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项目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项目认定范围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以下称《通知)文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以下简称“项目认定”)的范围,包括《通知》所附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五大类17种项目。
(二)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0号)优惠政策
1.关于增值税、管业税政策问题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②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③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二、项目申报条件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五大类17种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www.xing528.com)
(2)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计算申请认定的项目所得;
(3)有健全的技术工艺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基础台账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5)申请认定的项目符合《通知》所附优惠目录规定的条件;
(6)申请认定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申请节能服务产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1)申请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 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 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③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④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⑤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⑥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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