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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补贴调查法律渊源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国际反补贴调查的法律渊源一、GATT有关补贴和反补贴规定的框架(一)GATT第16条的规定GATT第16条明确规定,要求成员就该国给予的任何扭曲贸易的补贴通知GATT秘书处,并在这种补贴可能导致损害时与成员进行磋商。第一种程序详细规定了进口国可以对补贴产品实施单方面行动的情况,至关重要的就是该守则的第6条,它规定了在确定损害时使用的标准。因而对于农产品的补贴及反补贴纪律而言,《农业协定》是更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国际反补贴调查法律渊源

第一节 国际反补贴调查的法律渊源

一、GATT有关补贴和反补贴规定的框架

(一)GATT第16条的规定

GATT第16条明确规定,要求成员就该国给予的任何扭曲贸易的补贴通知GATT秘书处,并在这种补贴可能导致损害时与成员进行磋商。

在1955年GATT审查会议上增加了第16条第13款,对出口补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16条第3款敦促成员寻求避免在初级产品出口上使用补贴,并规定了不得给予将导致世界出口贸易超越公平份额的初级产品出口补贴的义务。

第16条第4款规定,如果补贴会导致被补贴的非初级产品的出口销售价格比国内市场的可比价格低,不得对非初级产品给予出口补贴。违反第16条规定的成员可能导致其他被影响方发起磋商以及依据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提出争议解决。

(二)依据GATT第6条实施的单方面行动

依据GATT第6条,如果这种补贴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进口国还可以采取单方面行动,以抵销任何就产品制造、生产或出口直接或间接给予的补贴或奖励。这种单方面行动的典型方式就是征收反补贴税。

(三)东京回合《补贴与反补贴守则》

东京回合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颁布了《补贴与反补贴守则》,正式称之为“关于解释和实施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该守则第9条第1款禁止成员就初级产品之外的产品给予出口补贴,但对于出口补贴没有定义,只提供了一份解释性的出口补贴清单,作为该守则的附件。

该守则对国内补贴也作了规定,在承认国内补贴是促进社会和经济改革目标方面十分重要的手段的前提下,第11条要求成员在起草补贴政策时,要考虑它们对市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在执行方面,该守则分成两部分,通常称之为第一种程序和第二种程序。第一种程序详细规定了进口国可以对补贴产品实施单方面行动的情况,至关重要的就是该守则的第6条,它规定了在确定损害时使用的标准。第一种程序允许成员单方面采取与反倾销相当的救济。它要求补贴必须对成员国内造成重大损害,而第二种程序即使在没有造成成员国内重大损害时也可以适用。而且根据第二种程序,进口成员在其GATT项下的利益受到“抵销或损伤”时可以采取反击措施,这种情况在补贴导致在第三国市场或补贴国市场产生影响时可能发生。第二种程序规定了对使用国内和出口补贴的限制,并包括了进行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成员之间的争议可以提交由成员代表组成的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在其建议未得到执行时授权采取适当制裁措施。(www.xing528.com)

(四)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东京回合《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作了如下改进:

第一,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了补贴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存在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财政支持或存在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而且也因此获益,补贴就视为存在。除非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对该补贴进行反击,必须证明该补贴是“特向性”的。

第二,关于上文所说的第二种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东京回合守则中使用的“严重歧视”作了定义。

第三,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引进了不受第一种程序和第二种程序救济的不可申诉补贴的种类,即对研究活动的支持、对落后地区的支持、对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新的环境要求所提供的支持。

第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处理第一种程序的规定反映了《反倾销协定》中所引进的部分变化。例如,新出口商复审和退税规定比《反倾销协定》更加详尽。

第五,与《反倾销协定》相比,《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包含了更加详细的对发展中国家可以进行禁止性补贴的特别和不同待遇的规定。例如,对所涉及产品给予补贴的总体水平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价值的2%,或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4%以下(除非来自单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进口量份额不足总进口量的4%,但是这些成员的总进口量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9%以上),不得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反补贴行动。

第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附件规定了计算生产投入消耗的准则、出口补贴的替代退税制度、计算从价补贴以及有关发展中国家“严重歧视”的程序。

二、WTO补贴和反补贴法律规定的渊源

现在许多人以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WTO涉及补贴与反补贴的惟一的法律依据,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这是因为,尽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WTO关于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最集中、最系统的准则体系,也是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体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它是WTO涉及补贴与反补贴的惟一的法律依据。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体系同时也包括GATT的第6条和第16条,以及1994年《农业协定》。GATT的第6条和第16条之所以应该成为当代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因为1994年GATT对1947年GATT中第6条和第16条的规定并没有作出新的修改,因此可以说,GATT第6条和第16条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的规定,业已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全盘继承沿用。而《农业协定》之所以应该成为当代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因为农产品补贴问题十分复杂,针对所有产品补贴与反补贴的一般法律规则适用于农产品时有时显得力不从心,需要一些专门针对农产品补贴的纪律。因而对于农产品的补贴及反补贴纪律而言,《农业协定》是更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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