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系统语法(Systematic Grammar)
描写语言学和历史语言学 语法和词典 语音 语法的一般划分 新的体系 词法
描写语言学和历史语言学(Descriptive and Historical Linguistics)
对语言现象,可以从两种不同的角度,即描写的和历史的角度来考察。它们相当于物理学中的静力学和动力学(或运动学),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把现象看做是静止的,而后者则把现象看做是运动的。最近一百年以来,语言研究的旧方法已为历史语法的种种新方法所取代,语言学有理由为此感到骄傲。历史语法不但描写现象,而且还解释现象。它证实了先前被认为是孤立的语法现象之间有着相互联系。因此,不可否认,历史语法取得了许多新的重大成果。我们原先认为是一些臆断的规则,以及无法解释的例外现象,如今大多数都能查明原因。英语中单数名词加-s构成复数名词是一条规则。然而foot(脚)一词的复数形式却是feet,以前我们只能解释为这是这条规则的少数例外之一。然而如今我们知道复数的长[i ]原来是古代英语[œ ]合乎规则的发展的结果,经过[e ]的阶段(如今在英语拼写中仍然使用)成了现代英语中的[i ](试比较feed[喂养],green[绿色的],sweet[甜蜜的],等等)。此外现已证明fœ t中的[œ ]是原先元音[o ]交替的结果,[o ]当时保留在单数形式[fo t]中,然而fo t中的[o ]通过规则的转换,现在在口语中已转化为[u],尽管在书写中仍保留oo的写法。这种元音交替是由后面一个音节中的i所引起的;许多复数形式中的这种词尾曾是古日耳曼语中的-iz。最终这个词尾——它在消失后留下了这种词根元音变化的痕迹——是拉丁语中-es复数词尾规则发展的结果。所以,一个从现代英语单方面的(静力学的)观点看来是孤立的事实,而从动力学的观点看来,却与该语言的早期阶段或与这个语系的其他语言中的许多其他事实有着相互的关系。某一阶段的一些不规则的现象,原来往往是较早时期规则用法的残余。所以,先前为黑暗所笼罩的某些现象,如今却为明亮的光芒照亮。这不但与严格意义上的历史语言学有关,同时也与历史语言学中的一个分支比较语言学有关。比较语言学用类推法补充了从书面文献中获得的材料,其方法是把具有共同而无书面文献可稽查的“语祖”的几种语言加以比较研究。
然而,无论这些新的研究方法取得的成就是何等巨大,有一点不该忘记,即仍然不能说可以从语言历史的角度来解释所有的语言现象。即使许多不规则的东西已被发现源于早期合乎规则的东西之后,还有一些其他的东西仍然是不规则的,无论我们如何深入历史。在我们的研究能够达到的最早的时期仍是一个谜,事实就是如此,因为今天我们已经完全摆脱了第一代比较语言学家的偏见。他们认为,作为我们语族基础(grundsprache)的印欧语系的雅利安语(Aryan)完全可以看成是我们远古祖先的原始语(ursprache)。许多不规则现象是可以解释的,然而解释并不等于清除它们:对于说现代语的人来说,这些现象总是不规则的,似乎我们对它们的起源尚不清楚。规则与不规则的区别,对于语言活动的心理学方面来说,始终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规则形式是说话人用来创造新结构的根据,而不规则形式往往被说话人用类推法原则创造出来的新结构取而代之。
在任何情况下,历史语言学绝不可能使描写语言学成为多余,因为历史语言学应当一直是建立在对我们可以直接了解到的语言发展的各个阶段所作的描写之上的。在许多语言中,只要有一个发展阶段为人们所了解,这一个阶段便可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另外,我们在研究的时候,绝不可忘记那些可以进行历史考察的语言告诉我们的,语言永远处在变化的状态中,它从来不会完全停滞,每一种语言都必然具有甚至在一代人之间就具有一些可以变化的成分。这正是语言本质产生的必然结果,也是语言世代相传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语法和词典(Grammar and Dictionary)
我们转而研究语言描写的最好方法时,马上就会遇到划分语法和词典(词汇学)之间界限这个重要问题。语法研究语言的普遍事实,而词汇学则研究特定的事实(参见斯威特,《论文集》,31) [1] 。cat(猫)指一种特定的动物,这仅仅是关于这一个词的一个特定事实。然而借助加-s这个音,构成复数,乃是一个普遍事实,因为它牵涉到许多其他的词,例如,rats(耗子),hats(帽子),works(作品),books(书籍),caps(无边帽),chiefs(领袖),等等。
如果说,这就是语法和词典之间的真正区别的话,那么ox(牛)的复数形式oxen就不该列为英语语法的内容,而只需在词典中提及就行了。这种观点有它一定的道理,因为所有的词典在有关的词条中都提到了这些不规则形式,而不再提及类似cat一类词的复数形式。规则动词与不规则动词的情况也是如此。不过,把这些不规则形式排除在语法之外却是不应该的,因为它们必不可少地表明了“普遍事实”或规则的适用范围:如果语法不提及oxen,学生就会误以为ox的复数形式是oxes。所以可以这样说,语法和词典在某些方面相互交叉,研究一些相同的事实。
由此可见,在语法中单纯地罗列数词是不恰当的。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借助词尾-th构成序数词,以及借助词尾-ty构成20、30等基数词这类事实,无疑属于语法的范围。
至于介词,的确词典应该说明at,for,in等等的各种用法,就像注明动词put和set的各种意义一样。但是,从另一方面说,介词也要在语法中有其地位,因为介词是同一定的“普遍事实”联系着的。我可以列举一些事实:虽然介词可以带从属疑问句(They disagree as to how he works〔关于他的工作情况,他们意见不一〕;That depends on what answer she will give〔这取决于她如何回答〕),但介词通常不能带以连词that引导的从句(这在丹麦语中却是可以的: Der er ingen tvivl om at han er dræbt,字面意思是:There is no doubt of that he has been killed〔毫无疑问,他被杀害了〕)。例外情况主要是可以用in that(They differ in that he is generous and she is miserly 〔他们的不同在于他慷慨大方,而她则吝啬成性〕)。因此在戈德史密斯的文章中,sure一词有两种用法:Are you sure of all this,are you sure that nothing ill has befallen my boy?(您相信这一切吗?您相信我的孩子没出任何事吗?)此外,复合介词也属于普遍事实,譬如说from behind the bush(从灌木丛的后边) (注意:不可用to behind)。同时介词与副词的连用也属于普遍事实(试比较climb up a tree〔爬上树〕,he is in〔他在屋里〕;试比较in his study〔在他的书房里〕,he steps in〔他走进来〕;试比较he steps into his study〔他走进自己的书房〕)。语法也要研究在介词使用方面的另外一些事实:介词如何表达处于某一地点或运动(离去或到达)的方式,以及不同的两个介词表示时间意义与地点意义之间的关系;语法更应该研究某些丧失了地点和时间意义、变成了没有实际词义或色彩的(助词性)介词的用法,例如the father of the boy(孩子的父亲)(试比较属格形式:the boy’s father),all of them(他们之中的每一个人),the city of London(伦敦城),the scoundrel of a servant(这个恶棍般的仆人)等词组中的介词of,同样也应研究动词不定式前的to,以及to在许多语法书中被称做与格等量词(dative equivalent)的用法(I gave a shilling to the boy=I gave the boy a shilling〔我给了孩子一个先令〕)。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语法和词典分工的范围是不明确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是主观臆断的。
任何语言现象都可以或从表部或从内部来进行考察,即是说,都可以从它的外在形式,或者从它的内在意义上进行研究。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首先从(一个词的,或者一个语言表述形式的其他某一部分的)语音开始,接着研究同语音联系在一起的意义。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从意义出发,给自己提出问题:这个意义在具体语言中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如果用字母O来表示外部形式,用I表示意义,那么便可以把这两种研究方式分别以相应的公式O→I和I→O来表示。
这样,在词典中,首先可以(O→I)取一个词,例如,英语单词cat(猫),然后解释它的意义,或者像单语词典那样用英语描写和下定义,或者像双语词典那样译为法语的chat。词典列出一个词的各种意义。这些词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随着时光流逝最终分化成两个或者更多的词:试比较英语单词cheer:(1)面目,(2)酒菜,(3)好的情绪,(4)欢呼。运用O→I的方法,同音的词(同音异义词或同形异义词)就归放在一起了,例如,英语的sound:(1)声音,(2)锤测,探测,(3)健康的,(4)海峡。 [2]
如果从内在意义方面(I→O)开始考察,那么研究顺序就迥然有异。我们可以把所有用语言表示的事物和关系,根据一定的逻辑次序加以系统化排列。在某些情况下,这完全不难做到,譬如说在数词方面。如上面指出的那样,数词的位置不是在语法里,而是在词典里:one,two,three …但是应该根据何种逻辑次序去排列单词image(映像),picture(画),photo(照片),portrait(肖像),painting(油画),drawing(素描),sketch(速写)呢?我们周围的世界是极其复杂的,用语言表达的事物和思想也同样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说,以逻辑为基础为所有的词寻找一个令人满意的排列是相当不容易的。众所周知,在这方面作过尝试的有罗热《英语词与短语分类词典》。巴利(《法语文体论》,Vol.II)又对罗热的排列分类作了改进,然而还很不完善。如果说运用O→I的方法处理,把同音异义词集合在一起的话,那么在运用I→O方法的情况下,则应把同义词集合在一起。譬如说,在dog(狗)这条项目下就应该列举hound(猎狗),pup(小狗),whelp(狗崽),cur(非良种狗),mastiff(一种吐舌垂耳的猛犬),spaniel(长耳犬),terrier(小巧、凶猛的狗)等等;在作“道路”解的way之下则应该列举road(大路),path(小路),trail(羊肠小道),passage(过道);而在way的另一含义“方法”之下,则应列举manner(方式),method(方法),mode(模式)。cheer一词也是如此,它一方面应与repast(正餐),food(食物),provision(粮食),meal(一顿饭)排列;另一方面应与approval(赞成),sanction(核准),applause(鼓掌),acclamation(热烈欢呼)等排列在一起。自然,所有这些都是就“I→O”单语词典而论;而在双语词典中,只要列出外语单词,接着列出相应的本国语即可。
由于系统地排列一些个别的事实存在着困难,大部分词典都限于采用字母排列。这从实用的目的来说,是颇为方便的,但是完全不科学。假如我们的字母顺序像梵文,同一发音器官所发出的音集合在一起,那么我们的字母表就比拉丁字母表完善了。拉丁字母的音序完全出自偶然,例如,b和p,d和t在表中是相互分开的,相反,毫无共同之处的元音和辅音却排在一起。我们还可以设想另一种词的排列方法。如果我们把发音彼此相似、易于混淆的词,例如bag(包)和beg(请求)放在一起,bag和back(脊背)放在另一处的话,又会出现何种效果呢?然而,总的说来,要在语言的词典部分创造一种完全令人满意的系统是不可能的。
任何一个人,只要像我一样接受斯威特的观点,认为语法与语言的普遍事实有关,而词典则与个别事实有关,他就会同意这两个部分有时是会相互交叉的,有一些现象必须或者说适合于既从语法的角度又从词典的角度进行考察。然而,语言中还有另一个完整的领域,它很难在以上我们建立的双重系统中找到位置,这便是语义的领域。这个语言学分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公认的术语。布雷亚尔是这个领域的开拓者之一,他采用了源于希腊文sēmaino的“semantics”(sémantique)这个词(语义学),同时有些人用“semasiology”这一术语;还有一些人(塞斯,J.A.H.默里)使用了“sematology”这个词;诺林则用“semology”,其构成是不规范的,它源自希腊文sēma,sēmatos。顺便说一下,希腊文原来的意思是“符号”,而不是“含义”。最后,韦尔比夫人使用了“significs”这个术语,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对。我将用布雷亚尔的术语“semantics”来表示这一领域。近来,这个学科越来越引起学者们的注意。由于现代语言学趋向采用历史的观点,这必然导致对静态语义学的研究大大少于对动态语义学即对语义在语言历史发展中如何变化这一课题的研究。不过静态语义学也很有意义,譬如说,K.O.厄尔德曼的《词义》一书就是佐证。虽然语义学研究的对象是语义变化的分类和系统化,也就是说,虽然这个语言学的分支研究的是“普遍事实”,而不是“个别事实”,但一般不把语义学纳入语法学的范围(除了尼罗普,请见他的巨著《法语历史语法》)。因此,我也可以不在这本书里讨论语义学问题了。
语音(Sounds)
我们在研究语法时,应该指出,几乎在所有的学术著作中,都把同意义无关的语音理论列为第一部分,而语音是可以同意义联系起来的。建立人类语音的普通理论的可能性,研究发音器官构成语音以及语音相互结合成音节和更高一级单位的方式,正是产生于口语的本质特性。与此同时,还存在着某一具体语言所特有的语音理论。关于普通语音理论,最常采用的术语是phonetics(语音学),虽然这个术语同样也为具体语言的语音理论所采用,例如我们就常说“English Phonetics” (英语语音学),等等。也许最好是把“phonetics”一词限定为普通语音学,而对具体的语言现象则采用“phonology”(音韵学)这个术语,譬如说,“English Phonology”(英语音韵学)。但是术语的问题并不特别重要。某些学者倾向于把这两个词加以区别,用“phonetics”指描写(静态的)语音学,用“phonology”指历史的(动态的)语音学;而另外一些学者则完全颠倒过来使用这两个术语(索绪尔,泽歇哈耶)。
本书不打算对“phonetics”或“phonology”作详细的论述,但有必要作若干说明。在大多数著作中,语音学方面材料的安排,总使我感到杂乱无章,缺乏系统性,使得学生一开始就被各个章节的大量过细的内容弄得头昏脑涨。与此相反,在我的《语音学》(丹麦文版——Fonetik,1897—1899年,德文版——Lehrbuch der Phonetik,英文版已在准备付印)中,我尽可能建立一套比较系统的语音学理论,并精简这门学科的内容,以减轻学生们的负担,我多年教授语音学的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我的方法如下:首先必须从最小的单位,从音素开始;同时必须研究每一发音器官发音动作的效果,先从嘴唇开始,然后逐步地研究内部的发音器官。对于每一个发音器官,先研究封闭状态,然后研究开放状态。这样,在研究了所有的发音器官之后,再研究语音的本身,即所有发音器官于同一时间发生动作的产物,最后研究音的组合。
在论述我们某一种文明语言的音韵学时,有必要谈些传统的缀字法是以何种方式来表现语音的;尤其在历史音韵学里,音与形(写法)是无法分开研究的,不管它们多么的重要,绝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不言而喻,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可以先从形入手,再查明与形相结合的发音,反之,则可以先从音入手,然后再回到它的表现形式。前一种是读者的观点,后一种则是作者的观点。
以上关于Phonetics的定义——“与意义无关的语音学说”并不完全中肯,因为研究任何语言的语音时,不可能完全摒弃意义。重要的是查明,在语言中用哪些音来区分词,即意义。在一种语言里,两个音的混淆往往会导致意义完全不同的词的混淆。然而在另一种语言里,同样的两个音可能起不了类似的作用。因此,对说后一种语言的人来讲,区分第一种语言中至关重要的两个音,就无关紧要。还应该指出,语音学中通常谈到的很多问题,也可以在语法研究的有关部分取得同样的、甚至可以说更大的成果。语法学家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很少是彻底的。我也应该承认,我自己也同样未做到“彻底”二字。例如在我的《现代英语语法》第一卷里,我只用了几页谈名词和动词的重音区别,如present,object等。我们必须承认,可以有相同或近乎相同的理由把语法中的很多内容归入语音学的有关部分。
语法的一般划分(Usual Division of Grammar)
这样确定了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后,我们就可以来研究一般公认的语法的主要内容了,有些人还把这个主要内容当做语法的全部内容。绝大多数语法学家把语法研究的对象分成三个主要部分:
1.词法
2.构词法
3.句法
这种划分及其内容分配,有其牵强的一面。正如下文对这种传统体系的评述所指出的那样,要想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严格的语法体系是不可能的。(www.xing528.com)
在传统的理论体系中,词法通常被划分成若干章,其中每一章用来描写一种“词类”(parts of speech)。名词最为显著,名列首位,其次是形容词等,介词和连词位居最后。语法学家对每一类词都有所论述。在名词方面,要论述它们的词尾变化(屈折变化),即名词的形态变化。然而,除了介绍属格、复数这类名称的含义之外,闭口不谈这些变化或任何特定形式的功能的意义。词形的排列是表格化的。一个词的所有形式都归并在一起;根本不想把出现在各种不同变化表的相同词尾放在一处。如在古英语里,复数的与格分布在数种词类之中,虽然与格在各类词中都以-um结尾。
现在我们来谈形容词。这一部分内容的安排和名词部分相同,所不同的是(在同一类型的语言中,如拉丁语、古英语等)许多形容词有三种不同的性的形式。因此,形容词变化表较之名词变化表内容更加丰富。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形容词的词尾大多与名词的词尾一样,因此,这一章在许多方面与第一章的内容重复。
如果下一章研究的是数词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就数词有变化而言,对其屈折变化的处理与前相仿。对于不规则变化形式列举甚详,然而在研究规则变化形式时,却要读者去参看形容词的有关章节。除此之外,在数词这一章里,语法学家做了他们在前两章里从未想到要做的事情:他们完整而又系统地列举了属于这一词类的所有的词。再下一章是谈代词。对代词的叙述,从整体上说,同名词相仿,但有一点明显不同:在代词一章里,如同在数词一章里一样,面面俱到地列举了所有的代词,虽然它们的形式毫无特殊之处。不仅如此,代词的分类与名词不同,它的分类不是根据词尾变化(不同的词干等),而是根据意义:人称代词、物主代词、指示代词等等。在许多语法著作中,还附有代词性的副词表,虽然这种词与“词法”本身毫不相干,因为它们没有词尾变化
对动词的处理同对名词的处理毫无二致,既不考虑动词本身的意义,也不考虑它的词尾变化形式的意义,只说明何种形式是单数第一人称,以及使用“直陈式”、“虚拟式”之类的术语。
副词只有一种词尾变化形式,即比较级。当然语法书要列举出比较级变化形式,然而,除此之外,许多语法学家在副词这一章中,还根据意义把副词分为时间副词、地点副词、比较副词、方式副词等等。据此,名词在第一章中好像也可分成时间名词(年、月、星期……)、地点名词(国家、城市、乡村……)等等。在这一章里,还常把副词分成原形、派生词,同时还列举由形容词构成副词的规则。毫无疑问,后者是属于语法第二部分内容的,即属于构词法的。接下来便是介词。因为介词是不变化的,而且语法学家又总是想就这种词说些什么,他们便列举出支配各种不同格的介词图表,虽然很明显这种图表是属于格的句法范围。最后就是连词和感叹词。为了就这两种不变化的词说些什么,许多语法学家把这些词一一列出,有时也按照副词的分类法对它们进行分类。
第二部分谈构词法(英语称word-formation,德语称Wortbildung,法语则称dérivation)。应当指出,这一部分一般都说明了每一种构词要素(前缀、后缀)的形式和意义。至于排列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以形式为基础(先前缀,再后缀,逐个加以论述),另一些以意义为基础(抽象名词的构成,施事名词的构成,役使动词的构成等等),还有的则毫无章法地把两种方式混为一体。习惯上通用的划分词类的方法并不总是恰当的。譬如,在一部很好的英语语法著作里,我发现,以-ics结尾的名词(politics〔政治〕,等等)与以-ic结尾的形容词被完全分开,然而在第二部分又论述了形容词的名词化(以复数后缀-s为标志)。这样一来,这三种现象之间就似乎没有任何共同的联系了。
第三部分谈句法,其中大部分篇幅用来详细论述在第一部分已从另一角度(名词的格、动词的时态和语气等等)论述过的屈折形式的意义(即功能),但没有论及在构词法部分已经描写过的内容。然而在句法的某些章节里,我们还会发现从句子的构成、词序的角度对一种语言现象进行形式和意义两个方面论述。
对传统语法各章作这样简短的评述,足以表明传统语法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这种语法的整个体系,如果可以称之为体系的话,乃是语法科学处于幼稚状态的残余。它之所以能够广泛流行,只能解释为我们大家从孩提时代起就已对它习以为常了。许多语法学家曾经部分地改动过这个体系,并改进了它的个别方面,然而总的说来,它还是没有建立起比较科学的体系。毫无疑问,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任务。例如:约翰·里斯(《什么是句法?》,马伯格,1894)和阿道夫·诺林(《我们的语言》,斯德哥尔摩,1903,未完稿),曾为此作过设想周密的尝试,但都未能成功,便可作为最好的佐证。这两本书中有许多独到的见解以及对早期语法学家正确的批评,然而,在我看来,他们建立的语法系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或者说是纯属臆断的。但我不准备对这两部书进行评论,我将就这个问题发表我自己的见解,让读者自己去决定,哪些地方我与我的前辈意见是一致的,哪些地方与他们是不一致的。 [3]
新的体系(New System)
我们已在词汇学部分确立了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的原则,如果从这个原则出发,我们就可以建立一个严格的体系。研究语法同样也可以或从外部或从内部开始。 [4] 第一部分(O→I),我们可以从某一特定的形式出发,然后再去探索它的意义,或者说功能;第二部分(I→O),则恰恰相反。我们从意义,或者说从功能出发,然后再去探索它的表达形式。这两部分中的语法事实相同,只是研究的角度不同,两者互相补充,给予某一种语言的普遍事实以一个完整的、明晰的概述。
词法(Morphology)
在第一部分里,我们是从形式到意义(O→I)。我认为把这个部分称之为词法(Morphology)比较好,虽然这样该词的含义要与其通常的含义稍稍有别。在这一部分里把用相同的形式表达的内容放在一起处理,例如在这里论述词尾-s,在那里论述词尾-ed,在第三处论述元音交替等等。然而,特别要指出的是,这样做并不意味着不去考虑它们的意义。在各种情况下,我们都应该研究某个词尾,或者无论什么形式的功能或用法,而这就等于提问:“这表明什么意思?”在大部分情况下,只要使用相应术语回答就足够了。例如,cats一词中的-s,只要指出它的作用在于使cat的单数形式转化为复数形式;而类似added这样的情况,也只要说明词尾-ed表示这个词是第二分词(被动)和过去式,如此等等。这些可以叫做句法判断。一些最简单的情况可以用极少的几句话说明,而比较细致的分析则留待语法的第二部分去做了。尽管斯威特和我一样,实际上对语法的两个部分作这样的划分,我还是不能同意他下面的论点。他说:“把形式和意义彼此分割开来进行处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理想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如此。专门研究形式,尽量不顾及形式的意义的那个语法部分称之为词法。尽量不顾及形式之间的差异,而专门研究形式的意义的那个语法部分称之为句法。”(《新英语语法》Ⅰ.204)我不能同意他“尽量不顾及”这句话。一个语法学家的任务应该是牢牢记住这两个方面,因为声音和意义、形式和功能在语言的生命中是不可分割的。以往只注意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不考虑声音与意义之间相互作用的做法已经给语言科学造成了损害。(在《语言》一书中处处可见)
理想的语言是强大的表现力与使用语言手段的简捷灵活相结合,没有例外现象、不规则现象和歧义现象。这样,把语法系统化就不会存在任何困难。因为一个固定的语音或语音变体永远只会有一种意义,而反过来,一个意义或功能也总以同一种形式来表现。例如伊多语(Ido)这类人造语言的语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如此,只要记住名词复数以词尾-i表示(I→O),或词尾-i表示名词的复数(O→I)就一劳永逸了。因此,在表达同一个事实时,词法与句法之间存在着完满的和谐关系。然而我们的自然语言的结构却不相同,它们无法像划分美国大多数州界那样,用直角直线来划分,而只能像划分国界弯曲不定的欧洲一样。即使用这样的比喻还不能正确说明语言现象,因为在语言中还有无数的交叉现象,就像一个地区同时属于两个或者三个国家那样。我们绝不可忽视一个形式可能有两种或几种意义,或者可能已经失去任何意义,同样一种意义或功能有时可以用这种形式,有时可以用那种形式表示,有时根本不用任何形式来表示。因此,在这个系统的两部分里,我们必须把真正不同的东西归于一类,而把看上去应属同一类的东西分开处理。但是我们必须努力用最自然的避免臆断的方式进行分类,采用相互对照的方法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在我尚未出版的《现代英语语法》一书中,我对词法进行了分类,这里简略地作一点说明。在我的语音学著作里,我先从音素入手,接着是语音,最后是语音的组合。同样,在这本书里,我先从词素入手,然后过渡到词,最后是词的组合。然而必须承认,这三个部分之间的界限并非总是那样明确和无懈可击,如could not(不能)中的not是单独的一个词,美国人把can not写做两个词,但在英国则合写为cannot一词。当然,我们不能把印刷习惯看做是决定的因素。但语音融合以及由此而在can’t,don’t,won’t中造成的元音变化表明,在这些词语里的-n’t必须看做是一个词的部分,而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词。相反,属格-s却越来越独立于它前面的词,如在“词组属格”(group genitive)中的情况(the King of England’s power〔英国国王的权力〕;somebody else’s hat〔别人的帽子〕;Bill Stumps his mark〔比尔·斯顿普的标志〕。见《论英语》第三章)。
在“词素”部分,我们分别谈每一种词缀(前缀、后缀和中缀),指出它的一种或几种形式,说明它的一种或几种功能。我们不一个接着一个地论述某些词类(parts of speech),而另辟蹊径,例如在论述词尾-s及其三种不同的语音形式[s,z,iz]时,首先指出它的功能是作为名词复数的标志,其次是属格标志,然后是动词现在时单数第三人称标志,接着是非形容词型物主代词的标志,如ours(我们的)。同样,词尾-n(-en)在oxen(牛)中用来表示复数形式,在mine(我的)中表示非形容词型物主代词,在beaten(被打)中表示分词,在silken(绸的)中表示派生形容词,在weaken(削弱)中表示派生动词,等等。在不同的章节里,我们要论述由词根的变化而产生的一些不明显的词素——如把末尾的辅音改为浊音来构成动词。由half(一半),breath(呼吸),use(用法)构成halve(减半),breathe(呼吸),use(使用);以元音变化(umlaut)构成复数(由foot〔脚〕构成feet)、动词(由food〔食物〕构成feed〔喂食〕)。以元音交替(ablaut),由动词sing(唱)构成过去式sang,分词sung;改变重音,以区分动词object(反对)与名词object(物体)。这里,我们还可提到实义词that[ðæt](那个)转变为拼法相同但发[ðət]音的虚词的情况。
可能有人会提出异议:照这样处理,我们会把属于词法和构词法两个不同领域的内容混为一谈。但是我们只要作一番比较仔细的考察就会明白,在词形变化和构词法之间划出一条准确的界线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很困难的。如英语中阴性名词(shepherdess〔牧羊女〕)的构成总是被看做是属于构词法,法语在某种程度上也同样如此(maîtresse〔女主人〕)。然而对于从paysan(男农民)变化而来的paysanne(女农民)究竟该如何看待呢?能不能把它与bon(好的,阳性),bonne(好的,阴性)分开处理呢?bonne被看做是屈折变化,归于词法。这里提出处理材料的方式,其优点在于它把对活生生的语感来说是完全相同或者类似的语言现象归纳在一起,同时它还可以开阔语法学家的眼界,使他们去注意他们不用这种方法就会忽视的东西。以形容词、派生动词和分词中的不同的词尾-en为例:在各种情况下,-en(无论这是历史遗留下来还是后来补上去的)出现在相同的辅音之后,而不在其他辅音之后出现(即脱落,或从未被加上过)。我们也应注意以-en结尾的修饰语形式和无-en结尾的其他形式之间的平行关系:a drunken boy(一个喝醉酒的孩子)∶he is drunk(他醉了);ill-gotten wealth(不义之财)∶I’ve got(我有);silken dalliance(优雅的废话)∶clad in silk(身着绸缎);in olden days(在过去的日子里)∶the man is old(这人年纪大了);hidden treasures(埋藏的财富)∶it was hid(它被藏起来了,hid是原始形式,如今已用hidden);the maiden queen(处女王)∶an old maid(老处女)。可以证实,上述形式同用附加-en的方法构成的许多动词有一种耐人寻味的关系。这种方法产生于1400年左右,它不仅创造出happen(发生),listen(倾听),frighten(恐吓)这类形式,还创造出broaden(扩大),blacken(发黑),moisten(变湿)等动词;后面这类动词现在被看做是由形容词构成的,其实它们原来只是与形容词同形的现存动词的语音扩展。(我还未及发表我允诺在《现代英语语法》Ⅰ,34页上对这些现象作出的解释。)这种新的安排方式把以前我们所忽视的东西放到了引人注目的地方。
在英语语法书中,流行着一种做法,即把引进英语的拉丁语构词成分当做英语构词成分来处理。我们论及构词法时,在这里对此提出异议,也许不是多余的。例如在论述前缀pre-时,举出了这样一些单词为例:precept(格言),prefer(偏爱),present(赠送);在论述re-时,举出repeat(重复),resist(抵抗),redeem(赎回),redolent(芬芳的)等等,虽然除去前缀,词的剩余部分(cept,fer等等)在英语中是根本不存在的。这表明,所有这些词(虽然最初是借助前缀pre-,re-构成的)在英语中乃是不可分割的“惯用式”。请注意,在这类词中第一个音节发短元音[i]或[e](试比较prepare〔准备,动词〕、preparation〔准备,名词〕, repair〔修理,动词〕、reparation〔修理,名词〕)。但与此同时,还有一些词词首的书写形式与上面一类词相同,但读音不同,发长元音[i ],这是具有独立意义的真正的英语前缀:presuppose(预先假定),predetermine(预定),re-enter(重新进入),re-open(重新打开)。只有这种pre-和这种re-才有资格归入英语语法,其余的词则属于词典。上述见解同样适用于后缀。虽然有一个真正的英语后缀-ty,但我们仍不该把beauty[bju ti](美)这样的词算做-ty的一个例子,因为在英语中没有像[bju ]这样的词(beau[bou]〔花花公子〕现在与beauty毫无关系)。beauty乃是一个单位,一个惯用式,从与之对应的形容词beautiful可以看到这一点;我们甚至可以建立一个比例式:英语的beautiful ∶ beauty=法语的beau ∶ beauté(因为在法语词中-té是一个有孳生力的后缀)。英语语法应该提及safety(安全),certainty(确实)这类词中的后缀-ty, 以及由real(现实的)构成的reality(现实性),由liable(对……负责任的)构成的liability(责任)等词中的词根变化。
下一部分论及的是所谓的语法词,或者说是助词:代词、助动词、介词、连词,但是仅以它们确实是属于语法的一部分,即“普遍的表达法”为限。如在will(及he’ll等中的缩略式-’ll)项下,我们将提到它表示的三种意义:(1)意愿,(2)未来,(3)习惯。然而,如上所述,这里也无法在语法和词典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
最后,在论及词的组合部分里,我们将列出各种词序的类型,并说明它们在语言中的作用。如“名词+名词”这种词组(Captain Hall〔哈尔船长〕这样的搭配除外)可用于各类复合名词,如mankind(人类),wineglass(酒杯),stone wall(石墙),cotton dress(棉布衣裳),bosom friend(知心朋友),womanhater(厌恶女子者),woman author(女作家);必须说明两个组成部分在形式(重音,其次是拼法)和意义之间的关系。“形容词+名词”主要用于red coat(红色的上衣)这类修饰词组,由此产生出blackbird(画眉)这类复合词。redcoat(穿红上衣者)则是一种特殊的复合词。“名词+动词”构成限定句,如father came(父亲来了),father在句中是主语。词序如颠倒,名词根据情况可以是主语(如插入语:said Tom〔汤姆说道〕,或在问句:Did Tom?〔汤姆是这样吗?〕,或在某些副词之后:And so did Tom〔汤姆也这样做了〕,或在不带连词的条件句中:Had Tom said that,I should have believed it.〔这要是汤姆说的,我或许可以相信。〕)。在其他情况下名词可以是宾语(如I saw Tom〔我见到了汤姆〕),等等。我在这里只能勾画出我的体系的轮廓,详细论述有待于我在今后发表的语法书中提供了。
把上述内容归入词法范畴也许会使许多人迷惑不解,但是我大胆地认为这是研究语法事实的唯一合乎逻辑的方法,因为造句时词序当然和词的形式一样属于形式要素。我用这个见解结束语法的第一大部分,在这一部分里,从外部,从语音或形式的角度来观察语言事实。不难看出,在我们的体系中,没有余地容纳通常的那种把同一个词的种种形式罗列在一处的变化表,例如拉丁语中的servus serve servum servo servi(佣人),amo amas amat amamus(爱),等等。这种变化表可能对初学者有好处, [5] 在我的体系里,这种变化表可以列入词法部分的附录中。然而不可忽视,从纯科学的观点来看,变化表的分类不是一种语法形式,因为它所汇集的不是相同的形式,而是同一个词的不同形式;从词汇学观点来看,它们只是彼此有联系。这里提出的分类乃是纯语法性的,在第一部分里集中论述了所谓语法的同音异义词,在第二部分里集中论述了语法同义词。应当记住,对于词典来说,也有这样的两个类别。
[1] 我不明白舒哈特怎么会说出如下一段话来:“只有语法可以称之为释义的科学,或者,更准确点说,解释词义的科学……词典不包括语法所不包括的东西。词典乃是语法的索引。”(《雨果·舒哈特布雷维尔》,127)
[2] 在一般的词典里也把同形异音词放在一起,例如:bow(1)[bou]弓;(2)[bau]鞠躬,船头。
[3] 我在为霍尔索森的《古冰岛语基础读本》(《斯堪的纳维亚语文学学刊》,第三卷Ⅳ.171)一文写的评论中(间接地)批评了里斯。我对诺林的批评见《丹麦语研究》(1908,208 ff.)。
[4] 这种划分法已先见于我的《英语格的研究》一书(哥本哈根,1891,69页),后又见于《语言之进展》(1894,141页)一书(现见《论英语》,4页)。这可能是受到V.D.加贝伦兹的影响,在他的《汉语语法》一书中有过类似的划分。然而汉语完全没有屈折现象,一切都与欧洲语言不同,如词序和“虚”词的使用规则是语法的全部内容。因此,他的体系就不能一成不变地转换成我们的语言。
[5] 但在为外国人编写的许多英语语法书中,很难看出列出这样的变化表有什么好处:I got,you got,he got,we got,you got,they got—I shall get,you will get,he will get,we shall get,you will get,they will get,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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