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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关键词:国有土地的混合所有制

时间:2024-0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关键词国土所有制经济所有制新土地制度自主劳动者混合所有制 中国农业改革发展到今天,土地所有制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焦点。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观点出发,阐述我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看法,即建立国土公有制下的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所谓国土所有制,是指对土地从一个民族国家对领土的占有意义上的所有制制度。国土所有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制,它决定其经济所有制。

经济学关键词:国有土地的混合所有制

● 巫继学 

   内容提要 本文在区分“国土所有制”与“经济所有制”基础上,提出一种新土地所有制改革思路:即在农村重建个人所有制基础上,依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当事人的意愿建立经济上的土地混合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之所以“新”,在于农民第一次在生产资料意义上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因而第一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劳动者。

   关键词 国土所有制 经济所有制 新土地制度 自主劳动者 混合所有制   

   中国农业改革发展到今天,土地所有制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焦点。所谓“三农”问题,说到底,终究绕不开地权这个核心。近期,一股又一股的土地私有化风潮不断袭来,气势汹涌,话语强劲,大有势在必行之架势。作者认为,土地私有制于中国,不合国情,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迹背道而驰。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观点出发,阐述我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看法,即建立国土公有制下的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   

   § 土地的“国土所有制”与“经济所有制”   

   我并不是在一般意义上提出反对土地私有制的,因为土地所有制事实上有终极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严格区别。我反对的是终极所有权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而且须予申明,在本文中我们是在经济意义上即将土地仅仅作为生产资料来占有意义上讨论土地所有制的。

   其实,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在土地最终国家所有制或者土地全民所有制基础之上实现的。为了说明问题,这里我提出一个新概念,叫土地的“国土所有制”,用以区分土地的“经济所有制”。所谓国土所有制,是指对土地从一个民族国家对领土的占有意义上的所有制制度。所谓土地的经济所有制,是指在经济生活中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占有的所有制制度。任何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制,最终都是由土地的国土所有制决定的。

   经济学家们大凡都忽视了,土地不同于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任何生产资料,它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土地的存在离不开地球的载体与地理位置,就是说它是不可移动的,万世固存的,并与地球生命共存亡。其二,这一特点决定,土地的存在与国家领土不可分,虽然不能说凡领土就是土地,但凡土地必然是领土。土地及其共生的矿山、河流、海洋、森林等等不可位移的可再生资源,产生了一个终极的最后所有权问题,即国土所有权。在实现上,它才可能与其它任何资源一样,在经济活动中被利用,在市场经济中被交换,其所有权被让渡。就是说,在经济社会中,土地获得经济所有权特征。正是由于土地的上述两个基本特征决定,土地的经济所有制无论如何变化,其终控权依然在原本的经纬线上,依然掌握在这块土地所依的政体上。没有人能拿走,没有人能改变它本来的地理位置。

   所以,土地所有制在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一概地都是默认土地国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二级所有制、派生所有制。国土所有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制,它决定其经济所有制。换句话说,所谓土地的经济所有制,实质上都是土地的使用权所有制。

   经典作家的论述给予了我们更坚实的佐证。在西方的历史上,如果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所有权证书,在行政权力的范围内当这个证书已经变得多余或成为威胁因素时,国家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寻找各种理由轻易地把这个证书废除。“小农──仅仅是名义上的私有者,然而也是最危险的,因为他们直到现在还以为自己是实际上的私有者。在英国,凭议会的一道法令,在两个星期里就可能使土地变为公共财产。在法国,这却要通过土地所有者负债累累和担负重税才能实现。”[1] 如果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是包括自己在内的什么所谓集体所有制,这个所有制可能是一个十足的冒牌货,国家始终掌握着任意动用土地变更和土地买卖的垄断权力,这样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在国家手里而不是在那个所谓的什么被愚弄的集体那里。“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2] 而在东方,在亚洲,在中国,前资本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制度是古老的土地国有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土壤肥力是靠人工达到的,灌溉系统一破坏,土壤肥力就立即消失,这就说明用其他理由难以说明的下述事实,即过去耕种得很好的整个整个地区,现在却荒芜起来,成了不毛之地。这也说明了另一个事实,即一次毁灭性的战争足以使一个国家在数世纪内荒无人烟,文明毁灭。”[3]

   回顾人类几千年的世界文明史,都没有史实证明,可以在经济所有制的层面上通过购买获得国土成其为民族国家的成功范例。人类群族对外部世界的占有,起步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后来演变为群族与群族之间的争斗。民族国家的国土建立,都是军事强权下的占有。不过,人类社会的漫长文明史经历了几千年之后,一个被称之为“美利坚合众国”的,以一种划时代的方式改写了以往历史对国土的获得方式:经济购买。

   我们知道,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独立。此时,美国领土只有大西洋沿岸13个州的面积,约80万平方公里。1783年,英国承认美国独立,并先后把13个州以外大西洋沿岸的大部分土地划归美国,美国领土达到230万平方公里,约占现在美国本土面积的30%。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刚刚成立的美国很快就走上了领土扩张的道路,除了用战争,金钱成了获得领土最常用的方式。1802年,当时的美国总统杰斐逊与法国谈判,希望以高价买到这一大片土地。结果,谈判出乎意料的顺利和迅速,拿破仑竟以8000万法郎(当时约合1500万美元)的价格把如此大片的土地卖给美国,连美国都感到不可思议。1848年2月2日,美国与墨西哥签订条约,美国只象征性地支付1500万美元,就购买了包括加利福尼亚、新墨西哥地区在内的近140万平方公里土地。接着,在1853年,美国驻墨西哥公使加兹登又以1000万美元购得美墨边境近10万平方公里土地(后以“加兹登”命名此地)。当然,这笔交易是以战争胜利、军事威慑为前提而完成的。1867年3月,俄国派官员到美国洽谈出售阿拉斯加问题。当时,美国国务卿威廉·西沃德是个狂热的扩张主义者。他在同俄国谈判时,开始出价500万美元,后以720万美元的价格同俄国在一夜之间达成了购买协议,并且急不可待地于第二天凌晨在协议书上正式签字。终于,美国以绝对低廉的价格买到了面积达150多万平方公里的巨大半岛及其周边的阿留申群岛。总之,美国在100多年中,只用5000多万美元,却夺取了相当于独立初期3倍多的领土。[4]

   不过,史学家在描述这一购买过程中,似乎并没有否认这种购买背后的军事威慑与强权压力。那末,用今天的市场理论来解读,美国式的国土购买是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经济交易,尚存疑惑。这就是人们总是发问:为什么美国的国土购买是绝无仅有空前绝后的,迄今也没有再出现过国土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没有出现过一个国家通过土地购买获得国土的实例?日本一直以来都在尝试用这种办法来扩大疆土,至今仍然两手空空。

   美国“9.11”以后成立的“国土资源部”,对其所属的所有领土实行的严控,证明了在国土意义上,从来也没有土地私有制,只有土地国有制。  

   § 土地私有制断然不可取   

   土地实行“公有制”还是“私有制”,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土地私有制的攻势屡战屡败,但却也屡败屡战

   细究争论双方,人们在土地的国土所有与经济所有的区分上,并未有清晰的表述,常常混为一谈。本文在建立了这种区分的方法论前提下,首先予以廓清的是,在国土意义上、在终极所有权上的土地私有制讨论毫无意义。有关土地所有制争论,事实上只是土地的经济所有制基础上的讨论。

   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占有的所有制,一当讲到土地私有制,还必须辨析两种完全不同的私有制:一种是小生产方式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一种是大生产方式的资本土地私有制。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小生产方式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是一种落后的自给自足式的生产方式,它有着不可克服的历史局限性。“如果说小土地所有制创造出一个未开化的阶级,它半处在社会之外,并且兼有原始社会形态的一切粗野性以及文明国家的一切痛苦和穷困。”[5] 在这里,产业未及分化,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往往混沌在一起。比如“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此外在印度还有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村社的形式,这种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6] “后者则直接消费他的产品的绝大部分,尽量少买少卖,只要有可能,就自己造工具,做衣服等等。”[7] 在小生产方式土地私有制下,农民在小块土地上按着习惯分散生产,孤立劳动,劳动的社会分工尚未展开。“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孤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8]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传统农业称为维持生计的农业和谋生农业,并且指出作为农民人身依附的那一小块土地是那个旧制度为了维护社会统治秩序而给予农民的最重要的生存保障,这样土地就具有较强的生存保障功能。农民丧失了土地就意味着贫困化。[9]

   无疑,资本土地私有制是一个历史进步。资本降临人世,当它进入农业领地后,使传统的农业发生了革命性变化。马克思写道:“资本主义一旦占领农业,或者依照它占领农业的程度,对农业工人人口的需求就随着在农业中执行职能的资本的积累而绝对地减少,而且对人口的这种排斥不像在非农业的产业中那样,会由于更大规模的吸引而得到补偿。因此,一部分农村人口经常准备着转入城市无产阶级或制造业无产阶级的队伍,经常等待着有利于这种转化的条件。因此,相对过剩人口的这一源泉是长流不息的。”[10] 在英国历史上,从15世纪著名的“羊吃人”到19世纪初的“清扫领地”,并相加于暴力手段,强行剥夺农民土地,经过了大约300年的历史,最终完成了将传统农民从伴随他们祖辈渡过了世世代代的土地上赶出去的任务。这是一个二重性的结果:一方面,造就了大批的自由劳动者,使昔日农民变为自由民,自由得除去自身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他们成为大批进城的雇佣工人。这是资本必需的产业后备军。另一方面,资本进入农业,将农业按照新的产业规则与资本的意志加以再造。“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等,都应当广泛地用于农业。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大规模地耕种土地(即使在目前这种使生产者本身沦为牛马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比在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11] 用今天的话来说,土地实现了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从劳动密集型转变为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在资本魔方变幻下,土地农民所有制的小农经济,演变为产业化、公司化的农业企业,它的典型经营模式就是资本所有制的大农场企业,一如现任美国总统小布家族的堪萨斯农场。

   资本占领农业的起点是粗放经营,资本占领农业生产部门的先后次序是:首先是畜牧业,其次是那些能给资本提供级差地租的土地,即特殊肥力的土地和特别有利的位置的土地。[12] 对此,我赞同赵学增教授的概括:资本完成占领农业的标志有五个:第一,一国的土地完全被资本所占有。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资本对全国土地的占有并不意味着资本对所占有的土地一定要拥有相应的土地所有权,就是说农业资本制度并不一定要求把土地所有权作为基础,土地所有权可以成为资本制度外在的一个符号。第二,资本对土地投资耕作与人口达到一定的水平。第三,农业完全从属于资本,也就是资本普遍支配了农村,形成普遍的企业化的农业。第四,农民变为雇佣工人。第五,在农业中形成了稳定的三大阶级,即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和农业雇佣工人。[13] 马克思写道:“一旦一国的土地全部被占有,一旦土地投资、耕作和人口达到一定的水平,──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得统治地位,并且也支配着农业,以上这些条件就会作为前提存在。”[14] “农业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从而奴隶和农民变为雇佣工人,以及土地所有者和工人之间介入了资本家,──这一切只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后结果。”[15]

   当然,我们清楚,刮起土地私有化势在必行之风者,想要进行的是后一种即资本土地私有制的制度安排。

   迷恋于土地私有化的人,一直将资本所有制的大农场企业视为农业改革的最优选择而长期大肆鼓吹。只要结合中国国情,历史地回顾一下中国几千年来的经济发展史就够了,一切都一目了然。土地私有化在中国历朝历代花样翻新地实践了几千年,历史证明它不是一条长治久安的坦途。在历史上,社会的不稳定乃至动乱的出现,正发生在土地私有化这个领域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革命成功,之所以能够实现农村包围城市,也在于借用了土地私有化带来的造反、革命的机遇。切记:在中国,人均土地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多一点,意味着占世界七分之一的土地养活着超过全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土地,在这里主要担负民众的食物来源。也就是说,土地的食物供应比重高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于人均土地多的国家来说,它可以有经济作物功能,有加工业原材料功能,有观赏、旅游、休闲功能,也可能有休耕功能。对于我国人均耕地仅为1.59亩来说,必须牢记它主要是为中国人提供口粮的功能。进一步讲,土地对于中国农民,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它还是社会生存保障资源,是社会安定的永恒基业!

   不错,我们加入了WTO,再也不能独立地就中国论中国的粮食供应。但是,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粮食总产量徘徊在5亿吨,国际市场上的粮食供应量大体为为2亿吨,而我国目前每年进口粮食大体为2千万吨;即使我国年进口粮食翻一翻达到4千万吨,国际粮食市场便会受到巨大冲击而价格猛增,最终的市场结果恐怕可想而知。因此,指望主要依靠进口解决我国粮食的较大缺口,是完全不现实的,甚至是危险的!我国只有保地保粮,舍此别无选择。如果16亿亩基本农田不保,则近期的5亿吨以及将来期望的6亿吨粮食,莫非我们能指望星外超人?

   一位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著名农民代言人李昌平先生,以其厚实的经历与饱满的情感在他写《我向百姓说实话》一书中曾大声呼吁:“慎言土地私有化!”,他写道“如果国家允许农村土地私有化,很多干部会在一夜之间成为大地主,很多农民会很快成为无地游民。……现在,只要允许出现30亩的地主,也就是一户兼并三户的土地,将有六亿多农民成为无地游民。”[16] 如果出现此情此景,难道不够触目惊心吗?试设想,有六亿失地农民在中国大地游走,将会发生什么事情?文学家可以恣意汪洋而倍感缺乏想象力,史学家能够列述大量中外史实而难以类比,政治家可以尽数古今中外的政治事变却无出其右,而我们经济学家何以如此麻木愚钝?   

   § 土地私有化:资本意志使然  

   为什么在当前的形势下,有一股不可遏制的暗流在冲击现有的土地所有制,在引领土地制度迈向私有化的境地,我以为这是资本的意志,资本的力量。

   回想一下近年来资本对中国房地产的垂涎,人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资本目前急不可耐地要进军农地。当代中国,民营经济占据半壁河山,私人资本的力量已经足够强大。资本的意志就是追求价值更多地增值,追求利润最大化。资本想要进入的领域是没有界限的,那里有利可图,它就奔向哪里,那里有暴利,它就狂奔哪里。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也并不是想到哪里就一定能到哪里,它会遇到国家政策的限制。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改革发展中资本总是通过自己的代表不断地突破国家政策对某些产业的限制,而一步步地拓展自己的获利领域。事实上,中国垄断性产业一直是资本进攻的重点,WTO为资本提供了机遇,因而资本也在不断地获得胜利。

   现在,一块最令人心动领域农地,成为众多资本围歼的目标。资本进军农地却不像进军其它产业那样,虽然困难却终一一攻陷。资本在农地上遭遇的最大难题是,现行的土地制度缺乏资本进入的制度基础。换句话说,资本不能随心所欲地吃掉农地。它必须打破现行土地制度,它必须纺织让人相信的土地私有化“神话”。于是,有关土地私有化的呼吁便甚嚣尘上起来。

   表面上看起来,呼吁土地私有化的人在说目前土地所有制存在的种种弊端,似乎不私有化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说出现了土地抛荒,这是一种浪费。目前土地抛荒,从本质上说是农民对机会成本的一种选择。他认为抛荒更有利于他的收入,他宁可外出打工,宁可选择别的就业机会。解决这一问题其实不一定要土地私有化,土地使用权个人所有制就足够了。一是说中国目前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恰恰是土地的集体所有、村社所有导致的结果。圈地运动不是集体所有制的结果,恰好集体所有制是私有化设置障碍。权力资本的介入,将圈地运动无序地向前推动,腐败就是一切,私利就是一切,目的是没有的。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权力资本,是经济腐败。一是说没有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是实行农地的村社所有或国有的。这是缺乏常识的胡说。以色列的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就不是私有制,而是国家所有,柯布茨(相当于农业公社)、莫沙夫(合作社)的土地就是从国家手中以60年的使用权租来的。但以色列的农业现代化、高科技化是世界一流的。

   在这些站不住脚的理由背后,其实是资本的意志在起根本作用,是资本的获利欲望在煽风点火。不是树在动,是风。这就是资本对土地的私有化之风。从上一节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看到,资本的本性必然导致对农业全面占领的行动。

   在资本奢望染指农地的尝试中,某些经济学家也在明里暗里地助阵。刚刚离开人们耳根的所谓“股田制”,可谓一份赤裸裸地为实施资本土地私有制的浪漫方案。照这位经济学家的设想,由于实现了农地私有制,土地股份化,仿佛画夜之间每个农民都摇身变为农业资本家。可是,人人都心知肚明,这是天方夜谭,好象明天一开门就能拾到空中殒落的一块大黄金一样。股田制的真实目的,在于在农业中实现资本土地私有制。一旦这一目的达到了,目前国家政策对于农田开发中的“障碍”就排除了。那时,资本对于农田便可为所欲为,只要有利做什么都可以。可以想见,资本全面占领农业之机,将是广大农民大片失地之时。

   历史已经证明:“当资本进入土地上时,和资本相对立的土地所有权,或者说,和资本家相对立的土地所有者,就是作为这样的外力和限制出现的。──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就是障碍。”[17] 目前的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就是资本进行农业的障碍,不突破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就不能自由在这个领域进进出出。“资本作为地租的创造者,重新回到作为资本总创造基础的雇佣劳动的生产。资本从流通出来,并且使劳动成为雇佣劳动;资本就是这样形成的,并且,在发展成为一个整体时,把土地所有权既当作自己的条件又当作自己的对立面。──从否定方面来看,资本只要确立了土地所有权,从而达到自己的双重目的,也就是,(1)有了企业化的农业,从而发展了土地的生产力,(2)有了雇佣劳动,也就是资本普遍地支配了农村,这时,资本就把土地所有权本身的存在看成只是资本对旧土地所有权关系发生作用所需要的暂时的发展过程,看作是上述关系解体的产物。”[18] 土地的资本私有制的后果:一是令农地资本化,二是令农民雇佣化。   

   § 新土地所有制:国土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   

   我所主张的,既不是资本土地私有制,也不是小生产土地私有制,而是一种“重建个人所有制”,一种在此基础上的种混合所有制。这便是自主劳动在农业上的实现。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倒为我国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思路。只要稍加思索人们会发现,马克思提出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有相似之处。至少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承包制,是最终通向农民实现个人所有制的一个良好基础。而且我们注意到,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在法文版中,他明确是指对资本占领农业之前的农民作为小生产者“自主的劳动”的复归。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人的解放,而且是每个人的解放,并不是多数人或某个阶级的解放;解放的目的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在他的很多论述中,都贯彻着“个人”和“自由”这两个基本点。如他认为在未来的社会集体里,“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在谈及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未来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还把个人所有权同自由联结在一起,认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可见,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甚至混合所有制也好,都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生产资料所有权。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基此,我对提出一个新土地所有制的模式是: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国土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所有制形式,而是一种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这种土地所有制之所以“新”,在于农民第一次在生产资料意义上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因而第一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劳动者。

   国土公有制是国家稳定,全民安居的基础。试设想,如果土地最终所有权真正私有化,真正实现土地自由买卖,那末就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个富裕的国家可以从另一个贫穷国家买下其土地,其极端表现也可以理解为买下这个国家。土地私有化的最终结果是极其荒唐,极其异端的。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居民对另一个国家的土地可能实现购买,但土地的国家归属权、控制权并没有改变。就是在美国这样标榜为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它的所有土地也永远在国家严格控制之下,尽管土地可以在经济市场中卖来买去。

   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是私有制,又可以是集体共有制,还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以及多种所有制的混合构成。至于具体是那种所有制形式,完全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农民个的意愿。在这种混合所有制的结构中,土地使用权逐步地进入市场化运作。在这个框架内,资本方可进入操作,进行运行。这里,有若干原则需要理出:(www.xing528.com)

   第一,首先必须完成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所有制。在现有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尚需建立健全新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法规。应出台保障土地所有者在经济意义上的使用权。国家、政府只在国土意义上对土地最终占有,除非涉及国土安全与国家战略规划,不得干涉土地所有者依法经营活动。

   第二,无论是哪种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者,在使用权上是平等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这是市场经济的通则。

   第三,土地所有者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依法进行自由经营活动,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行政干预。就是说,真正放开土地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四,正如同任何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样,土地所有者有权处置拥有的土地,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股份合作,抵押,甚至转让。

   第五,国家有权在国土意义上对土地的最终支配。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这将告别目前存在的土地抛荒难题。农民拥有了土地,他可以在生产资料意义上随意处置自己的这份财产。他权衡之后,可以将土地出租他人耕种收取地租,可以雇人代耕,可以以土地入股与他人合作经营,可以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改变经营方向,如果他认为休耕有利也可以休耕,等等。他自己的财产,他知道怎样处置对自己有利。土地成为他自己的财产,本身就消除了土地抛荒的根源。特别是,市场机制进入农业,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结合,资源的闲置将不复存在。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这将结束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对农民土地的任意剥夺。土地是农民的,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很难再打农民土地的主意。以往,土地集体所有,基层组织(如村支书村长)在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往往终饱私囊。有资料显示,在已出事的贪官中,90%的人与土地交易有关。而在基层组织人员中,几乎没有在土地交易中没有从中获利的。今后如果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征用农民土地,是政府与农民直接打交道,横插一刀难上加难。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也将扫除土地集约化进程的障碍。农民个人拥有了土地使用权,这意味着土地的聚集通道开启,从而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中央最近提出的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一种可持续生产能力,这是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为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诸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的混合所有制,将为投入的多样性,投资的多渠道提供了有效机制。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将大大加快,农产品的商品化将大大提高。商品经济是以不同所有权为基础的,土地的个人所有制是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重大变化,它的直接后果就是为市场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农民一方面是自己劳动力的自主所有者,同时又是土地使用权的自主所有者,那末在这里,劳动将成为真正的自主劳动,农民成为真正的自主劳动者。农民的整个经济活动都将是自主劳动的实现。这便为个人所有制的联合即自主劳动联合体的诞生,创造了先决条件,提供了经济基础。

   总之,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必须适合中国国情,建立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的土地制度,旨在为多元投资打开通道,尽快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尽快打造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同时又长期保证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中国人永远不变的理想。耕者有其田,如同阳光普照每个农民的心田,也许在阳光下人们并不一定时时感到它的恩惠,然而一旦失去了阳光普照,农民的心田便会没有了光明,灾难也必将临头。   

   主要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3卷

   2.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Ⅰ-Ⅲ卷

   3. 马克思《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第46卷。

   5. 李昌平《我向百姓说实话》,远方出版社2004年版。

   6. 赵学增《试用《资本论》解读三农问题》,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7. 巫继学、朱玲《改革的核心目标:建构公有主体混合所有制》,哲学研究198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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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卷第649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卷第84页。

   [3]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80-81页。

   [4] 参见《5000多万美元买大半个美国》,《环球时报》2005年10月7日。

   [5]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卷第917页。

   [6]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卷第373页。

   [7]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卷第132页。

   [8]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卷第909-910页。

   [9]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卷第694页。

   [10]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卷第704-705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第2卷第452页。

   [12]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卷第761-762、903、762页。

   [13] 参见赵学增《试用《资本论》解读三农问题》,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14]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卷第753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第26卷第2册第528页。

   [16] 李昌平《我向百姓说实话》,远方出版社2004年版。

   [17]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卷第859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第46卷上册第236-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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