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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手册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手册

第一节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明确规定: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一、国家财政奖励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 6月3日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对国家财政奖励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一)国家财政奖励支持对象和范围

1.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2.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该办法支持范围。

(二)国家财政奖励支持条件

申请国家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申请国家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国家财政奖励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和拨付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www.xing528.com)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二、有关各地方财政奖励规定

目前,各地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的相关规定及原则,陆续出台了本地区财政奖励的规定,以推动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这里重点介绍北京市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一)北京市有关财政奖励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项目年节能量或节能率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奖励政策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奖励政策,二是北京市奖励政策。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国家奖励政策支持;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北京市奖励政策支持。

1.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2.北京市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

申请北京市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由市财政负担。

(2)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负担。奖励标准为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按可比口径计算,项目节能率15%~25%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5%的奖励;项目节能率25%(含)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北京市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50万元。

(二)上海市有关财政奖励规定

1.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2.上海市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

申请上海市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1)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3)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4)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三)其他省市

目前,其他省市也根据我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口径,制定了本省市具体的奖励措施,并给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以推动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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