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当代主要国家 农业贸易保护制度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国际分工不断深化,使得国际农产品贸易的作用日益增长,结构日益多样化,竞争也更加激烈,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农业生产,为了争夺有限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纷纷采取各种各样的农业保护与支持政策。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应该在认真研究当代各国的农业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的基础上,确立我国农产品贸易战略,促进我国农业生产与农业贸易的发展。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与农产品贸易国,美国的农业贸易政策对其国内生产与国际市场有着深远的影响。美国农业贸易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有:《1990年食品、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及《1988年综合贸易法》。尽管其不同时期、不同背景的农业政策的目标含义不尽相同,但历史地看,美国农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和稳定农业收入,增进社会福利和农村发展。美国农业贸易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使美国农产品进入外国市场,抵销对美国利益有不利影响的外国贸易立法,使美国农业生产者能参与国际竞争,并稳定树立美国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可靠的供给者地位。美国农业贸易法律制度的支点是支持国内农业价格与收入,鼓励出口。实际上,美国所实行的农业贸易政策,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农产品的国外需求,减轻剩余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巨大压力,使国内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国内政策措施所支持的高价水平上。其主要措施是利用经济、技术方面的优势对其农产品生产与出口进行巨额补贴,同时通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其他国家农产品的进入,保护本国的农业生产。
欧盟是左右世界农产品市场的另一主要力量。欧盟的农业及农业贸易法律制度的依据是共同农业政策。其主要目标是: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者收入,保证农村人口达到适当的生活水平;稳定市场,保证必要的农产品供应;保护内部市场,实行农产品自由贸易,促进内外部市场的销售。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措施有:征收进口差价税,确保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不会降低国内支持的价格水平;干预性收购,由政府机构按保证价格收购某些农产品,以防止市场价格下跌到低于某确定的干预价格水平;提供各种出口补贴或补偿,以弥补国内市场价格和向非欧盟国家出口所获价格之差额,从而增强欧盟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曾经是实行高度农业保护主义的国家。政府当时主要是采取严格的进口限额与进口垄断来维护对国内农业生产的保证价格。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展,其农业保护主义有所抑制,农产品自给率下降,进口有所增加。尽管如此,日本的农业保护主义倾向仍然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日本农业与贸易政策以其农业法为依据,政府把食品安全作为农业政策的重点目标,同时把保护日本膳食结构特征以及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保护自然资源及农村村庄的完善列入政策目标。日本农业贸易政策的结构特征表现为,一方面用保护主义措施来限制农产品进口,另一方面则采取保护价格政策来支持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其主要法律措施包括:(1)实行管理价格制度和制定最低价格制度。由政府规定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对某些农产品制定收购的最低价格,实行稳定范围价格制度,对某些农产品规定上位价格和下位价格。当价格低于下位价格时,政府就进行收购;当价格高于上位价格时,政府就将收购的农产品抛出,这样就可使价格稳定在一定范围内。(2)实行交付金制度和稳定基金制度。前者是由政府支付必要的、未达到政府规定价格水平的差额部分,以保证某些农产品的再生产;后者则是设立一定的基金,当市场价格暴跌时,用这笔基金补偿某些农产品生产者的损失。
尽管对农业实施保护的动机和依据各式各样,但发达国家实施农业及其贸易政策的目标,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1)农业收入支持,这是许多发达国家实施农业保护政策最普遍的目标。政府通过制定有关农业政策来寻找农业与非农业部门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的均衡,并且采取一些稳定农业生产者价格的措施支持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收入。(2)扩大农产品贸易,鼓励农产品出口,限制进口。许多国家的农业政策中直接规定了扩大农产品出口,减少农产品进口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农产品生产与出口补贴,关税与非关税壁垒。(3)保证食品安全,这是所有国家的战略目标。各国政府都把实现食品自给达到政治上合乎需要的程度作为农业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4)支持消费者价格。在极力保护与支持生产者的同时,许多国家的政府还把农业政策作为广泛的社会福利考虑,借以扶持不同地区及不同收入层次消费者的食物需要。(www.xing528.com)
二、发展中国家农业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
农业虽然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主导产业,是工业化与经济增长的基础,但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极少具有针对农业的专门立法,其农业与贸易政策目标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发展中国家大量的政策实践所包含的政策目标主要表现为:扩大生产,扩大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为工业化提供积累资金和税收;保证食品供应持续稳定,确保食品安全;保证消费者的食品有稳定且趋于下降的价格;稳定生产者价格,增加收入。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农业贸易法律政策措施种类也十分繁多,具体措施有生产者价格支持、农业税、消费者价格上限、禁止出口、进口垄断、投入补贴等。其基本机制是:对基本粮食等农产品实行固定的或最低限度的生产者价格,通过政府部门收购把价格控制在最低限度水平,或使市场价格趋向政府目标水平;控制进出口农产品的数量和国内价格,使消费者价格保持在某一低水平;对某些主要的农产品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消费者价格补贴。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农业贸易法律制度的差异
经过仔细研究、对比和分析,不难发现:发达国家农业及其贸易政策的重点在于支持和保护农产品生产者价格与收入,其突出的特征是给予农业价格和收入以高额补贴,对农业是正方向的保护,并由此来影响整个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格局。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措施则往往偏重于保护消费者,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生产采取反方向保护的做法,奉行抑制农业生产和生产者收入增长的政策。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宏观经济政策与农业发展战略相互矛盾,实际上往往形成一套严重忽视农业及农产品贸易的政策体系,在强调农业的重要性、给农业以干预的同时,其政策实践常常阻碍农业的发展。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农业与农业贸易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首先会导致发达国家的粮食等农产品大量过剩。其次会导致发展中国家经常面临粮食短缺甚至粮食危机。再次,这种现象长期发展下去最终会导致世界农产品供求失衡,并带来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严重扭曲。在国际粮食市场上,就会出现出口的粮食大部分在生产成本高昂的发达国家生产,而大多数进口粮食是在生产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消费的怪圈。最后,导致农产品贸易规则谈判困难重重,成为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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