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工分配
乡镇企业职工工资报酬形式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的。总的趋势是由工分制变为工资制,由低报酬逐步向较高工资水平发展。
一、劳动报酬形式
在乡镇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之前,职工的劳动报酬形式,一是采用工分制,二是实行固定工资制。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各地从实际出发,实行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在一个企业里,由于职务、工种、工艺技术不同,有多种工资形式,如:计件工资制、浮动工资制、定额奖赔制、联利计酬制、固定工资加奖励、百分计酬制、包干制等。目前较普遍采用的工资形式是:部分浮动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包干制等。
70年代前,社队企业职工是由各生产队统一抽调的,劳动报酬的结算分配大都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的办法。具体做法是:企业把职工在厂劳动天数及全年应得工资转给职工所在的生产队,生产队给本人记上劳动工日,再按生产队劳动日值参加分配。另外,企业根据收入情况,每月发给职工适当的生活补贴。
1982年,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社队企业从业人员的报酬形式,可实行工资制,也可继续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的工分制。不论实行工资制或是工分制,都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实行工资制的形式:一是固定工资加奖励;二是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三是计件工资;四是联产承包。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从业人员收入归己,但应从工资总额中提5%交生产队作为公积金和公益金。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等级工资制逐渐取代工分制。其方法是把职工的工资分为若干等级,根据职工的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及现实表现等确定相应级别工资。职工的劳动报酬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钩。
1985年,全省乡镇企业出现“五轮驱动”大办个体、私营企业的高潮,业主月工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多数企业除去成本,结余部分既是工资也是利润。私营企业对雇工实行计件工资制,除去生产成本和一切费用开支,剩余价值全部归经营者所得。也有少数账目健全的企业,按月将工资计入成本,利润分配按章进行。对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主收入超过国家税法规定计税标准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工资水平(www.xing528.com)
乡、村集体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收入、各种奖金和津贴收入以及各种福利收入。1981年以来,全省乡、村集体企业职工报酬逐年增加。
1958~1984年,从稳定农业劳动力出发,社队企业职工的工资参照农业劳动力全年收益分配水平适当提高。经过1979年、1981年、1984年和1986年的工资调整,全省乡镇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从1981年的646元提高到1987年的825元。1985年后,乡镇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扩大,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1989年,全省乡镇企业支付工资、工资性奖金和补贴总额为11.59亿元,支付承包超利奖600万元,两项合计平均每个职工年收入1145.61元,人均月收入95.47元。其中乡镇办企业人均年收入1191.21元,人均月收入99.27元;村办企业人均年收入1165.53元,人均月收入97.12元。全省14个地、市、州中,乡镇企业职工人均年收入水平超过1000元的有兰州、白银、金昌、甘南、临夏、庆阳、张掖、酒泉,不足1000元的有武威、定西、陇南、平凉、天水、嘉峪关。2005年,全省乡、村集体企业有职工17.46万人,从企业获得工资收入10.02亿元,人均年工资达5737元,人均月工资478元,相当于1981年的8.88倍。
1981~2005年甘肃省乡镇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统计表
表6-6
续表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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