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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权主义政权:权力分配、服从与政治参与

时间:2024-01-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围绕这三个变量,我们可以初步发现,个人独裁、一党制和军人政权之间的细微区别。正因为如此,威权主义政权在建立民众的政治服从的时候,一般都采取强制的方式,以武力为公开或隐蔽的手段,以国家法律为制裁武器,强制底层民众的无条件服从。总而言之,威权主义政权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时候,其本质就是强制,因为这是由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威权主义政权允许有限范围的政治参与主要有两个原因。

威权主义政权:权力分配、服从与政治参与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直到最近几十年才进入社会科学的视野。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希望发展出新的理论模式,来解释新的政治社会现象。在各种理论模式中,“国家中心方法”(state-centered)、“社会中心方法”(soci ety-centered)和“国家—社会互动方法”(state-in -society)最引人注目。“国家中心方法”也叫国家回归理论,由埃文斯、罗切斯梅尔和斯考切波等人提出,这种理论通过分析国家与社会革命提出了国家自主性问题。斯考切波认为,国家是一种自主性的结构,这种结构“具有自己的逻辑和利益,它不必与社会中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同,也不必与充斥国家的各种成员集团的利益相融合”[29]。它可以系统地表达和推进自己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地反映集团、阶级或社会的需求与利益。[30]国家回归理论强调国家在社会演变、经济发展、政治变革和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的自主推动作用。但是,20世纪90年代,随着苏联政权与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市民社会的作用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独立而自治的市民社会能够制约国家的无限扩张,通过社会团体组织对抗国家的社会运动,结社运动促进了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增长,进而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政治的诉求,因此,市民社会不仅是民主转型的重要力量,而且是民主巩固的基础。民主转型的可能性与持久性在很大程度上与市民社会的成熟程度有关。不过,以米格代尔为代表的社会科学家很快就对“社会中心观”提出批评,他们认为,过度地夸大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作用都有失偏颇,事实上,在第三世界国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在更大程度上决定了政治发展的水平与取向。在他看来,即使是那些完全独裁的国家,社会也能够通过家庭、宗教、宗族和部落等封闭的社会共同体形式来影响国家,阻止国家对社会的渗透,降低国家的统治能力,增加国家的脆弱性,从而加速国家崩溃[31]

在威权主义政权的所有类型中,它们对待社会的态度是一致的,即不希望与社会分享政治权力,更不希望社会来制约统治者的权力。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政权的统治基础都是建立在少数精英那里,一旦政权向社会开放,他们将失去政权赖以存在的根基。因此,从本质上讲,所有的威权主义政权都是排他性的,排斥社会底层阶级或大多数群体的政治参与。为了巩固威权统治,这些政权一般都会采取措施,一方面排斥社会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由于个人独裁、一党制和军人政权的统治逻辑存在差异,因此,它们对待社会的方式方面也有区别。在威权主义政权中,国家社会关系一般会涉及三个变量:政治服从、政治参与和政治合法性。围绕这三个变量,我们可以初步发现,个人独裁、一党制和军人政权之间的细微区别。

威权主义政权像所有政权类型一样,它需要获得社会群体对政权的服从,这种服从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政策的顺从,而不是挑战。政治服从经常以政治义务表现出来,例如,服兵役、接受人口普查纳税等。如果社会能够对国家政策的执行进行讨价还价,或者采取阳奉阴违的方式,甚至采取公开抵制的方式,对独裁者来说则意味着他们很难再继续独享政治大权。在民主国家,由于民众获得了挑战权威的权利,他们可以对国家政策提出异议,甚至可以进行公开抗议,因此,统治者在对待民众的政治服从方面,主要采取说服的方式赢得他们的支持。在威权主义国家,情形则完全相反,统治者无法容忍民众的异议态度和抵抗行为,因为政权本来就不是“同意的政治”,十分脆弱的统治基础经不起民众的公开挑战。正因为如此,威权主义政权在建立民众的政治服从的时候,一般都采取强制的方式,以武力为公开或隐蔽的手段,以国家法律为制裁武器,强制底层民众的无条件服从。为了获得有效的政治服从,威权主义国家大多采取以下对策:绝对的控制军队;建立庞大的警察机构;垄断国家所有重要的物质资源;颁布严酷的刑法;同时制定各种严厉的处罚规定。在三种威权主义政权类型中,个人独裁和军人政权在建立民众政治服从方面,更加强调公开的强制,而一党制则更加含蓄一些,因为它在表面上更依赖政治动员进行政治说服。总而言之,威权主义政权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时候,其本质就是强制,因为这是由政权的性质决定的。

不过,即使是个人独裁和军人政权,它们也需要民众的政治参与,否则政治过程则无法展开,社会发展政策也将无法推行。威权主义政权允许有限范围的政治参与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开放有限的政治空间是为了缓解社会参与压力的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即使是最专制的政权,它们也很难长期地维持强制统治,因此,我们会发现,在绝大多数威权国家中,选举制度基本上都被建立起来,有的国家甚至允许反对党的合法存在,允许它们合法的参与竞选。但是,这种选举制度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威权政权通过限制竞选条件、控制选举过程、打击反对党的竞选行为等方式,使得选举制度实际上成为独裁者装点门面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威权主义国家在20世纪后半期以来普遍地推行经济发展计划,现代化的结果使得参与需求在这些国家急剧膨胀。但是,正如亨廷顿和纳尔逊发现的那样,在威权国家,政治参与不大可能被当作一个目标来追求,它有时作为辅助条件被当作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来追求,它最可能作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副产品而出现。[32]也就是说,在威权国家,政治参与通常是独裁者被动的政治选择。当然,不管是主动的政治应对还是被动的政治选择,威权主义国家的政治参与实际上多少为社会底层的挑战者创造了条件。在三类威权国家中,政治参与的开放程度越大,政治反对或抗议的力量就越强大,社会抗争影响政权的能力就越强。特别是在那些历史上曾经实行过民主统治的国家,例如拉丁美洲国家,民主的传统和制度遗产迫使威权者保持适度的政治参与空间,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反对派通常利用合法的政治参与制度对抗威权。而在那些历史上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独裁者即使是在面对广泛的参与诉求的背景下,其政治参与的开放空间也是非常有限的。在非洲和亚洲的广大地区,专制统治有着悠长的历史传统,政治参与的开放空间经常是狭窄而有限的。

正如上文所言,独裁者开放政治空间、允许适度的政治参与,其目的不是为了建立民主制度,而是试图通过这种自由化改革获取威权统治的合法性资源。即使是最独裁的威权国家,它也很难无视社会的评价,明目张胆地以武力维护自己的统治,独裁者或者以个人魅力、或者以意识形态或者以民族主义或者这些要素的混合物,为威权政权赢得合法存在的资源。在个人独裁国家,合法性主要依靠统治者的个人魅力,政权的维系也主要依靠人们对独裁者个人人格的政治忠诚。这种政权缺少相关制度和程序,而是依靠非正式的个人关系,将统治者的指令传递到被统治者那里。即使那些建立了正式官僚制的社会,政治的非正式性也没有得到明显的降低。在个人独裁的社会中,世袭关系将统治者与支持他们的人联系了起来,由他们来为政治制度提供合法性。国家与社会通过复杂而弥散的关系网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从最高政治官员扩散到社会底层。为了获得合法性,威权政权通常建立制度化的保护主义(clientalist)或法团主义(corporatist)模式,向社会中的客户或集团提供保护。拉丁美洲的军人政权常常采用这种模式吸纳社会资源,维持自身的合法性。在军人政权和一党制政权中,合法性的获得通常以民族主义为诉求的。这些政权一般是在革命后发展起来的,它们以新的政治形式和制度将革命者的热情合法化和永久化。类似于个人独裁政权,这些国家通过建立政治与社会的一体化的机制、促进大众的直接参与,获得合法性。政治动员明显地降低了大众抵制国家的可能性。[33]一党制政权的突出特点是,它更多地利用意识形态为自己的统治寻求合法性资源。它将三位一体的党魁、政党与意识形态与国家融合在一起,通过解释意识形态的一统性和正确性,以政治动员的方式,发动民众参与合法性的实践过程。(www.xing528.com)

在威权主义政权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方面是排他性的,剥夺社会政治参与的权利,另一方面,独裁者还试图通过两种制度模式,建立起国家对社会的渗透机制:保护主义与法团主义。保护主义模式大多见于个人独裁的威权国家,政治关系基础一般是围绕着家庭、家族、部落等狭隘的社会共同体展开的,独裁者向这些客户提供保护,而作为回报,这些客户向独裁者赠以政治忠诚。在这种政权中,政治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程度很低,政治权力分配基本上在客户与顾客之间进行,社会精英和其他阶层被排除在外。这种政权是一种类似于家族化的政治结构。另一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是法团主义的,施密特把它区分为两种次级类型: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前者是自由民主制度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各种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性和自治性,它们与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不存在政治依附问题。而国家法团主义则常见于威权国家,国家通过建立自上而下的社会组织,将下级社会组织归入上级社会组织的统一领导之下,所有这些社会组织的领导任命、资金筹措和活动范围都受国家的全面控制,在国家法团主义模式下,没有独立的社会组织存在,国家依附性严重。[34]国家法团主义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几乎所有的拉丁美洲军人政权、王权下的伊朗、纳塞尔以及后来穆巴拉克领导下的埃及、苏哈托的印尼、韩国的军人政权、马科斯的菲律宾,以及相当多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军人独裁者都采用了不同形式的法团主义,以维护对新兴社会团体的控制,使之服从国家的管制。法团主义在第三世界几乎无处不在、随处可见,尤其是当那些早年曾被寄予希望的民主制度让位给威权主义政权的时候。[35]

为了进一步控制社会,减少精英对抗政权的机会和可能性,威权主义政权还经常实行政治收买(political co-optation)。它们以金钱和官位,将那些社会精英转化为技术官僚,这种做法既可以为统治者的统治提供技术帮助,提高官僚政治的效率,它还可以降低这些精英因政治参与的无效而反抗现政权。[36]在当代威权主义国家中,独裁者为了以经济增长来提供政治合法性,他们加大了对经济精英的收买力度。他们不仅将政治官位向这些精英开放,而且通过向经济精英提供获利机会来吸纳那些经济上能够帮助统治者的人士,他们或向精英们提供信息、或者直接赠以商业项目,形成一个相互支持、相互赢利的官—商结合的逐利共同体。这是国家对社会实行渗透的一种策略。

不管是政治排斥还是政治渗透,威权主义政权的脆弱性恰恰就起源于这种统治者看似合理的统治策略当中。如果威权主义政权试图以纯粹的强制手段使社会服从,从历史经验看,这种政权不可能维持太久,赤裸裸的暴力统治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为社会长期接受。而且,以暴力维持政权、阻止社会的政治表达和诉求,最终会形成国家与社会的严重隔离,历史上的农民革命大多是在这种关系状态下发展起来的。如果统治者试图以扩大政治参与的形式维持政权的合法性,我们会发现,民众的反抗会随着政治空间开放的大小而增减,政治反对势力也会在对抗国家的过程中不断成长起来。如果统治者将权力建立在封闭的关系网络的基础之上,国家利益被私利化,那么社会的反抗同样会以终结威权主义政权为目标,因为在这种政权下,社会反抗的原始动力来自于这种政权造成的极端不平等。当威权主义政权成功地以法团主义暂时地回避社会精英的挑战的时候,独裁者仍然避免不了来自社会底层的政治挑战,因为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保护精英的政治策略,它加大了社会上层对社会下层的剥削程度,加剧了社会不平等的发展,即使威权政权能够与社会精英建立起政治同盟,但是,它却使社会精英与社会底层走向分裂,形成新的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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