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新生
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人们就会发现,国有企业改革最大的危险在于资本经营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实际上是劳动分配制度改革,上个世纪90年代的改革则是所有制改革,政府通过“抓大放小”,将一大批国有企业变为私有企业。
上个世纪90年代的改革之所以引起争议,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许多地方的国有企业改革都是将没有经过科学评估的国有资产出让给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此次推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是否会步上个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的后尘呢?中共中央总书记之所以强调这场改革必须在规则的引导下有序进行,根本原因就在于如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场改革很可能会成为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危险不在于国有比重多大,而在于缺乏严密的规则以及按照规则办事的法治精神。我国国有企业的触角无处不在,许多领域都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身影。在多元化经营的格局下,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已经将自己的触角伸向了其他国有企业经营的领域。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有企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国有企业必须接受市场的检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不是公平竞争的利润而是垄断利润,部分国有企业借助于不合理的政策和法律规则获得超额利润。正因为如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只看国有企业在哪些领域存在,也不能只看国有企业是否获得了足够的盈利,而应该考察国有企业是否遵循公平竞争的规则,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www.xing528.com)
很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很难约束国有企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扩大了调整的范围,但是对国有企业主导的行业根本没有触及。
笔者的建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尽快出台《国营企业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方针政策:第一,明确国有企业的性质,强调国有企业市场竞争的责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二,明确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关系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国有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企业必须为维护国家的安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国有企业,则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通过竞争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规范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明确国有企业必须在监事会的引导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必须定期公布企业的经营状况,接受公民的监督。第四,必须把企业的资本经营与资产经营区分开来,国有企业的资本经营必须公开透明,必须充分说明资本经营的理由,随时接受公民的监督。第五,必须实行特殊的奖惩政策,国有企业经营有方,给国家、社会和公民带来巨大利益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可以享受崇高的国家荣誉,被授予国家勋章;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经营能力,给国家、个人和社会造成极大损害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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