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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乡镇企业志36卷:税后利润分配规定与制度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还对企业利润的税前和税后分配作了具体规定。乡镇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应列入各级领导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加强指导,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四)合理确定税后利润净额的分配比例。对乡镇企业利润分配和使用不当的,要予以纠正和制止。

甘肃省志·乡镇企业志36卷:税后利润分配规定与制度

第三节 税后利润分配

乡镇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由其所有制性质决定,要兼顾积累与消费及保障投资者利益。其分配办法先后有:全额上交公社或大队,企业投资由社、队审核拨款;公社、大队两级所得,按比例逐级上交;上交扶助基金、投资分利、利润、企业留成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支农建农资金、支付股利。

一、分配政策

1980年前,社队企业利润的使用,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除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投资以外,主要用于添置农业机械、农田基本建设及扶持穷队发展生产,也可以提取一部分分配给社员。

1980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对社办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作出具体规定:企业的全部利润除上交部分(60%)给公社外,其余部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新建企业的比例占留利的45%左右,用于支援农业的比例占留利的40%左右,用于企业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事业的比例占留利的15%左右。上交公社和支农部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支援穷队和乡村教育交通建设等社会集体福利事业。

1982年2月7日,省政府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规定:社队企业(含联办企业)所得纯利润,首先要偿还有偿投资和银行贷款。分配部分,在实行联产责任制的地方,以40%左右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流动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40%左右返回生产队纳入社员当年分配,20%左右上交公社或大队用于兴办新企业和补贴暂无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企业。实行包产到户或大包干到户的地方,企业所得利润的50%左右留企业,其余上交公社或大队;上交的这一部分利润,主要用于兴办新的企业、支援农业生产和举办农村的各项集体福利事业。一般基础差、建设任务大的新建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还可以略高一些。各种联办企业所得利润的使用,由股东会确定。

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和农业部颁发的《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对乡、村两级集体企业的利润使用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分配。要确保国家的税收,增加企业的积累,适当补助社会性支出,兑现投资者分利,增加职工的收入。《制度》还对企业利润的税前和税后分配作了具体规定。企业利润在进行以上分配后,即按国家颁发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为处理好乡镇企业利润的分配和使用,还制定出《关于乡镇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乡镇企业利润是企业扩大再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不可缺少的资金来源。合理分配、正确使用乡镇企业利润,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后劲,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繁荣,关系到党的富民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乡镇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应列入各级领导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加强指导,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二)乡镇企业利润分配,要兼顾国家、乡、村集体经济、企业和个人几方面的利益。除照章纳税外,要特别注意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以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要支持农业的发展,实行以工补农;适当补助社会公益事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企业职工个人的收入和集体福利相应增长。

(三)按规定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应留给企业,不能作为利润上交或分掉。要贯彻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加强对专用基金的管理。

(四)合理确定税后利润净额的分配比例。留给企业部分不应少于60%,其中绝大部分应用于扩大再生产。上交乡、村(村民委员会)及乡、村企业管理机构的利润,要统筹安排,其中除有相当部分用于老企业的更新、改造和发展新企业外,还应用于以工补农。补助社会性支出,凡执行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并已上交乡、村的企业,一般不应再从企业税后净利润中上交此项利润。如确实再需要企业上交的,必须报县批准。由于各乡镇企业发展很不平衡,利润分配的比例不能“一刀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都应有所区别。

(五)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合同要体现利润分配的原则,特别是对提留企业积累要有明确的规定。超计划或承包合同的利润,主要应留给企业,用于增加企业积累和奖励、福利基金。

(六)以工补农是在我国条件下保证农业和乡镇企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要努力压缩行政经费和非生产性支出;举办社会公益事业要量力而为,不能超越客观经济条件。要在生产不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七)坚决制止平调和不合理摊派。除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向乡镇企业征收费用。乡镇企业对平调以及不合理摊派收费,有权拒付。对侵吞、挥霍乡镇企业资财的,要严肃处理。

(八)财政、税务、银行(信用社)要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协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帮助和监督企业做好利润的分配管理使用。对乡镇企业利润分配和使用不当的,要予以纠正和制止。

(九)提高乡镇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严格财务会计制度

(十)乡镇企业的利润能否合理分配、正确使用,关键在于乡、村领导。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应逐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当前,应十分注意处理“政”和“企”的关系。要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资金使用的自主权。

1987年《甘肃省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从实际出发,对企业利润分配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所得税前利润中按10%提取的社会性支出,上交乡、村政府,不应参加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二)按税后利润净额1%提取的扶助乡镇企业基金,应上交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www.xing528.com)

(三)企业税后利润净额除提取扶助乡镇企业基金、支付非联营企业税后投资分利、弥补上年亏损外,75%留给企业,25%上交乡、村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补助农业支出。在企业留利中,60%用于增加发展基金,15%用于增加福利基金,25%用于增加奖励基金。

1990年省财政厅、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对〈甘肃省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按规定乡镇企业在所得税前利润中按10%提取社会性支出上交乡政府后,企业税后利润除提取扶助乡镇企业基金1%、支付非联营企业税后投资分利外,可全部留给企业,一般不再上交乡、村主管部门,需要上交时,由县政府确定。企业所留利润仍按60%用于增加发展基金,15%用于增加福利基金,25%用于增加奖励基金。

2000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制度》,乡镇企业分配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革,企业将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后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的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就是可供企业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5)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企业发展基金;(6)外商投资企业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8)提取支农建农资金;(9)支付优先股股利;(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1)支付普通股股利;(12)转增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息。

二、上交乡村利润

1994年以前,乡、村集体工业企业上交利润的方法大致有3种:一是征收地方附加税,以税代利;二是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上交;三是上交乡、村集体资产有偿使用费。1994年后,主要以上交乡、村集体资产有偿使用费和投资分利为主。乡、村取得上交利润后,主要用于4个方面:支持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支持发展社区科教文卫事业和农村小城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乡镇企业,支持企业技术革新、改造;补贴行政支出和其他支出。1981~2004年,甘肃乡、村集体工业企业上交乡、村利润累计达20.11亿元。

1981~2004年甘肃省乡镇企业上交乡村利润统计表

表6-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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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留利

1982年以前,社队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除上缴20%的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再上交总数的40%~50%给社、队,其余全部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982年起,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留成利润在企业与职工之间进行再分配。承包超利职工分成与企业留利的比例一般在年初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实行承包利润“包干上交(社、队),全奖全赔”的企业,实现的利润超过承包利润指标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后全部作为职工(含承包者)奖金;也有部分企业留一部分丰歉调节基金,充实企业流动资金,以丰补歉。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的企业,完成承包利润后的超额部分,缴纳所得税后,以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三七开、四六开、对半开等)提取“超利分成”奖金。奖金提得多的企业,实行以丰补歉,当年不分光。提取“超利分成”奖金后的利润,全部归本企业所有。

1987年,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印发的《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税后利润净额除提取扶助乡镇企业基金(按利润净额l%计算)和支付非联营企业税后投资分利外,留给企业部分应不少于60%,留给企业的净利润应将大部分用于增加发展基金,扩大再生产,少部分用于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具体的分成比例、上交办法和各部分的使用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1990年,《甘肃省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规定:企业税后利润除提取扶助乡镇企业基金1%、支付非联营企业税后投资分利外,可全部留给企业,一般不再上交乡、村主管部门;需要上交时,由县政府确定。企业所留利润仍按60%用于增加发展基金、15%用于增加福利基金、25%用于增加奖励基金的规定执行。

1993年,甘肃乡镇企业实现利润4.58亿元,税前分配5300万元,上交国家税金81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金1.26亿元,占可分配利润40.09%,应付利润1.19亿元,占可分配利润的37.92%,其中分配股利1700万元。分配比较合理。

1987以来,甘肃乡镇企业留利水平较高,各年份企业留利占税后利润的比例均在48%以上,其中1990年高达88.07%。

1981~2002年甘肃省乡村集体企业留利使用情况统计表

表6-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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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从1993年开始,资料指标口径不统一,表中所列数据有不准确和不完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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