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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法教程:透明度原则的重要性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原则之一。综合来说,透明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贸易措施的公布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世贸组织法教程:透明度原则的重要性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

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国际贸易环境对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贸易是否能够按照贸易规则来运行。世界贸易组织除了要求成员遵守有关市场开放等具体承诺外,还要求成员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等)保持透明,以确保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是指任何成员对本国制定和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贸易政策都应当予以及时公布,以便其他成员政府及贸易商能够及时了解和熟悉它们。成员政府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协议也必须予以公布,以避免因其他成员不了解这些协议的内容,引起不公平的贸易,造成对其他成员的歧视,从而影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施。

透明度原则使得所有成员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保持有关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这对于各成员按照贸易规则进行自由贸易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统一性是要求各成员制定国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政策不应存在差别待遇,如地方的法规政策不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而要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相一致,从而保证了各国国内法律、法规、政策的统一,有利于其他国家和贸易商及时、透彻地了解相关信息并予以遵守、执行。公正性则要求成员在国际贸易中执行本国法律、法规及政策时,对任何其他成员不能存在任何差别待遇,要一视同仁地予以对待,从而保证了所有国际贸易从业人员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防止不公正的情况出现而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合理性则可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待遇等各项基本原则在各成员之间的切实实施,防止这些基本原则在各成员实施时遭到不利影响。

另外,透明度原则还要求各成员建立独立的司法、行政或仲裁机构和程序,以对各种行政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确保稳定、透明、公正的贸易环境。

二、透明度原则的由来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必须要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这就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规章、政策透明,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为阳光原则和知晓原则。美国联邦政府经过1929~1932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颁布了一系列以证券法和交易法为基础的法律、法规,称之为“蓝天法”(Blue Sky Laws)。

透明度原则概念的日趋明确发生在二战之后,它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纳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原则之一。

三、透明度原则的内容

透明度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第10条关于“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的相关规定中。该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收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律、条例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方政府及贸易商熟悉。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

1994年GATT第10条是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除此之外,关贸总协定其他条款也在不同方面体现了透明度原则,例如第6条关于征收反补贴税的报告制度,第13条关于数量限制的公告制度,第19条关于紧急措施的书面通知义务等。经过乌拉圭回合的谈判,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又扩展到了其他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行政措施或司法措施都必须遵循透明度原则。另外,乌拉圭回合还设立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该机制对于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合来说,透明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贸易措施的公布

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如果不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成员就很难保证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其他成员就更难以监督其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一系列协议也就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比如,成员决定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出口方企业需要获得该成员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计算方法等信息,否则就无法有效应诉。因此,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应承担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的义务。

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产品的海关分类和海关估价等海关事务;对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对产品进出口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对进出口支付转账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影响进出口产品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与国内产品混合使用或有其他用途的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的其他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议等。(www.xing528.com)

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使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得以及时知晓。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如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或其他费用,对进口产品或进口产品的支付转账实施新的限制或禁止措施等。其他个别协议,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还要求在起草有关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如果该有关法规和程序与现行国际标准不一致,或没有现行的国际标准,并且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成员应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45~60天),以便其他成员就有关法规和程序草案发表意见。另外,成员除了公布有关贸易措施之外,还承担应其他成员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的义务。

关于公布的时间,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成员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二)贸易措施的通知

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需要通知的事项和程序都作了规定,以保证其他成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成员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知的规定是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的。关贸总协定建立时就明确缔约方应公布有关贸易措施的所有信息,但当时并没有要求把这些信息都通知关贸总协定,只是要求通知国营贸易经营的进出口产品清单,或者缔约方决定参加某个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意向等少数事项。东京回合结束后,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扩展到了非关税领域,缔约方的义务变得更加广泛和具体化。东京回合通过的相关文件要求缔约方最大可能地通知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并建立了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监督,要求东京回合守则的每个签字方定期向关贸总协定通知有关贸易措施的制定、实施和变化情况。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果,进一步强化了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承担的通知义务,通知的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重申了上述谅解中规定的一般性通知义务,成立了由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负责的通知登记中心,负责记录收到的所有通知,向成员提供有关通知内容,并提醒成员履行通知义务。

为了指导成员履行通知义务,《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附件列出了一份示例性清单,包含需要通知的19项具体措施和有关多边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这19项主要是影响贸易的措施,基本上涵盖了所有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通知内容,它们包括:关税、关税配额和附加税、数量限制、许可程序和国产化要求等其他非关税措施(包括征收差价税)、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政府采购、技术性贸易壁垒、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出口税、出口补贴(包括免税和出口优惠融资)、自由贸易区(包括保税货物)、出口限制(包括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销售安排)、其他政府援助(包括补贴和免税)、国营贸易、与进出口有关的外汇管制、政府授权进行的对销贸易等。

为便于成员履行通知义务,世界贸易组织相继制定了一百多项有关通知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包括通知的项目、通知的内容、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格式等。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对通知的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不定期通知,有的要求定期通知。不定期通知主要适用于法律、法规、措施的更新,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要求,只要成员内通过新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就要立即通知。定期通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次性通知,如《装运前检验协定》要求,在《建立WTO协定》对有关成员生效时,一次性通知其国内有关装运前检验的法律和法规;而《海关估价协定》要求,发展中成员如要推迟实施该协议,加入时就应通知其意向。另一种是多次通知,有的要求半年通知一次,大部分则要求每年通知一次,如《农业协定》要求成员应每年通知对国内生产者提拱的补贴总量。

成员还可进行“反向通知”,监督有关成员履行其义务。反向通知是指,其他成员可以将某成员理应通知而没有通知的措施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来敦促成员及时履行其通知义务。

总体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通知要求比较复杂,成员履行这些义务的工作量相当大,并涉及很多技术性和时效性很强的问题,需要具备健全的信息统计系统和专门的机构来予以执行。

(三)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和蒙特利尔部长级中期谈判会议的决定,关贸总协定和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专门成立了一个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TPRM),对于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定期轮流评审,其文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附件三。该机制的宗旨是通过经常的监督,增加各国贸易政策及实践的透明度和相互了解,提高公众及政府间在政策问题上争论的质量,并为多方面评价一国贸易政策对全球经济制度的影响提供资料;对每一成员贸易政策及实施情况,以及这些政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进行定期、综合的评价。该机制鼓励各成员提高贸易体制的公开性、透明度,并承认国内贸易政策透明度的执行必须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并要特别考虑到每一个成员的法制和政治体制情况。(2)

TPRM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对其他成员被认为与世界贸易规则不一致的法律,被评审方如果不作出改进,很可能被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

四、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根据1994年GATT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不要求成员公开会妨碍法令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公私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服务贸易总协定》也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具体企业正当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其他协议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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