界的纽带。当我们说话(或写作)时,我们从上图的右边(C)出发,通过句法(B),向表现形式(A)运动;听话(或阅读)时,其运动方向相反,从(A)出发通过(B)至(C)。

其运动方式如下:

C B A B C

说话人:意念→功能→形式

听话人: 形式→功能→意念

在确定第三部分(C)的范畴时,重要的是始终牢记这些所要确定的范畴必须具有语言学的意义。我们要弄清楚语言(语法)现象就不可不考虑语言的实际存在,不可不考虑语言表现形式而对事物或意念进行分类。相反,应该按照前面我们在建立句法范畴时采用的那种方法开展工作,只需在必要之处做些修正即可。前面,我们严密地注意了所考察的语言中那些已经发现的表达形式,现在我们仍应严密地注意那些已发现的句法范畴。本书的主要任务就是试图对具有语法表现形式的主要意念范畴作一系统的综述,以及调查各种语言中这两种“世界”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常常会发现语法范畴充其量只是一些外部标志,即意念范畴的外部标志;有时语法现象后面的“意念”同康德的ding an sich(自在之物)一样,叫人捉摸不定。总之,我们绝不能指望得到一种古代哲学语法家所认为的“普遍语法”。我们得到的是:在现代语言学的允许范围中最接近普遍语法的途径。

第三章附言

著名法语历史学家费迪南德·布鲁诺建议改革(法语)语法教学。他建议从内部研究出发,即从要表达的思想出发,而不是从形式出发。他的大作《思维与语言》以观点新颖和条理分明的论述而著称于世。这部著作出版(巴黎,梅森一西出版社,1922)时,我这本书三分之二多的部分已完稿或接近完稿。要是他的书在我的那些观点确定之前出版,我的书可能(虽然我现在尚不能断言)会以另一种面目出现。现在,我虽然把他誉为我的坚强同盟者,但是我与他至少在两个重要问题上见解不同。第一,他所提倡的恰当方法(从内部研究出发,即从思想出发),在我看来应为研究语言事实的两种方法之一。这两种方法,一种是从外部到内部的研究,另一种是从内部到外部的研究。第二,应把语法与词典区别开来。然而布鲁诺在他的同义术语表中常把这两个领域混为一谈。他对旧的“词类”理论嗤之以鼻,尽管这种理论在许多细节上是错误的,但我仍不敢表示苟同。

[1] 当然,这个“外部世界”是反映在人的头脑里的。

[2] 这里所用的术语比斯威特的术语更清晰明了(《新英语语法》,§146)。性与性别一致时,斯威特采用natural gender(自然性);性与性别不一致时,他采用grammatical gender(语法性)。如古英语的wifmann(女人)是语法阳性(grammatical masculine),而古英语的man(男人)是自然阳性(natural masculine)。然而用我的术语,这两个词都是阳性,wifmann表示女子,man表示男子,或在许多情况下表示不强调性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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