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平贸易原则
一、公平贸易原则的含义和要素
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中,公平贸易(Fair Trade)是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之一,公平贸易原则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和协议中。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为建立和维持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力图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公平贸易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公平贸易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第二,公平贸易原则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的企业行为;第三,公平贸易原则要求各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贸易,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
二、公平贸易原则的内容
(一)货物贸易领域
关贸总协定始终遵循公平贸易原则,为减少关税给外国产品带来不利的竞争影响,要求成员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并加以约束;为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要求成员取消数量限制,实施国民待遇;为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实行公平贸易,要求成员实施最惠国待遇。即使某些产品由国营贸易企业经营,包括经营专有权和特权授予某些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应以价格、质量等纯粹商业因素为依据,使其他成员的企业能够充分参与竞争。货物贸易领域的其他具体协议,如《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农业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等,都体现了公平贸易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倾销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其损害威胁,即反倾销措施,具体措施则包括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补贴本身具有双重性,某些补贴是正当的,而有些则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不可诉补贴和可诉补贴。这种区分的根本依据是补贴对贸易的扭曲作用:禁止性补贴是对贸易有严重扭曲作用的补贴,因而是绝对违法,俗称红箱补贴;不可诉补贴是没有任何扭曲作用的补贴,因而是正当和合法的,俗称绿箱补贴;而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可能造成扭曲的可诉补贴,需要证明存在损害才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俗称黄箱补贴。但该协议将农业补贴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当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具体措施则包括征收反补贴税、要求出口国政府停止补贴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等。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来缓解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其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有提高关税、采取配额制、采取关税配额制等。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犹如一个“安全阀”,使得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总协定一般规则,即通过免除该缔约方所承诺的义务,达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但实施保障措施,很可能会对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之间的公平贸易形成过度限制。因此,《保障措施协定》对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禁止采取有序销售安排和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措施”。
同时,为了防止各成员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而造成公平贸易的障碍,《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对成员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如何认定进口产品正在倾销或享有补贴或大量进口,如何认定进口产品正在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发起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方面遵循的程序等。
另一方面,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前,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以外,进行着不公平贸易。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努力,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终于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世界贸易组织削减农产品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是通过逐步削减关税税率和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农业协定》采取了以下措施来达到这一目的:第一,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并大幅度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将在协议实施期的6年内平均削减关税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平均降低15%,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任何义务。第二,进一步规范国内支持措施。农产品贸易中长期存在着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即国内支持,这是造成农产品贸易扭曲的又一重要因素。新协议原则上把补贴(国内支持)划分为两大类:绿色补贴(也称绿色政策),即没有或只有微小的贸易扭曲影响,可免于削减义务,包括政府服务、农业结构调整援助以及环境和区域援助计划中的直接支付等;黄色补贴具有贸易扭曲效果,因而属于削减范围内的国内农业支持,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必须从1995年起的6年内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削减13.3%,最不发达国家无需削减。第三,逐渐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协议要求各成员不仅要削减用于补贴的资金金额,而且还要削减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以1986~1990年的平均量作为基期量,发达国家同意在从1995年起的6年时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的36%,同期的出口补贴产品数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时间内补贴金额和补贴出口量分别削减24%和14%;最不发达国家无需进行任何削减。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至关重要,而关贸总协定历史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上存在着尖锐矛盾。经过艰苦谈判和互相妥协,《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协议得以签署和生效,这对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基本原则是,在强化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上以《多种纤维协定》为基础,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分阶段地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之中。协议还要求对最不发达国家在纺织品贸易方面的利益给予特殊考虑。该协议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逐步自由化进程规定为10年,分四个阶段将其最终全部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协议规定,在前三个阶段中每一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都必须包括毛线和纱线、纤维、纺织制成品和服装这四类产品中的每一类。具体进程如下: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以1990年为基期,取消不少于1990年总进口量16%的产品配额限制;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取消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7%的产品配额限制;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取消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8%的产品配额限制;第四阶段(至2005年1月1日),取消剩余的所有产品的配额限制,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完全融入关贸总协定。
(二)服务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贸易的机会。为使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上享有同等待遇,进行公平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实施最惠国待遇,无论有关服务部门是否列入服务贸易承诺表。
为在本国市场给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公平贸易的环境,《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提供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机会不得低于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作的承诺。对于本国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该协议要求成员保证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及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的具体承诺。如果上述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参与提供其垄断和专营权之外的服务,且有关成员已就该项服务作出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则要求成员保证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能违背该成员的具体承诺,即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为防止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抑制竞争、限制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要求成员在其他成员的请求下举行磋商并交流信息,以最终取消这些商业惯例。(www.xing528.com)
(三)知识产权领域
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平贸易原则主要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遭到仿造、假冒、盗版。无论是本国国民的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成员国民的知识产权,都应得到有效保护。该协议还要求,为创造公平贸易的市场环境,成员应实施最惠国待遇,使来自其他不同成员的国民享受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应实施国民待遇,使来自其他成员的国民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些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许可活动或条件妨碍了技术的转让和传播,并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门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允许成员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限制一些不正当商业做法,包括排他性返授条件、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
(四)政府采购
成员政府各种优先和以优惠的价格购买本国产品的行为对其他国家构成了不公平贸易行为,对于国际贸易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乌拉圭回合使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定》进一步扩展,作为《诸边贸易协定》的一个分协议由各成员选择性加入,而且把范围扩展到包括建筑服务、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的采购等。新协议还加强了保证公平和无歧视的国际竞争条件的规则,如要求政府监督国内政府的采购程序等。
三、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
世界贸易组织在实行公平贸易原则中也存在例外。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保护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各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授权下可以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些协议为实现市场竞争中的实际公平,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作出了一些例外规定。
思 考 题
1.研究WTO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2.最惠国待遇的理论意义和价值有哪些?在国际贸易中能发挥什么作用?
3.国民待遇的理论意义和价值有哪些?在国际贸易中能发挥什么作用?
4.WTO为什么要以透明度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5.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在WTO中有哪些具体体现?
【注释】
(1)另一方面,历史上最惠国待遇也有不光彩的一面。在17~19世纪,当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争夺殖民地并大肆掠夺亚非拉国家的资源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一种法律侵略工具。当时,对于殖民地国家来说,最惠国待遇是侵略性质的,因为西方国家强加于它们的所谓“最惠国待遇”是单方面给惠的不平等条约,即殖民地国家必须根据最惠国待遇向所有西方列强开放市场、供给资源,并无对等的权利,或者即使表面上有这种待遇,由于事实上经济实力差距太大而没有实际意义。这方面最早的例子是168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和缅甸拟定的通商条约。在我国历史上,许多强加于我国的不平等条约就含有这一条,称为“利益一体均沾”,这对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极大的伤害。臭名昭著的“领事裁判权”也是通过最惠国待遇而从一国扩展到多国的。
(2)详见第二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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