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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世界贸易组织法:宗旨、职能及组织机构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部长大会全权履行WTO的职能,并可以为此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WTO成立以来,已经举行了6次部长大会。总理事会由WTO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负责WTO的日常事务,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各项工作,并处理WTO的重要紧急事务。

看懂世界贸易组织法:宗旨、职能及组织机构

第二节 WTO的宗旨、职能和组织机构

一、WTO的宗旨

《建立WTO协定》序言规定,WTO的宗旨是:(1)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世界资源进行最佳利用并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2)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3)通过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4)建立一个统一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可以说,WTO的宗旨与关贸总协定是基本一致的,但又有所创新和发展。在相一致的方面,WTO与关贸总协定都强调在成员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中,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为目的。同时,WTO与关贸总协定也都强调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而WTO的创新和发展表现在:(1)关贸总协定并未提及服务贸易,而WTO的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并将“扩大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作为宗旨之一。(2)关贸总协定序言原规定“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Full Use)”,而WTO强调“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世界资源进行最佳利用(Optimal Use)并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3)强调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发展。(4)强调完善和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强调“统一”,就是要避免重演关贸总协定时期的规则“巴尔干化”状态;强调“更可行”,就是要通过更加系统和明确的规则和更加强化的监督机制和运行机制使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更为切实可行;强调“持久”,就是要通过建立常设的有坚实法律基础的国际组织来克服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的弊端。

二、WTO的职能

按照《建立WTO协定》第3条及其他有关规定,WTO的职能有:

第一,管理和执行《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即负责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执行,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诸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执行提供框架《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第二,作为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即为各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和贸易部长大会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

第三,公正解决贸易争端。即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

第四,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即运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

第五,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即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等)的合作(19),参与协调全球性经济决策

第六,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协助WTO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20)

三、WTO的组织机构

根据《建立WTO协定》的规定,WTO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一)部长大会

部长大会是WTO的最高决策机构,由WTO的所有成员组成,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部长大会全权履行WTO的职能,并可以为此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WTO成立以来,已经举行了6次部长大会。(21)

(二)总理事会

在部长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由WTO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负责WTO的日常事务,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各项工作,并处理WTO的重要紧急事务。总理事会酌情召开会议,通常每年召开6次左右。总理事会还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能。(www.xing528.com)

(三)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根据《建立WTO协定》的规定,WTO在总理事会下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监督相应协议的实施。三个理事会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相应协议规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即1994年GATT及其他关于货物贸易的协议和决定等。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包括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以及纺织品监督机构等。

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服务贸易总协定》,下设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具体承诺委员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尚无下设机构。

上述理事会的下设机构,分别向相应的理事会负责。

(四)各专门委员会

根据《建立WTO协定》的规定,部长大会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三个理事会的共同事务以及三个理事会管辖范围之外的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其中,前三个委员会在GATT时期就已存在,而后两个委员会是在WTO成立后设立的。另外,在多哈部长大会后,为配合多哈回合的谈判工作,还专门成立了贸易谈判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WTO所有成员开放。

根据两个仍然生效的诸边贸易协定,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WTO设立了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相应的诸边贸易协定。此外,根据1997年生效的《信息技术产品协定》(22),WTO还设立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信息技术产品协定》。这三个委员会只对签署方开放。这三个委员会不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但在WTO内运作,并要定期向总理事会通报其活动。

(五)其他机构

除上述常设机构外,WTO还根据需要设立了一些临时性机构,通常被称为工作组(Working Parties)或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s)。这些工作组中有的向总理事会负责,如新成员加入WTO工作组,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工作小组,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影响工作小组,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小组,贸易、债务和财政工作小组,贸易与技术转让工作小组。有的向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如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有的向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如国内法规工作组和GATS具体规则谈判工作组。工作组和工作小组的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专门事项,并提交相关理事会作出决定。

对于上述机构,WTO成员可以参加所有的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组和工作小组,但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纺织品监督机构、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政府采购委员会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委员会除外。

(六)秘书

根据《建立WTO协定》的规定,WTO设立了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大会任命并明确总干事的权利、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总干事任命秘书处人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服务条件。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独立行使其所承担的职责,不得寻求或接受WTO之外任何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指示。WTO第一任总干事为前关贸总协定的总干事爱尔兰人萨瑟兰(Peter Sutherland),其任期到1995年5月;第二任总干事为意大利人鲁杰罗(Renato Ruggiero),其任期从1995年5月到1999年;第三任总干事为新西兰人穆尔(Mike Moore),其任期从1999年到2002年;第四任总干事是泰国人素帕猜(Supachai Panitchpakdi),其任期从2002年到2005年;现任总干事是曾担任欧盟贸易委员的法国人拉米(Pascal Lamy),其任期从2005年到2009年,并于2009年连续连任。目前秘书处约有630名职员。

《建立WTO协定》赋予了WTO国际法律人格,并规定给予WTO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受的特权和豁免相似。

总干事负责向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提交WTO的年度概算和决算。该委员会应审议年度概算和决算,该委员会审议后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由总理事会决定是否批准。该委员会还负责起草财务条例。财务条例规定,WTO成员的会费按每一成员贸易额在所有成员贸易量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摊,分摊比例最少为0.03%。WTO每年的年度预算约为1.6亿瑞士法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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