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鸿铭先生尝讥西洋,不是教会僧侣借上帝威权吓人(中古),便是国家军警以法律管制人(近代),离斯二者,虽兄弟比邻不能安处。(1)(辜先生原著以英文德文写成,刊于欧战之后,以示西人。此据《东西文化及其哲学》附录辗转引来。)米勒利尔著《社会进 化史》,亦说:“中国国家就靠千千万万知足安分的人民维持,而欧洲国家没有不是靠武力维持的。”(2)(德国 F. Müller Lyer 著《社会进化史》,陶译本第62页。)往古印度文明最使人惊异者,是其宗教出世法之特盛(其成就亦正在此),近代讫今西洋文明最使人惊异者,是其征服自然利用自然一切科学技术之发达(其成就亦正在此);旧日中国文明最使人惊异者,即是其社会秩序恒自尔维持,若无假乎强制之力。明眼人当早看出:人类社会正是借着矛盾而得进步。虽矛盾,却不能无秩序;无秩序则社会生活不能进行。秩序而要在矛盾上建立,则强制之力夫岂可少?人类理性方待渐次开发,社会秩 序纯全基于理性而立,只可期诸较远之未来,岂所论于过去?知此,则旧日中国居然仿 佛见之者,不能不说是奇迹了。然而审于上面所说其社会构造之特殊者,又不难理会其故。
大概人类社会秩序,最初形成于宗教。其后,乃有礼俗、道德、法律等,陆续从宗教中孕育分化而出。于此四者之间,若者早,若者迟,若者分,若者合,若者轻,若者重,各方文化表现不同。离开宗教而有道德,在中古西洋殆难想象;离开法律而有秩序,在近代国家弥觉希罕。然而在旧日中国却正是以道德代宗教,以礼俗代法律,恰与所见于西洋者相反。道德存于个人,礼俗起自社会;像他们中古之教会,近代之国家,皆以一绝大权威临于个人临于社会者,实非中国之所有。
先就后一层来说。外国人上法庭如同家常便饭,不以好讼为嫌。中国人则极不愿打官司,亦很少打官司。亲戚朋友一经涉讼,伤了感情,从此便不好见面。在欧美律师为上等职业,在中国则讼师乃为众人所深贱而痛恶。往时一个人若打过官司,便被人指目说“ 这是打过官司的人”,意若云“这人不好招惹”,或“这人品行可疑”。谚语有“饿死不作贼,屈死不告状”,其嫌恶拒绝之情,不独外国人难了解,抑亦非今日中国人所了解。为什么如此不同?这就为他们生活于团体之中,一切靠团体,而我们则非。凡团体 必有其法。试回溯中古来看,处处团体莫不各有其法及法庭:国王有法庭,教会还有其法庭,乡村有法庭,都市更有其法庭,乃至各行会亦且自有法庭。在一团体内,人们彼此间有了问题,当然上法庭解决,岂有他途?是法律皆有强制性。不过到了近代,这强 制却集中统一于唯一之强大团体(国家)罢了。我们的历史发展,有异乎此(如前各章所 论证)。伦理社会原非团体,那种基于情义的组织关系,只可演为礼俗而不能成法律, 第六章已详。二千余年来,虽迫于事实,要它成一个国家,却总难使此伦理社会扭转到阶级武力的地域统治——总不像国家。除近年来受西洋潮流影响引起变化,今后如何归结,非此所论。就过去看,它自己早不能再有“团体权力”、“个人权益”一类观念发生(这等于另起炉灶)。而只能本礼俗以设制,融国家于社会。其组织结构根本寄托在礼俗上,而不著见于法律。法律这样东西,它几乎可说没有。其自古所谓法律,不过是刑律,为礼俗之补充辅助,不得已而用之。传统思想,贵德而贱刑。强制力在中国,是不被尊重的。它只是迫于事实不能不有之,乃至不能不用之,然论其本旨,则是备而不用的。事实上亦很少用。此可分两面言之。
第一,民间纠纷(民事的乃至刑事的),民间自了。或由亲友说合,或取当众评理公断方式,于各地市镇茶肆中随时行之,谓之“吃讲茶”。其所评论者,总不外情理二字,实则就是以当地礼俗习惯为准据。亦有相争之两造,一同到当地素孚众望的某长者(或是 他们的族长)面前,请求指教者。通常是两造都得到一顿教训(伦理上原各有应尽之义) ,而要他们彼此赔礼,恢复和好(此原为伦理目的)。大约经他一番调处,事情亦即解决。此外奸情盗案,宗族乡党自为处分,固非国法所许可,却是偏僻地方一般皆如此。此原不足为礼俗之效,却见出法律之力达不到民间,人民自生自灭,无所需于国家。为什么纠纷不维自己了结?为什么人民可以自生自灭不需要国家?凡审于中国社会构造之特殊者,当必先察觉其分散之势,此即其根本点所在。分散倾向之始萌,在宗教缺乏,理性早见。及至此“各自向里用力”一层,乃更为最后有力之决定。在前曾讲过:“集团与斗争相联,散漫与和平相联。”(回看第三章)不是说个人与个人之间就没有矛盾,而是化整为零,其为矛盾也小,且易于化除,非必有持续性。集团与集团之间,一有矛盾,即非同小可,且有持续性,而不易化除。复因持续,浸益扩大。此为一层。个人间有矛盾冲突,局外之第三者既多,斯环绕而调解之力自大。集团间有矛盾冲突,其局外调解力便远不能相比。至集团愈大,则局外力量愈小,以浸至于无。此为二层。集合的群众心理具有很大机械性,盲目、冲动、不易反省,而散开的一个人一个人,其心理便易于平静清明,回转自如。中国人本是从理性到散漫的,而亦从散漫更容易有理性。像“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之谚语,固为崇尚理性的信念,亦是散漫社会的产物。在大大小小集体势力分列而对峙的世界中,就只有较力,而难得论理。此为三层。明白这些,再参照下列各点,则于上面问题,自可得其解答。
第二,纷争骚乱大概都少有。此又可分两面言之:一是个人安于所遇;二是彼此调和妥协。略说如次——
个人安于所遇。——此复涵括三点:一、由于前所说职业分途的妙处,开出路来让人走,人人各自努力奔前程去了,便不像阶级社会多数人时怀不平而图打破现状。此所云安于所遇,主要是对此职业社会的大环境说,而对其一己之境遇,自然亦然之在内。二、由于前所说伦理本位组织的妙处,万一有人在生计上落于无办法境地(这是难免为秩序 扰乱之因子的),则又从伦理情谊关系上准备下了彼此顾恤互相负责。即不从这面得到 帮助,亦可从那方得到周济,四面八方种种关系,便隐然形成其一种保障。结果总使人不致临于绝路,乃至又寻到出路。这亦是指安于此伦理社会的大环境,而其一己遭遇亦即在内。三、由于这两面妙处合起来,处处可能有机会,处处又不一定是机会;得失成败,似皆有其道,似又不尽可知。于是最易使人于勤奋中信天安命。又因为心思常向里用,时有回省内照,便发见“自得之趣”及“知足常乐”,其向外之逐求争取大减。所以在一般老百姓,寡欲知足,安分守己,并非是领会了老子孔子的哲学,而宁由社会构造之事实不知不觉锻炼出来。
彼此调和妥协。——彼此遇有问题,即互相让步,调和折衷以为解决,殆成中国人之不二法门,世界所共知。“一争两丑,一让两有”,为我南北流行谚语。此以争为丑之心理,固非西洋人所了解。让则两有之理,他们似亦不知道,卒必至两败俱伤,同归毁灭,再后悔已迟。旧日更有“学吃亏”之说,饱经世故者每以此教年轻人。此诚不免流于乡愿,却亦为此社会保持和平不少。除了遇事临时让步外,中国人平素一切制度规划,措置安排,总力求平稳妥帖,不落一偏,尤不肯走极端。盖深信唯调和为最稳妥,最能长久不败之道。所谓“亢龙有悔,盈不可久”,“人道恶盈而好谦”,“有余不敢尽” ,“凡事不可太过”……如是一部调和哲学自古为贤愚所共熟审而习用。求其所以如此者,似由下列各点:一、从乎生物的本性,总是向外攻取不回头的。唯人类心思作用发达,乃不尽然。理智则能计及前后彼此,所见不止当前,理性则能视人如己,以己度人。让步调和,无疑是表见了人类心思作用的特征。中国人理性早见,宜其如此。二、行于家人父子夫妇之间者为情,而存于集团与集团之间、集团与其分子之间者为势,其情盖寡。中国伦理推家人之情以及于社会一切关系。明著其互以对方为重之义,总使它对立不起来。在西洋,则几乎处处形见对立之势,虽家人父子夫妇不免。彼此对立易生问题,乃至于冲突。对立不起来,纵有问题,亦易解消或缓和。三、缺乏集团斯不形成对抗;对抗不成,宜相和合;但和合亦不易,则只有疏远而已。例如中国政府之收敛宁静,官民间愈少交涉愈好,是亦一种相安之道。四、相争是由于各人站在自己立场,相让则由于互为对方设想。中国伦理明著其互以对方为重之义,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 (回看第五章)。此固不能取人类所恒有之“自己本位主义”而代之,然两种心理一申一抑之间,其为变化固不少矣。在西洋,各人主张自己权利而互以义务课于对方;在中国,各人以自尽其义务为先,权利则待对方赋予。是其一趋于让,一趋于争,固已显然不同。五、力向外用,或不必经过头脑思维,或虽经过而浅。力向里用,较多一周折,却必出于思维之后。当其思维,已是一种忍耐节制,思维之后,则更产生忍耐节制之力。中国人忍耐力之特大,世界闻名(参看前后论民族性各段)。在如此之大空间上,如此之长时间内,盖真不知有若干若干之矛盾冲突,皆以忍耐未尝表面化而过去了。六、向里则心思之用多,向外则体力之用多。用体力者,愈来愈喜欢用体力;用心思者,愈来愈喜欢用心思。试看在游戏娱乐上,中国人亦是用心(且每为个人的)多于用体,西洋人却用体(且每为集体的)多于用心。西洋人武健而中国人文弱,盖早决定于数千年理性早见之初。武健者躁动,容易有纷争骚乱,文弱者固宜不然矣。
我们说,强制力在中国是备而不用的,且在事实上亦很少用。其最好之证明,即一面还是有政府、有兵、有刑,而一面却消极无为而治。史家所称狱讼清简刑措不用者,非皆虚语。(1)(曩在邹平乡村,尝闻父老谈,在从前若地方发生命案,极属希罕。光绪廿一年某村发生一命案,远近动色相告,或走数十里往观验尸。若甚新奇,又感严重。盖计算附近一二百里幅员内,二十年光景未曾有过也。)凡事物之备而不用者,其所备必不 充足。历代统治机构之简单,及其实力之薄弱,姑举两事即可为证:一是械斗,二是流寇。
械斗——此在广东福建等处,聚族而居之乡村,时或见之。其地民气民风似有些邻近西洋,又加以族姓为界别,有祠堂作中枢,遂萌集团意识而不免构怨相斗。斗起来,是没有人管的。县府或者不晓得,如何谈到防止禁止。及至死了几条人命,经官成讼,依然解决不下来。因虽经判断,两造多不甘服,还是打。要打就打,官还是管不了。往往“ 以不了了之”,仍待其自然解决。
流寇——在昔承平之世,四海晏然,人人各安本分,暴乱不生;并非国家禁止暴乱之有具。及其一旦乱起来,则又可能资贼峰起。平地发生之土匪,横行千里之流寇,皆秦汉以来中国之产物,西洋所没有。就中古说,封建制度下,各地自有统辖,一路尽多关阻。彼此侵暴之事,固所时有;土匪却难得发生,更不可能流动于千里之间。及至近代国家,则人丁户籍编制严密,警察系统遍彻全境。窃盗凶暴,虽不尽免;啸聚山林之事,却不会有,又何能东西流窜。寇而能流,可想见有任其所之,无不如意者。此唯松散平铺在广大地面上之无数人家,如旧日中国社会者,乃有此事。盖论其四境之内,恢廓通达,实绝异封建,而大有类于近代国家,顾又缺乏近代国家之组织也。
总结说:社会矛盾(剥削及统治),旧日中国所不能无,但它化整为零,以情代势,颇得分解缓和。其秩序,虽最后亦不能无藉于国家法律,但它融国家于社会,摄法律于礼俗,所以维持之者,固有其个人其社会之自力,而非赖强制之功。然若没有以道德代宗教之前一层,即不会引出来此以礼俗代法律之后一层。根本关键,还有前者。关于前者,第六章既有申说,兹就前所说者,再一为指点便可。
试看下列各扼要语句:(www.xing528.com)
“宗教最初可说是一种对于外力之假借;此外力却实在就是自己。”
“依赖感乃是宗教的根源。”(依赖自然就是依赖于外。)
“宗教信仰中所有对象之伟大、崇高、永恒、真实、美善、纯洁,原是人自??本具之德,而自己却相信不及。”
“孔子有他一种精神,为宗教所不能有。这就是他相信人都有理性,而完全信赖人类自己。”
“儒家没有什么教条给人,有之,便是教人反省自求一条而已。除了信赖人类自己理性,不再信赖其他。”
“孟子总要争辩义在内而不在外。在他看,勉循外面标准只是义的袭取,只是行仁义而非由仁义行。”(以上均见第六章)
总之,道德与宗教之别,正不外自与他、内与外之别。如前举甘肃地方,回民比较汉人得免于鸦片之害者,就在其教诫规条具体列出,易于循守,而教会又以组织力量监督挟持以行。汉人既没有教诫规条,更没有教会组织,虽尊孔圣,实是各人自便。社会秩序于此,显然前者偏于强制,后者着重自律。当然,使回民得以成其社会秩序者,亦有不少道德成分在内,顾大体上总是摄道德于宗教了。同时,汉人社会秩序之得以保持,宗教迷信亦正自有力于其间,却不过散在个人观念中,为其自律之一助。我们说“以道德代宗教”,要亦是以个人代组织之谓。
“宗教本是一个方法,而道德则否”(见第六章),直接以道德代宗教是不行的,必须取径于礼(兼括礼乐揖让、伦理名分)。此礼与一般宗教之礼,表面非无类似处,而旨归不同。宗教之礼所以辅成其信仰,而此礼则在启发理性,实现道德。礼乐揖让固是启发理性,伦理名分亦是启发理性。其要点,在根据人类廓然与物同体之情不离对方而有我的生命,故处处以义务自课。尽一分义务,表现一分生命,而一分生命之表现,即是一分道德。道德而通俗化,形见于风尚,即成了礼俗。礼俗、道德,道德、礼俗,辗转循环;它却不发展到法律。它怎能发展到法律呢?法律或以义务课于人,或对人而负义务, 总之,义务是从外来的。但从道德看,一切皆自己对自己的事,一切皆内而非外。礼俗以道德勉于人,而法律则不责人以道德。以道德责人,乃属法律以外之事。其不同脉路有如此。法律盖继宗教而有,以组织笼置个人,从外而到内,它们却是同一脉路的。
乍闻不靠宗教而靠道德,不靠法律而靠礼俗,不靠强制而靠自力(或理性),似乎其调甚高,其事甚难。其实你若懂得它的社会构造,便只见其自然而平常。因为它所要的,不过是孝弟勤俭四字,只此四字,便一切都有了。孝弟则于此伦理社会无所不足,勤俭则于此职业社会无所不足。说道德,道德只是这个;说礼俗,礼俗正不外此。而此四字呢,既利人而利己,亦且易知而易行。即不说在人类理性原有其根,试问当此社会构造形成,一个人处身其中,其势不亦只有自勉于孝弟,自勉于勤俭吗?此直为事实之所必趋 ,社会秩序在这里自尔维持,夫有何希奇!三十年前尝见陈独秀先生文中有这几句话:
世或称中国民族安息于地上,印度民族安息于涅般/木……西洋诸民族好战健斗……欧 罗巴全部文明史无一字非鲜血所书。(《新青年》一卷四号,陈著《东西民族根本之差 异》一文)
当时不甚得其解。今日看来,这“安息于地上”确乎一语道着,亦足见事实之所在,有识者无不见之也。此度为外国学者之言,第未知出于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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