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WTO的决策机制
一、WTO的决策机制概述
WTO的决策程序,不仅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关贸总协定时期长期采用的决策方式是:讨论一项提议或拟议中的决定时,应首先寻求协商一致。所有缔约方都表示支持,或者没有缔约方反对,即为协商一致通过。在决策方面,WTO继续沿用关贸总协定所遵循的“以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习惯做法,但也作了一些完善和发展。在WTO中,除争端解决机制的决策(采取“倒协商一致”)外,其决策体现了下列特点:协商一致与投票表决相结合,协商一致为常规和先导,投票表决为例外和后盾。(5)也就是说,除明确规定的事项外,WTO各机构的决策均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需要投票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先采取协商一致决策方式,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二、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Consensus),也叫“共识”,在国际法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理论上说,协商一致方式是一种在现存的正式表决方式不能尽如人意或不能据以作出行之有效的决定的情况下,成员之间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定的决策方法。(6)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介于全体一致同意与多数表决两种程序之间的一种决策程序。(7)
《建立WTO协定》是第一部明确给“协商一致方式”下定义的国际条约。《建立WTO协定》第9条注释1规定:“如果在作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正式反对所拟作出的决定,则有关机构应视为已以协商一致方式对所提请审议的问题作出了决定。”因此,WTO决策中的协商一致是指如果在作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提出正式反对,即通过有关决定。缺席、弃权、不表态均不妨碍决定的作出。
在WTO的决策中适用协商一致程序的好处在于:首先,在投票后盾下通过协商达成基本一致,避免了硬性投票表决可能带来的弊病(如成员或成员集团间的公开对抗),表现出较大的活动空间和灵活性,因而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实践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其次,在传统国际组织的决策制度中,一直是以投票方式为常规、协商一致方式为例外,而且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中,实行有利于强国的加权表决制。与之相比,WTO协商一致程序体现了国家主权平等和民主协商原则,体现了在互惠基础上的合作与妥协、求同与存异。它既保证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平稳发展,也是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组织决策制度的一个贡献。
但是,在WTO的决策中适用协商一致程序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尤其是可能对小国弱国的权利带来负面影响。在协商一致程序下,对一项决议,只要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正式提出反对即可通过,缺席、弃权、不表态均不妨碍决定的作出。而小国弱国很少会出席每一次决策会议,即使出席,对于那些与之关系不大的决议事项,它们为避免得罪大国也不愿明确表示反对,因此往往选择采取沉默态度。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杰克逊教授曾指出:“就那些对有关决策难以表态的国家而言,更可取的做法是用沉默来表示对与该决定有重大利益的国家的尊重。因此,协商一致本身包含着对经济实力的尊重。”
三、投票表决
在部长大会或总理事会表决时,每一成员拥有一票。(8)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作出,除非《建立WTO协定》或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根据《建立WTO协定》第9条(决策)、第10条(修正)和第12条(加入)的规定,WTO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在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时,需要投票并需要特定多数通过的四种具体情况是:(1)对多边贸易协定的任何一项解释;(2)豁免特定成员所承担的多边贸易协定下的一项义务;(3)关于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条款的修正案;(4)接受新成员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需要投票的上述事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先采取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诉诸相应投票表决程序。
(一)关于条款解释的投票表决
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拥有解释《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专有权利。对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解释,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应根据监督实施协定的相应理事会的建议进行表决,并获得WTO成员3/4投票多数才能通过。
(二)关于义务豁免的投票表决(www.xing528.com)
按照《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任何成员既享受一定的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一成员应承担的某项义务,部长大会可决定给予豁免(Waive)。对成员提出的义务豁免请求,部长大会应确定一不超过90天的期限进行审议。首先应按照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如果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则进行投票表决,需由成员的3/4多数通过才能作出义务豁免决定。
成员提出的义务豁免请求,如果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任一多边贸易协定及其附件有关,应首先分别提交给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审议,审议期限不超过90天。审议期限结束时,相应理事会应将审议结果向部长大会报告。
部长大会作出的义务豁免决定有明确的适用期限。如义务豁免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自动终止;如期限超过1年,部长大会应在给予义务豁免后的1年内进行审议,并在此后每年审议一次,直至豁免终止。部长大会根据年度审议情况,可延长、修改或终止该项义务豁免。
(三)关于修正案的投票表决
WTO的任何成员,均可向部长大会提出修正《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提案。部长大会应在90天或确定的更长期限内,首先按照协商一致原则作出关于将修正案提请各成员接受的决定。若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则进行投票表决,需由成员的2/3多数通过才能作出关于将修正案提请各成员接受的决定。
对某些重要条款的修正,必须经所有成员接受方可生效。这些重要条款是:《建立WTO协定》第9条(决策)和第10条(修正);1994年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和第2条(减让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最惠国待遇)。
除上述重要条款的修正外,对《建立WTO协定》、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列其他条款的修正,如果不改变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成员的2/3多数接受后,对所有成员生效;如果上述修正改变了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成员的2/3多数接受后,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对此后接受修正的成员自接受之日起生效。
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三部分(具体承诺)及相应附件的修正,经成员的2/3多数接受后,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对此后接受修正的成员自接受之日起生效。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六部分(最后条款)及相应附件的修正,经成员的2/3多数接受后,对所有成员生效。
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1条第2款关于“修正”的要求作出的修正,可由部长大会通过,无需进一步的正式接受程序。
成员的接受书应在部长大会指定的期限内交存WTO总干事。对未在部长大会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已生效修正的成员,部长大会经成员的2/3多数通过作出决定,任何未接受修正的成员可以退出WTO;或经部长大会同意,仍为WTO成员。
对《建立WTO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修正,应经协商一致作出,经部长大会批准后,对所有成员生效;对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修正,经部长大会批准后,对所有成员生效;对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的修正,按诸边贸易协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接受新成员的投票表决
有关新成员加入的决定应由部长大会作出。接受新成员的决定,由部长大会以成员的2/3多数通过。(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