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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关键词:阶级斗争与法律

时间:2024-0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一)阶级斗争论作为法学研究范式的形成 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与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公式相适应,法的理论与国家理论合而为一,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阶级斗争范式过分注重法律的政治性,忽视法律的公理性。在阶级斗争范式之下,规则模式论是一种很流行的法学分析结构和观念模式。

政治学关键词:阶级斗争与法律

   (一)阶级斗争论作为法学研究范式的形成

   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注3)把阶级斗争理论运用于社会现象研究,就是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在阶级社会条件下的具体运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方法。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是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实现了法学领域革命性变革。在今天也只有继续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才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然而,如果歪曲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把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绝对化,把它们不适当地运用于非阶级性的问题上,或者把适用于一般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运用于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的社会主义社会,那就会犯致命的错误。这种错误是从前苏联法学家开始的,20世纪30年代维辛斯基这一斯大林时代的官方法学家适应政治斗争的需要,在全苏第一次法学工作者大会是提出一个"标准的"、"官方的"法的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实施。"这个后来以维辛斯基命名的定义构成了苏联法学关于法的本体论的核心观点,整个苏联法学理论就建立在这个定义之上。新中国建立之初,我们全盘照搬苏联法学,维辛斯基的法学理论自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意识形态。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我们党背离"八大"确立的正确的政治路线,过分强调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甚至提出以下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为维辛斯基法学意识形态提供了进一步的政治支持和理论支持,维辛斯基的阶级斗争法学进一步垄断、支配着中国法学界思维方法和理论建构,成为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与唯一范式。我们可以把它描述和概括为"阶级斗争范式"。

   (二)阶级斗争范式的基本特征

   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哲学范式工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公式成为法学的思维定势。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科学观点被严重歪曲,被曲解的阶级斗争理论又被极不适当地贯彻到法的一切方面和全部过程,贯彻到法学的各个领域,阶级斗争范式不仅不加具体分析地把法说成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把法界定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或"阶级斗争的刀把子。"于是,"阶级性"成为法的唯一属性,"阶级斗争"、"阶级统治"成为法的首要功能甚至唯一功能。"阶级性"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阶级性"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超稳定的思维定势。法学的立论、推论、结论,法学理论的结构、体系,对法律资料和法学文献的收集、分析、使用,以至行文方式和语言,无不围绕着"阶级性"这个基调展开。例如,那时候对法制史资料的取舍完全决定于是否有助于说明和证明法的阶级法,凡是能够证实法有阶级性的资料被法学家视为珍宝而大海捞针,而有可能对阶级性证伪的资料则被掩盖起来。

   2.国家理论主导和代替法学理论。与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公式相适应,法的理论与国家理论合而为一,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理论"有两个根本性缺陷或错误,一是片面强调法离不开国家,没有国家就没有法,而不讲国家离不开法,没有法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的另一面,所以在这种理论结构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法治"、"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等概念。二是国家理论对法的理论的统帅、主导实际上成了代替或取消,国家学说代替了法学理论,使法学失去了作为独立学科的资格、地位和价值。(www.xing528.com)

   3.把历史唯物主义原理(阶级斗争、社会革命、社会历史类型更替的理论)简单作为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规律的主线,法律自己的历史被完全抹煞。"国家与法的理论"的逻辑体系是按照"原始社会的氏族与习惯"、"国家和法的起源"、"奴隶社会的国家与法"、"封建社会的国家与法"、"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与法"、"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与法"、"共产主义社会与国家和法的消亡"的顺序来安排的。这种按照国家和法的历史类型作为国家和法的理论的逻辑体系的做法,实际上是用俗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代替了对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研究。这种不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方法与法律现象矛盾特殊性结合的研究范式,不利用于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因而不可能解决法学自身的特殊问题。

   4.泛政治化。阶级斗争范式过分注重法律的政治性,忽视法律的公理性。政治问题、特别是政治与法治、政党与法治、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的基本问题。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都关涉政治。但是,在阶级斗争范式之下,法学不是把政治作为一个法理问题来研究,而是把法理总是作为政治问题来研究;不是用审视、反思、批判的态度研究政治(对正确的政治做出法学论证,对不甚正确的政治做出实事求是的评析,对错误的政治大胆提出异议和否定),而是把法学的任务简单等同于对政治路线、政策、政令的解说、宣传与辩护,致使法学成为政治的"婢女"除此之外,在阶级斗争范式之下,法学研究过分注重法律的政治性(法律的政治要素、政治基础、政治功能等),而忽视法律的公理性(法律中的正义、平等、自由、道德价值等)。由此导致法学泛政治化。

   5.陷入规则模式论。在阶级斗争范式之下,规则模式论是一种很流行的法学分析结构和观念模式。它以"规则"或"规范"为核心范畴,把法归结于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的一套规则,好像法就是"当A(假定的条件)存在时,B(某一行为模式)就应当存在,否则,C(制裁)就会出现"的戒律或禁规。用规则模式去观察和思考法律现象,法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凭借统治阶级的国家暴力支配社会成员的力量,是限制人的框框,控制人的绳索,制裁人的武器,人成为了纯粹的法的客体,而不是主体,法成为地地道道的异在,人们对法敬而远之、畏而避之。显然,规则模式论既忽视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和应当是法的目的这一法的价值因素,也忽视了法的运行依赖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法人和公民等法律主体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实践这一法的主体因素,因而是对法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颠倒。这种把活生生的法律现象描述为没有活性的、封闭的规则体系的研究范式,是对法律现象的极不适当的解释,尤其是扭曲了现代法律的精神和作用。

   6.陷入义务本位的价值观。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着眼于建立和维护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着眼于实现自由,促进发展。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义务和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需的,缺一不可的。但是,二者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和生活环境中所起的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有所不同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首要或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特权以及作为这种统治地位和特权制度化、习惯化的秩序,而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首要的或根本的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和自由,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阶级斗争论的研究范式却与这种法律发展相悖。由于把法的价值定位在阶级统治和秩序上,所以在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阶级斗争范式强调义务,主张的是义务本位。

   总之,阶级斗争范式在理论上使法学失却自己的话语,留下了无数的盲点,使我们对法律和法学中的许多重大问题(如法治、人权、法律价值等)视而见或避而不谈。在实践上法学蜕化为阶级斗争学,为左的思潮和政治运动推波助澜,以至沦为侵犯人权的理论工具,造成极坏的影响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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