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学界,政治学家对威权主义政权曾经进行过多种分类,由于分类标准不同,威权主义的类型也就存在着众多差异。但是,在这些众多差异当中,我们会发现若干交叉重叠的分类,它们在特点上表现得比较明显,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排他性,而且在现实当中能够找到许多实例,因此,三种类型的威权主义国家会进入我们的视野:个人独裁、一党制和军人政权。
对威权主义国家政权的分类,最早可以在亨廷顿的著作中发现。在《第三波》一书中,作者将威权主义政权分为三类:个人独裁、军人政权与一党制政权。[1]受亨廷顿的启发,政治学家格兹沿用了这三种分类,她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比较分析这三类政权的政治寿命。[2]上述三分法成为当今比较政治学和威权主义政治研究的经典。
但是,早在亨廷顿和格兹之前,奥唐奈就进行了威权主义的分类研究,他在南美洲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官僚—威权主义(bureaucratic authoritarianism)的概念。[3]这个概念细化了胡安·林兹的关于极权主义与威权主义的二分法。[4]官僚威权主义政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将政府部门的职位交给具有技术专长的文人;第二,在政治上排斥民众;第三,抑制或完全取消政治活动;第四,积极谋求与国际经济机构(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欧美的银行和跨国公司改善关系,以振兴国民经济,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地位。[5]这种分类对于进一步理解威权主义政权提供了有益的分析框架。不过,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它无法覆盖到其他威权主义政权类型。例如,20世纪后期,那些实现转型的东欧国家,其政权类型的归类对于政治学家来说就是一个棘手问题。
2002年,《民主季刊》(Journal of Democracy)组织了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专门针对后共产主义国家的类型展开讨论。在那次讨论中,混合政体(hybrid regime)和竞争性威权主义(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两个概念被提了出来。混合政体指的是,那些具有多党选举竞争的非民主政权,也可以叫做“选举威权”(electoral authoritarian)或“假民主”(pseudodemocratic),它们在政治上是封闭的。[6]竞争性威权主义其实是混合政体的一种形式,在戴蒙德那里,混合政体包括了竞争性威权和霸权性威权(hegemonic authoritarian)。维特斯基和维十分强调竞争性威权主义的重要性。在他们看来,在竞争性威权主义政权中,正式的民主制度被广泛地看作是获得和行使政治权威的主要方法。但是,这些制度经常地被在任的政治家所破坏,以至于这些制度无法能够满足传统意义上民主的最低标准。[7]无论是混合政体还是竞争性威权主义,它们原型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第三波”中诞生的后共产主义政权。它们具有民主的基本制度包括多党竞争的选举制度,但是,这些制度由于受到独裁者的破坏而无法很好地执行。
关于威权主义政权的分类,政治学家在这两年又有新的发展。马克·霍华德(Marc MorjéHoward)和菲利普·G. 罗斯勒(Philip G. Roessler)两位学者从选举的角度对政体进行分类,其中包括威权主义政权的次级类型(见图4-1)。他们分类的标准有五项:一是全国性领导人的选择是通过全国性的选举、世袭、政党任命还是军队命令的方式;二是如果政府的产生是通过全国性选举的方式进行的,那么这些选举是竞争的还是垄断的;三是选举是自由的、公平的还是弄虚作假的;四是政权是否建立在法治和“政治的和公民的多元主义”的基础之上,或者说,个人和团体的权利和自由是否受到破坏。[8]
另一个对威权主义政权研究作出贡献的是两位欧洲的学者。他们在《威权转型的路径》一文中,发展了亨廷顿和格兹的研究。他们认为个人独裁、军人政权和一党制的划分遗漏了许多重要的次级类型,因此,他们提出了四种类型的威权主义政权:君主制(monarchies)、军人政权(military regimes)、一党制(one-party regimes)和有限多党政权(limited multiparty regimes)。在他们那里,君主制是指君主的权力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的(虚位元首的君主制则不在其中)。军人政权是指军官是主要的政治行动者,他们通过使用武力获得在政权中的政治地位,他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民选官员。在一党制中,除了一个政党外,其他所有政党都被禁止参加选举。而在有限多党制中,独立的或反对党候选人则能够参与议会或总统选举。[9]有限多党制其实就相当于前面提到的竞争性威权主义政权。(www.xing528.com)
图4-1 根据民主不同变量划分的政体类型
来源:Marc Morjé Howard and Philip G. Roessler, "Liberalizing Electoral Outcomes in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 Regimes",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50, No. 2, (Apr., 2006), pp. 365-381。
在政治学文本中,威权主义政权的分类还有两种比较重要的观点:一种是奥唐奈的代表性民主(delegative democracy),另一种是林兹的苏丹政体(sultanistic regimes)。为了补充丰富他的威权主义政权的研究,1994年,奥唐奈在官僚威权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代表性民主这个分析概念,用于说明那些转型后的非民主国家,这些国家既包括欧洲、亚洲和非洲的后共产主义政权,也包括他的早期研究对象——拉丁美洲国家。在他的概念说明中,他区分了代议民主与代表性民主。与代议民主不同的是,代表性民主的制度化程度较低,同时,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只存在着纵向的责任机制,而缺少平行的责任机制,这样就造成了政府决策权力过大但是执行效果却较差的结果。代表性民主是一种处于威权政权与代议民主之间的过渡形态。[10]按照维特斯基和维的观点,代表性民主只符合民主的最低标准,这种模式适用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阿根廷和巴西。[11]其言下之意是,代表性民主只不过是奥唐奈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官僚威权主义的代名词。
林兹所做的工作似乎与奥唐奈有着十分相似的意义。1998年,在林兹的领衔下,美国政治学家围绕一种新型政权类型展开研究——苏丹政体。这种政体类型既不是简单的个人独裁,也不是常见的军人政权和一党制,更不是后共产主义政权中的竞争性威权主义。他普遍存在于以血缘或血亲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当中,用流行的话讲,这种国家类型是一种非民族—国家类型,它没有经历过大范围的制度与价值的政治构建,是一种比较原始的政治类型。在林兹看来,苏丹政体是介于极权主义政权和威权主义政权之间的第三种政体类型。[12]尽管林兹强调苏丹政权在制度化方面还称不上是威权主义政权,但是,最近几年,民主化理论家逐渐把这种政体纳入到比较的视野当中来,用民主转型的理论从转型的角度来观察它们,将它们放到与其他威权主义政权同等的位置来对待。他们整理出一种类似于林兹意义上的苏丹政权——新世袭制政权(neo-patrimonial regimes),这种政权广泛存在于非洲国家。在作者看来,新世袭制政权通过个人保护而不是意识形态或法律来维持行政长官的权威。和经典的世袭主义一样,统治的权利被归结为个人而不是职位。在当代新世袭主义政权当中,忠诚与依附关系遍及正式的政治和行政系统之中。那些占据官僚职位的领袖们很少履行公共服务,而是致力于获得个人财富与地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新世袭制的本质是公共官员通过个人喜好而在国家和社会当中实施奖励。作为物质回报,客户动员政治支持,并就所有的决定向上请示,以示对主人的尊重。[13]这种政体类型和苏丹政体都可以归类到个人独裁的威权政权。[14]即使部分学者声称苏丹政体和新世袭政权不属于威权主义政权,但是,考虑到民主转型的普遍性,我们仍然把它们纳入比较的范围,只不过我们要将威权主义政权的外延扩大一些,否则,大量正在经历民主化的非民主国家则将无法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而且事实上,社会抗争的转型模式主要发生在这些国家之中。
我们将如何划分威权主义政权类型呢?我们将采用亨廷顿和格兹的三分法:个人独裁(包括苏丹政体和新世袭制)、军人政权(我们放弃奥唐奈的两个重要概念,是因为军人政权更能够准确地说明拉丁美洲的政权类型)和一党制(包括一个政党和一党独大的政权)。尽管他们的分类没有穷尽威权主义政权的所有类型,但是,这种三分法抓住了多数威权主义政权的本质特点。[15]所不同的是,本书出于研究主题的需要,将从政治转型和社会抗争的行动者角度去观察和阐述这些政权类型的差异性。我们从三个维度去比较说明各种政权类型政治结构的基本特点:一是威权者与国家的关系;二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三是政治决策的模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