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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GATT相关规定:世贸组织法教程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1994年GATT的相关规定正如许多贸易自由化协定一样,WTO也设置了一种“安全阀”机制,如果成员遇到严重困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它们的义务。可以说,1994年GATT第19条的规定基本上原封不动地继承了1947年GATT第19条的规定。关于保障措施,1994年GATT在其第19条中作了原则规定。

1994年GATT相关规定:世贸组织法教程

第一节 1994年GATT的相关规定

正如许多贸易自由化协定一样,WTO也设置了一种“安全阀”机制,如果成员遇到严重困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它们的义务。其中保障措施就是WTO法律体系为其成员设置的典型的安全阀机制。作为世贸组织的例外制度之一,它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保护成员的某种利益,使WTO法律规则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保障措施的基本机制在于:缔约一方由于遭到签约时完全未能料到的情势变化,而使缔约方享有的条约所规定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并与另一缔约方之间发生利害关系的严重失衡时,该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的利益,可以终止条约部分或全部条款,或寻求某种补救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一世贸组织成员的某种产品进口绝对或相对数量激增,从而对该成员相同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在此情况下,该成员可以对这种产品的进口采取进口限制措施。通常的形式为数量限制、提高关税或是两者结合使用,以便使国内产业得到调整,适应新的竞争。保障措施是各成员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可见,尽管保障措施同反倾销反补贴都具有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而且被称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并列的三大货物贸易救济措施,但是保障措施所针对的对象则与反倾销、反补贴有所不同,后两者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www.xing528.com)

WTO的保障措施制度源于1947年GATT第19条的规定。可以说,1994年GATT第19条的规定基本上原封不动地继承了1947年GATT第1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篇幅有限,只有3款规定。该条款最主要的内容是如因不能预见的情况,一缔约方由于实施关税或其他GATT义务,而使某种特定产品进口增加且情况严重,以致对该领土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方可以撤销减让义务,但需要通过其他减让来补偿。

关于保障措施,1994年GATT在其第19条中作了原则规定。该条规定:“如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和一缔约方因受在本协定项下负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义务的影响,进口至该缔约方领土的产品数量增加如此之大且情况如此严重,以致对该领土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内,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某一WTO成员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有:(1)某种进口产品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呈现急剧的增加;(2)此种增长须为不能预见的情况和该进口国在WTO协定项下承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所致;(3)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相关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4)数量的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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